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的转型正义:从妥协到决裂
2015-04-02崔鹤
崔鹤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匈牙利的转型正义:从妥协到决裂
崔鹤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卡达尔政权对1956年事件的回应无法解决转型正义问题。在匈牙利体制转型时期,社工党为1956年事件平反,国家实行多党制并对宪法作出重大修改,各党派协商设立宪法法院以审查转型期立法,新政府颁布充分而温和的清洗法。这些与旧政权划清界限的转型正义举措是建立在与过去妥协基础上的。进入21世纪,转型正义范围扩张至二战时期法西斯政权,而实现方式也较为决绝,甚至矫枉过正:政府重新立宪,宣告与“共产主义专制”决裂,司法机关追究前社工党军官比斯库和纳粹警官乔塔里的刑事责任,政府以“恐怖博物馆”、“德国占领纪念碑”等纪念形式展示旧政权的恐怖并强调法西斯统治的他国责任。匈牙利从妥协到决裂的转型正义有着政治、社会和历史三方面原因。
转型正义;匈牙利;妥协;决裂
转型正义(transitional justice)是指在社会转型中尤其是在政治变革发生后,对待前期政治统治中的错误甚至罪行给予纠偏和妥善处置的正义。它体现为“国家针对过去不义政权之人权迫害所采取的一系列以司法及司法外行为所进行的矫正策略和政策及依此所建构的制度”①参见张志铭:《法的文化研究——以转型正义为例》,《植根杂志》(台湾)2012年第28卷第1期,第1页。。自二战以来,新兴的民主国家无不在此问题上作出了自己的努力:有的对过去的侵害者进行司法审判或政治清洗,典型的如德国;有的采取对受害者给予赔偿或纪念等举措,如蒙古;有的则采取集体遗忘态度或进行赦免,如西班牙;还有的成立了真相委员会,力图使侵害者与受害者达成和解,如拉丁美洲与南非,等等。②蒙古政治迫害受害者纪念馆建于1996年,是原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小呼拉尔主席团主席博勒吉德·根登(1937年在莫斯科被处决)的女儿策伦都兰(Tserendulam)在乌兰巴托开办的,以纪念蒙古20世纪30年代“大镇压”等政治运动的受害者;其他地区参见[英]安德鲁·格瑞比《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刘成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42-128页。匈牙利作为东欧地区率先转型的国家之一,其和平转型曾被世界誉为“天鹅绒革命”,与过去妥协言和而获得的稳定发展也一度引得本国人骄傲。然而,纵观匈牙利现代史上体制转型前后执政者解决转型正义问题的相应举措,我们发现,匈牙利转型正义大致体现为从与过去妥协到与过去决裂的历程。
一、匈牙利转型正义先导:1956年事件与卡达尔政权的回应
匈牙利是东欧国家从共产主义到后共产主义转型的杰出代表,而1956年事件是匈牙利转型的开端。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其转型正义的开端,但匈牙利转型正义在各阶段的表现也离不开对1956年事件的回应。可以说,1956年事件与此后卡达尔政权对事件的回应成了匈牙利转型正义的前奏。
匈牙利的1956年事件是以美苏争霸和匈牙利共产党当时的执政情况为背景的。1948年匈牙利共产党执政后(当时称劳动人民党),其领导人拉科西一直照搬苏联斯大林模式,引起党内外强烈不满。1953年,经赫鲁晓夫授意,纳吉出任总理,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然而拉科西与纳吉矛盾加深,并促使纳吉被罢免。1956年2月14日苏共二十大反斯大林的秘密报告更使匈牙利人民认识到,不能继续追随苏联,反苏、反拉科西情绪逐渐激化。1956年10月23日,首都大学生举行游行示威呼吁变革,队伍先是将军校学生裹进,后又有大批群众加入。晚上8点,时任第一书记的拉科西亲信格罗发表电台讲话,谴责示威。游行的一些代表团开始与电台发生冲突进而酿成流血事件。深夜,党中央召开会议,决定请苏联军队帮助恢复秩序。24日,苏军开进布达佩斯,这反而激化了事态,民众站在起事者一边,反抗得到警察和部分军队的同情。此后,当局罢免格罗,选卡达尔为第一书记,纳吉为总理,认定此次事件为“民族革命”。纳吉声明实行多党制,并与苏联达成撤军协议。但种种努力都无济于事,“无政府主义的恐怖行为达到顶点”①侯凤菁:《1956年匈牙利事件与东欧剧变》,《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6年第5期,第23页。,10月30日,布达佩斯市委大楼被攻占,许多共产党人被残忍杀害。第二天,苏联违背撤军协议,进军并控制了整个匈牙利。11月7日,卡达尔宣布组织“工农革命政府”取代纳吉政府,苏联出兵乃是应其“请求”。纳吉一行在南斯拉夫大使馆避难18天后,被苏联劫持至保加利亚。最终,卡达尔政府掌控局势,来为1956年事件收场。
