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人身保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的通知

2015-04-02

上海保险年鉴 2015年00期
关键词:专管员人身责任人



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人身保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4]8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根据保监会《关于建立人身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5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结合上海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名总经理室成员为责任人,指定一名具体部门负责人作为联系人,负责对接协调有关工作。公司指定或变更责任人和联系人,应及时将《人身保险公司责任人和联系人信息表》报我局备案。原则上不得频繁变动责任人和联系人。

二、各公司应配合专管员做好相关日常监管工作。具体包括定期报送有关报表,配合做好现场检查、非现场风险评估、业务风险监测、列席重要会议、调研等工作。

三、各公司应及时向专管员报告有关情况。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信访事件、重大风险隐患以及突发事件等。如有故意迟报或隐瞒的情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公司应按照要求定期以纸质文件、邮件形式向专管员和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上报《非现场监管报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收付费统计表》等材料。不得对报表名称、报表内容、报表内公式、报表格式等进行任何更改,要确保同一报表内、各报表间统计数据的勾稽关系。报表中填表人、复核人、联系电话等栏目必须填写。发送电子邮件时,务必在邮件标题中标明公司的全称和报表名称,并在电子邮件中标明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收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44号)、《关于对上海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联系人制度(试行)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112号)、《关于〈关于对上海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联系人制度(试行)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保监发[2012]32号)、《关于加强人身险监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13]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保监局人身保险公司专管员对应表

2.人身保险公司责任人、联系人信息表

3.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月度定量、季度定量、季度定性)

2014年6月16日

猜你喜欢

专管员人身责任人
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基层治理“一应俱长”, 您怎么看?
阆中市:劳资专管员培训会召开
雄黄酒
雄黄酒
新娘敬酒时受伤 责任人依法赔偿
漏电保护器失效 连环责任人须赔偿
做好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 履行“健康第一责任人”职责
论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完善
余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