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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督对垄断性国企自律性的影响
——基于博弈论的视角

2015-04-03郑海元胡亚男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低效率腐败监管

郑海元,胡亚男

(中南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政府监督对垄断性国企自律性的影响
——基于博弈论的视角

郑海元,胡亚男

(中南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自十八大以来,在被查处的国企高管中,涉及垄断行业的人数众多,垄断性国企表现出来的低自律性和群体腐败现象已经不容忽视。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对其监督主体和制度体系本身的思考。在垄断性国企运作的过程中,权力机构的设置和制度体系的规划并不健全,因此政府监督便显得至关重要。同时垄断性国企因为所处的战略性地位和掌握的战略性资源,可以和政府处于相互博弈之中。基于此,可以通过博弈论的视角来分析政府监督策略的选择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垄断性国企的自律性和腐败收敛,并就中国垄断性国企自律性的提高和腐败现状的整治提出相关建议。

垄断性国企;自律性;群体腐败;博弈论;改革建议

引言

因为中国特殊的经济制度,国企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众多国企中,垄断性国企则因处于战略性行业、把持着战略性资源并且享有行政性垄断地位而成为了研究的热门话题。近年来,大中型垄断性国企在财务报表上体现出来的高额利润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很好地实现了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目标,但是频发的腐败 “窝案”也使人们不禁思考:政府对垄断性国企实施的监管措施是否确实有效,监管机构是否真正做到了监管独立,监管方的监管策略又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垄断性国企的自律性选择?

中国垄断性国企的监督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全国人大、纪检委、社会大众以及市场上的上下游客户。但是,社会大众以及全国人大都缺乏专业有效的监督渠道、明确有利的监督动机和真实可行的监督意愿;市场上的上下游企业则由于利益目标的同一性和相互依附性而缺乏足够的激励去监督国企。最终,我们会发现,垄断性国企真正的监督主体其实是由中央政府下属的国资委、上级和同级纪检委以及相关责任媒体组成的。

首先,就监督主体之一的国资委而言,关于垄断性国企的监管立法还未明确出台,现在也只有来自政府和国资委的一些远未完善的约束制度,当然,即使是这些仅有的不完善的制度约束,也因为大型垄断性国企所掌握的战略性资源和把持的战略性地位,最终导致这些制度只是一种形式罢了。这就表明,国资委在监督国企的运行过程中始终缺乏国企监管的明确法律依据,从而使国资委在整个监督过程中不能系统连贯的运作。而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国资委即使对国企进行了严格监督,从而使国有资产进行了最大化的增值保值,但是国资委并未从这种严格监督中得到任何额外利益,甚至可能因为严格的监管行为会与垄断性国企高管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所以国资委没有严格监管的动机和意愿。相关责任媒体的监督,我们可以认为是一种碎片化的事后监督,也就是说,只有在国有资产被侵害这样的事件发生之后,媒体才有可能发现并报道,而且媒体不可能把有限的注意力全部都放在对少数垄断性国企的监督上,所以媒体监督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监督工具,而不能作为主要监督方式。上级和同级纪检委的党性修养如果不到位,加上党政廉洁作风建设又比较松懈的话,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出现纪检委被所监督企业俘获并与之合谋的可能。那么,便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国资委事实上没有监督垄断性国企的意愿和动机,即使出于职责愿意进行有效监督,它也缺乏一个可以明确参照和执行的监督法案;媒体的碎片化监督使得它即使心有余也常常是力不足;纪检委则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被所监督企业俘获的可能性。

以往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国资委和纪检委对国企的监管动机不足,存在极大的合谋可能,而本文是基于政府和企业的博弈视角来研究政府的不同监督策略选择是如何影响中国垄断性国企的自律性和腐败收敛的,并且就此提出了抑制垄断企业腐败和未来改革方向的措施和建议。

