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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大学生心理契约的构建模式与资助对策

2015-03-30杨蕊,张盛秋,赵宁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愿景契约资助

作者简介:杨蕊(1984-),女,辽宁大连人,讲师,从事心理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L13DZZ066)。

DO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5.03.030

1 贫困大学生心理契约的界定及其特征

心理契约自20世纪60年代起用于对雇佣关系的研究,美国学者阿吉里斯(C.Argyris)在1960年出版的《理解组织行为》一书中,最早使用“心理工作契约”来描述企业员工和组织间未形成文字、但确实存在的某种关系。1962年,莱文森(H.Levinson)深化和发展了这一概念,认为心理契约是组织与员工之间隐含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的总和。施恩(E.H.Schein)在两者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心理契约对于行为动机方面的重要意义,并将之定义为“在组织中,每个成员和不同的管理者,以及其他人之间,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套期望”。随后,以卢梭(D.MRousseau)为代表的学者将心理契约的概念从强调雇佣双方彼此互惠转到强调个体的、建立在主观感知的基础上来,指出心理契约是员工个体对组织与个人双方责任的认知。但是这种从员工个体角度出发探讨心理契约中契约过程似乎与这一概念的初衷相违背,基于此赫瑞(P.Herriot)和彭博顿(C.Pemberton)在1995年提出,心理契约是雇佣双方对他们的关系以及对双方提供价值的主观理解。他们认为,“心理契约”是雇佣关系中的双方即组织和个人,在雇佣关系中彼此对对方提供的各种责任的知觉,这种知觉或来自对正式协议的感知,或隐藏于各种期望中。崔(A.S.Tsui)等人用“代理人”身份说明组织也可以成为心理契约的一方。

随着人们对心理契约研究的深入,这个理论被广泛移植到社会研究的各个领域。发现在贫困大学生资助过程中,在资助主体与资助对象之间构建并强化心理契约是十分必要的。心理契约是联系资助主体与资助对象的重要纽带,其实质是在资助关系中资助主体与资助对象间彼此对对方提供的各种责任的知觉,这种知觉有可能来自于正式文件,如帮扶政策的感知,也有可能隐藏于各种期望中。在实际资助工作中,辅导员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线工作者,他们传达相关资助政策,文件,并且通过组织活动,以及具体的相关工作落实资助工作,所以可以将他们视为资助主体的代理人。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心理契约具有如下特征:

1.1 认知的主观性

资助主体试图通过资助活动帮助资助对象实现梦想,助其成长成才,资助对象渴望资助主体关注自己并给予一定的帮扶,助其圆梦,资助对象之间希望能够形成自立自强的氛围,以及对一系列资助政策的认识和感受,这一切都是主观上的一种期望或理解,看不见也摸不着,是主观感受层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但是根据社会心理学相关理论,认知是可以影响和改变的,可以通过他人的行为以及环境的支持等方式进行干预,建立正确认知并给与积极强化。

1.2 形式的内隐性

资助主体与资助客体之间的心理契约没有文本化的形式,所以相对于书面契约可塑性空间更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显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人人都有需要,某层需要获得满足后,才会追求更高一级的需要。资助对象对安全感,归属感,良好的学习环境,以及共同成长的机会,为集体服务并从中得到锻炼的机会的需要会推动继续努力的内在动力。而在正式的书面契约中,却很少涉及这些内容,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心理契约的建立。比如,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给予更多的价值肯定,从而达到促进贫困大学生更加努力学习,实现梦想的目的。

1.3 发展的动态性

资助主体与资助对象建立起来的心理契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主观心理的产物,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动态发展。在第一阶段的心理契约兑现或违背后,资助主体与资助对象之间又会在新的起点上产生新的心理契约,直至共同愿景实现或者共同愿景破灭。因此,心理契约的目标约定既要从资助主体发展的现状出发,保持相对稳定,又要在达成目标后根据资助主体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力求每一个心理契约目标都能适应资助主体的自身成长及未来发展。

2 贫困大学生心理契约的构建模式

2.1 贫困大学生心理契约构建中的影响因素

贫困大学生心理契约的构建过程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总体分为两大类:一是来自于组织和社会环境中的外在因素,如社会信息、校园环境、组织因素;二是来自个体的内在因素,如代理人因素、个人因素、内化过程。

(1)社会信息:包括社会文化、社会习俗、社会道德与法律等诸多要素,它们构成了一个社会中人们对权利、义务、责任的广泛理解,是心理契约形成的背景和操作条件。比如,部分用手提电脑、穿名牌的学生想尽千方百计拿到贫困证明伪造贫困生身份是对贫困大学生心理契约的责任违背,这其中有地方民政不作为因素,也有社会道德的缺失。

