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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比较研究

2015-03-31聂资鲁

大学教育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学律师国际化

□ 聂资鲁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与交通日益便捷,国际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也带动了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社会需要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的新理念、掌握新理念并能创新社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是需要有更多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国际化法律人才。但我国目前具有国际化眼光和战略,以及深厚学养,通晓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涉外高端法律人才尚不多。我们的法学教育应适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以满足这种需求。

我国领导层早就敏锐地看到了这些问题,也逐步制定和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011年12月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同时,“要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2012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眼光、精通涉外法律业务的高素质人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更是强调指出,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这些,对我们研究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

因而,推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尤其是探索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刻不容缓①我们认为,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应包括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具体培养方式。构成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要素应该包含专业、课程、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方式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先行探索的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国外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概览

国外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法学本科模式

这种模式把法律教育作为普通的本科层次上的专业教育。在这种模式下,法律本科毕业后,还有不少于一年的法律职业训练,之后才可以做律师。采用该模式的,既有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大陆法系的国家。兹枚举如下:

1.英国

(1)培养目标和规格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职业教育与训练,其目的就是培养合格的律师②律师是包括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和源泉。法官和检察官是从优秀的律师中按一定程序挑选出来的,无须另外考试。英国的律师分为两类,即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事务律师资格考试和出庭律师资格考试都是在获得法学学士学位(LL.B.)之后进行的。如果是非法学学士学位,就要通过法学专业考试或完成一年的法学研究生课程并取得文凭。。英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学术(基础)阶段,学制3年,由各大学法学院承担;第二阶段为职业训练阶段,时间1年,由法学院与律师学院联合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③这一阶段,主要对学生进行法律技能的训练,包括口头论说技术、询问技术、调解与协商的技巧、辩护技术(这些技术的传授都是以小组为单位,达到师生之间的即时的和大量的相互交流);以及各种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如合同、法规和条例等等的起草。;第三阶段是实习阶段(学徒期),由律师事务所负责,采取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指导,主要熟悉法律业务和法律文件。经过上述三阶段的训练,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能够完全胜任工作[1]。可见,英国法学教育始于本科阶段。他们在本科招生时设置了很高的门槛:考生必须在英国统一升级入学考试中取得A等成绩[2]。这样一种择优招生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提高高校法学教育的地位,有助于树立法律人的声誉和自信;二是为培养法律人才提供优质生源[3]。

(2)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英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偏重于系统讲授。各法学院一般开设基础理论课,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教会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和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为此,大学的课程教学主要是讲座课和课堂讨论课(seminar),比重各为50%。教师布置学生课下阅读大量书籍[4]。

此外,既然本科教育是为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服务的,因而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把法律实践放到日益重要的位置上。学生必须学会象律师那样思考问题,认真研究案例。通过本科阶段的教学,要使学生具备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的学术要求。

2.德国

作为大陆法系的德国的法学教育历来以培养法官为目标,注重司法研修、司法考试等环节。大学法学院直接招收高中毕业生,免试入学。因而,德国大学法律院系的学生人数比较多。德国的法学教育有浓厚的职业教育色彩,且法学院与各州司法、行政部门相互合作共同培养法律人才,形成双轨制。

(1)培养目标和规格

在德国,法律素质教育由法学院承担,法律职业培训则由法院、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承担。本科毕业时必须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之后,在法院、检察院、律所、立法机关等进行为期两年的见习服务(实务训练)。学生在第二阶段(见习)结束前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在第二阶段的受训者被称为“候补官员”,享有临时公务员的身份,可以领取津贴。只有通过两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也只有取得法官资格才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等职业。

德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特别注重基础教育。前期主要是培养学生理论素质,后期则侧重于应对第一次国家考试。近年来,在法学基础教育中开始强调实践性教学。联邦《高等教育框架法》以及《德国法官法》等法律规定法律系学生在校正常的学习时间为8个学期,即4年[4]。

(2)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据《萨尔州法学教育法》的规定,在4年的法学专业学习中,学生至少要在校研习两年,并必须参加大学组织的、与所有考试课程相关的教学活动,否则不能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5]。

