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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间金融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5-04-07戴晓凤

金融经济 2015年18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融资

戴晓凤 许 娟 梁 潇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1.引言

有关民间金融的定义,在国外的文献中,主要是指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Atieno&Rosemary(2001)[1]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内生的存款、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

众多的研究(Hoff &Stiglitz,1998[2];William F.Steel,et al,1997[3];林毅夫等,2005[4])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作用。我们通过对我省民间金融发展现状的调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典当拍卖、登记公司、融资担保等各种名目的民间金融公司遍地开花,机构多,生存空间小,良莠不齐,可以说是乱象丛生。乱象之一:盲目扩张,乱放贷款。乱象之二:银行为揽存款,以承兑汇票代替贷款,既放了贷,又揽了存,但却人为推高客户资金成本,并形成风险。乱象之三:高息借贷盛行,企业不堪重负。乱象之四:借壳融资。有的担保机构与一些不需要贷款的企业串通,从银行套取资金,高息拆出。

我省民间金融存在的乱象,证明民间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反映出市场混乱、风险滋生的严重问题。本文基于对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剖析,从金融改革创新的角度,探索解决民间金融这一问题的路径。

2.湖南省民间金融规模测算

2.1 测算方法

由于民间金融的隐蔽性和分散性,很难精确地统计出它们的规模,我们只能对其进行估算。本文采用间接估算法,使用融资总规模和GDP的比例来估算民间借贷的总量。由于调研中发现,我省民间金融主要服务的领域是中小微民营企业或个人,这些企业或个人利用股权融资的成功率很小,可以忽略不计,而债券融资与利用外资更是趋于0。因此,本文认为,作为计算我省民间金融规模的基础变量“融资总量”,可以不考虑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外商直接投资。此外,考虑到民间融资以短期融通资金为主,本文将融资规模锁定在短期融资条件下,所以,我们定义融资总量=银行短期信贷+民间借贷。

为了计算方便,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全国各地的融资总量/GDP是相等的。

使用公式表示即为:(STCi+IFi)/GDPi=(STCj+IFj)/GDPj=θ,其中,STCi和STCj表示i地和j地的银行短期贷款规模;IFi和IFj表示两地的民间融资规模;GDPi和GDPj表示两地的的生产总值;θ为融资需求系数。

假设2:上海不存在民间金融(这个假定使得实际估算结果要小于真实数据)。

张爱华(2008)和欧文(2013)认为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是相互补充的,所以它们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在上海这种发达地区,正规金融的规模相当庞大,我们可以认为上海的民间金融规模可以忽略不计。即有:IFsh=0。

2.2 全省民间金融规模

在上述两个假设条件下,我们在上海的短期信贷规模和GDP基础上求得上海的θsh,再求出湖南的θhn。由此便出推出湖南省的民间金融规模。

表1 湖南省的民间借贷规模 单位:亿元

图1 湖南GDP,融资总量和民间借贷的增长图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2006年起,我省的民间借贷开始了类似井喷的高速增长,且增长速度越来越快,一直到2013年达到了9870亿元,在短期融资总量中的占比达到了64%。这点从图1中能够很好地表现出来。

我们的研究结果也与国内同仁关于民间金融规模估计的研究结果相互印证。何璐伶(2008)[5]认为,我国民间金融在1990年代初受到整顿和抑制。1990年代后期以及21世纪初一直处于地下发展的状况,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提出后,民间金融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

张爱华(2008)年估算结果,2006年中部地区民间金融规模已经达到12000亿左右,且(2001-2005年)五年年年均增速为1559亿/年。假设按照这个速度,到2013年,中部地区保守估计民间金融规模也应该达到40000亿,考虑到湖南省的经济在中部地区较活跃,我们的估算结果9780亿在比较合理的区间。

根据娄底市公布的 2013年统计数据,其 GDP为1118.17亿,短期贷款为269.22亿,带入上述公式,我们算出娄底市的2013年民间金融规模理论值为435.22亿元。实际上,在课题组2014年7月娄底市的调研中,娄底市金融办通过抽样统计给出的观测数据时400亿左右,这个结果和我们呢的数据吻合的很好。

在表2中的最右边一栏,我们标注出了民间金融总量占银行短期贷款的比例。我们可以看见从2012年开始,民间金融融资的规模已经超过了银行短期贷款规模。这说明民间金融的发展并不只是借助于经济总量的增加,它发展的速度已经超过了银行短期贷款的速度,民间金融已经成为了在我省金融市场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3.湖南省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3.1 我省民间借贷市场现状:风险在集聚

3.1.1 我省民间借贷规模大,但贷款基本都属于次级贷。

我们初步测算,2013年底我省民间借贷总额已达5000亿左右,与同期银行短期贷款规模相当。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市场的借款人质量明显差于银行借贷市场,整个市场资产质量堪忧。

