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成教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路径创新
2015-03-31喻军
喻军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实践教学是成人教育本科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全日制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相比具有诸多共性,如旨在锻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对现实法律事务的分析处理能力等。但同时成教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亦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何针对成教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创新其实践教学模式,对于成教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成教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目前,成人法学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整体情况不容乐观,以湖南省某一本院校的成教法学本科教育为例。该校成教法学本科(专升本)学制为2.5年,专业理论课650课时,实践课安排为3周,核算为90课时左右,实践教学的内容为见习与实习、组织形式为自行完成,学校不进行统一安排。由上可见,实践教学存在课时量不足、学校对实践教学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到位,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落实。在全国大多数高校举办的成人法学本科教育中,上述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理念的滞后
成人教育办学理念是对成人教育办学传统、文化底蕴、人文精神的概括和提炼,也是对它们的一种超越和提升[1]。具体而言就是办学者希望将成人教育办成什么样子,要达到什么目标。成教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得大学本科文凭。在成人教育发展的前期和中期,办学者的办学理念主要是完成“补课”任务,即使在职人员和学历层次较低者接受和完成高等教育。但于今而言,则是如何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应用型合格法律人才,甚或彰显本校办学特色的法律人才,而不可囿于受教育者单纯的以获得文凭为目标的表象。否则,无论是实践教学还是理论教学都将因办学理念的错误导向严重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更新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理念,使之符合社会发展和职业需要,同时反映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决定着成人法学教育的准确定位和努力方向。
1.2 认为成教法学本科学历教育即将走向终结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间,总计有7 000 多万人通过成人教育获得了不同层次的学历证书[2],满足了我国当时高等教育资源缺乏、基础教育薄弱条件下国家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在近年的高等教育大发展的背景下,成人教育对全日制本科教育的补充地位受到削弱。原因在于普通高校的大规模扩招使大学教育由精英教育逐步转变为大众化的教育,成人教育的生源大大缩小。同时,以往的低学历层次者大都已经通过成人教育或者其他途径提升了学历层次。现在成人教育的办学领域仅限于业余学历教育。基于上述原因,很多人认为成人学历教育的发展空间已经越来越小,成教学历教育可能面临消亡。这直接影响了成教法学本科办学单位对教育的投入明显不足,尤其在实践教学环节往往产生减少经费投入、弱化师资配备等思想,制约了法学本科实践教育的开展。
1.3 经济效益至上观念的影响
我国成人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主要是普通高校所设立的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在当前各高校以学术研究水平作为高校排名主要依据的评价体制下,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在各高校的地位明显不如其他教学院系,学校对该类校内办学机构不可能予以应有的重视。同时,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在各高校的设置其最终目的是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本质上说是一个营利部门,既然是营利必然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因此,在课程安排、教学模式、教学条件等方面都可能依托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教育资源,很难针对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进行教学,在实践教学方面此点表现更为突出,即很难安排经费和人员为学生搭建实践平台,指导学生开展具有成效的实践教学活动。
2 成教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存在的具体问题
2.1 课程设置不合理
一是课时安排的不合理。以前述某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成教法学本科的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较来看,理论课课时与实践课课时安排明显不合理。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课时明显偏少,且对于成人教育而言,重在培养实践性的法律人才,目的在于提升受教育者的实践操作能力,使之在接受教育后较快适应工作的需要,而不是重在理论知识的灌输。二是实践教学内容设置缺乏针对性。我国法学教育曾经一直被走学术型还是职业型所困扰,学术型一度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指挥棒,但实际情况是要把所有的学生都培养成学术型创新人才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现在职业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成人法学教育旨在培养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型人才,而现在大多数成人本科院校在实践教学内容设置上没有针对学生的培养目标和生源特点进行,结合自身办学特色设置实践课程的更是少之又少。
2.2 组织落实不到位
