治理结构如何影响农民合作社绩效?——对195 个样本的SEM 分析
2015-04-08刘同山孔祥智
刘同山,孔祥智
(1. 中国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100732;2. 中国人民大学 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100872)
一、引 言
作为一种兼具企业属性和共同体属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同时追求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其治理结构具有独特性。因此,如何借助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最佳平衡,既是合作社实践中的难题,也是学术界长期关注的话题(Cook et al,2004)①Cook,M.L.,Chaddad,F.R.& Iliopoulos,C.Advances in Cooperative Theory since 1990:A Review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Literature,in G.W.J.Hendrikse(eds):Restructuring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Erasmus University Press,2004:65 -90.。自2007 年以来,在国家法律政策的支持推动下,我国的农民合作事业蓬勃发展,至2014 年底,全国已有农民合作社128.88 万家。伴随着合作社数量的增加,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治理结构(机制)对农民合作社绩效的影响。例如,黄胜忠等(2008)对浙江台州等地168 家合作社的调查数据进行了有序概率模型分析,发现治理良好的合作社,其成长能力和赢利能力更强,社员满意度也更高②黄胜忠,林坚,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及其绩效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8 年第3 期。;徐旭初和吴彬(2010)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浙江省526 家农民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对其绩效的影响,发现股权结构、牵头人情况和理事会结构等是影响合作社绩效的主要因素,完善治理结构有助于提升合作社绩效③徐旭初,吴彬:《治理机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影响——基于浙江省526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10 年第5 期。;彭莹莹和苑鹏(2014)通过因子分析和相关分析发现,以创业管理能力、社会关系能力等衡量的企业家能力是决定合作社绩效的关键①彭莹莹,苑鹏:《合作社企业家能力与合作社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农村经济》,2014 年第12 期。。孔祥智、周振认为利益分配是农民合作社制度的核心构建,从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的演变看主要有两大类观点,一是按劳分配,一是按需来分配。从国际合作社分配原则的演进看,我国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在公共积累、交易量(额)返还上存在着重大缺陷②孔祥智,周振:《分配理论与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原则》,《东岳论丛》,2014 年第4 期。。然而,已有文献主要基于某个地区(的样本)、分析某个(些)因素对合作社绩效的影响,尚未发现有文献立足于全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实证分析存在相互联系的、表征治理结构的各变量对合作社绩效产生影响的具体路径及力度大小。
2014 年8 月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9 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正式从“以量为主”进入“以质为先”的新阶段。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改善分配方式、完善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制衡是重点。鉴于此,本文希望从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打开合作社治理结构的“黑箱”,具体从盈余分配方式、经营决策机制、组织内部监督制衡等方面考察其对合作社绩效的影响大小以及作用路径,以图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二、理论背景与研究假说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绩效是组织期望的结果,是组织为实现其目标而展现在不同层面上的有效输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民合作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文献开始考察合作社的绩效。