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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提出“国家义务”,助推国家职能转变

2015-04-04许小牙

关键词:职能国家服务

许小牙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明确提出“国家义务”,助推国家职能转变

许小牙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改革已步入深水区,面对社会转型的关键一役,国家职能能否转变到以实现社会自由、平等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关键。对于一个深受数千年中央集权影响,特权观念深入人心,历史上又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的国度,响亮而明确地提出“国家义务”的概念,对于推动国家职能尤其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国家义务;国家职能

中共中央新一代领导集体在换届后不久,就以中央政治局的名义,颁布了八条新规,紧接着又紧锣密鼓地出台了一系列廉政措施,纠四风(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似缕缕春风吹遍了神州大地。新的国家机构换届后,国务院又着手大刀阔斧地简政放权。这一切似乎都预示着向改革的深水区吹响了进军号。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关键和核心,是国家职能(主要指政府职能,下同。)的转变,这对于深受数千年中央集权影响,特权观念已深入人心的我国而言,是一场深刻的革命。那么,国家的职能到底是什么?不同时期和不同条件下,国家职能有什么不同?我们要怎样才能实现国家职能的转变?

一、国家职能探源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是一个多义词,本文所指的国家,如没有特别的说明,均指:国家政权和行使政权的国家机构体系。国家职能是国家得以产生和存在的理由,其职能源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从恩格斯的论述中,不难看出国家是应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国家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以社会行为准则——法律为标准,由此,国家的职能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即服务和管理。服务,就是对所有符合法律的社会行为提供一个安全、高效甚至是舒适的环境,以提高社会运行效率,促进社会发展;管理,重在一个“管”字,对凡是超越法律范围的社会行为进行制止,甚至是严厉的打击,以直至可以剥夺生存权的强制手段,对已越过法律范围的社会行为进行矫正,从而实现法律所确认的社会秩序得以安全地运行。从服务和管理的关系上看,管理是手段,服务是目的,管理是为了更好的服务,服务内在地包含了管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管理也是服务,服务是国家的最高职能。

国家的职能就是服务,在传统理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传统理论认为国家是起源于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故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笃信着由于阶级统治的需要,专政、镇压是国家的首要职能。在前面引述的恩格斯的一段话中,也有这样一句话:“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异化,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是人的生产及其产品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应该批判的。国家异化,即人类社会创造和建立的强大力量,反过来统治着社会,且有数千年的阶级对立社会为证,这和本文的国家最高职能就是服务的观点是完全相悖的。

国家的最高职能是服务,从法哲学的角度看,它是由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决定的,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决定的。与本文论题直接相关的,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在这对矛盾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当上层建筑基本适合经济基础的时候,就促进经济基础并通过生产关系作用于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上层建筑基本不适合经济基础的时候,就阻碍经济基础并通过生产关系作用于生产力,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符合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是违反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因此,上层建筑只能适合经济基础,即服务于经济基础,这是人类社会前进的历史规律。国家在整个上层建筑中居于核心地位,其职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国家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通过其职能的外化实现的,根据前述规律,国家的职能只能是服务于经济基础,因此,国家的最高职能就是服务。

国家从它产生那一天开始,就是以脱离社会、高高地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极端面貌出现的。但是,其服务的职能,就决定了它无论以怎样的面貌出现,都必将受服务职能的制约,都只能围绕服务这一职能波动,就像价格始终围绕价值波动一样。从国家产生以来的数千年的发展史看,国家从诞生那天开始,尽管缓慢,却始终在走着还权于社会之路,这从广大劳动人民所获得的权利的演变史就能得到说明:在奴隶社会,广大奴隶从法律上连人的地位都没有,生存权不属于自己,仅是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和财产;而到了封建社会,农民获得了生存权,但还没有人身自由权,被封建地主用土地牢牢地束缚;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工人不仅有了生存权,还拥有了完全的人身自由权;而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广大劳动人民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主人。这一发展规律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核心——国家,其职能只能是服务于经济基础,从而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由此才能推动人类社会的前进。如果将专政、镇压职能取代服务职能作为应然的首要职能并使其常态化,那么,上述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根本不可能体现的,也是不可想象的。专政和镇压的职能只是特定时代的特定条件下使用的,如果国家将这种特定时代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使用的职能常态化,那就会走向历史前进的反面,最终会自取灭亡。历史上每一个朝代的末期以及每一个社会形态的末期,都是不能适应发展的社会,满足不了社会对国家提出的更高更新的服务需求,而是频繁地使用专政、镇压的职能,并使其常态化,最终走向了灭亡。我国改革开放以前,也犯过类似的错误,经历过较长时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结果导致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幸邓公力挽狂澜,果断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把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才有了今天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令世界瞩目的巨大成就。这个工作重心的转移,就是国家职能的转变,回归其服务的最高本位。

