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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模式研究

2015-03-31李海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4期
关键词:河北省协同金融

□文/李海申 苗 绘 张 杨

(1.河北金融学院;2.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 河北·保定)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同时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当前,河北省应该实现科技创新和科技金融协同发展,促进河北省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河北。

一、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内涵

协同学理论最早由德国物理学家哈肯于20 世纪70年代提出。他认为,一个系统从无序到有序转变的关键是系统内部各子系统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与协作,自发地产生在时间、空间或功能上稳定的有序结构。借用物理学的概念,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就是二者共同构成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二者协同发展产生“1+1>2”的整体协同效应,进而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增长、实现经济转型。具体表现如下:一方面科技金融发展有力支持了区域科技创新,主要体现在:科技金融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科技金融通过审查机制实现对科技创新项目的筛选;科技金融为科技创新提供事后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区域科技创新促进了科技金融发展。具体表现在:活跃的区域科技创新活动为科技金融发展提供了广阔的需求空间;科技创新决定了科技金融的投资利润与投入效率;科技创新为科技金融发展提供先进技术手段支持。

二、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模式选择

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模式包括:政府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过渡型协同发展模式、市场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根据科技部对2013年全国各地区科技进步的监测结果,河北省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为38.07%,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0.30%,在全国31 个省市中排名25 位,科技创新发展状态为低等水平。从2013年各省市科技金融资金总规模测算来看,河北省科技金融发展状态为低等水平。通过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度测算结果,协同发展程度为低等水平。为此,判断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驱动力主要依靠政府力量。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导向与相关政策配合是实现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关键。基于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发展基础与发展状态,选择“政府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作为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模式。政府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要求整合河北省区域创新与金融资源,利用政府力量推进产学研金合作。河北省应整合科技创新三大阶段和公共科技金融与市场科技金融有关要素,对其协同发展模式进行细化设计。

三、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机制构建

前面设计了“政府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为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模式,而机制则是使模式“运转”的具体保障。河北省应建立政府协调机制、主体交叉学习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环境保障机制“四位一体”的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机制。

政府协调机制包括财政科技投入优化配置、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税收政策配合与建立协调管理机构四个方面:(1)在政府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下,河北省财政科技投入优化配置的关键是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的科学性;优先配置的领域包括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科技金融培育;优先配置的对象包括产学研、企业及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等市场科技金融主体;(2)而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应该是河北省政府科技部门、政府财政部门、政府审计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相关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人大常委会及舆论媒体机构等多部门多元化、全方位的监管,其中政府科技部门全方位参与,保证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政府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下,对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绩效的考察重点为政府资金对企业创新主体与市场科技金融主体资金的引导带动效果;(3)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者,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降低银行科技贷款的营业税税率,并允许科技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对于个人科技创新所取得的创新相关收入,可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校与科研院所利用其科研资源进行的科技成果转让与其他技术服务性收入,免征所得税。对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税等优惠政策;(4)在政府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下,河北省应建立协调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调研制约区域内科技创新与市场科技金融发展的关键因素,为财政科技投入优化配置与相关税收政策制定提供建议。

主体交叉学习机制要求:河北省企业和科研院所以及高校等科技创新主体、风险投资和商业银行等市场科技金融主体、政府公共科技金融主体应该交叉学习,以促进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信息共享机制应包括事前信息共享、事中信息共享与事后信息共享。事前信息指科技创新主体的项目融资信息、科技金融主体的投资条件与要求及各主体的信用记录等。事中信息指科技创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与阶段性成果、科技金融资金的到位情况等。事后信息指科技创新主体与科技金融主体的损益情况及双方信用记录等。

环境保障机制包括法律法规保障机制、中介服务支持机制和人才供给保障机制。法律法规保障机制要求:完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完善《风险投资法》、《企业购并法》、《产权交易法》、《企业破产法》,使科技创新投资业务有法可依;完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允许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回购。中介服务支持机制要求:河北省发展开发推广服务机构、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提高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发展科技担保机构、发展科技保险。人才供给保障机制要求河北省培养创新人才、金融人才及复合型人才。

四、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对策建议

(一)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扶持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政府出台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在技术和资金方面给予科技企业尽可能大的注入。改变财政资金单一投入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融资杠杆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外国资本等社会资本向科技事业的投入。商业银行提供科技贷款后,政府向科技贷款配套贴息。对于科技贷款增长较快的商业银行应给予奖励,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银行在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贷款损失,实现政府、银行、企业共担风险。要加强对高新技术园区的管理和引导,鼓励高新技术园区的创新与改革。

