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2015-03-31刘西涛杨慧子
刘西涛 杨慧子
[摘要]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对黑龙江省来说至关重要。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势头强劲,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与挑战,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将创新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调整农业生产关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突破口,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黑龙江省
[中图分类号]F3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5)01-0091-03
[作者简介]刘西涛(1978-),男,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行政与公共管理;杨慧子(1990-),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编号:13YJC790147)、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编号:13YJC630099)、黑龙江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项目(编号:1254G026)、黑龙江省研究生创新项目(编号:YJSCX2014-292)的阶段性成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中央对农业发展高度重视,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繁荣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逐步形成。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重大部署,指明了改造传统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方向。黑龙江省作为中国最大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肩负着全国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和为现代农业发展探路的重任,近年来黑龙江省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零散的农户,集中土地,统一原来分散的作业,不断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以及科技能力,有力地促进了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一、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基于我国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和半自给的家庭农户提出的,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之上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下的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显出发展生机和活力,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
黑龙江作为农业大省,有效培育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两大平原改革试验发展的重要动力,实现了土地规模经营,促进了主导产业优势的发挥,增强了农民提高收入的能力,同时实现了项目区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截至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面积5700多万亩,同比增长12%。2013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9634元,比全国平均水平高738元,连续3年位居全国前十。2013年以来,黑龙江主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如下:
1农机合作社
2013年以来,政府累计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19亿元,帮助建立35个农机合作社,落实1649台套农机具到农民手中。现有农机合作社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动、村组织领办、大户合作、大户独资构成。985万亩土地实现了规模经营,225万亩土地由农民入股,191万亩采用租赁形式,232万亩采用订单形式,337万亩采用代耕形式。
2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3年以来,累计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65亿元,建立了260个专业合作社,集中在水稻、玉米、蔬菜、马铃薯等项目。结合专业合作社“统”的功能,实现标准化生产,减少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利用品牌效应扩大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营销品牌化。
3养殖专业合作社
养殖专业合作社(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两年以上)是由农民自发组织,要求30户以上,参社人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方式入股,发放规模化养殖改扩建项目补助,将资金落实到全体成员。
4产业化龙头企业
紧密结合水稻、玉米、奶牛、肉牛、生猪、蔬菜等主导产业的发展,对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经济效益好、与农民利益联系密切的省级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改扩建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或贷款贴息,每个开发县围绕主导产业扶持1至2个龙头企业。
在改革实践中,黑龙江省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经营主体规范发展。目前全省共培育新型职业农民392万人,成为领办和创办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力量。
二、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但还不是农业强省。黑龙江省坚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革创新作为体系来抓,探索出“专业合作社+农户经营”、“龙头企业+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营”三种组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程度,提升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水平,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降低了农民生产经营的成本,推动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但总体看来,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所占比重仍不高,个体实力不强,农民老龄化、生产兼业化、土地经营零碎化的状况还未得到根本改变,其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较小,经营效益普遍偏低
一般农户经营规模普遍在20~50亩左右,而且地块较为零散,土地经营规模小、成本高、效益低,既不利于标准化生产,也不利于大型农机作业,特别是农机合作社的出现使这个问题愈发凸显。
2农村土地稳定流转难度大
农村土地流转体制尚未完善,土地资源约束限制了农业发展。当前,土地流转平台尚未普遍确立,土地流转程序及监管机制尚不完善,而老一辈农民仍然把土地作为重要的社会保障之一,对承包的土地有依恋之情,对流转收益无法确定,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方与流入方期望值相差较大,造成农村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困难。endprint
3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难
黑龙江省50%以上的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型农业企业,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申请手续复杂,交易成本高,大量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导致融资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小额信贷等扶持性贷款规模较小,远远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导致其发展缓慢。
4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从黑龙江省农业基础来看,无论是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利还是农业防灾抗灾能力等方面都比较薄弱,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而现代农业建设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便是农业服务体系建设,从目前状况来看,虽然服务主体的数量较多,但服务能力偏弱,没有形成合理的服务布局。
三、黑龙江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创新培育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和优化农村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发展规模经营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目前规模经营已成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着力点,应结合黑龙江省土地和气候状况,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产经营主体,注重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以及对小规模农户的带动作用。
2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引导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形成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尊重农民意愿,不搞行政命令,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加快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设,对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励。
3创新政府扶持方式,充分保障农民权益
黑龙江省应推动涉农贷款、抵押担保等政策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促进专业合作以及股份合作等合作模式的发展,规范农民合作社经营,基于承包权不变的条件,鼓励农民带地入社,带机入社、带资入社、带技入社,保障农民保底收益,让农民享有更多分红。首先,实行项目优先制度。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以增强其示范带动作用;其次,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第三,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断提高主要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
4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适应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特点,为此要加大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突出政策引导,重点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借贷、税费减免、项目资金提供和管理等方面下工夫,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5加大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力度
培养职业农民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环节。目前,农民经营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仍较薄弱,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力度亟须加强,应在建立健全农业职业培训体系的同时,加强对职业农民培训的针对性和创新性,并建立长效的职业农民培育机制,加快培养实用型农业人才,使其成为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投资者、管理层、创办者和领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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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虹)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