一、文献回顾

研究政府对垄断性国企的监管问题,必须要首先捋清中国垄断性国企的生存环境、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对整个经济造成的影响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出路。首先,就中国垄断性国企的生存环境这个问题,张维迎先生有过很重要的论断:对于中国这个处于转型中的国家来说,最为严重的反竞争行为似乎不是来自企业本身,而是来自政府部门的政策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串谋[1]。正如张维迎所讲,中国垄断行业乃是在并不存在自然垄断优势的行业中施行的具有行政性壁垒的强制垄断经营。因为这种独特的政府行政性进入壁垒的规制,从而使得被规制企业内部产生了很多低效率问题:包括创新被抑制、工资—价格的阶段性螺旋式上升(并最终将这种恶性循环式上升造成的高成本转嫁给了消费者)、价格体系的严重扭曲(垄断性行业的产品价格并不是以市场化的方式定价,而是以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定价,而成本是可以人为提高的)、产业增长的模式表现为不断上升的成本和逐渐突出的资源浪费[2]。不止如此,行政垄断将会更容易导致掌握公权力的某些个体与垄断厂商进行共同的涉租及寻租行为的发生,而这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大腐败发生的可能[3]。有研究已经表明,相比国有企业领导人个人利用手中职权侵吞国有资产这种个体腐败行为来讲,以行政垄断腐败为主要手段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群体腐败现象已经表现得越来越突出[4]。可见,正是因为中国垄断性国企的生存土壤具有行政性的外部保护壁垒,所以才产生了上述提及的一系列低效率和扭曲价格问题。

因为以前国企亏损的局面,国企改革经历了变革三部曲: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和建立现代化企业责任制度。三部曲改革完成之后,垄断性国企所表现出来的种种弊端越来越受到专家学者和改革推动者的重视,于是关于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呼声越来越大,而且推进的也越来越快。但是中国垄断行业改革一直以来都缺乏战略层面上的规划性,具有随机性、断续性、局部性、政策反复性和非路径依赖性等特点。加之国有企业本身的低效率和软预算约束,不仅使众多国企自身出现了效率损失,同时还拖累了民营企业的发展进度,从而对整个经济体构成“增长拖累”[5]。而对整个经济构成增长拖累的国企中,大中型国有垄断企业可谓是“功不可没”。垄断性行业不仅造成了低下的生产效率和大大损失的社会福利,还因为行政性壁垒获得了高额的垄断租金,最终的垄断结果表现为: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明显高于其他行业,从而导致了收入分配不公,社会矛盾被激化。高明华、杨丹、杜文翠等人(2014)在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垄断性国企、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的基础上,提出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和分类治理,对于垄断性国企,需要大力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市场化进程并且需要承担社会赋予的相应责任[6]。

综上,以往对于垄断行业的文献研究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了垄断行业职工的高收入现状、成因[7]和对策[8-10];探讨了存在于中国垄断行业中的不合理行政壁垒及其性质和改革方向[2,11-15];论证了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不合理之处[16-19]以及所有垄断行业存在的问题和未来改革的发展方向[20-22]。

二、来自国内的一组数据——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成绩

自十八大召开后不到16个月,中央纪委网站就发布了76名国企高管被查处的信息。从行业的角度进行观察,76名被查处的国企高管分布于军工、金融、运输、能源、传媒等多个行业。落马者涉及气、电、煤炭、石油、军工、金融、通信等垄断行业的人数众多,仅油、煤、气、电四个基础垄断领域的贪腐人数就达到了17人,其中在石油、煤炭、电力和天然气企业的涉及人数分别是7人、4人、5人和1人。国企高管落马较多的行业还有建设投资领域(8人)、传媒教育领域(8人)、金融领域(6人)、通信领域(3人),运输、盐业、钢铁及军工四个领域各有2人被调查。相关的分布图见图1。

上述反腐数据反映了两个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第一,垄断性国企的内部约束机制如何才能很好地建立起来;第二,政府的相关监管措施如何才能更加到位。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国企不仅担负着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目标,更肩负着多项社会责任,所以双重目标的要求使得国企的内部约束机制在平衡点的把握上难以做到。而政府的监管如何才能更加到位这个问题正是本文所研究和探讨的。

