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走出治理之协同困境的信任逻辑理路探析

2015-04-02王映雪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10期
关键词:信任协同主体

[摘要]治理整体效能的发挥取决于多元主体间能否实现协同。多元治理主体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和主体间交往环境的不确定性,使治理主体间的协同陷入困境。信任具有重要的协同价值,包括规范主体行为,消减交往环境的不确定性,节约治理交易成本,并提高治理联合体的内部驱动力。基于共识的信任,产生于治理主体间的交往行为,在制度与伦理的双重规约下不断累积,最终推动治理走出协同困境。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5]10-0178-06

收稿日期:2015-06-20

作者简介:王映雪,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与政治、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时期国家能力及其建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BZZ042);黑龙江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中西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 QW201408);黑龙江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政府社会管理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3H006H);民政部2015年“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理论研究部级课题“社会治理中的社会组织与政府间协作互动关系研究”(项目编号: 2015MZR001-53)的阶段性成果。

治理运动最早起源于西方,也称为“多元治理”、“多中心治理”或“合作治理”,是二十世纪末公共管理领域内发生的一次意义深刻、影响深远的治道变革。治理带来了公共管理主体结构的巨大变化,广大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政治组织、公民个体等与政府一道,共同承担公共事务治理的历史使命。治理内部结构的变化意味着治理时代的公共管理活动已经成为一项集体行动或集合行为。集体治理能否发挥整体大于局部之和的效应,并实现对单一政府治理模式的超越,完全取决于多元主体之间能否实现有效的协同。“协同治理”成为当下治理理论研究者日渐关注的焦点。“协同治理”概念的提出旨在强调“协同”的重要性,没有协同就不能形成合力。因此,有必要从治理内部结构及主体间相互关系出发,分析主体间协同困境的真正原因,并找到走出治理之协同困境的有效路径。

一、治理之协同困境的逻辑根源

“协同”这个概念来源于20世纪70年代赫尔曼·哈肯所创立的系统协同学。他从系统论出发,把促成事物发展诸要素的排列方式分为有序的和无序的两种,无序的就是混沌的,有序的就是协同的。之后,“协同”概念被广泛借鉴到其他学科相关问题领域的分析当中,借以指征事物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运动过程和运动结果。治理是一项饱含公共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治理的目的性价值在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与维护,治理的工具性价值在于公共管理的效率与效益。治理的双重价值实现依托于治理的内在秩序性,即多元治理主体间的有机协同。协同治理是多元治理主体基于交往中达成的普遍共识,在公共事务治理领域内所开展的广泛协作。“同”即认同、共识,是“协”的前提,“协”即协作、合作,是“同”的具体化。形而上的协同是指多元治理主体在治理的基本价值追求、治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主体行为的正当性、失当行为的惩戒等问题上所达成的普遍共识,是多元主体意志统一的过程,解决的是何以能协同治理和该如何协同治理的问题;形而下的协同是多元治理主体在公共事务治理实践中的具体协作过程,是统一意志的具体执行过程,解决的是协同治理的实然性问题。

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詹姆斯·罗西瑙在对治理的描述中,也曾表达了对协同问题的关注。他认为:“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互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利依赖。进一步说,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为达到目的,各个组织必须交换资源、谈判共同的目标;交换的结果不仅取决于各参与者的资源,而且也取决于游戏规则以及进行交换的环境。” ①在罗西瑙的表述中,治理作为一项集体行动离不开协同,协同成为一种期望,并需要通过各组织之间持续的互动、互惠行为来实现,彼此之间围绕资源共享形成一种依赖关系。协同关系形成的基础条件是“共同的目标”。同时,这种资源共享存在着路径依赖,他提到了三个重要条件:“参与者的资源”、“游戏规则”和“交换的环境”。“参与者的资源”是对治理主体资质的要求,没有公共服务的动机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能力的组织不具备这样的主体资格;“游戏规则”是对多元治理秩序性的要求,协同关系并不是命令、支配与控制,而是强调机会公平、信息公开、平等参与、共享成果;“交换的环境”即治理主体间的交往环境,强调公平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在这里,罗西瑙潜在地表达了对协同治理这项集体行动能否生成与延续的担忧。此时,集体行动的困境被聚焦在治理主体能否协同的问题上。