对于农民合作社这种同时追求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的特殊组织形式,其绩效需要从多个维度考察。黄胜忠等(2008)认为,合作社绩效可以从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和成员满意度等三个方面进行测量③黄胜忠,林坚,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及其绩效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8 年第3 期。。徐旭初(2009)、徐旭初和吴彬(2010)则把合作社绩效二分为行为性绩效和产出性绩效,前者包括组织建设和运营活动,后者则包括社员收益、组织发展和社会影响④徐旭初,吴彬:《治理机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影响——基于浙江省526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10 年第5 期。⑤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体系及其验证》,《农业技术经济》,2009 年第4 期。。本文认为,在我国,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兴的、参与市场竞争的特殊经济组织,一要生存,二要发展,因此合作社绩效亦可以从生存和发展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关于具体指标的选择,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按照哈佛学派的SCP 理论,合作社绩效受到组织结构以及治理行为的影响。国际合作社专家Bijman & Hendrikse(2012)把治理结构定义为“一种包含了决策制定、经营控制和激励措施等系统的组织设计”,认为“一个组织的治理结构明确了谁控制组织、谁的利益被代表、谁从组织获益”⑥Bijman,J.,Hendrikse,G.,& Oijen,A.V.Accommodating Two Worlds in One Organization:Changing Board Models i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Forthcoming in Managerial and Decision Economics,2012:3 -13.,实际上包括了SCP 理论中的组织结构和治理行为两方面的因素。上述定义表明,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可以从组织运营中的决策制定、内部监督制衡(经营控制)和盈余分配(激励措施)三个方面来考察。理论上看,这些因素都会影响组织绩效,但它们具体如何对我国农民合作社绩效产生作用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不仅需要一定数量的与其有交易关系的普通成员(惠顾者),也需要吸引投资者,获得发展资金。就近几年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出于种种原因,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由村干部、农产品经纪人等乡村精英领办(张晓山,2009)⑦张晓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探析》,《管理世界》,2009 年第5 期。,合作社只有少数核心成员出资入股,而不要求全体成员入股,或者仅要求普通成员象征性地缴纳几百甚至几十元不参与分红的身份股金(孔祥智,2014)⑧孔祥智:《如何真正按照交易量(额)分配盈余》,《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 年第10 期。。合作社呈现出“少数投资者+多数惠顾者”的核心-外围发展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按交易量二次返还的比例不得少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亦即资本等要素报酬不得超过40%)也开始突破。一些学者认为,上述模式实质上是“狼羊同穴”,最终导致合作社中的“大农吃小农”现象普遍(仝志辉和温铁军,2009;崔宝玉,2012)①仝志辉,温铁军:《资本和部门下乡与小农户经济的组织化道路——兼对专业合作社道路提出质疑》,《开放时代》,2009 年第4 期。②崔宝玉,刘峰,杨模荣:《内部人控制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现实图景、政府规制与制度选择》,《经济学家》,2012 年第6 期。。无论投资者还是惠顾者,加入合作社的根本动机都是期待从组织获得经济收益。在总收益一定的情况下,资本报酬占去的盈余越多,按交易量二次返还的比例就越少。这使得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或者参与合作社事务的激励不足,甚至会选择“用脚投票”。如此一来,合作社将难以长期存活,更遑论良好绩效。根据上述逻辑,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说:
H1:盈余分配方式越是倾向投资者或曰“亲资本”而背离按交易量返还原则,合作社绩效越差。
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其名著《乌合之众》中指出,“一群人就像温顺的羊群,没了头羊就会不知所措。”与西方国家较早进入公民社会不同,我国传统农村地区长期由长老统治或精英治理,这让农民相信能人、依赖精英的群体特质更为明显。作为植根于农村社区的农民组织,我国合作社的精英依赖突出。合作社的管理权往往掌握在领办人手中,他们一般都担任合作社理事长且出资比重较大。这些理事长认为,与民主决策相比,由其管理合作社可以提高组织决策效率(任大鹏和王敬培,2015)③任大鹏,王敬培:《法律与政策对合作社益贫性的引导价值》,《中国行政管理》,2015 年第5 期。。彭莹莹和苑鹏(2014)通过相关性检验发现,合作社理事长的创业管理能力、社会网络关系等都显著影响合作社绩效④彭莹莹,苑鹏:《合作社企业家能力与合作社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农村经济》,2014 年第12 期。。“经理封顶定理”也表明,合作社理事长所拥有的企业家才能直接影响合作社绩效,从而决定了合作社成长的高度。如果合作社严格实施一人一票的民主控制,经营决策需要得到多数成员的同意,理事长的企业家才能可能会受到束缚。在企业家才能严重缺乏的农村地区,限制合作社理事长的决策权,可能会削弱合作社发展的核心动力从而影响其绩效。本文据此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说:
H2: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权越向理事长集中,或者说越有利于发挥理事长的领头羊作用,合作社绩效越好。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为了让组织健康成长,需要在发挥合作社精英领头羊作用的同时,对理事长以及其他管理者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衡。结合合作社的组织特性,这种组织内部的监督制衡主要包括成员退出、财务公开等。林毅夫(1992)年指出,成员的自由退出权被剥夺,是导致我国农村改革前合作化运动失败的关键原因⑤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2 年版。。选择“用脚投票”的方式退出合作社,是成员对组织发展表达失望的“终极武器”,其实质就是委托人通过退出组织来行使控制权(徐旭初,2005)⑥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年版。。农民合作社在经营中一般都会形成一定的专用性资产,一旦成员退出,对各成员尤其是投入资金和精力较多的理事长等管理者的利益都会造成损害。同时,财务公开也是成员监督合作社管理者的有效方式。成员关注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可以有效减少“委托-代理”问题或所谓的“精英侵占”,督促管理者更好地争取组织利益最大化。许驰和张春霞(2015)研究发现,对理事长权力的监督制衡机制,比如财务信息公开,可以显著改善合作社绩效⑦许驰,张春霞:《福建林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人力资本评价研究》,《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 期。。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的第三个研究假说如下:
H3:财务公开、成员退出等组织内部的监督制衡越强,合作社绩效越好。
此外,由于表征治理结构的各变量之间存在联系,还需要考虑盈余分配方式和经营决策机制的相关关系,以及二者对内部监督制衡产生的影响。因此,不仅经营决策制定、盈余分配方式和内部监督制衡都(可能)直接作用于合作社绩效,内部监督制衡可能还充当了其他两个变量影响合作社绩效的中介变量。综上所述,各变量间的逻辑关系如图1 所示。
图1 治理结构影响合作社绩效的分析框架
三、模型、变量与数据
(一)模型选择与说明
国内为数不多的合作社绩效的实证研究主要采用了方差分析和回归分析等方法(吴彬,2014)①吴彬:《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证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14 年。。但这些方法只能考察显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或依赖关系,不能处理潜变量之间的关系,且无法考虑测量误差。而且,如果各变量间的关系比较复杂,比如存在多个因变量、各变量互为因果或变量间存在较强的中介效应,回归分析方法将不再适用。本文研究的合作社绩效,考虑生存和发展两个维度,是一个由其他观察变量测度的潜在变量。而且,经营决策机制和盈余分配方式可能互为因果,以及内部监督机制可能存在中介效应等,因此整合了因素分析和路径分析的、用于检验观察变量与潜在变量之间关系的结构方程模型(SEM)是比较理想的计量方法。
