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卓越法律人才《侵权责任法》课程教学改革

2015-03-31

大学教育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责任法讲授

□ 蔡 唱

一、卓越法律人才《侵权责任法》课程教学改革面临问题

侵权责任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以及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卓越人才计划中,《侵权责任法》是湖南大学法学本科生专业核心课。笔者在承担《侵权责任法》教学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影响到教学效果。

(一)教学目标不明确

教学目标的确定直接影响到讲授什么内容和如何讲授。《侵权责任法》的教学中同样存在我国法律教育中根本问题,即培养目标不清晰。有人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应以法律应用为目标,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对法学教育方向进行调整[1];有观点认为我国法律教育应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2];也有人认为现实的目标应该是培养德才兼备的准法律人,应该具备相应的核心法律知识、核心法律技能以及核心法律价值观[3]。前面两个观点实际上是关于“通识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对立之争。还有一类观点是认为,法学本科教育,既不是单纯的“通识教育”,也不是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而应当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基础性教育”[4]。

以上观点在《侵权责任法》教学中的体现就是,我们在教育过程中应该单纯培养应用型人才,应对学生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还是应该单纯培养通识型人才,并不仅仅以司法考试为目标,也不仅以解决具体的案件为目标。或者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和通识型人才的结合。教学目标的不同,影响了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选择,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容易出现偏差。

(二)教学内容选择困难

与一般的法学本科学生相比,卓越法律人才教学内容的选择是一个棘手问题。首先是法学教材的深度问题。已有的单独的侵权责任法教材,在理论上的讨论比较多,多针对研究生阶段的学生。而一般的民法教材中,都有侵权责任法部分,但这样的内容相对简单,不够具体。另外,大多数的教材,都是以系统讲授侵权责任法的规则体系为模式,缺少最新的案件分析、规则适用等内容。这样单一的教材就不足以帮助学生全面掌握侵权责任法体系和对相关技能的培养。

其次,学生去向不同,这往往会对侵权责任教学内容有不同要求。如有部分学生有出国意向。如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班,为了帮助他们适应高一阶段的学习,在课程内容上选择上与其他本科班学生有不同要求,需要在学习过程中增加比较侵权责任法等内容。通过对学生出国国别意向调查,绝大多数学生留学目的国为英国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学习过程中还需要帮助学生更好掌握侵权责任法的专业英语知识。然而与其他的法学学生一样,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班的侵权责任法的学时只有32课时。这就产生一个矛盾,即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既让学生扎实地学好国内侵权责任法,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的留学基础要求。

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让学生既掌握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知识,又学习到实践中解决案件的技能,既兼顾我国侵权责任法又让学生从宏观把握其他法系侵权责任法,每一堂课的教学内容都需要精准确定。教师如果在课前作周密详细的教学计划,就容易导致课程结束后,没有达到既定的教学目标。

(三)学生普遍缺乏质疑与批判的能力和习惯

《侵权责任法》教学中,教师通常习惯于将知识点一一罗列,要求学生掌握,忽视了学生思维方法的锻炼,学生得到的只是现有的知识,缺乏独立思考和探索能力。从授课过程来看,重在将结论展示给学生,轻视学生的思考过程,缺乏学生对问题的分析论证。同时,学生对教师与教材上的观点缺乏置疑与批判的能力和勇气。在学生答疑和辅导时,学生主要的问题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困难,对教材知识的解释等,很少对教材和其他相关读物上的问题或观点提出批评。

这些体现在学生听课的方式和方法。在老师讲授时,学生忙于记笔记,消化相关知识,很少主动发问。通常情况下,本科生阶段课外作业问题不多。作为二年级的法学本科生,通常同时上7-9门课程,如果作业多,学生觉得负担重。而作业质量根据题型不同有很多差异。学生做得最好的是教材上有答案的简答和论述题,而跨章的论述题其次,案例分析题和没有标准答案需要根据已有的法律知识来综合判断的论述题则普度不理想。