在“参与者的资源”相对恒定的前提下,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困境主要来源于主体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和交往环境的不确定性。管理中的不确定性包含了人和环境两个方面,其中人的不确定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并直接导致了管理整体环境的不确定性。我们所说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不同,当我们可以凭借一些依据分析行为结果成功与失败的比率时,此种行为是有风险的;而当我们对未来结果无从判断时,我们就处于不确定性的困扰之中。不确定性问题近些年来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在管理学当中,泰罗借鉴斯密的经济人假说创立了科学管理原理,并试图以制度驾驭人,追求管理的确定性。随后,行为科学又把人的社会性一面融入到管理对人性的分析当中,人性开始变得复杂。复杂的人性意味着复杂的行为动机,管理变得充满了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对于协同行为具有一定的威胁,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任何治理主体都很难判定协作的对象、协作的方式和协作的结果,以及出于增进公共利益动机的协作行为本身是否优于不协作。当人们无法判断合作收益是否会最大化,合作收益的分配是否具有合理性时,合作行为很难发生。交往环境的不确定性与治理主体的行为选择直接相关,并可能呈现改善或恶化的不同趋势。治理主体的行为选择背后潜藏着驱动行为发生的内在动机。“动机是引起人的行为并将人的行为导向一定目标的内在动力,也是主体在需求尚未得到充分满足时的一种心理作用。” ②治理主体的最终行为选择是其内心博弈的结果。这种心理博弈围绕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私益与公益、利已性与利他性而展开。理性选择主义所信奉的“经济人”假说,很好地解释了这种内心博弈过程的生成机理。经济人本质上的逐利动机,使治理中的行为主体基于个体理性优先而选择更有利于自我利益实现的行为方式,包括有意隐瞒信息,造成信息非对称情况的出现,或者是有意不兑现承诺而选择“搭便车”,甚至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不惜牺牲合作者利益和整体利益来满足一已私利。诸种潜在的行为选择,使交往环境因夹杂过多的可变因素而充满不确定性,交往环境逐步恶化,集体行动的生成面临着相当大的阻力。协同困境的产生是由于治理中的行为主体对合作者缺乏充足的信心,担心当潜在的个体理性行为选择变为现实时,自身利益会受到损害。在缺乏充分了解,充分信任的情况下,协同行为很难成立。在个体行为选择造成合作困境方面有三个经典的案例,分别是哈丁的“公地悲剧”、兰德公司的“囚徒困境”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困境”。这三个案例共同说明了这样一些问题:个体行为选择对集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个体理性寓于集体理性之中,信守承诺对合作关系中的所有人都有好处;信息公开和主体间信任影响着主体行为选择和集体行动的生成。这些“悲剧”、“困境”的出现,大多由于信息的非对称、信任的普遍缺失、合作环境的复杂化等原因,行为主体不能确定其他人也会遵循集体理性选择守诺行为,因此越是公共的利益越是经常被人忽视的,越庞大的联合体越难于形成合作的局面。

私人部门在与公共部门合作过程中,面临着因“双重代理”身份而引发的行为选择困境。在实践中,一方面公共部门往往对私人部门的逐利动机与行为选择表现出极大的忧虑,同时私人部门也担心公共部门是否会兑现当初的承诺,这决定了自己的公益行为选择,能否带来更多的发展资源和发展空间。这种双向担忧本身意味着公、私部门间缺乏信任,守诺行为是不确定的,要么合作双方在许多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要么这种共识的达成也要付出高额的谈判成本。事实上,私人部门在与公共部门合作供给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过程中,“双重代理”身份的确使私人部门处于一种行为选择困境。在罗伯特等人关于“双重代理”问题的阐释中,经常以二手房交易为例。居间商受潜在利益驱使而有意无意地扮演了“双重代理”的角色,他在代表卖方利益帮其售房的同时,很可能成为买家的利益代表帮其买房,买卖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只有居间商可以了解所有的信息,并向买卖双方各隐瞒了其中一部分,并从中获利。被隐瞒的信息在交易进行过程中会逐渐浮出水面,居间商的“双重代理”身份被充分暴露在买卖双方面前,买方和卖方都不再相信居间商,其结果只能是三方的利益均受损。在公、私部门协同治理过程中,私人部门因与公共部门合作而间接地成为公共物品买方的代表,但私人部门同时又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即卖方。这就难以保证私人部门不从自身利益出发去选择行为,私人部门很可能招致政府公共部门和公共物品消费者的双重不信任。诸如此类的行为选择担忧,增添了治理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协同行为发生的难度。