SEM 中的测量模型反映了潜在变量与观察变量(也称为潜在变量的外显变量)间的关系,可以用矩阵方程式表示为:X=AXξ +δ,Y=AYη +ε,其中AX和AY为指标变量(X、Y)的因素负荷量,δ 和ε 为观察变量的测量误差,ξ 和η 分别为潜在自变量与潜在因变量。结构模型即是潜在变量间因果关系模型的说明,可以用矩阵方程式表示为:η = Bη + Γξ +ζ,其中B 和Γ 为路径系数,B 反映潜在因变量之间的关系,Γ 反映潜在自变量对潜在因变量的影响,ζ 为误差项(吴明隆,2010)②吴明隆:《结构方程模型:AMOS 的操作与应用》,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
(二)变量及其指标
为了检验前述三个假说,本文将农民合作社的绩效作为(潜在)因变量,将合作社中的盈余分配方式、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制衡等作为(潜在)自变量,并选择适当的观察变量(可测指标)对各变量进行测量。各变量及其具体指标选择如下。
农民合作社绩效。理论分析表明,虽然不同学者分析农民合作社的绩效时有不同的侧重,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从生存和发展两个维度考察合作社绩效有现实意义。一个农民合作社想要在竞争中生存下去,必须取得与其他合作社大致相同的收益(指标1)、保持组织的凝聚力(指标2)以及让成员热心参与合作社事务(指标3)。否则,追求经济收益的成员或者会退出合作社,或者仅仅挂名而不关心合作社事务致使其空壳化,合作社的生存将面临严重挑战。长期来看,合作社只有带动成员持续增收(指标4)且盈利能力不断增加(指标5),才能获得自身成长发展。因此,本文用上述五个指标(观察变量)综合评价农民合作社绩效。
盈余分配方式。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主要采取了按交易量返还、按股分红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显然,从完全按交易量返还盈余到完全按股分红,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越来越“亲资本”。此外,也有一些为获得国家财政补贴仅由家庭成员组成的农民合作社并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红,其盈余都归为家庭收入,这类合作社实质上是个体经营者或家族企业的“翻牌”。无论如何,盈余分配都是一个可直接观察的变量。
经营决策制定。在法定的组织架构下,农民合作社中的经营决策主体包括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理事长。从成员(代表)大会到理事会再到理事长,组织的经营决策权逐渐从民主分权式转变为精英集权式,如果经营决策完全由理事长一人做出,组织就陷入了独裁。农民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包括人事、投资、农资采购和农产品销售等诸多方面,本文选择其中比较重要的新成员吸收、组织投资、盈余分配和农资采购等四个方面的决策制定来表征合作社经营决策权的归属。
内部监督制衡。管理学理论表明,企业管理者受到多种监督和制衡,比如财务审计制度、监事会制度、声誉机制和职业经理人市场等都能促其实现组织利益。农民是最注重现实利益的群体。对当前我国“精英依赖”严重的农民合作社现实而言,一方面普通成员主要关心能否从合作社获得经济收益,因此他们主要从财务方面对合作社管理者进行监督,关注财务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全部向成员公开等。另一方面,合作社组织内部的制衡,主要来自理事会“精英小集团”。合作社是理事们为之奋斗的事业,他们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精力,每个理事都有监督其他理事(长)的内在激励,组织内部的权力制衡也由此形成。基于此,本文选用合作社是否有明确的理事会成员更换程序、财务资料完整程度以及是否向全体成员完全公开等三个指标测量组织的内部监督制衡情况。
上述各变量、指标及其测量标准见表1。
表1 变量、指标与测量标准
(三)数据来源及说明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笔者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成员异质性、合作社理论创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体系构建(71273267)”于2013 年1 月至2015 年4 月在山东、河南、北京、黑龙江等14 个省(市)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问卷调查。除基本情况外,调查重点包括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内部治理、发展绩效等内容。调查人员由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的硕士生、博士生组成,经培训后与合作社理事长或有关成员一对一访谈并记录其回答。课题组共调查农民合作社226 个,采用列表删除法(只要某样本中的选定指标存在数据缺失,则删除该样本)处理后得到195 个有效样本。由于模型中共有13 个观察变量,195 个样本能够很好地满足SEM 计量分析的要求。
四、模型检验与估计结果分析
(一)信度和效度检验