把上述数据按照垄断性国企和非垄断性国企进行分类,可以发现垄断行业是贪腐高发区(占比58%),见图2。

截至2015年3月,中国公布的央企名录下显示有112家央企,这112家可以说个个都是垄断性国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公布的国有企业法人单位数分别是:153 847家、156 323家和159 644家,央企在这三年里占所有国企个数的比例分别为0.073%、0.072%和0.07%,所占比例越来越小的战略性命脉国企成了腐败的重灾区,重新思考对于垄断性国企的改革治理问题已迫在眉睫。

改革的道路上必然有内部改革和外部监督,内部改革要求垄断性国企适应市场化的潮流,而外部监督则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运作高度负责,使得仅仅靠内部改革无法治理的弊病得以通过外部监督得到解决。因此改革治理的过程中,政府监管无疑会成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那么,政府监管策略该如何选择,才能最大程度地抑制企业可能出现的腐败弊病?正是基于这样的出发点,有必要来探究垄断性国企在内部机制和外部监督不健全时期,以及自律性逐渐丧失的过程中到底是如何与政府相关部门,尤其是纪检委进行博弈的。

三、模型分析——政府监管与企业贪腐的博弈

因为政府的行政性垄断,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因为行政性壁垒无法进入到该行业;而垄断性国企掌握的都是中国最重要、最基础的上游资源,其价格需求弹性很小,也就是说,无论最终定价多么不合理,消费者只有选择接受这一种策略,而且因为价格需求弹性小,高价格不会使消费者选择少购买。但是消费者在接受了比公平价格更高的价格时会产生一种相应的怨愤情绪,而这种普遍的民怨会给国资委相关定价部门施加压力,如果该部门不着手敦促垄断企业降低价格,那么政府的公信力会显著降低,而政府出于自身的政治目的不会选择袖手旁观,而会强制企业降价。

在中国的各垄断行业中,存在两种垄断情形:第一种是纯垄断。所谓纯垄断是只存在一种产品的单一出售者——该产品在消费中没有密切的替代品,并且市场进入由技术性、金融性或法律性的障碍被完全阻塞,此时的垄断机构和政府存在各自最大化自我收益的策略互动。第二种是寡头垄断(接近寡头垄断,但不是纯粹的寡头垄断)。所谓寡头垄断是指少数几家厂商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这些厂商的产量占全行业总产量中很高的比例,从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其余厂商的进入行为则被有效地阻塞。在此情况下,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寡头之间会进行勾结,从而实现垄断情况下的高价格均衡,此时的寡头和政府也存在基于最大化自我收益的策略互动。因此,政府和垄断企业的博弈情形如图3所示。

由于中国政府对于垄断行业的定价行为此前一直是按照成本加成法来定价,因此政府的策略表现为无条件选择L路径。此时企业可以选择M策略(低效率、高腐败)或者N策略(高效率、低腐败),当企业选择M策略时,政府可以选择惩罚或者不惩罚。政府如果选择不惩罚,那么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可以获得的收益分别是G1(X1)、E1(X1)和C1(X1);如果政府选择惩罚,那么企业可以选择俘获或者不俘获,如果企业选择不俘获,那么此时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收益分别是G4(X4)、E4(X4)、C4(X4),而如果企业选择俘获,此时政府则可以选择接受俘获或者选择不被俘获,此时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选择各自策略的最终收益分别是:G5(X5)、E5(X5)、C5(X5)和G6(X6)、E6(X6)、C6(X6);当企业选择N策略时,政府可以选择奖励或者不奖励,各策略下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最终收益分别是:G2(X3)、E2(X2)、C2(X2)和G3(X3)、E3(X3)、C3(X3)。

假设企业选择低效率、高腐败情形时,政府选择惩罚的概率是P1,不惩罚的概率是P2,则有:P1+P2=1;当企业选择俘获时,政府被俘获的概率是q1,未被俘获的概率是q2,则有q1+q2=1;当企业选择高效率、低腐败情形时,企业选择奖励的概率是P3,选择不奖励的概率是P4,则有:P3+P4=1。

G(X)=αmax{C}+βmax{X}

(1)

E(X)=X+λmin{V-VC}+μmax{B-BC}

(2)