二、卓越法律人才《侵权责任法》课程教学改革面临问题之成因

(一)学生学习方法和习惯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上课过程中,学生普遍不能提出建设性问题,缺乏质疑和批评的能力。究其原因,其一是关于法律基础系统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侵权责任法》的讲授以民法总论、债法总论、刑法、宪法和法理学等课程为基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需要结合刑法、宪法知识。理解和判断侵权行为,首先要了解民事权利和权益等概念和体系。而民事权益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又密切相关。侵权责任损害赔偿构成与赔偿范围与违约责任的联系和区别,这也是理解债法体系的关键所在。由于学生在很多功课的学习中,常常是以应付考试为目的,掌握的是这门课程教科书上的知识碎片,在学习过程中不善于融会贯通,对知识进行体系化梳理。因此,在侵权责任法课程学习中出现问题。其二,大多学生没有预习的习惯,上课的时候主要任务是作笔记,消化老师讲授的知识,自然也就没有能力来提出问题,更不可能质疑相关的知识和理论。其三,课后阅读习惯影响。通过与学生课堂和课后交流,发现学生课外阅读习惯也影响到其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学生课外时间,习惯到网络上看一些片段性新闻或者短小的文章,缺乏深入阅读关于人文、社会、历史等书籍的习惯,也很少阅读除教材之外的法律专业书籍。这也就使他们普遍缺乏对社会的认知,缺乏对法律正义、平等精神的理解和与社会发展方向的检讨和思考。

(二)国外人才培养模式移植导致的基础矛盾

我国关于法学教育目标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学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学院。这两种截然对立的理念恰好反映出法学教育内在的二重性,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并因此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学教育理论、目标、模式、内容和方法”[5]。

这种双重对立的观点,实际受欧洲和美国不同法学教育目标影响。现代法学教育肇始于欧洲,后经英伦传播至北美大陆,历经800年的世道变迁逐渐形成了以培养学术性学位为主的欧洲模式和以培养专业学位为主的美国模式。美国的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带有浓重的实用主义色彩。对于最早到达北美大陆的英格兰移民来说,重要的不是去辨明自己信奉的教义,而是要想办法标明新城镇的边界,贯彻执行刑罚,学会与印地安人相处,这种需求是刻不容缓的[6]。因此,实用主义既是美国文化的精髓,也是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美国高等教育的象征符号。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清晰明确,其最终目标就是培养执业律师。而案例教学方法的使用,比较有效地达到了预定目标。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的不同培养目标导致这些学位培养体系被移植到中国后出现了法学教育的基础矛盾与根本性缺陷[7]。这也就导致了我国法学教学目标确立上的混乱。

(三)我国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

我国长期以来都以理论科学型模式作为法学教育的主导,认为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有必要系统地进行讲授,从法学理论、法律历史、法律基本概念、原理到具体部门法的条文解释,从对法学理论的全面阐述到对专题问题的抽象讨论,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上都缺乏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受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方法的影响,学生缺乏发现问题和课堂讨论问题的习惯。虽然有些院校在课堂上进行了课堂讨论法、案例教学法等新的教学方法的尝试,但都没有脱离理论科学教学模式的框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教学方法过于单一的问题。这种法学教育的结果就是,学生无法了解现实生活中运行的法律规范和知识,不懂得怎样运用法律规范去解决问题,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大呼理论脱离实际。长此以往,法科毕业生、法学教育乃至法学研究对社会的作用会受到质疑[8]。

(四)教学组织形式与教学方法不匹配

教学方法与教学组织形式不匹配,会影响教学方法的使用效果。在通常的《侵权责任法》教学中,学校鼓励小班授课。但是,由于师资力量等问题,我校的法学本科学生是四个自然班级,为了便于安排,常为两个班一起授课。这种教学组织方式适用于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方法。大班授课在大学是普遍的情况,案例教学所采用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显得有些力不从心[9]。理想的《侵权责任法》的教学,常常是课堂讲授、案例-对话式教学穿插。但在现行的教学管理体制下,教学安排为大班制时,却不能随意变更教学组织方式。

(五)师资配备的影响

首先,是师资数量。以我校为例,湖南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共有15位教师,承担了14门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也就是说基本上是每门老师承担一门卓越法律人才的教学工作。承担有五种类型的硕士课程,包括学术型、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双学位法硕、在职法硕的民法和商法的教学工作。有三个教授还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仅仅是教师工作中一部分,各位教师还承担了繁重的科研工作。从这可以看出,每个教师能给本科生上课的时间非常紧。师资的欠缺就导致本科生的教学组织形式以两个班甚至四个班的大课为主。

其次是教师本身知识背景的影响。教学上教师面临很大挑战。教师的角色是多重的,作为《侵权责任法》教师,既要能言善辩,还要有较高的侵权责任法律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现在对于以研究型为主导的评价体系引导下,教师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长期习惯课堂讲授,相对缺少实践经验。因此,驾驭诸如案例教学、诊所教学这样的教学方法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此外,高校的法学教师绝大部分都毕业于非师范类的专业,没有系统研习过教学方法,缺乏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所具备的教学经验都来自于当学生时的记忆。教师能力上的不足,导致案例教学及其他先进教学方法尝试和质量无法保证

