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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不征之国”新论——兼谈明太祖的地缘政治理念

2015-03-30安艺舟

东南亚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祖训明太祖朝贡

安艺舟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 天津300071)

洪武二十八年 (1395),明太祖将朝鲜、日本、大琉球、小琉球、安南、真腊、暹罗、占城、苏门答剌、西洋、爪洼、彭亨、百花、三佛齐、浡泥,共计十五个周边国作为“不征之国”,写入《皇明祖训》首章①《明朝开国文献》所收《皇明祖训录》与《皇明祖训》中,将其中四国国名分别写为“爪洼”“三弗齐”“白花”与“湓亨”,而《明太祖实录》与《明会典》中记载为“爪哇”“三佛齐”“百花”,湓亨国在《明实录》中有“彭亨”与“湓亨”两种记法,“渤泥”亦有“渤泥”与“浡泥”两种写法。《明会典》中作“彭亨”与“浡泥”。本文行文用字以《明太祖实录》与《明会典》为准。另外,《明实录》有“须文达那”一国,与《明会典》等明代诸典籍对证后,可证明该国名即苏门剌的另一种称法。,并要求子孙后代遵守成法,“一字不可改易”[1]。目前学界多将《皇明祖训》中不征诸夷的条文看做明朝在朝贡体系基础上进行平等、和平外交原则的总章程,同时甚少对《皇明祖训》正文之后的注释文本予以重视①关于明太祖外交观念与政策的研究成果中,一部分对十五“不征之国”有所涉及。参见〈日〉岩井茂树《明代中国の礼制霸権主義と東アジアの秩序》,〈日〉《东洋文化》2005年第7期;万明:《明代外交观念的演进——明太祖诏令文书所见之天下国家观》,《古代文明》2010年第2期;陈志刚:《有限怀柔与谨慎合作——明代封贡防卫合作的思维与实践》,《清华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檀上宽:《明代海禁=朝贡システムと華夷秩序》,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13年。。然而细致分析祖训文本并结合洪武年间政治环境以及外交实践进行研究,可以发现,“不征诸夷”论的提出,在“统一中国,外抚四方,与斯民共享升平之治”[2]这一目的外,更是为边疆经营与安全防范战略充分展开所做的规划和铺垫。其中深意,正隐藏在原注之中。本文拟通过探讨洪武时期明廷与所列诸国的外交关系,分析明太祖立“不征之国”的动机、结果及其地缘政治理念对后世的影响。

一 十五“不征之国”论的提出与矛盾点

明太祖“不征之国”论的提出并非随心之举,而是在总结与诸国多年外交经验基础上,反复斟酌所做的规划。这在祖训不断更改成型过程中有直接体现。目前可知该条文的雏形,见于《皇明祖训录·箴戒》:

凡海外夷国如安南、占城、高丽、暹罗、琉求、西洋、东洋及南蛮诸小国,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来扰我边,则彼为不祥。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伐,亦不祥也。吾恐后世子孙,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致伤人命。切记不可。但胡戎逼近中国西北,世为边患,必选将练兵,时谨备之。[3]

《皇明祖训录》的编修始于洪武二年 (1369),洪武六年 (1373)正式成书[4]。综合《明太祖实录》中洪武四年 (1371)谕省府台臣“海外夷国为患中国者不得不讨,不为中国患者不可彻用兵”[5]的记载可知,最晚在洪武四年,“不可轻伐”诸国的构想已初步成型,直到《皇明祖训录》修成,列出相关国名。然此时诸国的界定与排列顺序均较为凌乱。《皇明祖训录》颁布后经过多次加工润色,并在召对廷臣过程中反复重申、完善,直到洪武二十八年 (1395)方最终立定,更名为《皇明祖训》,相关记载更定为:

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来扰我边,则彼为不祥。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伐,亦不祥也。吾恐后世子孙,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致伤人命,切记不可。但胡戎与西北边境,互相密迩,累世战争,必选将练兵,时谨备之。[6]

所列不征诸国之缘由以及加强西北防备的内容,与《皇明祖训录》基本相同。新增部分为此段文字下十五“不征之国”的完整名单,并附有诸国大致地理位置和简要介绍。其中最引人注意者,当为分别附在朝鲜国、日本国与占城国之后的三段文字:

朝鲜国“即高丽。其李仁人,及子李成桂今名旦者,自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八年,首尾凡弑王氏四王,姑待之。”

日本国“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

占城国“自占城以下诸国来朝贡时,内带行商,多行谲诈,故沮之。”[7]

如若“不征之国”论可以作为明朝与周边国家和平往来的外交理念来解读,那么“待之”、“绝之”与“沮之”的态度以及行文中“不轨”、“谲诈”等遣词,无疑有自相矛盾之嫌。再者,根据明代史料可以得知,终洪武一朝,明廷并未刻意派遣专门官员向这些国家宣布过“不征”这一原则。此外,新定的《皇明祖训》中尚有“但胡戎与西北边境,互相密迩,累世战争。必选将练兵,时谨备之”一条。纵观洪武时期,在谨备西北防务的同时,始终不遗余力地加强东部海防以备倭患,协调西南地区安南蚕食广西领土的问题,并多次透漏出诉诸武力的意图,与《皇明祖训》的规定也并不相符。基于以上几点疑惑,就不得不从各国与明朝交往的基本情况入手,重新思考明太祖立此条文的动机,以及这一安排对于明朝将产生怎样的意义。