当然,国家的最高职能是服务,这是从应然的意义上讲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并不是直线式的发展的,而是螺旋式的上升、波浪式的前进。当我们展开国家诞生以来的数千年文明发展史的历史画卷,不难发现,在人类社会前进的历史过程中,有过无数的停滞、巨大的波动甚至是倒退,但最终社会是在不断地前进。社会前进过程中的每一次停滞、波动甚至倒退,无一不是与国家的服务职能的削弱、波动丧失甚至反动联系在一起,而每一次曲折总是以国家的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服务为补偿,从而推动社会以更快的速度发展。这又雄辩地证明了国家的最高职能只能是服务,服务是国家的最高职能,统领一切其他层面的职能。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职能

人类社会的发展,同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样,都是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因而生产关系及经济基础的复杂程度就不同,这就决定了国家对社会服务的内容、层次和水平不同。人类社会的文明史,经历了漫长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发展,历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个社会形态,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推向了顶峰。在这一历史阶段中,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所限,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极低,各行业之间,尤其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程度也极低,所以生产关系比较简单,与此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服务内容也就较为简单。马克思曾有一段精辟的话:“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隔离状态由于法国的交通不便和农民的贫困而更为加强了。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就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数百万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而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2]可见,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对应的上层建筑必然是专制、集权、人治。因此,国家对社会的服务内容也就较为简单,只要国家税赋适度,使社会处于安全、稳定的状态,做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就能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所需的社会秩序。能否顺应社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对做得好的,老百姓称之为“明君”,反之则称之为“昏君”。

在原始社会末期的三次社会大分工中萌芽的交换经济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在封建社会末期,终于成长为主要的社会经济形态,这从根本上动摇、瓦解直至铲除了专制、集权、人治的土壤。市场经济使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具体表现为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们的联系程度越来越紧密,由此,社会对国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服务需求,封建社会却已不能满足社会的这一需求了。伴随着两种社会经济形态的转换,相应地,人类社会也实现了两种社会形态的交接,即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封建社会。

国家对社会的服务,实质上就是根据社会的需要,给予相应的制度供给,并把形成的制度切实地贯彻执行。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国家到底提出了哪些具体需求呢,概括说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和法治。

自由: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遵循的是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规律。因此,客观上就必须以市场参与主体的自由为前提,从生产者方面看,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生产多少、在哪儿出售、卖什么价等,完全是生产者的自由。从消费者的角度上讲,买什么、在哪儿买、向谁买、买多少、多少价买,完全是消费者的自由。设想一下,他们没有以上自由,而是受人支配,显然对从事的买卖是没有积极性的,那就根本谈不上竞争,这显然是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

平等:市场经济主体要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是以平等为前提的,自由与平等互为条件。设想一下,当某项权利或某些权利只能归部分人享有的时候,就意味着其余的人受到了限制,从而就失去了自由。部分人的自由是以牺牲其余的人的自由为代价,那就不是真正的自由,只有市场主体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的自由,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真正自由。

民主:市场经济主体平等、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集中起来,在政治上必然要求民主。列宁早就说过,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自由和平等,只有在民主的政治制度下才能实现。当市场经济取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而成为主要经济形态时,封建专制主义社会已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不可能有相应的自由和平等的制度供给,并给与自由和平等实现的切实保障,从而被迫退出了历史舞台。而资产阶级也正是高举起反封建专制的民主革命大旗,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登上了历史舞台。

法治:自由和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需要得到切实的保障。民主的政治制度为利益各方提供了一个博弈的平台,各方的自由、平等的诉求在这个平台充分表达,最后将斗争和妥协达成的共识,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成为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确保自由和平等这两座基石牢不可破。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提出了自由和平等的基本诉求,这就成为了国家服务的方向和内容。国家的最高职能就是在民主的政治制度下,将社会各方的自由和平等的诉求集中起来,把形成的共识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成为法律及其相应的制度,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确保自由和平等的实现。

