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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欧盟及中国生物制品注册分类探析

2015-04-04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100061刘鹤申琳田晓娟周立新佟利家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5年6期
关键词:生物制品制品类别

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100061)刘鹤 申琳 田晓娟 周立新 佟利家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三部对生物制品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生物制品是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原料,应用传统技术或现代生物技术制成,用于人类疾病的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用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他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1]。

生物制品作为药品的一种,具有药品的一般属性,因此适用于一般药品的注册管理制度。生物制品与一般药品(化药和中药) 的注册法规可以有很高程度的一致性,二者可以相互参照、相互借鉴,甚至可以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融为一体。但从产品特性看,生物制品又有着不同于一般药品的显著特点,如产品组成结构复杂,质控方法特殊且难度较大;可应用于健康人群(包括儿童),影响面宽且安全风险大;涉及新兴技术领域,发展迅速等。所以对生物制品又需要采取不同于一般药品的监管方式。一方面,由于其具有结构复杂、难控制和风险大的特点,各国药品监管部门对生物制品均采取了较一般化学药品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基于其多样、不成熟和发展快的特点,难以制定统一、明确的技术标准,故多采取较为灵活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评价原则。因此,制定科学、合理而且可行的生物制品注册管理法规,对各个国家的药品监管部门,都具有非常大的难度和挑战性[2]。

以下针对我国、美国及欧盟对生物制品分类和审批流程进行分析,为生物制品的国内外注册提供参考。

1 我国生物制品分类情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将治疗用生物制品分为15类,预防用生物制品也分为15类[3]。治疗用生物制品,单纯按制品的技术成熟程度(即在国内外上市情况)分,如治疗用生物制品中的1类、7类和15类;单纯按制品的性质分,如2~4类、5类、8类;兼顾制品成熟程度及结构、给药途径等其他情况的,如6类、9~14类。预防用生物制品,单纯按制品的成熟程度分,如治疗用生物制品中的1类、6类和15类;单纯按制品的性质分,如2类、4类;兼顾制品成熟程度及结构、给药途径等其他情况的分类,如3类、5类、7~14类。

此种分类方式的优点是,任何新申报的制品都能找到相对应的注册类别,而且在提出申报资料要求时,容易阐明对哪一类制品应如何要求。但是此种分类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 如类别过多,且分类原则不清晰、不统一;各类别之间并非是完全并列的关系,一个品种可同时归属两种或两种以上注册类别;难以将注册类别和相应管理政策挂钩,类别复杂且分类意义有限等[2]。

由于生物制品的复杂多样性,进行合理分类的确有非常大的难度。上述分类虽有一定问题,但由于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中对各类品种或各类情况都有了相应的规定或指导意见,实际执行中并未遇到太大的问题和障碍[3]。

2 美国生物制品分类情况

美国FDA新药审评机构,包括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CDER)、生物制品评价和研究中心(CBER)。自从2003年以来,美国FDA将生物制品的一些品种的监督管理责任从CBER转到CDER。这种合并的动议主要是为CBER和CDER的科学行为和管理行为进一步的发展和协调提供机会。FDA认为,随着疾病种类的增多,相应的,治疗疾病的药物和生物制品也在增多,在这种情况下,机构之间的相互交流对于机构之间决策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来说是很必要的[4]。不同的生物制品按产品特性归属不同的监管部门,而且不同部门受不同法律的调控,例如,由CBER监管的生物制品受《公共健康服务法》调整,而由CDER监管的生物制品受《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调整,这两大中心共同促进生物制品监管的发展。

2.1 归属CBER监管的生物制品[5]

2.1.1 细胞产品 其主要成分包括人、细菌或动物细胞(如用于移植的胰岛细胞),或来自上述细胞的组分(如全细胞、细胞碎片或其他组分,其用于预防或治疗的疫苗)。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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