卡达尔政权虽有苏联支持,但遭到了全国工人、知识分子的抵抗,纳吉也拒绝与其合作。为此,卡达尔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回应1956年事件:首先,召开中央会议对1956年事件作出决议,认定这次武装暴动性质为资产阶级反革命;②参见[匈]卡达尔·雅诺什:《论匈牙利社会主义建设(1957—1985)》,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27、67页。同时依照苏联指示,组织审判“纳吉集团”,判处纳吉死刑。其次,成立社会工人党(以下简称社工党)代替劳动工人党,不允许“由于在拉科西集团统治时期犯了严重政治错误而不配称作党员的人……在拉科西之流领导时期犯了反党反人民罪行的人”③阚思静:《卡达尔与匈牙利》,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130-131页。加入社工党;同时进行一定程度的拨乱反正,指出“我们不要冒那种能把我们一会儿拉向右,一会儿拉向左的风险”④[匈]卡达尔·雅诺什:《论匈牙利社会主义建设(1957—1985)》,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8页。。然后,在1956年12月和1962年分别对因1956年事件流亡国外的人和被判刑的人进行大赦,“但对于其中严重的政治犯并未恢复其公民权”⑤参见[匈]山多尔·帕科奇:《匈牙利悲剧》,龚新康译,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6页。。最后,部分接受1956年事件的转型要求,1968年开始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相应的政治改革,试图在体制内尽量创造宽松的政治和经济环境。
在卡达尔政权存续的33年间,人们以消极的政治态度换取了相对合适的经济状况。也由此,匈牙利成了西方世界眼中“社会主义阵营最愉快的屋子”⑥[法]亚历山德拉·莱涅尔-拉瓦斯汀:《欧洲精神》,范炜炜、戴巧、翁珊珊、吴幼梅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224页。。然而,体制内的有限转型不可能解决转型正义问题,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后期,政治体制更显僵硬,而党对社会的控制日益松动,各种协会、阵线等横向组织发展起来,党内政治歧见也日渐凸显。恰如亨廷顿所言:“烂尾楼式的半截子工程是无法存在下去的。”⑦[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的民主化浪潮》,欧阳景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9页。卡达尔对1956年事件的回应埋下了体制彻底转型的种子,也揭开了匈牙利转型正义的序幕。
二、与过去妥协的转型正义
作为苏东剧变的一部分,匈牙利的体制转型以1989年结束社工党一党专政为标志。而实际上,匈牙利的转型进程自1988年卡达尔退出政坛就已开始,对转型前遗产的处置至1998年才基本完成。在这一进程中,匈牙利开始真正处理转型正义问题:首先,政府重新评定了1956年事件,并为纳吉等人平反;其次,国家实行多党制并对宪法进行了原则性修改;最后,各党派协商设立宪法法院,大选后的新政府颁布了清洗法。匈牙利的体制转型是以社工党与反对派协商的温和方式进行的,故而,此阶段的转型正义虽然与过去划清了界限,但仍然是建立在与过去妥协的基础上的。
首先,为1956年事件平反与重新安葬纳吉。1956年事件作为匈牙利转型的开端,曾一度被当局称之为“反革命”。在1988年6月,卡达尔退出政治局后仅一个月,纳吉的女儿和与当时被处决者的遗孀组成的历史公正委员会呼吁为1956年所有受害者平反。7月,曾因1956年事件被判刑、出狱后仍受到就业、出国等限制的500人绝食示威,要求政府取消对他们的限制。社工党内部的激进改革派也已认识到,“要变革就不能绕过1956年事件和纳吉问题”。为此,党中央在1956年事件32周年之际成立了“历史委员会”,重新客观评价建国以来的历史,并草拟了提交党的“十四大”讨论的报告。此报告被历史委员会的主持人波日高伊提前披露,称1956年事件“是一次反对蔑视整个民族的寡头统治的起义”,引起强烈反响。⑧参见阚思静:《卡达尔与匈牙利》,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268页。1989年2月初,社工党内稳健改革派与激进改革派妥协,不得不一致就此事作出决议,宣布1956年事件不是反革命,而是一场真正的“人民起义”。虽然决议提到“后半期反革命行动增多”,但显然淡化了“反革命”色彩。随后历史委员会正式公布了1956年事件的全部材料,并提到纳吉案件判决是非法的。1989年5月,在党中央免除卡达尔(当时,卡达尔尚保留党主席等荣誉职位)一切职务后,最高检察长宣布撤销1958年6月17日对纳吉及其同案人的审判。11月1日匈牙利国会通过的1989年第36号法令规定,因参加此次人民起义而获刑的判决一律无效,授权各级组织对无辜判刑人员的工作生活问题予以关照。①参见阚思静:《卡达尔与匈牙利》,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274页。至此,1956年事件被彻底平反。
而在最高检察长宣布撤销纳吉案件后,重新安葬纳吉就被提上日程。1989年5月31日,党中央发表公报认为,“安葬纳吉和他的战友具有历史的象征意义”,因为他们是改革的象征。6月14日,政府也就重新安葬纳吉发表了声明,指出要“坚决同过去错误的、不止一次是违法的政治决定划清界限”。6月16日,政府为纳吉举行国葬,25万人参加了吊唁。对纳吉的安葬表明社工党对纳吉及其改革举措的承认,因此,转型正义的初步实现在此也促进了匈牙利的进一步转型。
