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恰甫其海水利工程第八标的变更及索赔管理
2015-04-06王花驮
王 花 驮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 都江堰 611830)
新疆恰甫其海水利工程第八标的变更及索赔管理
王 花 驮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 都江堰611830)
摘要:介绍了新疆恰甫其海水利工程第八标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伴行公路、料场、填筑使用料的变更及索赔,阐述了变更发生后索赔的原则、方法和注意事项,对今后类似工程的合同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恰甫其海;水利工程;变更;索赔
1工程概述
本标段工程位于新疆伊犁州察县境内,起点为南岸总干渠察县段桩号10+000处,止于南岸总干渠察县段桩号22+800处。主要工程项目包括:南岸总干渠输水明渠察县段(桩号:10+000~22+800)12.8 km、3座分水闸(察县5干管分水闸、察县6干管分水闸、察县1#泵站分水闸)、1座节制分水闸(察县4干管节制分水闸)、4座排洪涵洞(H25~H28)、3座公路桥(19#~21#)、南岸总干渠察县段沿线导洪渠和防洪堤(桩号:10+000~22+800)、渠系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南岸干渠察县段伴行公路(桩号:10+000~22+800)等。
2设计变更
2.1伴行公路
在原招标设计阶段,沿渠右侧有一条永久性的伴行公路,主要用作本标工程建成后渠道的管理和维护。
2004年10月,本工程中标,正式进场时间为2005年3月。鉴于原设计方案中有永久伴行公路,因此,施工方——中国水电十局在原投标方案中即考虑结合永久伴行公路构建场内施工通道。进场后,施工方按原投标文件计划安排先行修建沿渠伴行公路。至2005年4月中旬,伴行公路已完成600 m路基工程,但业主于4月20日口头通知将沿渠伴行公路取消,改为路堤合一。随后,设计方出具的施工图中只有修改后加宽的渠堤,而没有伴行公路。实施阶段的设计方案对原招标阶段的设计方案进行了重大修改。
2.2料场
原招标阶段给定的料场为5个,而实施阶段减少为2个,只保留了桩号10+900处的料场和桩号17+500处的料场。
2.3填筑使用料
在原招标阶段,防洪堤填筑使用料为开挖废弃料,推放即可;而实施阶段设计要求用砂砾料填筑并碾压,且干密度达1.7。
3设计变更给本标工程实施带来的影响
3.1路堤合一给本标工程实施带来的影响
施工通道中断,需重新构建施工通道;渠堤填筑工程量由原招标阶段的约60万m3增加至约113万m3,破坏了原招标阶段的土石方平衡,所增加的填筑工程量需另外找料源进行填筑;填筑施工强度变大,需重新配置相关设备及资源;原定工期需延长。
3.2料场减少给本标工程实施带来的影响
料场至填筑工作面的运距发生变化;填筑料运输强度变大,需重新配置相关设备及资源;原定工期需延长。
3.3填筑料变更给本标工程实施带来的影响
原招标阶段可以利用的开挖废弃料不能利用,需外弃到业主指定的渣场 ;需借料填筑防洪堤且需碾压;需重新配置相关设备及资源以提高填筑指标;原定工期需延长。
4变更索赔处理
4.1向监理提交变更事件发生报告
路堤合一设计方案变更后,施工方——中国水电十局按合同规定及时向监理及业主提交了报告,阐述了实施阶段的设计方案与原招标阶段设计方案之间的变化,并如实告知由此给施工方带来的巨大影响。
料场由原招标阶段的5个减少为实施阶段的2个后,施工方——中国水电十局按合同规定及时向监理及业主提交了发生变更事件的报告,并如实告知由此给施工方带来的诸多影响。
防洪堤填筑由原招标阶段的利用废弃料堆放改为砂砾石填筑并碾压后,施工方——中国水电十局按合同规定及时向监理及业主提交了变更事件发生报告,并如实告知变更事件给施工方带来的影响。
4.2监理及业主方回应
监理及业主方在收悉报告后并未就以上设计变更事件作出及时回应。
监理及业主签收施工方提交的发生变更事件报告后并未按合同规定在21 d内作出回应,而是多次召开会议要求施工方按实施阶段的设计方案重新修建施工通道,按新的技术要求首先对防洪堤进行填筑施工。
4.3施工方向监理及业主提交变更索赔报告
变更事件发生后,施工方已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及业主提交发生变更事件的报告,并多次去函催促监理及业主给予处理,但业主倚仗合同优势地位不予回应。21 d后,施工方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变更索赔报告。