德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和英国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要求学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以课程学习为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既包括刑法、民法、程序法、公法和欧洲法等课程,也包括法哲学、法律史、法律方法论、表达技能、修辞学、交流和谈话能力、法语法律术语、英语法律术语等课程,还包括欧洲和国际知识,经济、政治知识以及历史、哲学和社会知识等[5]。

在教学方法上,注重互动。讲授课、练习课、讨论课等是教学的主要形式;专题讲座、专业深化课、课外讲座等多种教学方式也很常见。

(二)本科双学位模式:澳大利亚

这种模式要求学生同时在法学院和另一个学院学习,经过五年学习取得法律和另一专业的双本科学位。

1.培养目标和规格

澳大利亚为英联邦成员国,其法学教育制度受英国的影响比较大。其培养目标主要也是律师,法官从优秀的律师中选出。

在澳大利亚,完成法学本科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基本要求。澳大利亚法学学位的设置、标准和英国相近,法学学位主要有学士(分单学士、第二学士、双学士)、硕士、博士。澳大利亚的本科双学位教育使学生在毕业时不仅能够获得一个法律专业的学士学位还能获得或文学、或商业会计、或经济、或工程等专业的学士学位。单法学学士学位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4年。第二学士学位招收已经取得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学制3年。双学士学位招收高中毕业生同时修学法学和其他一个学科,学制5年。双学士学位项目在澳大利亚高校很普遍[4]。

2.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制度比较灵活。法学院享有办学自主权,如,招生的标准和程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学习年限、培养方式的安排等都由学校自主决定。招生时,学院主要审核申请人的高中成绩或者大学成绩以决定是否录取。LL.B.项目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法学院校重点培养学生处理案件的能力。学生要修满约20门课程的学分,其中11门是澳大利亚各州的“法律业准入委员会”都采用的《统一准入规则》所确定的必修核心课,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衡平法(包括信托法)、财产法(包含不动产法和动产法)、行政法、联邦与州宪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公司法、职业准则。修够学分就可以获得法学学士学位[4]。

象美国一样,澳大利亚还比较重视后法律本科教育阶段——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阶段,这样完整的培训制度保证了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也间接地提高了法官的水平。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例外:美国JD模式

美国把初级法学教育定位于研究生层次,是一种在大学本科通识教育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JD)①JD(Juris Doctor,简称JD)教育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核心和生命。美国大学法学院进行的这种JD模式是典型的律师职业教育。由于美国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制度,也可称其为律师、法官、检察官共同的法律职业教育。。这种本科后法律职业教育模式,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本科)。在美国,已拿到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或几个本科学位再进法学院读JD的也不在少数。

1.培养目标和规格

美国法学教育以律师为培养目标,法官从律师中选出。培养方式是法学院的培养与法律职业实践紧密结合(法律专业知识传授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育)。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分为两个阶段: 四年本科层次的非法学学习和三年研究生层次的JD学习[6]。这说明美国的法学教育是融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于一体的②由于美国律师具有很高的地位和优厚的收入,这使得进入法学院成为很多大学生的梦想。因此,每年都有大量的本科最优秀的各专业毕业生及不少其它专业的硕士生、甚至博士生申请进入法学院。这种状况保证了法学院学生在职业教育之前已经完成了通识教育。。获得JD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成为律师的先决条件。

(2)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美国的法学教育十分重视实践教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在上课之前老师通常会将许多案例分发给学生,在上课时老师进行提问。老师从学生的回答中寻找破绽并与学生进行激烈的辩论,从论辩中寻找解决案例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大学法学院建立了许多实习中心,如上诉法院实习中心、民事法律实习中心、刑事实习中心、家庭法律中心、商法中心等,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得到实际锻炼。为了使学生更直接地获得职业技能,美国还发展了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这种模式通过学生承办具体案例,使学生更深刻地体会了法律价值,并获得法律职业人员所需的各种技能③尽管除JD外,美国的法学教育还包括一年制的法律硕士学位(Master of Laws,简称LLM)和三至五年的法律科学博士学位(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简称JSD)等,但这些学位对从事律师工作并无帮助,主要是为外国学生开设的,美国学生中很少有人去攻读这些学位。。

三、国外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趋势及启示

(一)近年来国外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国际化趋势

如前所述,近几十年来,国际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众多的国际组织以及国际律师事务所都需要能执行跨国法律业务的国际化律师。因而,许多国家一直致力于推动法学本科教育国际化,把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作为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发展战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英等率先推动新一轮法学教育国际化浪潮。

