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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教育的公共性而教

2015-03-31张茂聪

湖北教育·教育教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公立学校公众社区

张茂聪

学校是社区中的正式组织,也是重要的社区资源,同时,学校作为一个公众资助机构,必然要与社区之间发展合理的、建设性的关系。然而多数学校仍基于保护学校内部资源与环境的考虑,不愿向社区成员全面开放资源与设备。实践证明,没有社区公民的参与,学校将无法适应变化或对课程进行必要的改进。因为,教育不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家长、社区和社会的责任。

教育的公共性,决定了公立学校立足于公共领域,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公立学校既不属于国家行政组织也不属于商品市场,其正常运作既不是依据权力运行的原则,也不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公立学校必须对所有公众开放而不能带有歧视性和排他性,其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而不是局限于某个特定的阶层或群体。应当允许公众使用学校的建筑和设施,因此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将学校的教育设施对所有组织、团体及个人开放可以有效地彰显公立学校公众性的特性。

陈独秀曾在《新教育是什么》一文中认为,新教育对于一切学校的观念,都是为社会设立的,不是仅仅为一部分学生设立的。自大学以至幼稚园,凡属图书馆、实验场、博物院,都应该公开,是社会上人人都能够享用,必如此才能够将那个教育与社会打成一片,必如此才能够使社会就是一个大的学校,学校就是一个小的社会,必如此才能够造就社会化的学校,学校化的社会。现在各学校门首大书特书的“学校重地闲人免进”,明明白白的是要把学校与社会截为两段。学校自传统的封闭系统发展至今,已逐渐转型为社区学校的开放系统。杜威认为“每个社会的进步都会被一些无关紧要的、过时的观念或事物所阻碍,学校的任务便在于排除环境所提供的不合时宜的东西,并尽可能控制其在社会环境中的影响,通过选择使用环境中的有益因素来强化积极的进步力量。随着社会开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学校应当逐渐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并不是要传递或保存全部的社会成就,重点在于继承并保留对创造美好未来有益的社会成分,学校是社会完成此目的的重要机构。

公立学校的精神气质客观地存在于学校成员的观念和行动中,也存在于各种隐性的规则中,同时这种精神气质规定着学校成员的行为方式、价值取向,决定了学校领域中的具体价值评价。然而现代性使深层的价值秩序发生了位移,从哲学上讲,是感性价值压倒理念(精神价值),工具价值压倒实质的生命价值;从社会伦理学上讲,则是商人和企业家的职业价值、实业家成功的实用价值被推为普遍有效的德性价值;从文化秩序上看,是群众的评价压倒贵族精英的评价。这种价值秩序的变化,不仅仅改变了实际公立学校的生存样式,更是改变了公立学校生存的标尺。

教育是一种社会化过程,学校对社区发展方案的拟订与推行能够发挥重要功能。它经历了:人们视学校为一特殊教育机构,将其隔绝于其他社会机构之外——认为学校乃社区之雏形、社会之模型——到今天人们视学校为社区生活的中心,两者之间彼此协调互动。如,为配合社区发展可编订或补充适当教材,透过适当的教法将学生培养成为社区良好公民;还可经由特别课程安排培养学生参与社区发展的意愿和能力;此外,学校教师也可为社区提供学术知能服务、美化社区指导等支援性工作,协助居民了解并进行社区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公众可以了解教育的目的、价值、状况、需求,而教育机构也可以藉此掌握社区公众的状况、需求并提供真实的教育服务情况。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双向交流的机制,社区与学校之间可以相互沟通。其目的是培养公众的一种意识,使他们切实感到教育在民主社会中的重要性,对学校的作用充满信心,提供充分支持以维持其高效运作并在家长的积极参与中完善合伙的概念。

有调查显示,北京地区中小学67.7%的学校在近五年同自己所在的社区居民进行过共同活动,13.4%的学校从来没有这样的活动。观察现实中各个国家的制度化学校,与外部公众有计划的交流和沟通的活动有的很充分,大多数学校与社区交流的范围是十分有限的,甚至是不存在的。这种局限性的表现是:社区沟通活动只局限于家长、与学校有关系的少数组织,因而学校获得的支持也是非常有限的。改变这种现状的途径之一是学校组织与社区建立建设性的关系。

2004年,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认识到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权限正在无限扩张,这种扩张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能力和行为,使得责任主体由多元化逐步向单一化转变,社区和家庭逐步失却了自身的权责意识。学校和教育部门成了“无限责任者”。 由此,区教育局结合海曙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学校教育实际,选择了广济中心小学实验校区和达敏学校两个学校进行试点“教育议事会制”,分别代表普通和特殊学生教育类型。试点的宗旨在于体现“把学校还给社会和家庭”的办学理念,号召社会各界关注学校的发展建设;同时为促进学校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通过决策保障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来促进学校科学决策能力和灵活办学水平的提高。“教育议事会制”能够促进学生、教师和学校三方的充分发展,有效落实学校的教育理念或办学理念,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民主、开放的办学理念,探索建构了一种利益共享、责任同担的新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是一种指向教育和谐的微观教育制度。

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所有年龄阶段的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均享有使用学校教育设施的权利。之所以允许社会公众享有学校教育设施,一方面因为社会公众付出的教育税应当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反馈性服务,另一方面源于学校本身的公共服务特性。以学校教室、餐厅、体育馆等场所为例,社区内居民可以在空闲时段根据需求来使用这些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其他活动;学校餐厅可以用来举办宴会;体育馆可以通过向各类组织、团体开放来举办运动会、展览会、宣传会等;礼堂则既可以用于开展论坛、宣讲会等学术活动,也可以用于戏剧表演等娱乐性活动;工业实验园区可以秉承物尽其用的原则用于各类维修工作,一方面充分发挥场所和设备的功能,另一方面避免昂贵设备未投入使用即损耗;学校图书馆(教学资料中心)的图书资源通过对外开放来方便公众查找各类信息或满足学习兴趣,促进终身学习理念的落实;家政制作教室,可以帮助有兴趣的公民学习缝纫、烹调、腌制咸菜、室内装饰等;实验室的开放能够帮助具有科学爱好的公民培养实验探索的兴趣,例如园艺爱好者,可以利用学校实验室测试土壤的酸碱度等;音乐和舞蹈教室更能够帮助社区居民或企业成员根据需要进行排练。所有这一切,势必会促进教育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社区组织或社区公众使用学校设施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区关系。当然,需要制订有关社区借用学校设施的详细规章制度,学校应该预先详细考虑社区可能提出的请求,并把所有的请求都涵盖于书面的规章制度中。通过加大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加强公众对学校设施开放程度的了解与认识,这样能够有效预防和规避使用过程中的摩擦,保证所有群体都能够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之所以要制订详细的使用制度是出于对设施借用问题的科学预判,只有在规章制度的确认范围内学校才能够有效地保证公正的解释权。如果规章制度不能公平地适用于所有请求,人们就会对学校产生不好的印象,认为学校是根据对象的身份或者其他因素而区别对待的。相反,如果提前制订了这样的规章制度,学校在答复来自外界的使用学校设施的请求时,就会有章可循、进退有据。

责任编辑 刘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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