三、我国正值国家职能转变关键期

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创世界封建发展史之最。正因为如此,这个世界上曾经最辉煌的国家,自近代以来一步步走向衰落,导致了世界上几乎所有帝国主义国家都侵略过我国,从而中断了我国进入资本主义的正常发展进程,沦为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到1949年结束了中华民族长达一个多世纪的灾难。

当我们利用七年时间完成了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改造之后,成功地举起了社会主义的大旗,然而紧接着,我们却犯了掌握政权后的第一次,也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为严重的一次“左”的错误。错误的根本原因,就是理论脱离实际,教条地认为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的经济形态应该是全社会有计划的产品经济,错误地将商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加以抛弃,人为地建立起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严重不适应的完全的公有制生产关系,并在此错误的基础上建立起相应的国家制度等整个上层建筑体系。

实际上,建国后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正处在商品经济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交接时期,正是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时候。由于我们的错误,商品经济被人为地打压和抛弃,而建立的有计划的产品经济又缺乏现实的基础而成为不可能,最终是将未来的、甚至是相当遥远的,却被我们认为是最先进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与正在过时的、落后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对接,如此畸形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最终使我们付出了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惨重代价。

1992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传统的观念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逐步摆脱这种观念,形成新的认识,对推动改革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邓小平同志1992年初重要谈话进一步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这个精辟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改革开放十多年来,市场范围逐步扩大,大多数商品的价格已经放开,计划直接管理的领域显著缩小,市场对经济活动调节的作用大大增强。实践表明,市场作用发挥比较充分的地方,经济活力就比较强,发展态势也比较好。我国经济要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加快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继续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3]此后的实践证明,经过我们长期的苦苦探索,终于找到了一条适合我国发展的正确道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已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显著增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我们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腐败盛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造成贫富两极分化、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等。从种种迹象看,我们似乎也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陷阱。所谓中等收入国家陷阱是指新兴市场国家突破人均GDP1000美元的“贫困陷阱”后,很快会奔向1000-3000美元的“起飞阶段”;但到人均GDP3000美元附近,快速发展中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自身体制与机制的更新进入临界,很多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阶段由于经济发展自身矛盾难以克服,发展战略失误或受外部冲击,经济增长回落或长期停滞,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阶段。其特征是: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民主乱象、贫富分化、腐败多发、过度城市化、社会公共服务短缺、就业困难、社会动荡、信仰缺失、金融体系脆弱等。

最突出的问题是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社会分化严重、社会基础的分配体系不适应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需要。政权在利益集团的把持或影响下,往往侵占社会公众利益,不能推进符合全社会利益的制度改革,导致社会冲突不断、政权频繁更替、政策左右摇摆,影响经济进一步发展。发展初期,人们面临的问题是把蛋糕做大;到了中等收入阶段,蛋糕怎么分就成为主要的问题,如果分得不公平,可能引发剧烈的社会冲突,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对照中国现状,与拉美、亚洲等曾经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国家何等的类似。政府公信力急剧下降、权力滥用、官员骄奢腐败、社会矛盾尖锐、仇富仇官几成潮流;制造业举步维艰、产业空心化越来越严重、产业升级前途迷茫;虽然我们理论上还保持高速增长,但是增长很大程度是由政府主导的铁公基与房地产构成。虽然我们通过土改释放土地资源与享受人口红利还能支撑经济十来年的增长,但是十年后,当支撑经济发展的土地资源消耗一空,人口红利逼近零点,我们拿什么来支撑经济的持续发展?难道2020后我们只能去迎接一个失去的几十年?所有这一切都表明,我们的改革已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国家职能转变已刻不容缓。

四、明确提出“国家义务”,助推政府职能转变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在刚刚结束了长达十年的文革动乱,又用了两年时间纠正“两个凡是”之后开始的。为了保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心一意搞经济建设,邓公没有将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将政治体制改革暂时搁置,在当时的条件下是正确的选择。但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生产力的大幅提高,生产关系及经济基础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群众的自由、平等权利意识显著增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显露出来,又正值我国已跨入中等收入国家,及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持续,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因素叠加,使我们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中等收入国家陷阱,我们能否走出这个陷阱,我们又该怎样走出这个陷阱?这是我们无法回避而又必须回答的问题。

