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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若干问题思考

2015-03-30张代军

地方财政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金融服务民间融资

张代军

(浙江财经大学,杭州 310018)

拥有40万家中小企业的温州大地是滋养民间金融的沃土。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与“融资贵”,倒逼温州的金融改革,并直接催生了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中所称的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显然《条例》所称的民间融资属于民间金融的范畴,本文所提到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也主要局限于为上述民间融资活动提供服务的金融中介组织体系。同时,由于更关注民间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背后更具普适性和一般性的问题,因此更多地从偏宏观的视角来思考和展开。

一、民间金融服务主体角色定位

民间金融服务主体为什么存在和以什么形式存在的根本认知是其角色定位理念问题。如果从民间金融服务主体自身角度理解,其融资服务需要符合自身价值要求,其发展应寻求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最大化的交集。站在民间金融服务对象的角度看,民间金融服务的过程也是伴随融资对象成长的过程。温州民间融资提到台面上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寻找出路,或者说中小企业是民间融资的对象。很多中小企业都可以视为“未成年”企业,其犹如未成年孩童一样,在其成长的过程中需要方方面面呵护。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需要给予什么样的融资服务,由谁来服务,如何服务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有合理的需求就应有相应的供给,是文明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

民间金融的风险与收益影响因素可能来自于民间金融供求双方或金融中介的经营理念、体制与机制、组织与员工队伍、技术与路径选择等诸多方面。从总体来说,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和处在不同环境下的民间金融的风险和收益具有一定的特征,这些特征也是为之提供融资服务主体应扮演角色的行为依据。民间金融服务对象的生存与发展与为之提供融资服务主体的关系应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是彼此之间携手共进的关系。“融资难”与“融资贵”,是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的局部问题,并非是所有民间金融全局性的固有问题。民间金融应有助于满足服务对象自身生存发展对货币资金的客观要求,任何经济主体在其成长过程中无论是内源性融资还是外源性融资都应遵循其生存发展的规律。融资服务健康发展必须兼顾融资双方各自正当的利益诉求,积极寻求双方携手共进发展途径。理论上不难证明,只有符合各自的生存发展规律,才是实现民间金融供求关系可持续发展之根本。

无论是置身于央行调控体系之内的官方金融服务主体,还是游离于中央调控体系之外影子银行或其它类金融机构或组织,或者说无论是货币市场服务主体,还是资本市场服务主体,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就是是否对社会系统运行和优化有所贡献。如果其存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不能被社会所接受,势必动摇其存在的根基,甚至被根除。

二、民间金融服务体制与机制构建

依据民间金融服务是否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可以将民间金融服务分为政策性民间金融服务和非政策性民间金融服务。在民间金融服务体系的体制建设中,需要明确政府应扮演的角色。政府针对民间金融的政策主张是政府执政核心价值观在该领域的具体体现。维护公平和效率是政府的基本职能。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不能忽视政府这双看得见的手。看的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所形成的优势互补及其合成效应凸显的是经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政府的融资理念决定其在民间金融领域中的权责。明确政府在体制中的地位,关键是正确认识政府在体制中的不可或缺性。政府需处理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事务,寻求社会经济均衡发展,因此在民间金融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兼顾宏观、行业或区域板块、企业或自然人等方面的因素,力求经济发展、政通人和、环境友好的均衡发展目标。

没有一成不变的体制,也不存在万能固化的机制。行为金融理论已诠释了人们认知的局限性。融资服务主体作为一群人的集合,并不能彻底弥补群体认知局限性的不足。民间金融新型融资服务主体,如小贷公司、票据信息服务中心、应急转贷基金、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民间资本管理中心以及新三板、四板交易所等,均应基于创新发展理念,探索发现民间金融服务新体制、新机制、新方式的融资服务新模式,补充和丰富民间金融理论体系;实践上,鼓励先行先试;在政策引导上,要告诫所有参与创新融资服务主体需兼顾各方应得利益,树立携手共进、长远发展理念。

民间金融服务对象在就业、利税、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贡献赢得在金融服务发展的话语权是必然的。实践证明,一国或一个地区在实现产业结构优化或转型升级过程中,政府或社会客观面对民间金融的生存与发展并给与适当的扶持是务实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满足民间金融服务需求,为伴随民间金融服务主体成长或许是个非常值得回味的事情,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不能扼杀这种可能,鼓励探索发现新理论、新技术、新方式。