治理主体间本应有的协同,遭遇来自治理环境不确定性的困扰,协同治理要么消失,要么在狭小的范围内发生。治理主体因对治理环境不确定性的恐惧,不会轻易地表明合作的意愿,转而选择不合作、保守地合作,或与自认为更安全、可靠的对象合作。治理主体间的信任成为治理主体间有效协同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二、信任的协同价值

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社会学界兴起了研究信任问题的理论热潮。尼古拉斯·卢曼在《信任》一书中,把信任看作是一种行为简化的机制,并把信任划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人际信任是一种基于情感的信任,制度信任是一种基于惩罚的信任。凯伦·弗莱赫蒂和詹姆斯·帕帕斯在《销售员与销售经理之间信任的角色》一文中,提出了“领导与下属交易互动理论”。他的理论认为,缺少信任与沟通将给组织带来内耗。销售经理必须以身作则,始终如一地履行对下属的承诺,从而赢得下属的信任。销售雇员也必须如约地履行自己对上级和组织的承诺,不辜负组织的信任。此外,对于信任问题,拉吕·霍斯默、萨利·毕培、杰里米·克迪、凯伦·库克等人也做过专门的研究。

信任可以规范治理主体的选择行为。信任的主体行为规范功能一方面来自于信任的生产性,一方面来自于信任的伦理约束性。信任的生产性使其对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治理主体均具有极强的吸引力。信任的生产性从资源角度可以理解为信任具有资源动员与整合功能,行为主体因为拥有信任这种特殊的资源,而使其获得数量更多、形式更加多样的外部资源支持,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力得到提升。拥有更多信任资源的行为主体可以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当代政府特别重视公信力建设,公信力成为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也是政府政策执行、引导公众参与等政府行为的重要社会基础。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也同样重视自身的公众形象,努力将自己打造为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值得公众信任的社会成员。同时,信任是一个属于伦理关系范畴的概念,信任伦理以诚信道德为构建基础,在信任关系网络内,普遍确立的诚信理念与信任关系为失信者准备了严厉的道德惩罚。这种惩罚的结果或者使违诺者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将永远剥夺其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权利。因此,任何治理主体都不愿意被打上不可信任的印记,而自觉选择信守承诺的行为。

信任可以改善治理主体间的交往环境,增强行为主体对交往环境的确定性认知。人的交往行为起源于人的有限理性,有限理性使人认识外部世界的能力受到局限,人们期望通过交往行为来扩展自身的认知与行为能力。“正是因为单个个人的知识、预见力、技术以及时间都是有限的,所以组织对实现个人的目的来说才是有用的投资。” ①但是,交往中经常伴有不确定性,并且这种不确定性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正如施瓦茨所言:“这个世界总是充满了不确定性。如果说以前的不确定性程度比较低的话,那也只是表面现象。事实上,世界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以前是这样,现在是这样,以后也会这样。” ②现代管理学在不确定性认识上以德鲁克为代表的一派认为,不确定性是组织创新的源泉,管理者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来应对管理明天的不确定性。交往环境的不确定性认知反映了治理主体对机会主义与道德风险行为的担忧。在缺少信任的情形下,人们并不确信他人不会选择机会主义行为而损害自身利益,与他人交往必定有所防范。这种戒心的存在,使得治理主体间的交往与合作很难深入。信任关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消行为主体的这种顾虑,在合作双方间确立一种义务与期望的关系。主体一方在自我履行合作义务的同时,相信合作对方也会履行相应的义务。治理环境在信任的作用下得到改善,其不确定性逐渐消减。在相对确定的交往环境中,缔约双方基于彼此的信任,不必过于担心对方会利用契约的非完整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和交往环境的时空变化而谋取额外的私利并损害自身的利益。