其次,进行多党圆桌会议与修改宪法。平反1956年事件既是转型正义的进一步发展,又是社工党作出的妥协。1989年2月初,党中央的会议不仅对1956年事件重新定性,而且还在会议公报中宣告:“政治体制多元化可以在多党制的范畴内实现。”②阚思静:《卡达尔与匈牙利》,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276页。这体现了社工党改革意愿和妥协意愿不断增强,因为其垄断权力不断衰落,又要解决越来越大的党内外矛盾。5月,社工党领导人开始建议同反对派举行“圆桌会议”。1989年6月,匈牙利社工党、新的反对党、工会以及7个社会组织参加了“圆桌会议”,“圆桌会议”此时取代国会会议,成了新国家合法性的来源。各党派在此次会议上通过了许多关键性法律如政党法、选举法,尤其是宪法的修正案,并达成关于多党选举、宪法法院等协议。这些修正案和协议成了变革后体制的基本框架。
1989年10月18日国会正式通过宪法修正案,对1949年宪法作了重大修改:将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改为“匈牙利共和国”,以“独立、民主的法制国家”取代了“社会主义国家”;取消马列主义政党(社工党)的领导作用,实行多党制、议会民主制;仍然确立国会为国家权力机构,但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原则;明确了匈牙利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并规定“在这种经济中公有制和私有制权利平等,并受到同等保护”③1989年“圆桌会谈”之前的匈牙利宪法见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1104-1119页。1989年10月修改后于1990年公布的匈牙利宪法见姜士林、鲁仁、刘政等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4-1245页。。由于这些变革是与旧的专制体制划清界限的集中体现,所以这既是匈牙利和平转型的经过,又是此阶段在妥协基础上转型正义的一种体现。
复次,设立宪法法院。匈牙利宪法法院是匈牙利借鉴奥地利、德国等西欧国家经验,设立的旨在审查法律规范合宪性的机构。早在1989年1月,体制正式变革前,宪法法院的设置就已提上日程。然而,最终于1990年1月设立的宪法法院是圆桌会谈妥协的结果,具有高度的中立性,如《宪法法院法》第6条规定,宪法法院的法官由议会所有党派各派一名代表组成提名委员会来提名。并且为了防止旧体制的政要进入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法》第5条第3款规定:“最近四年内是政府成员、或者是政党党员、或者在政府行政机关担任要职的成员没有资格参选宪法法院法官。”④胡建淼编:《世界各国宪法法院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08页。匈牙利宪法法院在解决转型正义问题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一,宪法法院以坚持本国法律安定性为处理转型问题的首要原则。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刑法的追诉时效问题,宪法法院以法律安定性为由禁止立法重新起算对1956年事件中犯罪的追诉时效,但支持立法将1956年事件中的犯罪行为归类为不受时效限制的战争罪、反人类罪等国际罪行。其二,宪法法院对转型正义的案例采取“恢复”(restoration)和“展望”(prospective)相结合的方法,即在法律上否认40年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效力,恢复到1949年社会主义体制建立前,但又强调在法治基础上的新变革。例如,认定1991年具有溯及既往性质的《补偿法》的合宪性,《补偿法》规定已经收归国有的财产应私有化,而现在可以为国家持有并自由出卖,但国家需对曾经的所有者给予象征性补偿。⑤《补偿法》目的在于“纠正前共产党政权过去40年在财产所有权问题上造成的不合理状况”,保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它规定对1949年到1987年期间因工商业国有化和农业合作化而财产被没收或“受到损害的人”所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以发放补偿券的方式进行全部或部分的补偿,补偿券用以购买在私有化中的国家财产。参见周东耀、刘为民《匈牙利剧变的前前后后》,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以及Laszlo Solyom,The Role of Constitutional Courts in the Transition to Democracy: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Hungary,International Sociology,Vol.18,No.1,2003,p.141.(《民主转型中宪法法院的角色:以匈牙利为参照》,《国际社会学》)其三,匈牙利宪法法院有极为广泛的管辖权,其合宪性审查范围不仅包括正式法律,而且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法律性文件,并且任何公民(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均有提请法律合宪性审查的权利。这使为数不少的转型正义个案在宪法框架内得到解决,并且其裁决与解释得到了民众极大的认可。