在改革创新中既要尊重传统法律法规,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杜绝借改革之名谋求私利或推行地方保护主义,同时也要着力于法律法规边缘或空白领域的大胆尝试,及时跟进,深入分析,客观评估和归纳,并形成针对民间金融规律的探索发现和践行的良性循环。

民间金融服务状态是依靠注入的人、财、物、管理和技术等融资资源整合与利用的结果所支撑的。民间金融服务机制正是这些资源相互融合形成的动态系统。不同资源的配置与利用,会形成不同的机能。风险与收益合理匹配需要与之相对应的融资服务机制。信贷、信托、保险、债权与股权融资等不同的融资方式对应的风险与收益匹配的机制也不同。在市场经济中,一份权利、一份风险、一份收益,享有获取收益的权利与必须应承担的义务相平衡。在民间金融服务中,所有风险分解与分配要与所有利益相关者所扮演的角色相对应。

三、民间金融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民间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或官方金融服务体系共同形成温州当下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民间金融服务体系与官方金融体系是完整金融体系的要素构成,彼此之间应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性,不能简单的认为谁是谁的补充。源于地缘、亲缘、血缘所形成民间金融的“草根”属性,在解决民间生活或简单生产方面的融资需求方面,显然具有基础性融资功效的特征。

民间金融机构同官方金融机构应保持良性错位关系,不要搞简单的复制。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已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模式,其管理风格和融资功能并不会因为民间资本的进入会有显著变化。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融资模式受其负债经营风险管理要求的局限,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两难问题”。在温商文化中不失拥有一定资源条件下不断寻优的特质,开辟多层次资本市场或官方金融未触及或不愿触及的金融领域是寻求解决民间融资“两难”问题的根本出路。

受民间金融机构设置门槛的限制,能够开设小贷公司、民间资本投资管理公司、民间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等主要是受其资本金的限制,需要增加反映金融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关知识、技术、经验、潜质等其它方面的准入限制。金融专业知识含量和对职业道德的要求较高,同时实现机构组织有序经营还需一定的实践经验。在经济转轨初期,市场短缺现象比较普遍,实现第一桶金的几率较高。然而,随着国内经济的全面开放,资源跨区域自由流动已逐渐常态,全国各地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社会发展理念、从事经济活动的能力与水平的差距逐步缩小,京津沪、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已处于比翼齐飞的态势。过去的粗犷式经济增长模式已向经济内涵式发展模式转型。所以现实的温州经济社会对从事民间金融经营管理者的学识、技术、经验、潜质注定要比以往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对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的不同主体应设立准入条件,建立合格投资者、代理人或经纪人制度。对涉及融资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宽的小贷公司、民间资本投资管理公司等民间金融中介机构的高管人员的使用要参照国际一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用人标准,对其一般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也应符合国家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四、民间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与实现路径

民间金融服务体系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它的存在应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必要选择,是符合地方经济特色的客观要求,其建设目标要与国家整体金融体系建设目标融为一体。官方金融体系和民间金融体系应共生共荣与动态调和。官方金融要理解民间金融的地缘性、亲缘和姻缘属性及其相对的私密性,民间金融也要理解官方金融风险与收益管控要求。民间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目的不应是抢占官方金融的市场份额,而应该是基于完善地方金融市场发展战略,针对官方金融尚未触及或不愿触及的金融领域所存在的有助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建立相应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官方金融体系和民间金融体系只是个相对概念,没有绝对的官方金融组织体系,也没有绝对的民间金融组织体系,随着民间金融阳光化和规范化日益成熟,相应的民间金融也会融入官方金融序列;随着中央与地方金融制度的日益完善,原有的官方部分金融资源也会合理配置给地方民间金融领域。

民间金融服务体系目标设立及其实现过程中,要以相应的制度为保证,制度设计需要政府、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社会中介、金融专家以及社会各方利益代表的参与来完成的,每个利益相关者要尽职尽责,履行好各自能应该承担又可以承担起的职责。在实现民间金融服务体系目标路径选择方面,要尊重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不要搞一刀切。不同地方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是促进和维护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行之有效的金融支持,民间金融根植性特征意味着不同地方民间金融服务体系自然要符合当地经济特色,其金融风险与收益的配置要符合其固有的分布。

