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族旅游利益保障制度的伦理学反思——基于三大伦理学派对利益的分析

2015-04-03

时代农机 2015年1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功利主义财产权

李 湮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7)

合理的利益制度对于利益主体的界定、利益界限的划分、利益冲突的协调起着正向积极的作用,反之,会引起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矛盾。为此,文章从利益制度的基础——伦理学入手,通过比较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客观功利主义伦理学、主观功利主义伦理学三大伦理学学派对利益的分析,从一个侧面反思国内民族旅游发展中利益保障制度问题。

1 利益的定义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霍布斯说,“对于每一个人,其目的都是为着他自己的利益的”。爱尔维修也说,“河水不能倒流,人不能逆着利益的浪头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利益是推动人类变革的第一动力。然而,什么是利益?

马克思主义伦理观认为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社会主体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利益”。主观功利主义伦理学代表人物之一爱尔维修认为利益就是“增进快乐、减少痛苦的一切事物”并随着个体的感觉变化而变化,边沁由此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穆勒随后对这个原则进行了修正。客观功利主义伦理学创始人爱因·兰德则从客观存在这一角度出发,从权利引伸出利益,认为“利益就是权利的实存形式”。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对利益的定义体现了阶级斗争的需要,不过关于利益是社会关系的论断揭示了利益是从人的社会性而产生的。人类要生存与发展就必须相互依赖,通过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主观功利主义伦理学对利益的定义是以人的趋乐避苦自然本性为出发点展开,强调自利的重要性,这是利益的无限欲望性。

2 利益的含义

(1)利益是责任与利益的统一。功利主义伦理学认为利益的获取必须有付出,这就是痛苦,这是人作为自然的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利益的获取也必须顾及其他人的利益,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这是人作为社会的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即,利益的获得不是无条件的,不是无代价的,是利与责的统一,这才是利益的本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没有从快乐与痛苦这一主观感觉出发探讨利益与责任的关系,而是从交换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出发,论证了人要实现自己利益首先必须满足他人的需要,即要承担责任,而且是社会需要与认可的责任。马克思在阐述利益问题时明确指出,“只有通过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才能实现。”谁来“占有和享有”?是社会主体。虽然马克思并没有明确阐述“社会主体”的范围,而且将利益交给抽象的、虚幻的“社会”,将“社会”作为利益主体,但是从他对“社会劳动产品”等问题的阐述上不难看出,社会主体应该指“参与社会劳动和社会交换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既然是参与劳动和交换,那就意味着,要想“占有和享有”,就必须先尽自己所能参与劳动和交换,这种参与,可以将之理解为“履行责任”。所以,利益不是单纯的“占有和享有”,而是履行责任之后的“占有和享有”,是需要和责任的统一,这才是隐藏在利益字面意思背后的利益的本质。尽管道义论伦理学没有对利益下定义,但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论述已经揭示了利益是利与责的统一。

(2)利益是有限度的自由。利益有界限是因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的发展促成分工,分工的不断深化造成个人利益的实现必须通过他人才得以完成。个体之间紧密地被利益联系在一起。个体之间的利益实现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即,利益不是无限的,是有界限的。个人在实现自己的利益时必须考虑是否公正、公平,是否侵犯了别人的利益。如果越过这个界限,利益冲突产生。为了自我能够实现当前与长远利益,利益主体各方必须控制自己的逐利欲望在合理的限度内,否则将受到法律或道德的制裁。利益的限度不仅体现于个体利益之间,也体现于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功利主义伦理学提出了利益的限度就是自由的限度,这个思想是这样的解读的:人的利益是个人劳动的一种报酬,一分付出就有一分利益;利益的多少关系着支配的自由限度,因此,劳动=利益(报酬)=自由。

(3)利益要求分配合理。某些利益主体为了共同的利益进行同样的逐利行为而结成了利益群体,个体利益就连接成了整体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总和,是同质的个体利益的整合,体现与代表着个体利益。当有合理的制度时,个体利益变化与公共利益变化之间是成正相关的。因此,个体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采取合理的行为。但是,公共利益向个体利益的合理分配才能促使个体有维护公共利益的动力,毕竟,利益主体参与交换与分配是为了获得比以前更多的利益,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就失去继续维护的动力。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对此论述极少,功利主义伦理学尤其是客观功利主义伦理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证。

(4)利益的实现需要一定手段。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对利益的定义揭示了利益的获得是有条件的,即“只有通过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才能实现”,这与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一个论点即利益的获得要以财产权为唯一手段是相通的。不过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更深刻的一点是揭示了利益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综合体,因为“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实现了就可以获得利益,否则就不可能得到利益。而对“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是以占有和享有生产资料为前提并顺利经过交换环节而实现的,一旦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商品的制造者分离、生产与交换分离,利益的实现非常困难。所以,生产资料是劳动者获得利益的根本手段。

