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三个原则
2015-03-30郑卫东
专家观点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郑卫东
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三个原则
编辑:本期案例的判决结果和举证有很大关系,能否解释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在民事诉讼争议中,分配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对双方有着决定作用,如所举证据不能被法庭认定时,必有一方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适用意见》)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等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民诉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即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第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第二个原则是法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也即举证倒置原则),即法律对具体的侵权诉讼、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等规定了由相对优势一方或侵害方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适用意见》第74条及《若干规定》第4条)。
第三个原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就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时,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若干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本案的供暖合同纠纷不在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范围内,因此不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第二个原则。
按照举证责任第一原则,应是认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原告的老许,应对室内温度不达标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供暖公司应对达到供暖标准予以证明,但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按照第三个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所以,法院在综合考量原被告双方举证能力的情况下,要求供暖公司对剩余5根管线的供热状态是否能够达到供热要求进行举证,并最终因供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情况,对供暖公司主张供暖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同时,老许也未能充分证明供暖不达标,也应对不能举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公正判决。
律师提醒:普通市民平时也要有证据意识,遇有此类情况,应当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行测温并保留相应的书面证据。另外,在民事诉讼中,对保存于政府机关或其他以当事人的能力难以收集到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