(2)校园环境:良好的校园环境,积极进取的校园氛围有利于资助对象的自身发展,同时也利于吸纳社会捐助资金帮扶贫困大学生。

(3)组织因素:包括组织特征、组织文化、组织实践三个方面。贫困大学生这一群体不同于其他学生组织,他们一般来自低保家庭或贫困山区,面对高昂的学费,心理压力较大,但同时具有自立、自强、勤奋、肯吃苦等多方面积极特点。另外“自助助人,励志成才”的组织文化,“完善自身,回报社会”的组织实践也对心理契约的构建有所影响。

(4)代理人因素:高校辅导员是资助主体的一线代理人,而且通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学习生活工作指导和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与学生有很多接触,在资助主体与资助对象构建有效心理契约中起着决定性作用。通过对一些有突出贡献或有一定进步的贫困大学生给与表扬和锻炼的机会,会让他们在心理上产生满足感,在行为上更加积极主动。

(5)个人因素:包括个体特质、个体经验、个体技术三个方面。它们将影响到个体对于外在信息的解释和使用,会显著影响到个人信息加工的过程。如个体特质重的责任意识因素将影响到心理契约内容的形成。

(6)内化过程:内化过程是个体对于外界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知加工的过程。通过对相互责任、义务、权利的“心理编码”,形成了存在于贫困大学生内心世界中的心理契约。可见,心理契约的核心内容并非现实中的相互责任,而是人们在现实中相互责任的认知。

2.2 贫困大学生心理契约形成的一般模式

首先,由资助主体提供信息,将资助理念、资助目标和资助宗旨等信息传达给代理人和资助对象。代理人与资助对象接收并且加以梳理和加工,双方形成关于责任的认识,这种责任可能来自于某些文件,也可能来自于相互的期望。当双方达成一致的心理编码后,继而形成心理契约。心理契约对心理编码具有反作用,心理契约建立的越加完善,心理编码越成熟。同时,心理契约实际上处于不断形成、不断修正之中,是动态的,这种形成过程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心理完成的。

3 心理契约模式下的贫困大学生资助对策

3.1 资助理念的定位

资助理念是资助主体设定实施的一个共同愿景,在心理契约形成过程中,将影响到双方对彼此责任的认知。彼得·圣吉认为:“共同愿景不是一种想法,它是人们心中一股令人深受感召的力量。它满足人们能够归属于一项重要任务、事业或使命的内在渴望。”实际上,资助主体责任和资助对象责任本质上是一致的,针对于此,可以采取愿景教育的方法,实现资助主体和资助对象的共同目标。

对于贫困大学生来说,其构建心理契约的三维结构目标更为合理,即“助其他助、助其自助和助其助人”。“助其他助”就是资助主体发挥政府、高校、银行、社会等媒介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资助;“助其自助”即给资助对象提供个人发展空间为基础,包括富有挑战性的工作、自我价值的提升、潜能和专长的发挥以及学有所用等,帮助他们自我成长,自我激励。“助其助人”通过感恩教育、励志教育等活动,让资助对象认识并参与到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中,力所能及地帮助身边的人,回馈社会。

3.2 资助行为的实施

资助主体设定实施的共同愿景是对贫困大学生生活资助和个人发展等方面进行的设想和规划,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具体了解贫困大学生对资助主体所抱有的合理期望,另一方面也要让学生了解资助主体对他们的期待和要求,最终使双方的需求达到和谐统一。辅导员基于代理人的身份一方面要善于表达自己对贫困大学生的期待,只要这种期待是真诚的,符合学生成长的最近发展区,就能激发学生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同时,辅导员要建立贫困大学生提出意见、发表心声的平台与机制,公开资助帮扶政策,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了解贫困大学生的现有困难和内心诉求。

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一定的班级、党团组织的任职锻炼,提高贫困生的决策能力、公关能力、服务能力,助其成长成才,也可以通过开展社会实践、专题讲座、调查研究、岗位体验等活动开阔其视野,增强自立自强的能力。

3.3 资助结果的反馈

资助对象实现预期目标并获得资助。在考核过程中,资助对象提交个人目标实施情况,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其目标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与资助奖励挂钩,可以从学习、工作、生活、参加活动、社会实践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公开、公正、透明,奖励办法和奖励内容要尽量客观,评选过程不能有个人主观因素的介入;另一方面要注意因材施教,因为这些学生是完全不同的个体,现有的经验、知识、能力基础不同,所以不应该采用“一刀切”的评定方法,他们个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步也应作为考量的因素。

3.4 心理契约的修正

心理契约的内容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化中,在一个阶段的心理契约兑现或违背后,资助主体与资助对象之间又会在新的起点上产生新的心理契约,直至共同愿景实现或者共同愿景破灭。

为了避免心理契约违背,需要在资助过程中,双方要不断变化和调整彼此的责任认知,保持心理契约关系的动态平衡。辅导员既要关注到学生个体的差异,对每个贫困生要建立“因人而异”的合理期望,也要在沟通中善于指导贫困大学生个体调整自我期望,逐步使二者趋于一致。因此,在心理契约管理中绝不能采用一个模式,要用欣赏的眼光看待每个学生,了解其特点、发现其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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