变更索赔报告首先阐述了设计变更的事实,然后列举了对设计变更进行索赔的合同依据,并对因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中国水电十局费用增加按合同规定及国家行业规定进行了计算,并附上了变更索赔的相关支撑资料。
4.4索赔清单
4.4.1路堤合一项目变更索赔
本项目设计变更后,施工方增修了宽7 m、长13.8 km的施工通道,原土石平衡打破后,需额外从料场借料53万m3进行回填。变更索赔报告中的费用部分分别为:
临时施工道路:13.8 km,申报单价:8万元/km,申报合价:110.4万元。
砂砾料填筑:原合同单价为3.65元/m3,变更后申报单价:22.25元/m3。
另:要求顺延工期。
4.4.2料场减少变更索赔
实施阶段的料场由原招标阶段的5个减少为2个,变更造成施工方需多配置机械设备以应对增加的运距及运量。变更索赔的主要内容为增加增运单价。
原投标报价中没有增运单价,施工方——中国水电十局按合同规定参照原投标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台班费、取费费率),参考新疆水利工程施工定额,编制了本标增运单价:2.56元/m3·km。
同时要求工期顺延。
4.4.3防洪堤改由砂砾石填筑项目变更索赔
防洪堤填筑由原招标阶段的利用废弃料堆放改为砂砾石填筑并碾压。本项目不但要求将原来可以利用的废弃料运至业主指定渣场,还要求从料场借料运至防洪堤工作面填筑并碾压至规定的密实度。这一变更增加了废弃料的增运费用,也增加了砂砾石填筑及碾压的费用。变更索赔报告中施工方的诉求为:
废弃料增运:原投标报价中没有增运单价,施工方——中国水电十局按合同规定参照原投标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台班费、取费费率),参考新疆水利工程施工定额,编制了本标增运单价:2.56元/m3·km。
防洪堤砂砾石填筑:原投标报价中没有防洪堤砂砾石填筑单价,施工方——中国水电十局按合同规定参照原投标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台班费、取费费率),参考新疆水利工程施工相关定额,编制了本标防洪堤砂砾石填筑(碾压)单价:16.68元/m3。
要求工期顺延。
4.5监理及业主方再次回应
在签收变更索赔报告后,监理及业主方仍未对施工方提出的诉求予以回应,而是要求施工方继续施工,每月办理结算时,对本应变更单价的项目业主方则以合同内的某一个项目的单价作为对变更单价项目的暂定价进行结算,对新增项目的单价也同样处理。业主及监理方对施工方提交的变更索赔报告既不理睬,也不回应。
4.6施工方致函要求处理变更索赔报告
施工方致函监理及业主方,申明如果对其提交的变更索赔报告不予以及时处理及回应,则按合同规定视为监理及业主同意施工方的诉求。但监理及业主方仍然不予回应。
4.7施工合同解除
2007年9月底,本标工程因业主、监理及施工方等多方面的原因,最后以双方解除施工合同收场。
4.8合同解除后的清算
解除合同后,业主及施工方开始对已经施工的部分进行清算。对于合同项目,双方均认为应该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但对于变更索赔的项目,业主方仍以合同中的某一项目单价进行结算。对于施工方在实施过程中提交的变更索赔报告根本不予采纳。施工方多次与监理及业主就此问题进行交涉,但业主倚仗其合同优势地位置若罔闻,导致合同解除后的清算陷入僵局。
4.9诉讼
合同清算搁置后,施工方因2008年5月12日大地震而忙于抗震救灾,对于业主方在此时提出的移交工程资料要求未予响应。业主方于是会同监理向当地法院提交了一纸诉状,声称施工方需返还多结的工程价款及测绘等费用共计约980万元。对此,施工方组织人员应诉并研究了相关资料后提出连同合同价款及变更索赔等一起的费用共计约3 800万元的反诉。自此,本工程进入双方的诉讼与反诉讼拉锯战中。
4.10工程造价的鉴定
工程结算纠纷进入诉讼后,由当地法院组织双方选定了一家鉴定单位对合同解除后施工方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第一次造价鉴定结果出来后,基本与业主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一致,结论是施工方应返还业主方超结工程款等约980万元。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了要求施工方返还工程款980万元的判决。