信任可以节约协同治理中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也称为交易费用,这个概念来源于科斯所创立的新制度经济学。1937年,科斯在他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了“交易成本”概念,解释了在市场交易难以促成高效配置资源的情况下,企业组织存在的价值及企业的规模问题。他把交易成本看作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 ①。协同治理中的交易成本是治理中因主体行为选择而发生的交往成本。交往成本可大可小,合作双方的信息对称性程度越高,治理主体的行为自觉性越强,合作双方的信任关系越稳固,治理交易成本越低。威廉姆森把交易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事后的交易成本,在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 ②高额的治理交易成本也成为治理主体间难于协同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信任关系的存在,合作双方不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获取对方的相关信息,或者与其进行讨价还价,议定繁琐的合作细节。当先前所议定的合作协议受到来自外部环境的威胁而可能损害其中任何一方利益时,他们也相信对方会与自己一道抵御风险,而不是诉诸法律程序。

信任可以增强协同治理的内部驱动力。“管理不是一种与外界隔绝的活动,管理人员是在特定的文化价值准则和体制内管理组织和作出决定的。文化可能是可供研究的最广泛的一个概念,而对管理的研究所涉及的则限于对管理一个组织能产生影响的那些比较具体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思想。” ③信任在治理联合体内部形成一种信任文化。“在广泛的公共领域和隐蔽的私人空间的存续中,主体间的信任及其‘自然’生成的规则体系成为社会交往的文化支撑力量。” ④信任具有可传递性,信任在治理主体间所逐渐确立的诚信价值判断,成为治理主体间合作的可靠依据。彼得·德鲁克说,“现代企业的基础不再是暴力,而是信任” ⑤。信任文化植根于行为主体意识形态当中,成为行为的内驱力。治理联合体制度结构中的强制力量可以迫使其成员服从集体的决定,但服从这种非自觉的行为无法实现协同,协同更需要行为的自觉,自觉的联合比强迫的联合能产生更大的合力。没有人愿意在受人驱使、遭人怀疑的环境里生存。信任使其成员得到行为激励,各尽所能地贡献全部能量。在成员间普遍存在的信任可以使每个成员都专心履责以不辜负别人对自己的信任。在充满信任的治理联合体中,不同角色的成员都可以持久地奉献自己的智慧与能力,愿意为实现共同承诺付出最大的努力。这说明,信任本身可以促进成员间的沟通与相互理解。在充满信任的环境中,组织成员的能力可能超常发挥。在相互信任的团队中,成员心态较为开放,彼此交流更加顺畅,容易形成合作,集体行动的效能普遍提高。

协同治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持续的协同要求治理主体共同维系持久的信任。因此,必须厘清信任的存系逻辑,以期发挥它的协同价值。

三、协同治理主体间信任的存系逻辑

信任并不都是与生俱来的,信任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深度信任需要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信任的消逝极可能因为一次错误的行为选择而成为转瞬间的事情。在信任的分类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划分方式,其一是将信任划分为血缘信任、地缘信任和业缘信任;其二是将信任划分为情感信任和制度信任。无论哪种分类方式,都说明了信任产生于交往,信任的基础是主体间的共识。血缘信任的程度并不必然强于地缘信任和业缘信任,正如俗语所讲:“远新不如近邻”,意在强调交往对于信任积累的重要性。制度信任也不必然比情感信任更稳定,关键在于共识基础是否牢靠。

普遍信任来自于普遍交往。在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经典著作中都谈及交往的重要性。马克思把不同主体间的普遍联系和交互往来看作社会人的生成方式。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普遍的物质和精神交往。人的交往满足了社会发展和人之自我发展的根本需要。交往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媒介。社会交往中的人走出了自我的封闭,获得了发展的联合力量。正如前文所述交往信任的三种类型,人的社会交往有三种基本方式,血缘交往、地缘交往和业缘交往。从社会发展进程来看,血缘交往的历史最为悠久;地缘交往来自于人类自然迁徙,人们更多地与居住地周边的人交往;业缘交往则与社会生产的发展相联系,在生产力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与地域,此种交往的发达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交往本身也具有社会历史性。与中国由血缘、地缘交往生发的信任不同,西方的信任更多的来自于业缘交往。业缘交往在时空范围上远大于其他两种交往方式。因此,西方社会的交往更具普遍性,普遍的交往易于生成普遍的信任。韦伯和福山都曾指出中国社会这种建立在血缘和地缘交往基础上的信任的局限性。中国社会的信任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呈“差序格局”排列。“乡土情深”、“故土难离”很精准地描述了中国社会基于血缘、地缘交往而积淀的局部性信任,而非普遍性信任。人们对熟人范围以外的人都具有明显的戒备心和排斥性。虽然中国缺少普遍的交往,但中国却有着几千年的道德教化传统。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倡导“仁、义、礼、智、信”的基本行为准则。孔子曰:“与朋友交不信乎?”诸葛亮的“识人七法”中也谈到:“期之以事而观其信。”这种道德诚信的修炼为普遍信任的生成奠定了良好的伦理基础。个体道德中的诚信、守信是“信”的基本含义,是信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这种道德自律就不能赢得他人的信任,也就不会产生信任伦理。信任是主体间的相互过程,自己做不到诚实守信,就不要去强求别人对你信守承诺,也就不要期望他人对你会采取信任的态度。只有你讲信用,别人才能信任你,也有理由去要求别人。正所谓,“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信任是自律、他律与律他之间的对立统一。也就是说,只要交往的局限性能够冲破,中国社会比西方社会更容易建立起普遍的信任。