主观功利主义伦理学学者休谟继承了霍布斯的一个观点,认为人的自我保存是人类的天性,为了自我保存,人类必须要有财产权,即,财产权就是人类自我保存的手段,是利益,没有权利就没有利益。“政府必须在自爱与爱人的原则规范下,建立起平等的、明确的、普遍有效的财产权利。建立平等的、明确的、普遍有效的财产权利,是因为约定的财产权利是正义的表征。

客观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创始人爱因·兰德女士更是将财产权作为实现人的生命权的唯一工具,如果没有财产权,他就是一个奴隶。“因而,对人来讲,保持、维护和捍卫生命自身的权利的最实在的形式就是对维持生命权的财产权的明确和清晰的定位。因而,财产权的确立于维护、实现其人的生命权最有力的途径。……请记住,财产权是一种行动的权利,就像其他权利一样:它不是对某种对象的权利,而是对行动、劳作的结果以及赚取的东西的权利。它不是保证人们将要赚得财产,而是保证如果他赚取的话,就能够拥有。他是取得、保持、利用和处置物质价值的权利。”“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权力是一种肯定性的道德准许,是根据他自己判断的自由行动,并且是为了他自己的目标,通过他自愿的、非强迫的选择。至于他的朋友,他的权利并不构成对他们的强行义务,出了一种否定的形式,不去伤害他的权利。”在爱因·兰德看来,人最根本的权利就是生命权,为了使生命权得以实现,个体的人必须拥有财产权,并且是可以自由交易的财产权,否则财产权对于生命权将毫无意义。财产权界定了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就是利益界限。越过了这个界限就是不道德的,政府的作用和职能就是保护自由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5)利益是多元、动态的。能够给利益主体带来幸福的既有经济方面的满足,也有精神方面的满足;既有满足眼前需要的,也有满足长远需要的;既有个体的利益,又有实现个体利益的中介——公共利益。因此,利益主要包括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或非经济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这三大类。尽管利益的类型基本上不会发生变化,但是内容却随着利益主体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是利益内容的动态性。及时把握变化并采取一定措施可以预防利益冲突的发生或者降低发生的概率及激烈程度,为利益协调做好准备。

3 利益主体

功利主义伦理学认为只有活着的自由的个体才能够追逐利益才能够结成社会、国家、集体、家庭。而所谓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等群体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不过是个体利益的“化合物”,代表国家的政府不过是为了保证个体的利益主体正当逐利和社会和平而出现的,所以,只有个体才能够成为利益主体。所不同的仅仅是主观功利主义伦理学和客观功利主义伦理学认为利益的来源是个体的感觉还是个体的生命存在和展开。

与此相反,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和道义论伦理学都将组织机构等集体作为利益作主体,强调个体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利益,我国建国后也一直以此为标准划分利益主体。所谓利益主体就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从事生产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以便直接或间接地追求自身社会需要满足的人(个体或群体),即利益的追求者,承担者、生产者、实现者、消费者和归属者。简单地说,“利益主体就是利益的拥有者”,利益主体大体上可以分为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这两大类。利益个体即利益个人,家庭、集体、集团、国家和社会都是利益群体。道义论甚至走向了只讲义务不讲索取,这深深影响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

4 利益冲突

功利主义伦理学认为引起利益冲突的原因主要包括:没有利益界限;虽有利益界限但不清晰或者不合理;不公正、不道德地或者恶的越界逐利行为;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公正的制度与政府。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利益冲突的原因:分工的固化、直接参与权的丧失、利益分配不合理。马克思看到了分工固化的原因是由一部分人占据了有利的社会地位而不能轮换,但是没有将能力差异的客观因素考虑到分工之中,这只符合阶级斗争的要求。马克思关于“分工固化加剧了利益分配不合理”的论断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分工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方式,直接参与权的丧失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另一种方式。只要有人类社会,就无法避免这两个原因带来的利益冲突。

5 利益协调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所谓利益协调,主要就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某种协调目标而对人们的利益观念、行为和相互关系进行地自觉的、有意识的调整过程”。利益协调的目标可以分为直接目标(追求利益冲突的缓解)、核心目标(建立合理的利益保障制度)、最高目标(人的利益全面自由的实现)。之所以能够对人类社会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原因在于:人的社会协调功能,人性根据、人的社会实践功能。

经济途径是指努力提高人类社会利益对象的有效供给水平,即社会财富总量来实现的。这个论述在中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有同样的提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与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为此,我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生产力、改革生产关系的阶段,这一切都是为了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缓和社会利益冲突。