最后,颁布清洗法。清洗(lustration)是中东欧国家解决剧变后本国转型正义问题最具特点的方式,即审查公务人员与共产党时期安全机关的联系,并进行相应归责。不过对于清洗历来争议颇多,反对者认为:清洗所依据的前任政府档案至今已不完备,清洗容易成为各党派打击政敌或者原共产党继承者获得选票的政治手段。①参见朱力宇、熊侃:《过度司法及其在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实践》,《北方法学》2011年第5期,第15-17页。而赞同者则认为:清洗可以增进民众乃至国际社会对新体制和新政府的信任,问题不在于是否清洗,而在于如何清洗。因此,大多数东欧国家先后颁布法律,对清洗的范围、程度和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②参见Cynthia M.Horne,Assessing the Impact of Lustration on Trust in Public Institutionsand National Government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Comparative Studies45(4),2012,p.412-446.(《论不加考虑地对信任中东欧政府和公共机构适用清洗法的影响》,《比较研究》)比之东欧其他国家,匈牙利的清洗较为成功:第一,《清洗法》相对成熟。匈牙利关于出台清洗法的要求自1990年就已由激进的右翼政党提出。当时政府迫于压力于1991年起草了清洗法案,但一年后,由于面对大量的修改提案,政府将其撤销。1993年,政府重新起草法案,并于1994年大选之前由国会通过。此后,宪法法院又对其进行了合宪性审查,《清洗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第二,清洗较为充分。《清洗法》颁布当年,就有约12000位官员受到“是否与前政权秘密警察合作”的审查。受到审查的不仅包括议会、政府等国家机关成员,外交使节,军事指挥官,警察局长,而且包括国有机构主管,国立大学的院系领导等职位。纳入《清洗法》的审查事项涵盖了“是否参与揭发、镇压1956年起义以及是否与二战期间的匈牙利法西斯组织‘箭十字党’有联系”③Marx S.Ellis,Purging The Past:The Current State of Lustration Laws in The Former Communist Bloc,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1996,Vol.59:No.4.(《前社会主义国家中清洗法中的当前状态》,《法律与当代问题》)。第三,清洗较为温和。其一,审查结果并不即刻公开。《清洗法》规定:由两个专家组(panels)负责在1994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对所有人的秘密档案进行调查,而所用到的清单和文件将在2030年7月1日公开。其二,受清洗人并不直接被归责。关于清洗的补充法律规定:1972年之前出生的人在公职就职宣誓前必须经过清洗程序,如果被审查有上述经历,需要在30天内辞职,如果他(或她)不辞职,后果仅仅是专家组在公报上公开此审查结果。
上述举措无论是社工党自己对1956年事件的平反还是与政治反对派进行圆桌会谈,抑或是新政权针对转型的立法与清洗过程,都体现了匈牙利初期的转型正义是建立在妥协基础上的。这无疑具有前期卡达尔执政的妥协因素,但它对后续转型起到了积极作用:匈牙利体制转型的十几年间,无论是作为右派的民主论坛或青年民主主义者联盟(简称青民盟),还是作为左派的社工党合法继承者社会党上台,无论经济上采取“保守疗法”还是“休克疗法”④参见金雁:《从右派的“保守疗法”到左派的“休克补课”——匈牙利的经济转轨》,《国际经济评论》2002年第23期,第22-29页。,社会都能保持相对稳定的良性循环。匈牙利也因此一度成为中东欧地区转型的典范。
三、与过去决裂的转型正义
似乎随着20世纪结束,匈牙利的转型业已完成,其转型正义自然不会再成为问题。然而,21世纪伊始,匈牙利的转型正义反而变得更为复杂。匈牙利体制转型后迅速成为欧盟的“优等生”⑤东欧国家中,匈牙利与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在2004年率先加入欧盟,而匈牙利是东欧地区经济全球化最彻底的国家,至2010年,匈牙利95%以上的法律法规达到与欧盟趋同的要求。参见金雁《从“东欧”到“新欧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7-48页。,一方面,社会各领域在加入欧盟前对能尽快达到“多元化的民主国家,市场经济,赞同欧盟的经济、货币和政治联盟的目标,承担欧盟成员国的义务”四项入盟标准⑥黄立茀、杨喆:《中东欧转型研究中有待深入探讨的六个问题》,《黑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的共识很高,匈牙利的转型正义受到国际关注,也因此扩展至国际层面;另一方面,入盟后整个国家有所懈怠,又受到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国民福利减少,民粹主义抬头,转型正义的发展也有所偏离。从国家所采取的举措看,此时,匈牙利转型正义所涉范围已经从前共产主义政权扩张至包括二战时期匈牙利的法西斯政权,而转型正义的实现方式在立法、司法甚至社会层面都显得较为决绝,其中又不乏矫枉过正和推卸责任的元素。