目标并非一成不变,尤其是短期目标要及时盯住中长期发展目标,随着国家金融发展战略的调整与确认,注定会影响到地方民间金融服务体系不同阶段目标重新确认和相应路径的选择。因此,地方民间金融服务体系目标设立及其实现要有大局观,同时也要尽力走好当下的每一步。

五、完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着力点

1.民间金融风险与收益的匹配要尊重客观。民间金融服务主体预期收益和应承担的风险要遵守市场规则,不同主体的介入、不同融资方式,形成的融资机制也会有所不同,无论做出何种选择都应尊重市场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和价值规律,切实贯彻市场决定金融资源配置的指导方针,为融资服务主体健康发展营造文明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既要兼顾民间金融服务主体、中介机构、存款人或借款人等利益相关者应得权益,同时也需明确所有利益相关者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尤其对那些过于追求自身利益,无视或忽视融资风险承担责任的利益相关者行为不能迁就,更不可动用纳税人的钱为其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买单。同时,国内现实市场发展状态和发达市场或较完备市场经济相比有较大差距,无论是运用传统经济理论还是创新理论都必须同当下中国的客观实际相结合,注重处理好“两只手”的关系,即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关系,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及双方的互动关系。在明确发展战略的前提下,努力做好当下,要把每一个服务主体自身做强做好。

2.民间金融服务主体的总量需适度、结构需合理。现实的金融市场没有一个是充分竞争的。金融市场服务组织体系的脆弱性及其对社会经济影响的广泛性、长期性和深刻性,各国都不会忽视对市场准入的限制。通常采用核准制和审批制的方式明确市场的准入条件及其动态控制。货币资金犹如血液一样融入一国或地区的经济体内,其流向、流量、流时和流效应符合经济体的客观要求,民间金融服务主体作用的不可或缺性是不难理解的。但融资总量和结构和整个机体健康状态密切相关。“牧场理论”提示我们,维护金融市场可持续性健康生存,需控制住融资服务主体的总量,否则过量的融资服务主体就像牛羊一样不仅会吃光牧场中所有的生长出来的牧草,甚至会将草根啃得精光。

3.民间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既要防止寻租也要避免过度“催生”。为了确保民间金融服务机构足够的经济实力,鼓励拥有丰富金融资源的主体设立民间金融服务机构无可厚非。在准入的限制下,牌照的限量会使其具有一定程度的稀缺性,如果不加以限制,个别主体为一己私利寻租政府获取准入资格或炒作牌照现象不可避免。任何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存在的基础和成长都需要一个必要的养生过程,不能为了建设而建设。民间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应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探索发现民间金融的总量与结构及融资的科学技术,要将融资服务体系的建设纳入整个社会系统优化的层面来考量。防止急功近利导致融资服务机构“早产”,否则极有可能会后患无穷。

4.在民间金融服务主体的约束方面不能过于依赖道德或自律的策略达到监管目的。行为金融提示人们,在利益和损失面前,融资服务主体的风险态度并非一致,而是可以经过其临界点由风险厌恶转化为风险喜好。过度的风险厌恶或喜好都会对民间金融形成不良影响。风险厌恶容易导致“惜贷”或诱导“高利率”,风险喜好会威胁到偿付能力或经营的稳健性。对此,需关注民间金融服务主体的客观、动机、行为、目标及其发展愿景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发展策略是否相容,注重凝聚正能量,限制或消除负能量。总之,制度法规与道德约束并举,既要有底线,又要有正面引导或诱导,不可有所偏废。

5.理性应对繁荣与衰退。在经济处于上行期,民间金融领域中的“融资难”与“融资贵”问题不易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隐藏在“火热”融资服务背后的风险表现的比较麻木或不以为然、往往只是看到收益一面,无视或忽视风险的一面。在经济处于下行期,恐慌心理蔓延,负面的连锁效应容易发生,政府或社会对其关注度显著上升。这一切不能简单界定其是非曲直,从客观的角度看,这些状况的出现,有符合人的心智规律的成分。由于现实金融市场非有效性会加剧国内市场中的“羊群效应”,因此,在民间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中,应“以道为本”,注重各类融资服务主体服务的标准化建设,理清标准化与改革创新的内在联系,严肃法纪,要在制度的框架内努力保持民间金融服务主体稳健经营,力求优质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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