为了保证测量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进行SEM 分析之前,需要先检验量表的信度系数(常用克朗巴哈α 系数值来反映)。一般认为,当α≥0.5 时,问卷的信度较好,而当0.5 >α≥0.3 时,勉强可以接受。检验发现,本文13 个观察指标全部数据的α 值为0.497,而合作社绩效、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制衡等的信度系数α 值分别为0.712、0.578 和0.338,表明问卷整体和各潜在变量的信度都在可接受的范围。
另外,为了确定测量工具设计的有效性,在建立SEM 前必须检验数据是否达到效度要求。只有Bartlett 检验显著(p≤0.05)且KMO 值≥0.5 时,数据才满足了效度要求,适宜因子分析。本文检验发现,测量合作社绩效、经营决策机制、内部监督制衡①盈余分配方式是可以直接观察的变量,不单独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等潜在变量各指标的KMO 值分别为0.665、0.548和0.762,且Bartlett 检验也都在p=0.01 的水平下显著,表明变量数据通过了效度检验。
总之,虽然有个别指标未能达到理想水平,但考虑到数据中既有二分变量又有三分、五分变量,且观察变量既包含了受访者的主观认知,又有其对合作社情况的客观陈述,上述检验结果表明样本数据很适合进行SEM 分析。
(二)模型的适当性检验
为了验证采用SEM 的适当性,还必须考察模型的拟合度指标和标准化后的路径系数(见下文)。常用的拟合指标有卡方自由度比CMIN/DF、概率水平P、RMR、RMSEA、GFI、AGFI、NFI、IFI、CFI 等。其中CMIN/DF、RMR、RMSEA 值越小越好,且要求CMIN/DF 小于2、p≥0.1(若p≤0.1,则意味数据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背离模型,即数据与模型设定不匹配),RMR 和RMSEA 值小于0.08;GFI、IFI、NFI、CFI 值在0.8 以上效果尚可,0.9 以上效果理想。
模型的拟合指数表明,除P、AGFI 和NFI 三个指标外,初始模型中的其他6 个指标都非常理想。在对部分观察变量的残差项修正后,模型的P 值提高为0.297,AGFI 增加为0.912,NFI 也超过了0.8,所有指标都达到理想范围(见表2)。可见,本文对所选择的变量及其指标建立结构方程模型是非常合适的。
表2 模型常用拟合指标的计算结果
(三)模型估计结果分析
采用Maximum Likelihood 估计法,运用Amos22.0 软件计算得到表3 所示的模型各路径系数。
结构模型估计结果表明,以盈余分配方式、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制衡反映的组织治理结构,确实对合作社绩效产生影响。从对合作社绩效的影响路径来看,“内部监督制衡→合作社发展绩效”这一路径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且标准化之后的路径系数高达0.761,这说明成员对管理者的财务监督以及理事之间的相互制衡,会对农民合作社绩效产生较强的促进作用,研究假说H3 获得证实。“盈余分配方式→合作社绩效”和“经营决策机制→合作社绩效”两条路径在给定的水平下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盈余分配方式和经营决策机制,不会直接影响合作社绩效,研究假说H1 和H2 没有获得支持。不过,“盈余分配方式→内部监督制衡”和“经营决策机制→内部监督制衡”两条路径都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表明盈余分配方式和经营决策机制都能影响组织内部的监督制衡。从具体数值来看,经营决策机制对组织内部监督制衡的作用更强,标准化参数达到-0.642,即经营决策机制每向“独裁”移动一个等级——比如经营决策权从理事会转向理事长,组织内部的监督制衡就会降低0.642个单位;盈余分配对内部监督制衡影响的标准化参数为-0.237,即盈余分配方式每偏向资本移动一个等级——比如从“按交易量返还”转变为“按交易量返还为主,按股分红为辅”,组织内部的监督制衡就会降低0.237 个单位。
表3 SEM 各路径系数估计
测量模型的所有路径都在1%或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意味着用“吸收新成员由谁决定”等4 个指标反映经营决策机制、用“财务资料完整性”等3 个指标反映内部监督制衡以及用“带动成员增收效果”等5 个指标测量合作社绩效是合理的,从而再次确认了采用SEM 对数据进行路径分析和因子分析的适当性。此外,盈余分配方式和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系数为0.110,但不显著;两组残差项都在给定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检验,且相关系数较高,分别为0.260 和0.233,表明“盈利与前两年比”与“盈利与其他社比”、“农资采购由谁决定”与“组织凝聚力”三组残差项存在较强程度的相关性。
(四)对模型结果的进一步讨论
前文只是考察了反映治理结构的各变量对合作社绩效的直接影响大小、作用方向及其显著性,这部分本文将解释实证结果为什么与理论分析不一致,并结合中介效应进一步完成路径分析。