首先,重新立宪,宣告与“共产主义专制”彻底决裂。2010年,右派政党青民盟再次上台即着手推出新的宪法《基本法》草案,该草案在2011年4月18日由国会通过,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现行宪法。新宪法至少在四个方面体现了与过去的决裂:第一,《基本法》更国名“匈牙利共和国”为“匈牙利”,在序言中认定从1944年3月9日被德国占领开始直至1990年5月2日自由普选政府产生期间为“失去民族自决权”时期,宣告“1949年之宪法为专制统治之基础”,因此无效。第二,《基本法》正式规定“任何法律之追诉时效,均不适用于国家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独裁政权对匈牙利国家和公民所犯下之非人道罪行”①朱福惠、邵自红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欧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87页。。这与此前宪法法院对法律追诉时效的裁决大相径庭。再次,《基本法》在基本原则中明确指出,“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及其前身,以及曾经为他们服务的、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为指导思想的政治组织均为犯罪组织”,其领导人的责任要受到追究。而且民主过渡时期取得合法地位的社工党继任者作为社工党非法敛财的受益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基本法》规定,组建“民族备忘委员会”,以揭露“共产主义独裁政权的真实运作”,使人们保留对“共产主义专制”的记忆。②参见朱福惠、邵自红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欧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90页。
新宪法的颁布的确引起轩然大波,匈牙利国内曾有10万人集会抗议新宪法生效③参见刘思嶽:《反对派和民间组织示威抗议匈牙利新宪法生效》,《新导报》2012年1月11日,第F2版。,国际媒体也对新宪法及最近的修改提出批评,欧盟更是对此“表示忧虑”,以致政府声言可能再次修改宪法。④参见刘思嶽:《国际媒体批评匈牙利新宪法》,《新导报》2011年7月27日,第F2版;贺婷:《对匈牙利第四次修宪的思考》,《学习时报》2013年7月15日,第002版;以及刘思嶽:《第五次修宪?》,《新导报》2013年6月19日,第F4版。然而,国内抵制重新立宪的理由主要在于其制宪过程未与反对派协商,而其规定内容扩大政府和议会权力,限制宪法法院以及普通司法机关权限,强调基督教价值观为国家主导价值等等破坏民主法治的方面,而非在于其与前共产主义政权的决裂。国外尤其是欧盟的质疑与声讨也主要是新宪法在经济上对其他成员国会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其内容有悖于欧洲自由、民主的价值。实际上,欧洲的民主标准和人权法院对中东欧国家在处理转型正义问题上彻底清算共产主义是认可的。⑤参见ECLJ(European Centre for Law and Justice)Memorandum on the Hungarian new Constitution of 25 April 2011,May 19th,2011,p.3-6.(法律与正义欧洲中心《匈牙利新宪法备忘录》)。
其次,审判前社工党军官比斯库与纳粹警官乔塔里。2010年8月,匈牙利司法当局开始对前社工党高官比斯库·贝洛展开刑事调查。比斯库是第一个接受刑事调查的前共产党领导人,他曾在卡达尔时期任内务部长,长期负责国家安全事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观点,并在苏联支持下一度成为前社工党党中央的第二把手。他被指控犯有“国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罪行,1956年事件期间,时任布达佩斯市委书记的比斯库未能保护平民,并先后下令保安部队开枪射杀49名民众。2011年,比斯库在庭审中否认指控的罪名。此后,匈牙利开始起草所谓的“比斯库法”,使曾经签署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在本国生效。2012年年初,匈牙利根据公约修改相应法律,比斯库以新法重新被控犯罪,并于2012年9月被捕。时年91岁的比斯库已是1956年社工党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唯一在世者。2014年5月13日,匈牙利布达佩斯法院以战争罪、否认共产党罪行罪判处比斯库5年半有期徒刑。这是匈牙利针对前共产党高层的首次审判。