(二)建立政府担保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支持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河北省政府财政厅应提供部分资金,成立实力雄厚、规模较大、专业性强的科技担保机构,以鼓励创业和加快技术成果转化等为目标,选择既符合政策条件又具有成长性的科技企业提供担保。同时,政府设立政策性银行专门为科技企业服务。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及其他公共部门出资为主,运营主体为银行体系,资金使用需要还本付息,但在科技贷款客户规模、资信条件的评估方面可以采取比银行更为灵活的条件。以此增加科技贷款市场的有效供给,弥补科技贷款缺口。

(三)政府应增加科技投入,提升科技产出效益,并设立产学研投资基金,打造科技人才队伍。政府应不断增加R&D 的投入,积极支持具有市场潜力、前景好的科技企业和项目,重点提升科技金融产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府应投资设立产学研投资基金,为科研成果与企业需求搭建桥梁。充分发挥科技型企业在科学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产学研一体化体系,提高科技投入产出效益。打造一支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科技人才队伍,不断提高科技人员科技创新能力。可以通过建立科技人才信息库,设立留学人员科技园等途径为河北省创造优良的创新人才环境,提高河北省高新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

(四)商业银行不断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扶持科技型企业。商业银行应学习美国硅谷银行的经验设立科技支行,如光谷科技银行、科技金融集团等,推进科技金融机构的创新。还应创新无形资产质押担保方式,扩大对科技活动的信贷投入。鼓励银行为科技企业创新贷款品种,如企业成长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法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企业经营权质押贷款、企业创业贷款等。鼓励银行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产品,降低融资门槛。同时应丰富金融市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支持。

(五)培育资本市场,拓宽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我国目前应建立政策支持体系,提供专项资金,推进科技型企业上市。不仅要培育主板市场,而且要大力培育创业板市场,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机会。对于成长迅速、市场前景好的科技企业,应给予特别政策扶持,不仅为其提供财政资金补贴,而且应优先为其提供项目用地,实行价格优惠措施。建立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储备库,有计划地对这些企业进行重点资助和辅导,推进其进入资本市场并挂牌交易。对上市后备企业,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力度,并优先支持资金需求合理、上市时间表明确的拟上市企业。对于拟上市企业,可以先引导其发行企业中长期债券、中期票据融资和短期融资券,待条件成熟再发行股票。

(六)风险投资机构成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为科技型企业补充资金供给,并完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发挥河北国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引导作用,吸引国内外实力雄厚的优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私募投资机构等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对于处于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应重点加强创业投资资本的扶持。风险投资机构应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要求,不断创新风险投资产品,提供创业基金、风险投资补助基金等,为科技型企业补充资金供给。同时,为实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应完善风险资本退出路径。风险资本可以选择以下退出路径:在市场公开转让股票收回企业风险投资;创业者自己继续保留创业企业的股份,变风险投资为长期投资。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到资本市场上市,并壮大河北省产权交易市场。

(七)发展科技保险,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保障机制。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设立科技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发行科技风险巨灾债券、建立科技再保险体系等形式分担科技企业的风险。也可以“全参与”模式或“半参与”模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鼓励保险机构在科技企业融资过程中采用多种模式进行融资保障机制创新。

1、可以采用担保型模式。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保费,作为担保费用。保险公司依此为企业担保,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的便利条件。如果企业申请的银行贷款违约,保险公司向银行理赔部分贷款,作为保险赔偿金。

2、可以采用再保险模式。该模式的关键是政府出资建立信用保险基金。企业向担保公司请求担保后,担保机构为了分散风险,向信用保险基金进行再保险。获批后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银行为企业发放科技贷款。担保公司从而有效地将科技贷款的风险分摊给了信用保险基金。

(八)优化金融环境,发展社会服务机构,完善科技企业担保和信用评级体系。应尽快完善社会服务机构体系,让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为科技企业服务的职能。应重点发展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券商分支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应发挥科技孵化、降低金融风险的作用,为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政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此外,应重点加强科技企业担保体系和信用评级体系建设。通过建立企业的信用记录体系和企业信用咨询机构,探索识别防范企业信用风险的评价方法和制度规范,为银行等投融资机构提供科技企业信用状况。最后,建立集合竞价制度、拍卖制度等促成交易,搭建河北省科技成果交易平台。

[1]李海申,苗绘.发挥财税金融支持作用促进科技创新[J].中国财政,2013.6.

[2]苗绘,李海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及化解对策[J].财会月刊,2010.6.

[3]李海申,苗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中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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