这三种途径关注的重点是不一样的:“利益冲突的经济协调和观念协调分别突出了利益客体和利益主体在利益协调中的重要地位,而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则更为关注利益关系对人的利益观念、利益动机和利益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利益冲突的经济协调关注的是利益对象的供给充足与否,利益冲突的观念协调关注的是人的利益行为动机是否端正、利益行为是否正当,而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关注的则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否合理。”

功利主义伦理学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论证利益冲突根源的目的是不同的,前者致力于制定公正的制度打造正义的政府协调利益冲突,后者致力于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协调利益冲突。但是,社会发展实践证明,生产资料公有制仅仅从地位上解决了人的公平性,但是并没有改变分工固化、直接参与权丧失这一事实,利益冲突的根源仍然存在。如果在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利益冲突将难以解决。所以合理的制度安排才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最终途径。

6 启示

当前我国的民族旅游业发展得非常迅速,以云南、西藏、青海、内蒙古、四川、广西为代表的少数民族地区成为主要的旅游目的地。民族旅游业极大地改善了当地基础设施,提高了目的地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拓宽了就业渠道。发展旅游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除了生态环境恶化,传统文化严重涵化等问题之外,关于利益主体的构成和地位、利责内涵的界定、利益的分配、利益冲突的协调等问题也相继产生,并影响了旅游目的地的形象,给游客带来不良影响。如2014年6月28日,峨眉山风景区内原住民与景区管委会之间就利益分配问题爆发了冲突,导致景区无法正常接待游客;2013年5月三江程阳风雨桥景区社区居民与三江县政府和三江程阳桥景区管委会之间爆发的冲突。近几年,民族旅游地区的利益冲突有扩大化倾向,主要是因为随着对外交流的扩大和信息的传播,利益主体主要是社区居民对于利益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对于公平分配利益的要求逐步提高。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民族旅游地区的利益保障制度是不完善的,甚至是缺失的。究其深层次原因还在于对利益的内涵、利益主体的界定和地位、利益冲突的严重后果缺乏深刻的认识。制度制定者利用权利和信息不对称隐瞒部分信息,不赋予部分利益主体获取利益的手段,降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剥夺其他利益主体应享有的利益。

民族旅游业的顺畅、有序、健康、和谐发展有赖于构建合理的利益保障制度,最根本的,要从伦理学层次反思利益的相关问题。

(1)正确分析和界定民族旅游的利益主体。关于民族旅游地区社区居民利益主体的构成与权益问题,国内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和实践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来看,民族旅游地区的社区居民的利益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尊重。目的地社区居民是制度要约束和保障的主体之一,剥夺社区居民的利益主体地位,该制度天然地就不具备合理性。

(2)合理界定各利益主体应享有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利益和责任对等的,利益是有限度的自由。但从民族旅游业发展现状来看,当地社区居民承担了大量的旅游负面影响,如生态环境恶化、生活方式改变、生活环境恶化、传统文化涵化等等 ,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反之,民族旅游目的地的投资者、经营者甚至地方政府却通过不合理的制度攫取大部分利益承担少量的责任。一旦该目的地进入生命周期的后半阶段却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旅游目的地失去吸引力,所造成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损失皆由当地居民承担。这是极度不合理的利责划分方式。由此,在对利责界定时,不仅要看到眼前利益,还要兼顾长远利益。

(3)利益需要通过一定手段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必须赋予利益主体实现利益的必要手段。民族旅游地区的旅游吸引物主要为当地传统文化,它为当地社区居民所拥有,与土地、劳动力一起成为获取旅游利益的主要手段。然而,我国目前的土地政策没有合理体现社区居民的利益,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制度是空白,社区居民缺乏实现利益的手段,从而难以保证利益主体地位的确立。所以,一是改变现有土地管理制度,二是赋予当地社区居民以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

(4)利益要求分配合理,因此必须构建合理的利益保障制度。确切的说,应是一个制度系统。首先应从法律、法规、条例的高度界定利益主体地位,实现利益的手段,其次从目的地投资、经营管理层面界定利益主体、利责界限、监督和反馈制度。利益是动态的,因此制度系统也是可调的。目的地内外部的制度系统相互耦合,共同保障民族旅游地区各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

[1]张玉堂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和利益协调的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唐代兴 利益伦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王伟光 利益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4]王伟光 郭宝平 社会利益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猜你喜欢

利益冲突功利主义财产权
社会关系在分析师调研过程中的作用——基于利益冲突和信息优势的视角
康有为早期政治思想的功利主义解读
证券期货行情信息保护的数据财产权视角初探
法律解释的功利主义倾向
不能将功利主义标签化
浅析西方现代功利主义
1949年以前商务印书馆股东财产权分析
高校防止利益冲突的对策研究
生产要素市场化与农民财产权制度
“三公”消费领域的利益冲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