⑥参见BBC新闻《1956年起义镇压者比斯库被捕》2012年9月10日http://www.bbc.com/news/world-europe-19546237;与《匈牙利高官被判犯有战争罪》2014年5月14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hrol.org/News/WorldNews/2014-05/3500.html.在2012年修改法律后,97岁的纳粹警官乔塔里于同年7月在布达佩斯被逮捕。拉斯洛·乔塔里在二战时期是匈牙利高级警官,主要负责科希策犹太人区(该地区当年属匈牙利,现属斯洛伐克)。他在1941年到1944年曾折磨犹太人,并将1.57万名犹太人送入奥斯威辛集中营。乔塔里被逮捕后出席听证会,否认对他的指控,声称他只是“奉命行事”⑦参见《“头号纳粹通缉犯”匈牙利落网》,《羊城晚报》2012年7月19日,第A10版。。2013年6月18日,匈牙利检察机关以战争罪正式起诉乔塔里。虽然乔塔里在等待审判期间于2013年8月10日死于肺炎,但是此前匈牙利居民要求当局彻底调查乔塔里的游行⑧参见《头号纳粹逃犯现身布达佩斯匈牙利居民游行要求彻查》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2_07/17/16081558_0.shtml?_from_ralated.已说明民众对审判前纳粹警官的转型正义主张。
最后,以纪念方式改写共产党政权与法西斯政权时期历史。匈牙利不仅在立法和司法上表现出与过去的彻底决裂,而且不断以纪念方式在社会层面塑造使人们对过去的共产主义政权和法西斯政权产生憎恶的集体记忆。显然,这样的集体记忆不免对历史进行了改写,典型的例子就是匈牙利的“恐怖博物馆”。“恐怖博物馆”(terror room)亦称“恐怖屋”,2002年建于布达佩斯秘密警察总部的原址,“它讲述着从1944年到1989年在这个国家发生的暴力、折磨、压迫与独裁事件”①[美]托尼·朱特:《战后欧洲史》(下),林骧华译,新星出版社2010年版,第764页。。博物馆单独设“被亵渎的司法”展厅展示纳吉案件的审判,以“双重占领”展厅展示德国法西斯和苏联共产主义政权对匈牙利的先后占领,并对二者不作任何区别。而整个博物馆除了3个展示匈牙利法西斯政权残害犹太人的罪行的展厅,“多数空间全被用于分门别类地带有根本偏见而详尽地展示共产主义政权所犯下的种种罪行”②[美]托尼·朱特:《战后欧洲史》(下),林骧华译,新星出版社2010年版,第764页。。它直白地向民众尤其是络绎不绝来此参观的中小学生传达着“共产主义等于法西斯主义”的信息。这样的纪念几乎改写了苏联红军1945年击退德国占领军解放匈牙利以及匈牙利共产党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
此外,匈牙利对法西斯罪行及其受害者也有单独的纪念。2001年,匈牙利政府为二战中受害的匈牙利犹太人设立了“大屠杀纪念日”。2004年,麦杰希总理为“大屠杀死难者纪念馆”揭幕,但这座纪念馆只有举行纪念活动时人们才聚集于此,他们更喜欢去“恐怖博物馆”。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4月,欧尔班政府决定在自由广场建“德国占领纪念碑”,纪念碑铜像展示了德意志帝国国徽上的雄鹰袭击天使长加百列的情景,象征无辜的匈牙利被纳粹占领。政府此举企图洗脱匈牙利作为二战仆从国其本国法西斯政权对犹太人折磨与屠杀的国家责任③当时匈牙利的法西斯执政者霍尔蒂被希特勒称为“好学生”,见金雁《从东欧到“新欧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0页。而匈牙利本国法西斯政权的侵略与屠杀见[匈]温盖尔·马加什·萨博尔奇《匈牙利史》,阚思静、龚坤余、李洪臣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8-342页。“反革命匈牙利的一部分人确实是纳粹德国当之无愧的门生。”(342页),与上述新宪法将1944年直至1990年视为“失去民族自决权之日”的意思一致。为此,5月24日,国内民众与反对派举行声势浩大的抗议示威,德国、以色列和美国也表示批评。即便如此,7月20日凌晨,纪念碑仍然在夜幕中落成。④参见刘思嶽:《“德国占领纪念碑”落成》,《新导报》2014年7月23日,第F2版。
综上所述,匈牙利体制变革后逐渐使转型正义走上了一条与过去决裂的道路,转型正义的形式不断完善,而内容则带有矫枉过正色彩,以致对历史正义的追求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历史和正义。如托尼·朱特所言:“在所有类似的情况下,要追溯过去,依靠的是‘历史’,而不是‘回忆’本身。”⑤[美]托尼·朱特:《战后欧洲史(下)》,林骧华译,新星出版社2010年版,第766页。匈牙利对共产主义政权和法西斯政权不堪的集体记忆既是官方采取相应举措导致的,又或多或少掺杂了民间的认同。故此,这一阶段的转型正义错综复杂又距今较近,难以精确预测其以后的影响和未来趋势,但可以肯定的是,受到国内和国际环境的约束,匈牙利的转型正义不会离民主、法治太远。而匈牙利转型正义从与过去妥协到与过去决裂整个历史进程的原因是需要在此深入探讨的。
四、从妥协到决裂转型的原因
匈牙利转型正义从与过去妥协,走向与过去决裂的道路,既有转型正义发展的共性因素,又有匈牙利自己的特殊性。根据匈牙利史实,结合转型正义的相关理论,我们认为匈牙利转型正义历程复杂的国际国内原因主要可从政治、社会条件及历史三方面来进一步分析。