交往的信任积累价值,在于主体交往中所蕴含的博弈过程。博弈并不等同于竞争,博弈是主体间竞争与合作的交互决策过程。博弈过程的重要价值在于向我们揭示了在充满竞争的当今社会,人们比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更需要合作,而持久的合作是需要信任来维系的。交往过程中的博弈,依交往频次可分为单次博弈和重复博弈。初次合作的双方并没有交往经历,彼此间或者没有信任可言,或者只有来自于社会口碑的初级信任。随着交往频次的增加,双方都在依据对方的行为选择品鉴着对方的可信程度。多次博弈的正向收获就是不断累积的信任。不可信任的交往结论很可能在单次博弈后随即得出,合作关系也同时终止。在社会关系网络日益错综复杂的当下,被打上不可信任标签是件极其可怕的事情,因为没有人愿意与不可信任的人打交道。“奥曼也发现一些长期的社会交互作用可以利用正式的非合作博弈理论来进行深入分析,指出:长期合作关系的维系远比一次简单的际遇来得容易。因此,短期博弈理论往往具有很多限制性。这就是说一次性或短期博弈有可能导致合作困境,只有在重复博弈的环境下才能够实现合作。” ①

信任的基础是共识。从信任的历时性来看,信任的累积过程也是交往中的主体不断扩大共识的过程。不同利益主体之所以相互信任并保持持久的合作关系,正是因为他们在持久合作可以维系持久利益这个问题上取得了广泛的共识。其中,持久利益既包括公共利益,也包括主体的个体利益。主体间的共识具体化为合作收益的最大化和合作收益分配的合理化。公共事务治理活动中,主体间的基本共识是公共利益及其实现方式。无论是不同层次政府间的纵向合作,还是同一层次不同政府部门间的横向合作,以及政府与社会间的跨界合作,都围绕公共利益展开,其它合作收益都是公共利益的副产品。但是,其它收益并非不重要,毕竟行动补偿是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一切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因此,治理主体间的共识信任要想持久维系,必须兼顾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宏扬主体性。具体来就,就是在利益整合过程中不断扩大共识,积累主体间信任。在实践中,一方面,确立集体理性的优先性,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协同力量要自觉服从服务于公共利益,把治理活动当作一项集体事业,在协同治理实践中不断扩大关于公共利益更优实现形式的主体间共识;另一方面,不能以共性抹杀个性,协同主体间应相互尊重各自的主体地位和个体需要,中央兼顾地方,政府兼顾社会。跨界合作中的政府,要善于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通过必要的政策宣传,使协同主体感受到治理使命的神圣性和协同合作所产生的巨大力量。在获得保障、尊重和发展的前提下,府社间的共识不断扩大,信任不断累积,社会力量的主体性也必然增强。