二 征与不征之间——明朝与十五国交往情况的层级研究

与十五“不征之国”原则相照应,明太祖曾在派出与接见各国使节时,反复重申“凡日月所照,无有远近,一视同仁”[8]的基本态度。事实上,各国与明朝距离远近、历史往来情况、文化传统以及利益关系不一,真正做到一视同仁是不可能的。“不征”论调下,明廷又曾对其中多数国家使用过以武力为后盾的强制手段。这种强制力的发挥程度,依地缘与利益而有别。具体来说,可以按照外交方式的相似性,将明朝与这些国家的交往情况,划分为三个层级进行探讨。第一层级为《皇明祖训》中“待之”的朝鲜与“绝之”的日本;第二层级国家包括大小琉球、安南、真腊、暹罗与占城;其余“沮之”的西南诸岛国,位于这一体系的最外圈,即第三层级。

1.以武力为后盾的经营——“待之”的朝鲜与“绝之”的日本

十五“不征之国”中,高丽①洪武二十六年 (1393),高丽正式更国号为朝鲜。和日本无论地缘还是历史传统,都与中原王朝渊源极深,明初构建以朝贡为核心的外交体系过程中,又处于特殊地位。因此,本文将两国划为第一层级国家进行研究。从时代背景来看,明朝初立之际,三国均处在时代转换的关节点。明朝尚未扫清北元以及其他农民起义军残余势力,政局不稳;高丽王朝持续衰落;日本南北朝混战,落败武士四出,与东亚海域一些海民勾结,成为倭寇。因此,明太祖经营与两国的关系,主要出于营建安稳外部环境的考量。纵观洪武一朝的外交形势,对高丽和日本关系的经营,与《皇明祖训》中“不征”提法相背,始终以武力为后盾展开。

洪武时期明廷对高丽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亲善到强硬的过程,对日关系则始终维持于箭在弦上,一触即发的态势。先说高丽。明朝建立之初,高丽西北方与北元来往密切,东南方持续受到倭寇侵扰。此时若能与之达成政治认同与合作,高丽无疑会成为孤立北元和共同抗倭的重要力量。因此明太祖对经营高丽关系颇为重视。洪武二年 (1369)赐高丽的玺书明确表达了这一用心,称“今胡运既终,沙塞之民非一时可统,而朕兵未至辽沈,其间或有狂暴者出,不为中国患,恐为高丽之扰”。面对这样的形势,明太祖一是“与王同忧”,建议“王欲拒之,非雄武之将,勇猛之兵,不可远战于封疆之外;王若守之,非深沟高垒,广其储蓄,四有援兵,不能挫锐而擒敌”这一御敌策略[9]。唇亡齿寒,“内有储蓄,外有援兵”的遣词,自有在危急时刻予以扶持的意味。二是向高丽提供抗倭装备。洪武七年 (1374)高丽使臣来购买火药用于捕倭,明太祖表示“欢喜”,称“教那里扫得五十万斤硝,将得十万斤硫磺,来这里著上那别色合用的药修合与他,去那里新造捕倭的船”[10]。从中可知当时倭寇已然为海防之大患。这种心态同样反映于洪武初年对日交往的具体过程中。洪武二年(1369)、三年 (1370)明使赴日,除宣召立国外,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谴责倭寇侵扰,并多次宣称“外夷小邦,故逆天道,不自安分,神人共怒,天理难容,征讨之师,控弦以待”;“若叛服不常,构隙中国,则必受兵。如吴大帝,晋慕容瘣、元世祖,皆遣兵往伐,俘获男女以归。千百年间,往事可鉴,王其审之。”[11]大有出兵日本之势头。

明太祖对高丽的期待以失望告终。洪武五年(1372)起,两国间事端频发,包括明朝内侍出使高丽期间死因不明,高丽“使人来打细”,刺探明朝军务[12],洪武七年 (1374)李仁人弑明朝册封的国王王颛,擅立辛禑为王等[13]。而洪武十年(1377)辛禑接受北元册封事件再加上高丽在海防中的微薄作用令明太祖对高丽彻底失去信心。从此多次以“意涉不诚”、“贡不如约”等理由谴责辛禑王朝,称“若不信吾命,则以舳舻数千,精兵数十万,扬帆东泊,特问使者安在。虽不尽灭其党,岂不俘囚太半。果敢轻视乎?”[14]朝鲜王朝甫立,明太祖又颁手诏细数其五大罪状,宣称:“朕又将昭告上帝,命将东讨,以雪侮衅之两端。若不必师至三韩,将诱女直之人全家发来,并已往女直大小送回,朕师方不入境。”[15]威势可见一斑。