3.1.2 对民间金融的管理不统一不规范,许多民间借贷业务游走于法律边缘。

目前对民间金融的管理涉及地方金融、商务、工商等部门,不仅分散,且监管标准不一,成为民间借贷市场混乱的根源之一。而民间借贷在运营模式上也多种多样,整个行业基本处于“出事了的,都违法;未出事的,皆合法”的状态,更为严重的是形成了行业内“劣币驱逐良币”的巨大隐患,优秀的企业缺乏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3.1.3 我省民间借贷市场处于无序状态,风险已凸现。

一是民间融资隐蔽性强且分散不易整合。二是民间融资整体利率偏高。调研显示,我省民间借贷月度利率在1.5%—2%之间波动,总体上看,平均月利率在2%左右。三是民间金融机构良莠不齐。四是民间金融机构内部组织不完善,即在经营形式不规范、业务操作不规范,征信体系缺失。调研中普遍一致的意见是:我省民间借贷领域里的风险在不断累积,潜在风险巨大。湘潭、娄底等地事实上已经构成局域性危机,现在已经向其他地方漫延。

3.1.4 我省民间借贷市场缺乏风险转移渠道,风险容易累积。

调研中我们发现,民间借贷危机的形成路径主要有二:一方面,先因多重原因导致多个实体企业违反现行规定集资,再因单个借款企业违约,引起局部恐慌而诱发挤兑。如娄底就是因为一家公司因一笔3600万元的违约,而导致挤兑。另一方面,部分民间放贷公司,尤其是没有监管的民间放贷机构违规做资金池业务,形成自身资产的错配,而引发流动性风险。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风险,全都需要在民间借贷市场内消化,市场自身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与转移的渠道与手段。这种市场特性就决定了民间借贷市场上,任何细微风险都会不断累积。

3.1.5 民间借贷市场缺乏信息流动与信息共享的市场定价与竞争机制。

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到目前为止仍缺乏合理的法律地位,这导致民间借贷只能以各种隐蔽性方式经营,市场封闭,信息无法流动,导致合理价格难以形成。其结果,一方面造成市场融资成本提升,二是导致风险无法通过市场而有效地转移与控制。高的法律风险,高的流动性风险,高的违约风险,是民间借贷高利率的直接原因。

3.2 民间金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民间金融及其问题的出现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及体制原因。

3.2.1 有关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不完善

据统计,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责任主要分散在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关的各个法律当中。由于关于民间金融的相关立法十分分散,条款相对模糊,尤其是对民间金融问题缺乏有针对性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系统化、层次化的法律规制。这样就对我国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的确定造成了困难。施陈继(2014)[6]指出,这种状况造成了民间融资的合法性界定难度较大,对于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使得民间融资难以走向阳光化、规范化。对于没有列入合法行列的民间金融形式,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都存在抑制民间金融发展的倾向。汪丽丽(2013)[7]也认为,我国对现有非正规金融的高强度管制,非但没有使正规金融消失,反而逆势发展,这种管制现状造成“禁止→转入地下→危机爆发→再禁止→再次发生危机”的恶性循环。朱大旗、张牧君(2014)[8]更明确的指出,我国关于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制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实际经济运行相脱节的。

3.2.2 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不清晰

这主要体现在监管责任不明确与准入与退出机制缺失。

一是监管责任不明确。在可能涉及到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的机构中,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在于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交叉业务的协调以及对反洗钱活动的协调和管理;银监会的职能在于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而金融办的主要职能是对地方金融发展的规划和协调。

三个机构中,银监会没有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明确规定。人民银行职能中关于反洗钱的条款可能涉及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但范围紧限于反洗钱方面,有着很强的局限性。金融办监管信用中介机构,监督管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促进本地金融安全的职能会涉及到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但由于金融办对这些机构并没有法律所赋予的实质性权力,且民间金融机构的备案并无法律强制,使得其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变得困难。

可见,由于国家现有法律对民间融资的定义、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界定,在利率、期限等方面监管依据缺失,导致行政监管缺位,监管责任不明,特别是对各类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寄卖行、投资咨询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尚属“真空地带”。因此,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并不明确,存在明显且严重的监管漏洞。

二是准入与退出机制缺失。目前大部分的民间金融行为实际上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未得到法律的认可,也尚未纳入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缺乏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民间金融大都不具有法人资格,现行《破产法》只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破产清算,不能适用于绝大部分民间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反映我国关于民间金融的最新立法动向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也未能就民间金融的具体准入和退出问题作详细规定。由于缺乏准入和退出法律机制,使得民间金融机构设立、撤销、合并、破产以及清算等问题无法明确。曾纪胜(2011)[9]就指出,由于政府极力维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排斥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导致民间借贷监管制度滞后。

