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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的分析和探讨

2015-04-01王艳

关键词:比较研究建设工程

王艳

摘要:本文对建设工程主要评标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分别从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特点、适用范围和应用注意事项几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为不同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评标方法选择及应用提供依据;同时指出了我国工程评标方法的发展方向及选择评标方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主要包括:合理选定评标方法、合理界定成本价、科学设置评价因素及其权值、评标方法要动静结合等。

关键词:建设工程  评标方法  比较研究

0 引言

评标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核心和关键部分,为了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投标市场,使招标工作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选择科学恰当的投标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选择恰当的评标方法,才能做到对各个投标企业间的实力进行综合的比对,从中挑选出最符合招标方要求的企业,尽可能的满足双方的利益诉求。

影响评标的因素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工期进度、企业信誉等四个方面。针对我国建筑市场上应用比较广泛的三种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进行比较研究,选出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方法。为实现建筑市场工程评标方法的规范化、统一化创建有利的市场环境。

1 工程评标方法

评标工作是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目前,我国项目招投标的传统评标方法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价值工程法、两阶段评议法等。

1.1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普遍采用的评标做法,也是国际上的项目工程招标的普遍做法,这一做法有利于节约政府资金,有利于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也有利于公平、公正竞争秩序的形成。最低评标价法即在所有符合招标文件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1]。最低投标价法能够实现提高经济效益的招标目的,并进一步促进制度透明,使围标、串标失去了意义,体现了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原则。

1.2 综合评分法 不同于最低评标价法是以报价的高低来判定中标人,综合评分法是要在满足所有的招标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对招标方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审,评定分数,最后选择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1.3 性价比法 性价比法也是评标工作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与综合评分法类似,是指首先要将对所有投标方的文件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计算出每个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1.4 价值工程法 价值工程(VE)又称价值分析(VA),它是一门相当成熟、行之有效的技术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价值工程的原理可为建设单位挑选具有较高质量信誉的、总成本费用又较低的施工队伍。

1.5 两阶段评议法 所谓两阶段评议法是指在评标过程中,将施工技术部分和商务(费用)部分,即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分成两个阶段,先进行技术标评审,只有技术标按评标办法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商务标的评审,最后通过商务标的比较来确定推荐中标单位的一种评标方法。

2 建设工程主要评标方法比较

本文主要研究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通过对其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注意事项的比较分析,来了解三种方法各自的优缺点,从而方便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

2.1 最低评标价法

2.1.1 最低评标价法的特点。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点是:①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②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市场竞争力;③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减少工程腐败现象。缺点是承包商报低价,可能会降低工作质量,同时寄希望在索赔中得到补偿,容易在工程后期产生纠纷。

2.1.2 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最低评标价法操作简单方便,适用于工艺成熟,总造价不高,技术评判标准比较直观的设备类物品,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充分发挥了价格的杠杆作用,利用价格配置资源。对于投标文件评标专家组只要审核其是否能够达到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质量是否能够保证,售后服务是否符合文件的要求,筛选出合格的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均能满足上述条件,那么评标专家只需要从中选出报价最低的即可。最低评标价法评标过程简单,评审因素可以全部客观量化,基本上没有人为操作空间,可以实现评标的公开、透明。

2.2 综合评分法

2.2.1 综合评分法的特点。综合评分法的优点是:①评价投标优劣时不仅仅要考虑投标价格,而是引入价值的概念,使得评价指标结果更为科学和量化。②评价指标专家分为了技术组和经济组两组,使得他们更能发挥所长。③有效防止不正当行为。当然综合评分法也有着缺陷和不足,其不足之处表现为:①评价指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评价指标因素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权值的确定也比较复杂,因此很难做到真正的科学合理。②评价指标专家不适应。为了防止腐败和不正当招投标行为的发生,评价指标专家组的成员并不是固定的,而是从经济和技术领域临时抽调专业人才组成的,这就使得他们很难在短时间内熟悉和掌握被评项目资料,从而使得评价因素及其权值的选择有着不科学性。③赋予了评委较大的权力,由于评委的业务水平不尽相同,如果对评委没有有效的约束,就有可能出现评“人情”标[2]。

2.2.2 综合评分法的适用范围。综合评分法的适用范围很广。对于工程或需要在现场集成和安装的成套设备,不但竞争性投标报价是评审的主要方面,设备材料的性能指标、安装及施工的工艺方法、技术组织措施、质量保障措施、工期保障措施、售后服务计划、优惠承诺、投标人业绩信誉等都是必须评审的方面,这就比较适合采用综合评分法。endprint

