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顶法治信仰心刻道德准则
2015-03-31崔桂忠
崔桂忠
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法治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强调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党员干部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既要头顶法治信仰,坚持依法办事,又要心刻道德准则,践行道德自律,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
法治的根基在于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法治的伟力源于人们的真诚信仰。一旦法治成为一种信仰,人们就会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和捍卫法律。没有法治信仰,社会也就不会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一个国家应该推崇什么样的信仰?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还是法治靠得住些”。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必须依靠法治,改革开放、社会稳定也必须依靠法治。法治中国走进现实,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法治是否成为人们的共识,是否成为人们的信仰。
让法治成为每个人的信仰,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才能让依法治国得以真正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对法治要发自内心地信服,理直气壮地敬畏。一方面要强化法治意识,始终坚持把对法律精神的依归、对法律原则的遵从、对法律规定的践行、对法律逻辑的自觉,贯穿于想问题、作决策的全部过程、每个环节,真正把“合不合法”“符不符合程序”这些法言法语当作自己的口头禅和座右铭,使法治精神浸润心田,形成以法为据、以法为尺的思维习惯。另一方面,要带头依法办事,牢固树立不触碰法律红线、不逾越法律底线的观念,依法厘清手中的权力、清晰法律法规、遵循权力赋予的责任,让手中的权力在法治范围内实施,不越位,不错位,不出轨,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作为现代社会基本的制度选择已无可争辩,但是,法律能否真正成为塑造人们内心世界的力量,还要取决于法治文明的发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里,由于法律过于依赖国家强制力所固有的局限性,要实现国家法律对社会有效的控制,法律还需要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配合与协助,其中道德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高尚的道德是做人做官的基本条件,如果连基本的道德底线都把持不住,法律再完善也只能是徒手无力。事实上,道德和法律都是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準的法律。任何社会所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可能只是表层现象,其背后的问题应当是道德问题,即道德自觉、道德修养与道德信仰。道德在促进人类共识、建立信任、形成合作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治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在道德问题面前常常无能为力。例如,面对公交车上是否该让座、老人倒地该不该扶等问题,不能用法律来强行调整,只能用人们内心的道德强制力来予以调整。只有法律与道德密切配合,才能以内外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有序。
治国离不开法治,也同样需要德治。德治与法治的范畴虽然不同,但其功能和作用同样非常重要。两者互为前提,互为支撑,缺一不可,这是不容置疑的。法治是他律,是一种强制的外力,是硬性底线;德治则引导自律,是一种内力的修为,是柔性的约束。自律和他律结合才能相得益彰,产生最佳效果,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走向法治社会,既要靠法律的建设和完善,也要靠社会道德规范的构建。
既要坚持依法治国,还要注重以德治国,这是我们党一贯强调的方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道德既是做人的品格,更是党员干部必须恪守的准则。党员干部要带头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坚持学以立德,崇尚廉以养德,做到知耻进德,追求才以辅德,不断提高道德水准,不断提高精神境界,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