成教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虽然在教学计划中各办学单位均有体现,而且大多数高校借助自身法学全日制教育的教学条件开展成教教学,但是依然存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实践教学组织松散。成教法学本科的实践教学在组织形式上远不如全日制本科实践教学规范和落实到位,虽然许多高校都安排了诸如模拟法庭、审判观摩等实践教学内容,但在组织实施上往往是由学生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或者干脆不集中安排实践教学,加上有些高校缺少对实践教学的硬性考核要求,对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约束力,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二是实践教学平台搭建、利用不到位。依托于全日制法学教学的实践条件开展成教法学的实践教育活动是对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在具体实施中,针对成教学生的特点在时间安排等方面还缺少研究和实践。而且成教法学学生大多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的就是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因此,在实践平台的搭建方面应该更加灵活,采取的形式也应该更加多样化。
2.3 师资力量薄弱
一方面理论课教师与实践课教师没有相对的区分。虽然大多数高校的理论课教师具有高学历、高职称,有的在理论研究上还颇有建树,完全能够胜任理论课教学工作,但实践能力却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教师较少或者从未参加过法律实践活动,由这部分教师承担理论课教学与实践教学“一肩挑”,是无法胜任对学生实践教学的指导和能力培养的。另一方面实践课教师的配备欠科学。一般而言实践教学教师应包括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以校外指导教师为主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实践中,校内指导教师仅仅起到了带队的作用,对学生的实践环节缺少监督和检查,校外指导教师只对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缺少与校内指导教师沟通和交流,二者在联合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方面的合作意识不强,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3 提升成教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实效的创新性路径
3.1 明确实践教学目标,科学设置实践教学内容
成教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是整个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之一,直接决定了成教法学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准确定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着力培养与市场对接、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的服务型法律人才是成教法学教育的目标。实践教学是围绕在成教法学教育目标项下的子目标,即通过实践教学达到理论知识融通、理论与实践融合,达到巩固理论知识,提升运用理论处理实际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缩短服务市场的适应性期的目的。准确定位成教法学本科教学实践的目标,对于积极探索法学实践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根据成教法学教学的特点科学设置实践教学内容。由于成教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学历教育,与全日制本科教育相比较,具有诸多共性,如课程教学体系基本相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均是必修内容等,因此,不少高校存在着照搬全日制学生课程(实践教学课程)设置的现象,没有根据成教学生的生源特点和工作、就业需要进行实践课程的设置。徐显明教授曾指出,法学教育已经进入到多元化时代。每个层次的法学教育都应有自己的特色,没有特色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在办学定位上应以特色为本[3]。成教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特色应立足于两个方面:一是成教教育本身的特色,重点在于根据成教学生的工作实际需要和就业意向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如有的学生在工商部门工作,则应安排其熟悉和操作与经济法、商法等与工商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实务为实践教学的内容等。二是根据各高校自身的法学教育优势和特色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如有的普通高校依托其自身办学特色开办了相应成教特色法学课程,在实践教学内容设置上就可以此为实践教学内容,加强成教法学人才的特色培养。
3.2 合理安排实践教学计划,强化实践教学地位
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是法学教学的两大组成部分,对培养成教法学人才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教学的独立安排是培养法学适应性人才的必备条件,与理论课堂上运用案例教学、讨论教学、问题教学不同,实践教学与社会实际密切联系,能够让学生直接感知社会现实,积极参与其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教师的指导下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因为“标准教科书不是讨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状态,而往往讨论的是应然的、超越现实的、理想化的架构方式”,而“学生一代代面临不同的问题,国家的制度、司法实践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不会限定在教科书的范围内”[4]。法学实践教学所承担的任务是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学生在具备基本理论知识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这也是法学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因此,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设置独立的实践教学必修课,是提高实践教学地位和有效开展实践教学的前提。同时,针对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在实践教学课时量的安排上应侧重对实践课时的考虑,即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的比重应该相当,或者至少占总课时的1/3 以上,以适应缩短成教法学本科学生对实际工作和就业的熟悉期的需要,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以“熟练工”的心态和能力投入工作。
3.3 拓宽实践教学渠道,创新实践教学组织实施