三、卓越法律人才《侵权责任法》课程教学改革之途

(一)科学确定《侵权责任法》课程教学目标

《侵权责任法》教学目标确定,应与我国法学教学目标相适应。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10]。因此,我们应该将通识教育作为主要教学目标。其一,从法律源流来看,我国更接近欧洲国家,也是受罗马法的影响,都是以实证法(positive law)的系统概念和原理为讲授重点,在综合运用注释法学派的教学方法和提供系统的现成教学材料的基础上,培养学生抽象的逻辑思考与理论体系构筑的能力。其二,从本科学生的去向上,我国更加接近于欧洲模式。除了硕士和博士外,本科毕业生的去向是多元的,可能是法律职业,也可能是银行、企业和其他工作岗位。这不同于从硕士为起点的美国法律职业人培养模式。

将职业教育作为次要目标。首先,鉴于侵权责任法自身的特点,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目标的确定时,还应对美国法学教育特点兼收并蓄,这源于《侵权责任法》本身的课程特点。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形式、立法模式、立法结构以及立法内容上较多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经验,使大陆法系侵权法与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优势相融合,并且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际情况,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11]。我国一些具体的侵权责任法法律制度,是从英美法移植而来。《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就是一个典型。该条规定脱胎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条,而该条《条例》第20条参照美国《千年版权法》的“避风港原则”[12]。我国侵权责任形式的规定与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具体做法有某些相近之处,这就是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禁令”的内涵。也有学者将英国侵权法上对“侵占动产”的处理作为其论点的注脚[13]。再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确定的是对民事权益的保护方式,由于其保护范围的广泛,就需要通过判例等实践活动不断发展侵权行为的类型,这样才能使《侵权责任法》具有灵活性而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在该问题上,也英美侵权法的判例法发展模式契合,其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法官造法和判例[14](p8)。其次,从卓越法律人才毕业生去向看,虽然不限于法律职业,但绝大多数是去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到公司、银行等机构的也大都从事法务工作,通过司法考试是取得这些工作的敲门砖,这就需要他们具备法律职业能力。

(二)改进学生的能力培养

布卢姆将学习的认知过程分为知识、理解、适用、分类、归纳、评价六个部分[15](p10)。依此理论可将《侵权责任法》教学中具体培养学生的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侵权责任法》知识的体系掌握。学生能陈述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如侵权责任的内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类型、侵权责任的分担等等。

2.强调技能的培养。技能的培养是专业法学教育的核心,而中国法学教育的严重缺陷就是技能培养的全方位缺席[16]。卓越法律人才技能培养中又主要是智能技能。就是知道怎样使用侵权责任法的“符号”,能够理解侵权责任法和相应规范的内涵,具体解释条款如何适用及适用后果;能够识别侵权责任法未言的假定,识别因果关系,察觉立法者的目的、观点、思想等;能够就涉及侵权责任法和其他交叉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在分析现有案件时,能够进行评价,找出适用的逻辑错误或者其他与法律精神你不相符的地方;能够认定并评价某一侵权责任法条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3.着重培养学习能力和方法。第一,培养法学终身学习能力。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学习《侵权责任法》相关知识的能力是一项重要内容,让学生有终身学习的思维。第二,重视培养《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方法,教师要提供机会和环境让学生探索,不应过分迁就学生走快捷方式的要求,不应该轻易或过分“答疑”。

(三)科学改进教学内容

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重视体系化内容。这包括几个关系:一是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其与民法其他部分如合同法、物权法、人格权法、亲属法的关系等;二是侵权责任法与其他相关联的法律部分关系,如行政法(国家赔偿问题)、环境法等;三是侵权责任法内部体系结构与彼此关系。通过系统讲授,可以使学生从一定高度把握侵权责任法,宏观掌握其特征、原理。体系化内容的教授,有助于帮助学生提供侵权责任法。其次,以国内规范理解适用为主,辅以比较法知识的拓展。本科生首要任务是知识储备,而且主要是国内法知识的储备,但是不能忽视对其视野的拓展。如前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规范和体系是在借鉴的基础上本土化的,因此,在教学内容选择上,也应该辅以比较法知识。再次,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结合。与教学目标和培养学生能力要求相适应,侵权责任法教学内容应该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结合。一方面,讲授法律体系,法律规范的理解适用,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实践中相关案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等。以网络侵权责任的讲授为例。除了讲法律规定的核心是《侵权责任法》36条、第6条、第22条关系外,还需要联系《著作权法》、《物权法》的适用。而具体案件中,还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事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于侵权行为的判断。由于教学内容选择的需要,我们不能将讲授内容仅仅界定为某本教材。我们选择《中国民法》(屈茂辉.法律出版社,2014)为主要教材,讲授中国侵权责任法为主,重点是以规范性内容的理解和适应。在此基础上,补充英美侵权法和大陆法系主要侵权法,从比较法角度,从宏观上介绍法国、德国、瑞士侵权法的特征。然后再大量收集最新案件,作为补充资料。