2.3 性价比法

2.3.1 性价比法的特点。性价比法与综合评分法类似,这就意味着综合评分法所拥有的优势,性价比法也有着相似的优点,综合评分法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界定的缺点也在性价比法中存在着,性价比法的特色在于它充分考虑了使用价值,体现了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原则,而综合评分法则更看重价值。

2.3.2 性价比法的适用范围。性价比法使用范围广泛,可以说适用于任何类型的招标项目,特别是在设备类招标中的应用更为普遍。现阶段性价比法在我国招标领域中的运用还不够成熟,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只要充分完善对投标标的物性能的考评方法,对如何得出性能价格比的结果在技术方法上再进行改进,性价比评标法将是一个比较科学的评标方法[3]。

2.4 比较分析结果 经过比较我们发现,任何一种评标方法都不是那么完美的,都有着缺陷和局限性,评标方法不同所产生的结果是不同的,既然没有最完美的评标方法,我们只能选择最合适的评标方法。评标方法的选择直接关系着招标工作的开展。在进行招标时,招标人要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的大小、技术特点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的选择和确定评价方法。

2.4.1 合理选定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的商品和通用服务项目。这些项目一般采购金额相对较少,品种单一,技术工艺成熟,评委首先要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只需要比较投标方的技术和商务部分是否合格即可,至于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是否优劣则不需要评委专家审核评议。综合评分法适用于一般具有专用技术、技术性能比较复杂、用户单位对供应商的实力和服务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或者多品种、多规格货物混合采购的综合项目。评委不仅要对投标文件的合格与否作出评价,而且需要对投标方的各项评标因素做出优劣评定。性价比法适用于具有特殊技术,对售后服务有较高和特殊要求的项目。

2.4.2 认真确定报价方式。最低评标价法要求投标人对某种产品只允许有一种投标方案和报价,不允许有选择报价,招标文件要明确写清楚数量、技术规格、交货期等要求,让投标人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报价,便于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报价进行比较和评审。

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要求投标人可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便于评委会从中选优。

2.4.3 合理界定成本价。相对于最低评价法,最重要的便是要科学的界定成本价。成本价的界定的是否合适直接影响着招投标双方的利益,若成本价界定过高,则会影响招标人的利益,反之,成本价界定过低则会使投标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使成本价更加的趋于合理,需要招标人组织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市场信息,科学预测原材料的变化趋势,并将这些信息适时提供给有关单位和评标委员会,使评委会成员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掌握市场平均成本,据此进一步分析、评审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最终评审出“合理的”最低价中标候选人。

2.4.4 科学设置评价因素及其权值。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渐深入,政府采购的内容已极大丰富,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也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周期长、价格高、质量差这三个问题已成为制约政府采购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由于政府采购项目不同,政府采购的评价因素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招标方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根据项目的特点来确定评价因素,而不能将同一套评价因素运用于所有的项目中。一般而言,评价因素可以分为九类:财务风险、招标文件理解、投标文件完整性、项目位置、投标人资质、投标人经验及声誉、投标人实施项目能力、替代方案以及投标人组织机构。招标方要建设公开透明的招标平台,吸取国内外成功招标的案例,结合项目的特点,深入探讨确定评标因素及权值的科学方法,使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更加完善。

2.4.5 评标方法要动静结合。不变的评标方法难于满足千差万别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把握评标方法的动静结合。任何一种评标方法的实施都先要经过职能部门和专家严肃的论证,不断的修订,之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可以说评标方法蕴含着着法律的严肃性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色彩,因此是不允许随便变动的。不仅如此,评标方法一旦批准实施,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不变的,而不是仅仅使用一次的。由于各个项目的规模、功能、结构形式各不相同,用一个固定的评标方法去评议千差万别的工程项目是不科学的。因此,必须把握好评标方法的动静结合[4]。

3 结论

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核心,只有加快修订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努力解决目前制度上存在的监管不协调、责任不明确、分工不细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建设合理的评标方法模型,用数据说话,公平、公正的综合分析各个投标企业的实力,防止因法律和程序上存在的漏洞导致决策错误。招标人要面对纷繁复杂的建筑市场和众多的投标人,必须采用客观科学的评标方法,才能在建设工程实施之初占得先机。

参考文献:

[1]王建杭.浅谈招标投标中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06(1):9-10.

[2]宋国贵,陈艳.评标方法和标准之比较[J].中国招标,2008(1):24-27.

[3]邓阿孜.正确行使评标委员会的自由栽量权规范评标工作[J].贵州水力发电,2006(2):61-63.

[4]刘晓君.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践的现状调查与分析[J].建筑经济,1998(5):22-2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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