首先,国际政治力量对比与当局的政治理性是匈牙利转型正义的主导因素。转型正义涉及政治与法律的张力,政治现实主义者认为转型正义受限于政治转型,法治理想主义者则认为是法治理念或正义理想影响了政治转型,而泰特尔认为,政治和法律二者在转型期交互影响,探讨转型正义问题首先不能脱离其背景。⑥参见张志銘:《法的文化研究——以转型正义为例》,《植根杂志》(台湾)2012年第28卷第1期,第2-4页。就匈牙利而言,其与过去妥协的转型正义是以美苏争霸的世界格局及随后十年的后冷战时代为背景的,妥协程度也与苏联力量强弱成正比;而匈牙利与过去决裂的转型正义则是以新世纪的经济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为背景的,匈牙利与过去划清界限、清算各个旧政权罪行的种种举措,都有欧盟入盟标准、欧洲人权法院的支持。匈牙利作为处于西方与东方缓冲区的中东欧小国,其发展对国外资源有着必然的依赖,也正是由于国际组织的援助与约束才会使其成为“史上耗时最少的”⑦夏海斌:《中东欧国家转型的外部约束研究:以波兰、捷克、匈牙利为例》,华东师范大学,2010年。转型国家之一。因此,其转型正义问题即使在主权范围内解决仍然对国际政治力量对比尤为敏感。
而考量国际政治力量对比,进而采取相应转型正义举措始终源自当局的政治理性。这种政治理性与其说是当时的权宜,不如说是政治领导对国家后续生存与发展的决策选择,其思想源自霍布斯的《利维坦》。大卫·戴岑豪斯第一个将霍布斯理论用于分析转型正义问题,他认为利维坦理论所要解决的是从自然状态或者接近自然状态的动荡不安局势向维护个体生存之公民社会转变的问题,这也正是一国转型正义所面临的问题。①参见David Dyzenhaus,Leviathan as a theory of transitional justice,Transitional justice,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11,p186-187.(《利维坦作为转型正义的一个理论》,《转型正义》)霍布斯从自然状态推出建构利维坦的一个必要的自然法依据就是,“在报复中,也就是在以怨报怨的过程中,人们所应当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大,而是将来的益处多”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6-117页。。他一方面强调重新建国时对过去的宽恕,一方面强调将来不得侵犯他人。这对匈牙利体制转型中党内平反、圆桌谈判和温和的清洗法等转型正义实践已有所关照。而匈牙利转型正义向与过去决裂的转变也是出于当局的政治理性。霍布斯的后继者施密特曾言,政治本身在于分清敌我,而匈牙利国家作为政治统一体,其存在需要敌我的划分。“只要国家是一个政治统一体,这种对国内和平的要求便迫使它处于尚要决定国内敌人的关键处境。”③[德]施密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匈牙利体制转型后的政治敌人不再是破坏体制的“阶级敌人”,受国际政治力量的影响,曾经的共产主义以及法西斯主义政权残留十分容易地被抽象为国内敌人,甚至这对东方和西方的国外政治敌人更有所指(如俄罗斯与欧盟)④匈牙利学者就本国转型对俄罗斯与欧盟的意见参见黄立茀、刘凡《匈牙利学者对1956年事件和1989年剧变的再认识》,中国世界研究网http://iwh.cass.cn/news/432480.htm.。这是政治分清敌我以维持其自身存在的理性在匈牙利转型正义实践中的体现。
其次,各阶段实现转型正义具体社会条件的发展是匈牙利转型正义的必然因素。在政治以外,转型正义还涉及实现正义的永恒需要与变化的实现条件之间的张力,这表现为现实社会中“在需要真相、寻求正义和渴望和平的三种要求之间存在着相互拉扯的现象”⑤[英]安德鲁·格瑞比:《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刘成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自1956年事件后直至匈牙利体制正式转型,“渴望和平”占了上风;而在匈牙利转型进程中的转型正义阶段,和平、真相与正义三者试图达成妥协;待到匈牙利体制转型后,民众对真相和正义的诉求不断高涨,甚至对曾经亲历的“共产主义专制”更为厌恶。这离不开实现转型正义具体社会条件的发展:第一,转型中可以被追责的个体随时间的推移而减少,而与过去无瓜葛的新一代执政者的上台使与过去决裂的立法和审判成为可能。例如右派新政府对审判前社工党高官比斯库更无顾忌,而且由于比斯库是当时在世的最后一位镇压1956年事件的高官,这样的追责不至于造成整个社会的动荡。第二,转型中经济体制的变革使得社会相对自由,而受害者的呼声可以得到关注与支持,也使得被追责者有给予赔偿的经济基础。这集中体现在体制变革中出现的“历史公证委员会”和当时国家颁布的《赔偿法》。第三,转型中法治文化的成熟使得公民能够理性看待旧政权的恶,也使得国家能够作为责任主体面对自己的责任。不得不承认,匈牙利虽然经过十几年时间完成体制转型,被称为“史上耗时最短”的转型国家之一,但其法治文化尚未发展成熟。加之匈牙利融入经济全球化后不久即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呼求铁腕、排外反犹的民粹主义开始抬头,这对转型正义后期的矫枉过正和偏离历史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有人认为“历史的伤疤过快愈合是不好的”⑥[法]亚历山德拉·莱涅尔-拉瓦斯汀:《欧洲精神》,范炜炜、戴巧、翁珊珊、吴幼梅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274页。