为了适应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发展趋势,美英等发达国家竞相调整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推进法学课程设置国际化,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改革人才培养途径和制度等,积累了不少经验。

在调整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方面,注重培养国际化人才。法国为了打破美英对国际高等教育市场的垄断,不断加强与欧盟国家的交流与合作,还通过商业化的方式加大与亚洲国家的交流、合作,以此促进国际人才的培养,当然也包含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德国作为欧盟重要的成员国,鼓励学生到成员国从事法学研究和深造,不断推动法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7]。

在推进课程设置国际化方面,澳大利亚通过提供多种形式的国际化课程,使学生全面了解国外法律制度,还规定了部分国外学习课程。以澳大利亚的爱迪斯科文大学为例,该校与加拿大、美国等国都有学生互派的交流项目,2004该校组织了学生赴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毛里求斯、美国等地学习考察[8]。美国法学院近年来有更趋于国际化的走向,不但招收更多的国际学生,并且加强国际法及比较法课程的比例。究其因,在于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及国际组织需要更多的具有外语能力以及能执行跨国法律业务的律师与人才[9]。

在改革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制度方面,为了适应国际化的需要,德国于1998年5月颁发新的《高等教育总法》,决定设立国际承认的学士课程和硕士课程毕业文凭,通过国际学历、文凭的互认,打通了国际人才流动的通道,加快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速度。日本很早便实行了学分制改革,与世界上许多国家高等教育的学制相同,这为日本推进国际高等教育合作提供了前提和保障的作用。不仅如此,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便开始学习美国实行学分互换制度,促进了学生的出国留学,亦给来日留学的学生提供了便利[7]。美国的国际化法学教育培养充沛的国际律师人才,其务实且多元化之教育并吸收许多优秀的国际法律学生赴美学习,此一趋势值得我国省思。

(二)国外高校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启示

通过对国外高校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透视,我们发现,各国的做法虽然不是完全相同,但他们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都有着一些共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 涉外特点越来越明显

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这是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在教育中的广泛运用分不开的。这就要求法律人才不仅要学习国内的法律,而且要掌握国外的各种法律体系以及信息技术等等。

2. 强化全面素质教育

法学是一门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加之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因而,对于法律职业人员来说,其从事的职业要求他们具备比一般职业更全面的素质。

3. 各种模式趋同化现象日渐明显

(1)从培养目标来看, 美国主要培养律师, 德国主要培养法官。尽管培养模式不同,但共同的一点是,都能让学生具备必要的法律实务能力。

(2)从教学内容和方式的设计来看,为顺应全球化的需要,适应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的需求,国外许多高校在教学内容上都融入了两大法律体系的课程,同时在教学模式上也开始相互渗透。此外,国外高校还非常注重知识、能力、素质三者的有机结合,即把科学知识和人文素质教育融入法律职业教育的过程之中,或在法学职业教育之前完成。国外法学院校的教学方法丰富、多样和灵活。既有传统的讲授法律知识的直接授课(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侧重理论讲解、体系构建,课程设计更符合逻辑性、系统性的要求),又有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诊所教育(英美法系——英美法系重视案例教学,侧重多元化的背景,透过激烈的对抗式研讨,培养学生观察、独立思考、灵活应用的能力)[10]。这些都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技巧和法律思维能力。

总之,英国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法律素质教育,注重法律基础理论的传授,培养的是一种单一性的法律专门人才;而美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则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注重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培养的是一种复合型的法律专门人才;澳大利亚的法学本科教育兼有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和美国法学教育的某些特征[11]。

四、关于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新思考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12]。在当下社会急剧转型的特定时代背景下,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国际视野、具备国际化的法律知识体系和国际化的法律思维。也就是说,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一定是国际化的法律人才。

我们认为,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主要包含:

第一,法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意识。即就是要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置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之中,从国际社会的视野、而非一国的角度对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考察,从而确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内容和措施。法学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培养具有国际化意识和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交流能力、国际竞争能力,能在全球范围内就业的涉外法律人才。