式(1)表示:政府总是想要最大化自己的公信力C(credibility),也总是想要最大化自己的财政收入X,但是公信力和财政收入常常不可兼得,这就要求其在鱼和熊掌之间进行权衡,在政府需要民众的更多支持时,它会选择给公信力分配更高的权重α,而当政府在财政赤字严重时,则需要给财政收入X分配更高的权重β,由此可知:α+β=1。

式(2)右边的X表示企业可以获得的物质收益,其中第二项表示接受的惩罚,第三项表示获得的奖励。基于企业总是想要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因此它会想要最大化能够得到的奖励,而会最小化可能接受的惩罚。因为企业不能同时选择M和N策略,而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所以它只能在计算M策略和N策略分别所得的期望收入孰大孰小之后,才能确定具体策略。

故有:

E(X)=X+λmin{V-VC}

(3)

E(X)=X+μmax{VC-V}

(4)

V表示企业达到的腐败程度,VC表示政府制定的廉洁标准。只要V>VC,企业就可能受到惩罚;相反,企业就可能得到奖励。之所以只比较腐败这种情形而没有比较效率选择,是因为现实中的垄断企业,如果表现为纯垄断,那么企业的效率没有可以作为比较的同类对象,也就是说,企业的效率到底是高还是低,并没有一个可以用来衡量的精确标准;而如果是寡头垄断,那么寡头有足够的理由和动机进行合谋低效率,此时认为政府也无法测度效率高低。故本文只分析可能出现的腐败情形,而忽略效率高低。

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即使企业知道自己可能会受到惩罚,但是只要企业因为低效率、高腐败得到的收益大于它会接受的惩罚,企业就会继续保持原有策略;同理,只要企业因为高效率、高廉洁得到的期望收益小于它在低效率、高腐败状态下的期望收益时,它也不会继续保持高效率、高廉洁的策略,而会转向低效率、高腐败。那么,政府想要垄断企业保持高效率、高廉洁的状态,就必须要做到:

P1max{q1E5(X5)+q2E6(X6),E4(X4)}+P2E1(X1)

(5)

由上,容易得知:

E6(X6)≤E4(X4)

(6)

max{q1E5(X5)+q2E6(X6),E4(X4)}

(7)

故: 当E6(X6)=E4(X4)

当q1E5(X5)+q2E6(X6)

而当P1max{q1E5(X5)+q2E6(X6),E4(X4)}+P2E1(X1)

综上,只要企业选择了M策略,政府就必须选择惩罚,只要政府选择了惩罚,就一定不能被企业俘获,并且政府给予的惩罚要足够抵消企业因为选择M策略得到的额外收益时,企业才会转而选择N策略。

同样,在垄断行业中,政府的信息并不对称,因此政府并不知道所谓的真实成本,而且如果是独家垄断,那么便不存在其他的竞争厂家,因此政府并不能从比较中得知企业是否是低效率的;而如果是寡头垄断,那么寡头之间便可以合谋实现低产出,从而维持高价格,最后仍然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社会产出。即无论是哪种垄断,只要是按照成本加成的方法来进行定价,企业就可以通过提高成本而使价格按照他们的预期上涨。而且,当政府对腐败惩治力度不足够大的时候,企业有绝对的动机进行高腐败,从而获得私有好处。

再通过十八大以来的数据,看到很多垄断性国企高管落马并不是因为任职当期有贪腐作为,而是因为过往的贪腐行为被揪出来,也就是说,在纪委的反监督力度不大的时候,这些垄断国企高管有绝对的动机进行贪腐,而且是合谋贪腐。只有当纪委的监督力度加大从而转向有过必惩、凡惩必严的策略时,这些垄断性国企的高层管理团队才会转型N策略,从而实现高廉洁的管理模式。

四、政策和建议

通过上述博弈模型的分析,本文给出政府监管国有大中型垄断企业的相关建议:

1.设置专门独立监管垄断企业的监管机构

中国目前的主要监管机构有国资委和纪检委,国资委没有意愿和动机对垄断性国企进行监管,而纪检委中的某些微观个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甚至可能和被监管企业出现合谋从而侵吞国有资产。因此,中国目前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都未能真正做到独立这一监管的核心要求。基于此,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监督垄断企业的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须采取防止、教育及调查三管齐下的方式,在腐败情况发生之前,监管机构就应该进行预防,而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相关专业人才的辅助,最主动的预防措施莫过于教育;如果腐败情况发生了,那么迅速和专业的调查便显得尤为重要。综上,所设置的独立监管机构应该独立于政府架构,监管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可以直接向最高行政上级报告,除此之外,不受任何政府机关的领导和控制,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该机构发展成熟之后,可以逐步实现对中国所有国有企业的监管,从而防止国有企业群体贪腐的现象出现。

2.建立垄断企业高管信誉评价体系

对于垄断企业的高管,每年都需要进行信誉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和职位晋升直接挂钩,对于实施信誉评价的考核方采取匿名评价制度。一旦有高管被查出腐败情况,立即进行查办,并且需要计入个人信誉档案。相关刑期已满5年之内不得出任未上市国企、央企高管以及国内所有上市企业高管。此举旨在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信誉评价体系,该体系具有对所有高管同样的约束力。

3.引入竞争机制,让市场的自由之光冲破垄断腐败的阴霾

从西方经济学诞生至今,有太多的专家学者已经论证了垄断的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尤其基于行政垄断下的中国垄断国企的群体腐败现象更是让政府的公信力大大降低,同时处于上游的垄断行业造成的低效率和高价格使得下游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增加。

通过上述政府和企业的博弈模型可以发现:只要政府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就会大大降低垄断企业进行腐败的寻租可能性。而要真正提高垄断国企的低效率,同时惩治垄断行业的高腐败行为,只有引入竞争这一种机制。但是大刀阔斧快速改革不仅对改革的结果无法保证,同时对社会的稳定也不利,那么竞争机制的引入时机、切入点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笔者认为,垄断行业引入竞争的程序可以表示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在垄断行业中,先从上游和下游两个基本点开始着手,先将该行业容易进入的上游初级市场和下游交易市场放开竞争,而中游市场作为整个生产创新的中心环节,也因为政府需要把控战略性资源和行业,可以继续保持垄断性质。中心的垄断状态维持不变,但两个基本点的灵活开放,可以使垄断高价很快消失。总体来说,这一改革的实施一方面消除了垄断高价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和限制企业进入导致的社会福利净损失;另一方面,下游交易领域和上游原材料供应领域的市场化改革终将对处于中游的核心生产领域产生深远影响,从而使改革变得水到渠成,最终使得政府将“垄断企业改革”这块硬骨头啃下来的难度大大降低。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即使垄断性行业的国企高管想要进行合谋贪腐从而制造官官相护的“窝案”,上游初级市场和下游交易市场放开竞争之后,人为隔断了上中下游合作腐败的可能性,使得群体腐败的“窝案”发生成本大幅度提高,从而降低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可以认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种改革策略可以通过最小限度地触动在位者的利益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虽然放开竞争的是两个支点,但是最终,它们将会变为两个杠杆撬动整个垄断国企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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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小奋)

Government Monitoring of the Impact on the Self-discipline of State-owned Monopoly:Based on Game Theory

ZHENG Haiyuan,HU Yanan

(Business School,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410000,China)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party congress,many executive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have been investigated,have been investigated.In these corruption cases,frequent“nest”cases occurred frequently.Group corruption of the monopolistic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annot be ignored.We realize that for the monopolistic state-owned enterprises have occupied the strategic position and resources,they are able to play game with the government.Based on this,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government’s supervision strength how to affect the corruption of state-owned monopoly enterprises in the game theory perspective,and propose some relevant suggestions.We put forward a suggestion which named“one center,two basic points”in terms of the reform of monopoly industries.

state-owned monopoly enterprises;self-discipline;group corruption;game theory;proposals of reform

2015-03-28

郑海元(1962—),男,中南大学商学院副教授;胡亚男(1990—),女,中南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F276.1

A

1008-2700(2015)04-00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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