同时,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在湖南省内,各个地区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并不一致,甚至相差很大。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民间金融市场间资金与信息的流动并不通畅。相比国外的金融体系中居民的剩余财富直接进入金融体系内,再在整个金融体系内流转,我国居民的剩余财富大部分流入银行,同时有少部分流入金融体系外的民间金融体系进行流转(不排除流入银行的资金通过各种途径流入民间金融体系)。我国这种金融制度的设计使得资金在两个体系之间、体系内部的流转不通畅,从而造成了资金“堵”的很严重,造成金融体系内外资金价格不一致,以及民间金融体系间资金价格不一致的现象,从而加剧了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

4.建议与对策

4.1 规范市场行为,破解当前民间借贷危局

4.1.1 以负面清单为底线,开出所有从事民间金融的单位与个人不能为之的最基本要求。

将现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民间金融的有关规定梳理成文,把“民间借贷主体非法集资,暴力催收,逃废债务与恶意转移资产”列为负面清单,并以此作为监管底线,简单明了地规定什么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对违反底线规定的行为严格取缔。这有利于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区分,简化监管的操作性,从而提高监管效果。

4.1.2 基于底线监管原则,构建地方民间金融监管体系,为合法合规经营的民间金融机构保驾护航。

首先是要确立民间金融主体地位,解决目前对民间金融主体管理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其次要明确监管主体,并规范监管部门职责。具体建议:一是尽快建立一个能够协调人民银行、银监局、省地方金融办等部门监管职能的机制,可以考虑从省政府角度建立一个多方协调领导小组的形式。二是将多头管理改为集中管理。可由地方金融办牵头,下设组建民间金融监督管理局,通过行政立法,从机构准入、退出,资金流向,价格信息披露,行政执法等方面,对民间金融实行统一管理。

4.2 开放思维方式,创新民间金融服务平台

要让民间借贷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关键是要解决民间金融市场“有效传递信息、促成合理价格形成与有效分散风险”的机制问题。不能再走“一出乱就管,一管就死”的老路,而是要解放思想,开放思维,把构筑一个规范而高效的民间金融市场作为工作的重心。因此,建议省政府建立一个电子与物理平台相结合的“湖南省民间金融资本交易市场”。

所谓物理平台,就是以民间金融产业聚合的形式,将所有从事民间金融的企业、机构,以及相关的会计、法律、咨询等中介进驻到一个大市场里,形成资金、信息的共享,由此促进资金价格的合理形成。所谓电子平台,就是建立一个信息公开的开放平台,便于借贷双方了解利率、资产价格、交易、资金供需等方面的信息,也便于监管部门实时对民间金融的资金流向与利率水平进行监管。

“湖南省民间金融资本交易市场”是一个“多元化的非公所有制形式的多层次的地方性金融市场”,由政府引导、行业内龙头企业联合发起、以合伙制或股份制等形式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市场化运营。通过建立“湖南省民间金融资本交易市场”,实现民间金融交易的公开化,促进信息公开快速传递,从而形成公开的竞争机制,促进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合理定价,发挥平抑高利率的作用。与此同时,可以使民间金融的地方金融监管落地,以解决民间金融分散、隐蔽,监管难度大的问题。

4.3 创新金融政策,打造湖南民间金融制高点

近几年中,很多省市政府都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民间金融发展政策,但是,除天津市在发展融资租赁业方面取得成功外,其余各地几乎都没有获得成功。总结其中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解放思想,创新思维,而不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作一些小调整”。

这一点上,我省可以学习天津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从长远着眼谋划我省民间金融的发展路径。建议省政府以构建我省金融环境与民间金融产业的“两型”生态为目标,尽快出台《关于促进我省民间金融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在“底线监管、统一管理、市场构建、规范经营、行业自律、与政策支持”等方面,站立政策的制高点,制定我省民间金融的战略指导意见,不仅激励我省民间金融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而且吸引全国的民间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资本向湖南集中。

[1]Atieno&Rosemary,“Formal and Informal Institutions Lending Policies and Access to Credit by Small Scale Enterprises in Kenya:An Ampincal Assessment”,Africa Economic Research,2001,p.111.

[2] Hoff,Karla & Stiglitz,Joseph E.,“Moneylenders and bankers:price-increasing subsidies in a monopolistically competitive market,”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Elsevier,1998.vol.55(2),pages 485-518,April.

[3]William F.Steel,et al.“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 Under Liberalization inFour African,Countries”World Development:Abstract,vol.25,issue5,1997.

[4]林毅夫,孙希芳(2005)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年第7期.

[5]何璐伶.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历程及社会背景分析[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8,05:68-70.

[6]施陈继.刍议民间金融的法律规范问题[J].浙江金融,2014,03:15-18+47.

[7]汪丽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8]朱大旗,张牧君.论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3:54-58.

[9]曾纪胜.论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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