4.11二审
施工方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新疆高级法院并在诉状中列举了鉴定方未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鉴定方超范围鉴定工程缺陷,变更索赔未予响应等事实,提出否定鉴定结果。新疆高级法院遂组织施工方、业主方、鉴定方进行了质证。结果发现施工方申诉的事项均为事实。新疆高院将本案以事实不清、鉴定过于依赖业主及监理提供的材料、未对施工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充分质证、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施工缺陷等为由发回伊犁州中院重新审理。
4.12协商
进入再审程序以后,第一次开庭时,主审法官建议双方调解。双方领导及相关人员开会商讨后确定了调解原则:实事求是,合法合规。于是双方工作人员在调解原则框架内对合同解除后的工作进行了核实和清算。
双方无异议的部分是合同内的工程量,对于这部分,只需计量资料齐全,质评资料齐备均可以按合同单价计算价款。
双方争执不下的是变更项目、是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诸多的单价变更及新增项目单价。
在长达一年的协商期内,双方工作人员对变更索赔项目的立项、变更索赔报告、变更单价及新增单价编制等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最终于2014年4月份双方对大部分的变更索赔项目达成了一致。主要变更索赔情况见表1。
在主要项目的变更达成一致后,其他新增项目的单价亦按变更项目单价的编制原则确定了新增项目单价。因没有原合同单价,不便于比较,故在上表中未予计列。对于其他分歧,双方正在积极协商。
5变更索赔管理工作之总结
项目部工作人员应全员、全方位开展变更索赔工作。对于施工过程中业主提供的边界条件、设计、监理指示等与招标阶段有偏差的,相关人员应详细分析,认真梳理,研究其偏差是否构成变更
索赔的条件。
变更索赔事件发生后,项目人员应按合同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并跟踪变更索赔事件的后续发展。
提交变更索赔报告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则,尽可能提供变更事件的书面依据,以便于在后续、旷日持久的谈判中理清事件的脉络。
有理有节,依法合规。只要发生变更事实,产生变更费用,施工方人员应不惧业主方的合同优势地位及蛮横作风,坚持依法、按合同、有步骤地向对方进行变更索赔,最终一定会取得好的效果。
王花驮(1973-),男,湖北浠水人,经济师,从事合同经营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李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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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成都院新能源处正式收到大唐普格甘天地风电场可研勘测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该项目是新能源处通过市场投标获取。项目业主为大唐广元风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总规模是100 MW,可研设计周期为2个月。目前新能源处已启动该项目,确保按时完成合同任务。2014年以来,新能源处积极参与市场投标,通过公开竞争,先后中标拉米北预可、井叶特西预可及可研、甘天地可研、鲁北招标技施等风电项目及冕宁铁厂光伏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70万。
收稿日期:2015-02-15
文章编号:1001-2184(2015)02-0018-03
文献标识码:B
中图分类号:TV51;TV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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