第二,国际化培养目标及培养规格。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具体而言,要培养三类精英人才:涉外政治精英,打造依法治国之外交人才;培养涉外法律事务精英,造就涉外公正司法之才;培养涉外法学学术精英,成为国际法律研究之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是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基本素质和能力:熟练运用外语从事法律工作(咨询、谈判、制作法律文件、仲裁、诉讼以及其他法律服务)的能力、国际法或外国法律知识的深入把握和运用能力、国际情势的综合视野和分析能力、以及国际法律事务所需要的独特法律思维能力。

第三,国际化教学计划与学制。课程体系计划方面,应深化涉外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并侧重于开设涉外案例实务教学与司法实务操作课程。课程分为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选修课程主要按照涉外培养方向来分模块设计。“这个课程体系由三个基本板块构成。第一板块为国际法律课程,主要课程有:当代国际公法与中国;当代国际经济法与中国;当代国际私法与中国;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与国际法治;国际司法与国际仲裁。第二个板块为交叉学科课程,主要课程有: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世界经济;国际事务;当代外交。第三个板块外国法与比较法课程,主要课程有:欧洲大陆法系概论;欧洲联盟法概论;英美普通法系概论;新兴国家(经济转型国家)法概论;比较法概论”[13]。学生按照选定的培养方向来选择相关模块的课程,在此之外,学生也可按照其兴趣选修其他模块的专业课程。实务操作能力培养计划方面,所有学生应在国内外涉外法律实训基地(如高端律所、跨国公司和国际机构等)实习,在涉外律师、涉外企业法务专家等的指导下,开展一对一指导的涉外法务的实践学习。所有学生在各个涉外法律实训基地之间实行轮岗制。学生在每个岗位实习期间,都要撰写实习日志;每个岗位实习完毕,都要提交一篇实习心得与体会的实习报告,实习报告计入学分予以考核。学制方面,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学制宜为5年(3+2)模式。按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要求,结合法学本科的特色和优势,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深厚法律素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第一年学习英语专业课程,每年的暑期小学期修读一定的法律课程;从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系统学习法律专业核心课程,同时也修读部分英语课程;第四、第五学年,安排学生到国外名校学习。修完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可以拿国外名校的硕士学位证书;第五年暑期小学期回国,通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完成国内大学规定的本科学分,可授予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国际化课程体系建设。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相应的课程设计要体现国际型、实践性、前沿性的特点。我们认为,课程体系应包括如下基本板块:中外法律基础课程、国际法律前沿课程、国际法律实务技能课程等。社会实践需求和现实的制约性因素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培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主要的路径是法学双语教学。同时,我们也应适当调整较为固定的教育模式,为法律人才提供更多更加灵活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

第五,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优质的师资是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我们要拥有一支高水平师资队伍,要与国外一流法学院校保持稳定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关系,与国内外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共建机制。

第六,涉外实践教学平台搭建。涉外实践教学需要打造创新性教学与实践的学习氛围。为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引进与搭建耶鲁式法律诊所与模拟实践平台,加强涉外实践教学;二是搭建校外涉外实践教学平台,创办涉外实习基地,在涉外实践教学层面进行的有益探索,让学生在承办涉外的具体个案中学习法律的基本技能和技巧,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了良好条件。

[1] 张丽英.英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及其借鉴[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7(6):103-109.

[2] James,English Legal Education and Practice,27 N.Y.L.ScH.L.REV.881:1982.

[3] 季立刚.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改革的新探索[EB/OL].http://www.1aw.fudan.edu.cn/crdindex/show/?d=124&m=115.

[4] 徐胜萍.西方五国的法学学位与法学教育[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11):68-72.

[5] 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法学论坛,2002(1):98-103.

[6] Berger.A Comparative Study of British Barristers and American Legal Practice and Education,5 Nw.J.INT'L L.& Bus.540,574 (1983).

[7] 刘正良.发达国家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启示[J].现代教育科学,2009 (1):18-22.

[8] 孔令帅.十种方式实现课程国际化[N].中国教育报,2005-0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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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谢海霞.论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J].人力资源管理,2011(7):207-211.

[11]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起源[EB/OL].http://www.fashuounion.com/thread-1426-1-1.html.

[12] 王琦.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创新——以法学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128-133.

[13] 曾令良.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素刍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3(1):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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