,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最后,“东欧小国”的历史与传统是匈牙利转型正义独特性的内在因素。泰特尔认为,“转型正义在超国家形式与本土形式间交替”⑦Teitel R G.Transitional justice in a new era.Fordham Int'l LJ,2002,26:893-894.是新时代转型正义的特征之一,实际上,这体现了一直存在的在西方人权观与地方性传统间实现转型正义的张力。从与过去妥协到还原真相并矫正不义行为,体现了西方人权观的要求。而匈牙利独特的“东欧小国”历史与欧陆传统则是匈牙利转型正义具体表现形式和对大趋势有所偏离的内在因素。这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匈牙利二战期间被德国占领,而二战结束后,亲苏的共产党政权以“阶级斗争”覆盖了前法西斯政权的罪行,不仅没有对反犹的罪行进行彻底清算,而且也开始了排除异己的“恐怖统治”。1989年后,甩掉历史包袱的匈牙利犹如“一个考古挖掘现场的堆积面,每个层面的遗物都有”⑧金雁:《从东欧到“新欧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5页。,故此,后一阶段的转型正义明显体现出“新账旧账一起算”的特点。第二,匈牙利虽然在冷战时期被划为“东欧”范围,但一直以来其政治与法律文化都具有浓厚的欧陆传统,①参见Varga,Csaba.Transition to rule of law:on the democratic transformation in Hungary.Project on Comparative Legal Cultures of the Faculty of Law of Loránd Eötvös University and of the Institute for Legal Studies of the Hungarian Academy of Sciences,1995.p.12.(《法治转型:论匈牙利民主变革》,罗兰大学法学院和匈牙利法学研究会的法律文化比较)而其后来的一党制以及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是苏联强加的。“这一意识形态并不是确立国家身份认同的基础……当这些国家的共产党放弃它们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无可争议的统治权时,这些国家就把它们自己从‘人民共和国’重新界定为‘共和国’,并且把民族主义而非意识形态重新确立为国家认同的基础。”②[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的民主化浪潮》,欧阳景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2页。因此,与“共产主义专制”的决裂也是匈牙利民族主义复兴的结果。第三,匈牙利转型正义与过去“决裂”的方式体现了其“东欧小国”历史所孕育的“恐惧症”的回归。匈牙利自一战后从奥匈帝国独立开始直至二战结束,常处于部分或全部版图划归他国的危险中,匈牙利人也因此常处于一种集体恐惧中。这种“东欧小国的苦难”造成了匈牙利大众在恐惧与冷漠中明哲保身、缺乏责任感的国民性格。1956年转型开始,匈牙利试图脱离这种恐惧而未成功;1989年体制转型,匈牙利几乎挣脱了这种恐惧;而到21世纪,这种“恐惧症”又分明体现在匈牙利有关转型正义的立法、司法和纪念标志中,“国家与社会通过一种缄默协议,竭尽全力‘将责任推到少数政治家或刽子手身上来回避他们自己的责任’”③[法]亚历山德拉·莱涅尔-拉瓦斯汀:《欧洲精神》,范炜炜、戴巧、翁珊珊、吴幼梅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259页。。当然,至今匈牙利也不乏有识之士因此而为国家担忧。
五、结语
历史的发展往往是多因多果的,匈牙利从妥协到决裂的转型正义历经短短25年,进程尤为曲折,原因也极为复杂。这其中政治理性、社会条件是转型正义发展的普遍要素,而匈牙利受到的国际政治力量对比和民族传统的影响则是其特有的要素。而特殊与普遍往往又是相对的,匈牙利在世界范围内独特,在某一区域内(如中东欧)又有着典型性。作为也曾诞生于社会主义革命,也曾采取“一边倒”外交政策的新中国,我国的某些转型经历与匈牙利发生的一些事件有着惊人的相似。因此,匈牙利的转型正义发展及其原因值得我们深入考察,进而有益于我们认真思考:如何植根于本土传统,并在当代国际政治力量对比影响的背景下使中国转型正义符合发展的大趋势。
(责任编辑:周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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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5]05-0073-08
2015-03-12
崔鹤(1987—),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