为什么作为治理结构的两个重要方面,盈余分配方法和经营决策机制对合作社绩效的影响不显著?回答上述问题,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理论与现实的差距。目前,大部分农民合作社在实践中,通常直接向成员“一次让利”,而不是按交易量把盈余“二次返还”(任大鹏和于欣慧,2013)①任大鹏,于欣慧:《论合作社惠顾返还原则的价值——对“一次让利”替代二次返利的质疑》,《农业经济问题》,2013 年第2 期。。由于收益的增加更为直观,且规避了合作社经营风险,一次返利受到生产者成员的欢迎,按交易量返利很少实行。因此,以“按交易量返还”为指标的盈余分配方式不直接影响合作社绩效就不难理解。至于经营决策机制对合作社绩效没有直接作用,可能是理事长等合作社精英在组织中的作用并不如理论设想的那么大,“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平权式管理更有利于发挥合作社的组织优势而取得良好绩效。
二是组织内部监督制衡的中介效应。虽然盈余分配和经营决策机制的直接作用不显著,但是它们都对内部监督制衡有消极作用,而后者又影响合作社绩效,因此二者实际上通过内部监督制衡这个中介变量进而影响合作社绩效。由标准化后的路径系数计算可知,通过内部监督制衡,盈余分配方式对合作社绩效的间接作用为-0.18(= -0.237* 0.761),表明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每偏向资本移动一个等级,会让合作社绩效降低0.18 个单位;经营决策机制对合作社绩效影响的间接作用为-0.49(=-0.642* 0.761),表明合作社经营决策机制每向“独裁”移动一个等级,会让合作社绩效降低0.49 个单位。用总作用(0.761)减去上述两变量的间接作用(皆为负数),可计算出内部监督制衡的净影响为1.43,即内部监督制衡每提升一个等级,能够让合作社绩效提升1.43 个单位。
总之,虽然不能直接对合作社绩效产生作用,但盈余分配方式和经营决策机制都间接影响合作社绩效。一旦考虑内部监督制衡的中介效应,研究假说H1 得到了部分证实,但假说H2 仍然被拒绝。也就是说,将全力集中于理事长的“集权式”决策机制不仅不能提高反而会降低合作社绩效。因此,实行按交易量返还、平权式治理、强调内部监督制衡的合作社,其组织绩效将会更好。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从SCP 理论出发,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指出以盈余分配方式、经营决策机制、内部监督制衡等表征的治理结构会影响合作社的组织绩效(生存和发展),并利用14 个省(市)195家合作社的调查数据,以合作社绩效、盈余分配方式、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制衡为有关(潜)变量,在信度、效度和适当性检验的基础上构建了结构方程模型(SEM)来考察变量间的关系。模型估计结果表明,合作社绩效体现在“生存”和“发展”两个维度,可以用带动农民增收效果、盈利能力比较(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组织凝聚力、成员参与度等指标来测量。“盈余分配方式”、“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制衡”都会影响合作社绩效。但只有“内部监督制衡”直接影响合作社绩效,另外两个变量需要通过内部监督制衡对合作社绩效产生间接作用。具体而言,“内部监督机制”每提高一个等级,可直接提升合作社绩效1.43 个单位;“经营决策机制”每向“独裁”移动一个等级,将间接降低合作社绩效0.49个单位;“盈余分配方式”每向“资本”移动一个等级,将间接降低合作社绩效0.18 个单位。可见,以财务资料完整、财务完全公开、理事退出机制明确等3 个指标反映的“内部监督制衡”,是影响合作社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强化内部监督制衡可以改善合作社绩效,而经营决策过于依赖理事长或盈余分配方式过于“亲资本”,最终都会降低合作社绩效而不利于其发展。
上述结论有以下几点政策含义:(1)合作社运营中应坚持“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组织特性,强化普通成员的决策参与,不应过分强调理事长等合作社精英的领头羊作用,提高合作社经营决策的民主性。(2)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要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坚持“资本报酬有限原则”,要按照《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督促合作社建立成员账户,真正把“按交易量返还”作为盈余分配的主要方式。(3)要建立健全合作社的财务制度,定期向所有成员完全公开,并将其和成员账户一起作为各级示范社评定的前提条件,要引导合作社明确成员尤其是理事退出机制,加强组织的内部监督与制衡。(4)要让理事长等合作社管理者认识到盈余分配方式、经营决策机制、内部监督制衡都会显著影响合作社绩效,从而促使其自觉自愿改善合作社治理。总之,只有不断完善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提高其运营的规范性,才能取得更多效益,在市场化的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实现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