能否走出陷阱,取决于我们怎样走出陷阱,而怎样走出陷阱,又取决于我们如何认识和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当前我们面临的问题纷繁复杂,但核心的问题在于:政治上的腐败和经济上的不平等。政治上的腐败说明了特权的存在;特权的存在,说明了民主不健全;民主的不健全,说明了法治必有严重缺陷。上述问题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也正是上述问题的存在,国家就不可能有足够的自由和平等的制度供给去满足社会自由和平等的诉求。因此,从逻辑上反推,要实现自由和平等,就必须消灭特权,只有消灭了特权,才能根治腐败,从而才会有健全的民主和法治的可能,有了健全的民主和法治,才会有自由和平等实现。然而,消灭特权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国家来讲,实属艰难。

首先,我们有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的历史,一部刑法贯穿始终,国家就意味着权力,老百姓就意味着义务,特权意识深入人心。其次,我们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的完整发展阶段,历史上也就没有经历过民主和法治的熏陶,使我们极其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再次,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又犯了长时期的严重的左的错误,长期的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了特权意识。最后,今天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与三十多年前的改革完全不同,那时全国上下齐心思改,振臂一呼应者云集。而今天的改革,那些在三十多年的改革中的既得利益者,很可能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最大阻力。我国最高层多次表示,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2014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两会的总理记者会上表示:“现在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但再深的水我们也得趟,因为别无选择,它关乎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前途。”在回答怎样解决政府职能错位的问题时,李克强说:“应该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这是削权,是自我革命,会很痛,甚至有割腕的感觉,但这是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的愿望。我们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言出必行,说到做到,决不明放暗不放,避重就轻,更不能搞变相游戏。”足见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艰难,也正因为如此,才透射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是必然的,目前关键在于怎么改的问题。前文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方向只能是给社会以自由和平等。但这必须以国家尤其是政府的职能转变为前提,即回归到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来,因为只有回到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来,才能实现自由和平等的制度供给。李克强总理强调,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历次机构改革、简政放权的基础上进行的。其特点是改革方案把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机结合起来,把职能转变作为核心,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突破口和抓手,这是我们思路的进一步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通过简政放权,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就是要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也就是说,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这不仅是当前形势下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的迫切需要,也是保持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客观要求。”[4]然而,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度,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谈何容易,因为“中国是世界上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最长久、传统最深厚、影响最深广的国家,是世界上重农抑商的历史最悠久、商品观念最薄弱因而权利和义务观念也最薄弱的国家,是经受长期战争通过党政军民一元化高度集中领导才建立起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是参照前苏联模式建立起政治体制基本框架的国家,......”[5]这些国情因素的综合作用,加上现实中的种种矛盾,决定了我们的政府职能转变有着强大的阻力。然而,要实现中华民族的再一次腾飞,我们已无退路,必须闯过这个雷区,才会有美好的未来。那我们该怎么闯,又靠什么去闯呢?

1945年7月4日,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在延安问毛泽东主席怎样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时,毛泽东主席非常自信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6]这一段近70年前的著名对话,至今看来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为我们趟过深水区指出了一条必由之路。

但是,要实现人民来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对于一个有着数千年中央集权影响、特权观念深入人心,又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的国度来讲,其难度可想而知。笔者以为,在此背景下,响亮而明确地提出“国家义务”概念,就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国家主要以税收的方式从社会索取以后,国家的责任就同步地产生,即必须对社会有相应的自由、平等的制度供给,并为其制度的实现尽心尽责地提供服务。当国家没有尽到责任的时候,义务也就随之而来。明确国家义务并将其具体化,即国家向社会的每一项索取,都明确地对应着相应的国家责任或义务,当国家在没有尽到责任或没有尽义务的时候,必有对应着的明确的法律后果,如引咎辞职直至刑事责任等程度不同的法律义务,使人们在实践中易于把握,这有助于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及公务员的责任感,以有效防止其不作为和乱作为,同时也便于整个社会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而更为重要的是,明确国家义务,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使其明确地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从而颠覆数千年来形成的国家和人民群众关系的旧观念,将其从人们的头脑中清洗出去,形成与时代相一致的国家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新观念,人民就会起来监督政府,从而达到人人起来负责的目的。一旦形成这样的局面,必然会加快国家职能转变的进程,顺利地完成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目标,实现改革开放后的第二次腾飞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0.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8.

[3]江泽民.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R].1992-10-12.

[4]李克强.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R].2013-05-13.

[5]张文显.法理学[M].第四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94.

[6]黄炎培,姚维钧.延安归来[M].重庆:国讯书店,1945.

(责任编辑:汪小珍)

D 031

A

1001-4225(2015)02-0011-07

2014-09-17

许小牙(1956-),男,四川泸州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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