成教法学本科学生的生源构成(较多为在职人员)和学习的时段性(业余时间学习)要求其实践教学形式更具灵活性。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限于法院、检察院、律师所等法律职业机构,而是遍及各行各业,凡是需要法律治理的地方,就需要法律人[5]。与全日制本科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目标考研、司法考试和就业不同,成教学生中虽有部分学生有司法考试的需要,也有少数在本科毕业后有继续深造的愿望,但更多的则是基于现实工作的需要。因此,成教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计划的落实取决于实践教学形式的多样化和实践平台的搭建和有效利用。在组织形式上,校内实践教学课应充分利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既有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咨询室等平台,以教师主导下的集中教学和训练为主,目的在于使学生了解法律职业的工作流程和基本操作常识,为校外实践教学准备条件;在校外实践教学课方面,除了利用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实践教学平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以外,根据成教法学本科学生工作单位的法律需求,进一步拓宽实践渠道,在教师的指导下以自主完成或者自我组合完成实践教学为主。这样有利于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充分挖掘实践教学资源,使实践教学的真正落实成为可能。
3.4 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合力提升学生实践工作能力
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质量是实践教学目标实现的人才保障。作为教师的法律人应该明确,法律具有极强的工具性价值,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法律的应用。在实践教学的师资配备上,教师首先应该是具备较强法律思维能力、法学知识扎实、谙熟实务操作的法律人,因为“一个法律人只懂法律,不懂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机理,犹如一个医生只知病症,不明病理那样”。用美国律师布郎的话来说,“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6]具体而言,校内实践教学教师应该是具有法律执业资格,并长期不间断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建立一支既有牢固的法学理论知识,又有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和经验的校内专职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对于保证实践教学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校外实践教师则应根据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予以配备,重点考虑其实际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工作经验积累,因为其与学生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师徒关系”,直接指导学生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校内指导教师与校外指导教师应该进行相对的分工与合作,共同致力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3.5 完善实践教学监督管理,科学评价实践教学效果
好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能使教师总结教学经验、检测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也能使学生在得到锻炼的同时,修正错误、提高法学专业素质,从而使得法学实践教学真正起到和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发挥“合力”,维持法学教学体系动态向更高层次发展的作用[7]。实践教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评价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教师指导水平的提高,因此,仅仅在实践教学结束后再进行教学评价是远远不够的,应将评价贯穿于整个实践教学之中,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教学工作得失。这就需要在实践教学开始前对相关理论知识进行领会,以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对实践教学内容的准备情况等;教学过程中,准确判断学生对实务的认知和操作技能,及时引导,以顺利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并检查督促撰写实践教学日志,以考核其在实践教学中的具体工作和学习的收获,把握其能力发展和提高的轨迹;实践教学结束后,及时总结,通过撰写实践总结、论文、专题报告,全面考核学生实践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在对实践教学评价全程化的前提下,科学评价实践教学效果是评价的核心内容。成教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原则、发展原则和和定性定量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对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学习态度、工作内容、工作量及取得的成绩进行客观评价,在终身教育的理念指导下评价学生的既有能力和发展潜力。科学评价实践教学效果,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提高亦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使教师更好地了解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在课堂教学内容和方法上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更好地把握成教本科法学实践教学规律和特点,为今后的实践教学指导积累经验。
另外,在加强实践教学师资培训、搭建校内外实践平台等方面,应克服经济效益至上的狭隘观念和短视行为,加大经费投入,为实践教学的圆满完成提供财力支持和保障。
[1]吴振球.论成人教育的办学理念与实践[J].中国成人教育,2005(6):18-19.
[2]刘春.浅探成人教育的改革——以成人法学教育为例[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5):3-5.
[3]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J].中国大学教学,2009(12):4-6.
[4]冯象.漫谈法学教育——在熊中为熊在鸟中为鸟[J].法制资讯,2009(12):54-57.
[5]张文显.贯彻十七大精神,发展改革中国法学教育[J].中国大学教学,2008(2):10-17.
[6]埃德加·博登海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匡旭峰,汪磊,盛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8(7):147-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