信任受到来自制度与伦理的双重规约。在这里,非正式的制度即为伦理。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可以保证治理主体选择可被信任的行为。按照这样的逻辑,如果出现协同过程中的“搭便车”、“机会主义”等失信行为,也是制度不完备的结果。制度的精心设计成为保证信任持久性的关键因素。“法律准则的创立是西方文明最值得骄傲的成就之一。然而,正规的法律和强有力的政治和经济机构与制度尽管十分重要,但它们自身却不足以保证现代社会获得成功。自由民主政体始终要依赖某种共享的文化价值观念才能起到恰当的作用。” ①事实证明,单纯的外部结构性约束方式并不能完全并且从根本上解除信任危机,而是需要从个体道德与社会伦理等多重维度去规制不诚信的行为。新制度主义的超越性体现在对人性的多重解读,并把伦理的维度引入对制度功能的分析当中。新制度主义强调制度的内化,伦理成为制度的必要补充。制度分析的一个假设在于,成文制度是大家普遍认可的,并对所有行动者起支配作用。任何一个行动者要想实现目标,都必须遵循制度。但制度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却经常出现与社会存在不相吻合的情况,这是制度固有的缺陷。协同治理实践作为社会存在是不断发展的,规制主体行为的制度设计反映的是此在的社会存在,对于社会存在的新变化,社会意识需要一个反应周期,具有后发性。信任是一种关于行为约束的伦理力量,内化于治理主体群体当中。伦理激发的是人的自觉意识与自觉行为。相对于制度而言,伦理对治理环境变化的反应速度要比制度快得多。在信任关系网络内部,任何违背伦理规范的失信行为会立即引起其他成员的高度紧张与关注,并且关于此类负面消息的传递速度是惊人的。违诺者立即遭致群体的道德谴责,甚至是行动排斥。伦理的惩罚力度也远超过制度。

综上所述,协同治理的关键在于多元主体间实现真正的协同。信任作为一种文化、一种机制、一种伦理约束力量具有重要的协同价值。信任规范着主体的行为,削减了主体交往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治理交易成本,增强了主体的协同信心和治理集体的内驱力。信任既是协同治理这项集体行动的重要推动力量,又在治理主体的交往实践中得以生成和累积。治理作为人类公共管理领域的全新实践,在信任逻辑的助推下,将全面走出协同的困境。

(责任编辑:张婧)

主体性等压抑了许久的人性在地方文化建设中被凸显出来,建设者的权利与尊严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地方文化建设要随之调整其内容和方法,开辟伦理路径已是必然。伦理路径指从伦理视角呼唤建设行为价值理性的回归,这既是地方文化建设要适应地方经济内蕴的诸如主体自由、利益统一、个人与社会和谐的集体主义等伦理精神的要求,也是地方文化建设路径自身结构完整性、科学性的需要,更是提高地方文化建设实效性的必然要求。

高校利用大学生的流寓特点开辟建设地方文化的新路径。流寓现象是古代文人墨客流动的过程,形成了流寓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现代高校大学生来自中国的四面八方,他们成长地的风土人情、社会价值取向等文化元素以学生为载体可形成现代的“流寓文化”,通过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可以和高校所在地的本土文化进行高质量融合、融汇进而创新,提高地方文化的品质、助推地方文化的繁荣发展。同时他们在大学学习和生活中对当地地方文化的学习和理解,内化为自己道德观念的形成、做人规范的培育及各种优秀品质的养成,这种文化信息内化为学生的品德行为,在学生流动的过程中就把地方文化向外界进行必然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传播,对地方文化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多元化的推动作用。

四、结语

地方文化建设的高校支持,从地方发展的角度是当地文化部门和高校进行合作,吸引高校的力量促进地方文化产业的发展。从高校发展的角度是对内不同的主体在文化建设中正确定位,设定不同的文化创新目标与理想,通过不同的教育形式开展高质量的高校文化实践活动,提高文化教育的质量,增强自身文化建设的实力;对外寻求地方文化部门的合作,用创新的文化内容、高超的文化传播技术、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和大规模的文化消费在文化产业的格局中开辟一席之地,彰显自身文化传承创新的社会职能。

(责任编辑:张婧)

·社会学研究·

[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张继亮:《走出集体行动困境的社会资本逻辑理路探析》,《学术交流》2014年第6期。

[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治理机制》,王健、方世健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英]斯图尔特·克雷纳、迪斯·迪拉伍:《商业万象:与世界顶级管理大师的对话》,江卉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丹尼尔·雷恩:《管理思想的演变》,李柱流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教军章:《政府社会管理制度化建设及其限度——社会稳定发展的视角》,《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Peter Drucker,“Managing Oneself,”Harvard Business Review77,no,2(March-April 1999):72

王桢桢:《公私合作困境的理论解析及其评价》,《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类: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猜你喜欢

信任协同主体
家校社协同育人 共赢美好未来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蜀道难:车与路的协同进化
“四化”协同才有出路
嘤嘤嘤,人与人的信任在哪里……
三医联动 协同创新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信任
翻译“主体间性”的辩证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