(四)综合、灵活地运用多种开拓性教学方法

在《侵权责任法》的教学中应该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综合各种教学方法,以系统讲授为主,灵活运用案例教学,并与诊所式教学无缝对接。我们还须坚持以教授为主,这是基于我国侵权责任法自身特点。这点与美国的方法不一样。美国的法学学生侵权责任法教材,对于侵权行为的含义与我国有着不同。他们是从判例法发展而来,因此其法学学生教材中都是判例和相关规则一起来讲授[17](p1)。他们是从案件中推出一般规则,而我们的思维相反。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涉及到的是法律的解释、漏洞的补充、或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问题[18](p20)。

教师应该更灵活地运用案例教学、诊所教学等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教育采用的主要方式,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实践能力,我国目前已经有多所大学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并取得了一定效果。湖南大学开展诊所教学已经有丰富的经验,有专门的法律诊所老师,讲授《侵权责任法》的老师和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老师就相关知识和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等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提高学生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能力。

在运用这些教学方法时,改变以往以教师为主导的方式,强调的是学生在法学学习中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主导,教师为辅导,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学习热情。强调师生间互动性,包括师生间的互动和学生的互动。前者如利用多媒体网络平台专门开设实验教师与学生的实验主页,鼓励学生主动发现问题,独立思考来解决问题。学生间的互动包括进行法律模拟课、专题辩论赛、案例分析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以使学生之间能就教师启发的问题进行广泛交流,活跃课堂气氛。此外,合理利用微博、微信、QQ等网络通讯手段,作为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交流媒介,能够提高教学的知识含量、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参与程度,对提高法学教学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应该强调学生与社会间的互动。如采用学生走出去、专家请进来的方式,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习或邀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打破校园封闭式的教学环境,进行开放性教学。学生到实务部门,进行开放性教学;指导有的放矢地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经常性地与实务界的专家见面,有目的地调整学习方向。

四、结论

卓越法律人才教学过程中,关于《侵权责任法》课程的问题还有很多,以上只是所思考到的一些解决方法。除此之外,从学院角度增强师资配备与教师继续教育结合也非常重要。应当加强对教师的职业培训,特别是教育学素养的提高,在教学方法和技能上让教师能有一个互相学习、相互借鉴的机会,并使老师的培训能够有制度化的保障。同时法学院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教学方法的改革或创新依靠教师个人的力量不一定在整体上能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

[1] 杨斐.法学教学方法的地位和作用再认识[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7(5):45-47.

[2] 曲麟.法学教学方法刍议[J].华章,2010(4).

[3] 许身健.明确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提升实践性法学教育[M].实践性法学教育论丛(第一卷).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18.

[4] 林旭霞、杜力夫.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M]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9-24.

[5] 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40.

[6] 石中英.教育学的文化性格[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237.

[7] 徐显明.法学教育的基础矛盾与根本性缺陷[J].法学家,2003(6).

[8] 叶必丰.法学本科教育是实然法的训练[N].法制日报,2009-05-13(10).

[9] 刘燕.法学教学方法中的问题与完善途径[J].中国大学教育,2013(7):62-64.

[10]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

[11] 杨立新.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J]中国法学,2009(5).

[12] 蔡唱.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3(2):113-12.

[13] 魏振瀛.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侵权行为之债立法模式的借鉴与变革[J]法学家,2009(1):1-47.

[14] Meredith J.Duncan, Ronald Turner, Torts –A Contemporary Approach, Thomson Reuters, 2010.

[15] C.P. Ormell, Bloom’s Taxonomy and the Objectives of Education, Educ.Res., 17(1974-1975).

[16] 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4.

[17] Victor E. Schwartz , Kathryn Kelly, David F.Partlett, Prosser, Wade and Schwartz’s Torts casee and Materials, Foundation Press,2005.

[18]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1.

猜你喜欢

侵权责任法责任法讲授
浅谈高职英语精读讲授中的文化导入
汉德公式的局限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视角
《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及其特色之研究
思政课教学中如何做到讲授“活”?
《侵权责任法》应秉持怎样的价值取向
浅谈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的关联
知识产权对侵权责任法的冲击及回应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
注重有效讲授 打造高效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