然而当时处于恢复中的明朝,军事上尚不具备出兵海外的能力。武力威胁之所以能产生一定程度的效果,令朝鲜王朝多次“陈情谢罪”,实出于历代积威而已。在对朝鲜和日本进行强势外交的同时,明太祖着手经营以防备为主的海防建设。至洪武十八年 (1385)以日本“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为借口“绝之”时[16],沿海防备体系已收到部分成效,一段时间内“海上之警亦渐息”[17]。果断终止对日往来的原因,在于当时内乱中的日本,无论南朝还是北朝都不具备约束倭寇的能力,与其文书交涉只是一种毫无意义的作为。而将与朝鲜的关系定义为“待之”,缘于明朝曾为将其纳入军防体系进行过努力,后世是否会再次与朝鲜合作,尚未可知。洪武三十一年 (1398),五军都督府及兵部以朝鲜“叠生衅隙”为由,“请讨之”,明太祖予以否决,称“彼若不悛,讨之未晚”[18],正是以武力为后盾,用最低成本来争取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外交策略。

2.缓冲地带的经略——大小琉球、安南、真腊、暹罗与占城

大小琉球、安南、真腊、暹罗和占城,与明朝的亲疏关系介于第一层级两国与第三层级诸国之间。琉球居海中,去往明朝与去往日本的海路都较为畅达[19]。其它四国位于印支半岛。与对朝鲜和日本施以威严为主的策略不同,对第二层级国家关系的经营,明朝主要采取恩威并重的手段。一方面借助与利用其力量,另一方面在适当时机进行武力威慑,以维持朝贡秩序稳定。

先说借助与利用。洪武五年 (1372),明廷与大琉球正式建立往来关系。此时琉球已是“以海舶行商为业,西通南蛮、中国,东通日本、我国(高丽)”[20],与日本、南洋等地区结成贸易圈,从事中转贸易渔利,对日贸易往来尤为频繁。明朝受倭寇侵扰严重,如若琉球被倭寇利用成为资源补给的中转据点,边疆形式将更为恶化。洪武七年(1374)“倭人复寇边,命靖海侯吴祯往捕,遇贼琉球大洋”[21],无疑加剧了明廷的担忧。因此,对前来朝贡的琉球使节态度优渥,“朝贡不时,王子及陪臣之子,皆入太学读书,礼待甚厚”[22],颇有将琉球拉入己方阵营的考虑。

安南、真腊、暹罗与占城作为陆上邻国,同样对明廷的备边和经营更远一层属国关系发挥着战略缓冲地带作用。洪武年间,明廷数次借兵安南,如洪武十七年 (1384)“遣国子助教杨盘等使安南征粮饷,助云南兵食”[23]。洪武二十八年 (1395)征伐龙州土官赵宗寿,谕安南“输粮八万石至龙州助军饷”[24]。永乐时期征安南时,“敕占城严兵境上,遏其越逸,获者即送京师”[25]。这种借力得以实现,亦是明太祖经营铺垫的结果。暹罗被明太祖誉为“在远国中,最称恭顺”[26],洪武三十年(1397)“欲遣使谕爪哇国,恐三佛齐中途阻之”,于是“移文暹罗国王,令转达爪哇知之”[27]。暹罗成为沟通明朝与爪哇国的桥梁。当时暹罗在西南朝贡国中实力较强,是沟通南太平洋与印度洋的重要枢纽国。建立与暹罗间的稳定关系,也就是为与更远国家交流、稳定西南地区海疆建立藩篱。

正是出于这层借力考虑,洪武九年 (1376)以胡惟庸之乱和朝贡船“多诈而不实”为由绝诸国贡时,“只许暹罗、真腊、琉球、占城、安南、高丽入贡如常”[28]。这已是一种超越朝贡体系本身的经营。然而这种借力与“不征”论出发点相同,都是以“不为中国患”为首要原则展开的。在没有涉及到具体利益的问题上,如安南、真腊与占城之间常年持续动乱,明太祖始终采取以遣使调停为主的消极策略,不向任何一方提供实质性援助。态度相较于处理倭寇问题和朝鲜渗透鸭绿江领土问题时要暧昧得多。然一旦出现破坏朝贡体系和周边安全框架平衡的事端,对第二层级国家,依然存在以武力为后盾的威慑。洪武五年 (1372)安南陈叔明篡政,在入贡表文中诳称陈日煃试图混淆视听。陈日煃是明朝册封的安南国王,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明朝宗主国地位的蔑视,也会影响到明朝在其它朝贡国中的神圣形象。明太祖“如或更弦改辙,择日煃亲贤,命而立之,庶几可赎前罪。不然,十万大军,水陆俱进,正名致讨,以昭示四夷,尔其无悔”[29]的声明,即是其以武力为筹码解决与第二层级国家争端的例证。

综上所述,地理位置上,从明朝走海路,向西去往西洋诸国,向东前往日本,第二层级诸国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资源补给与中转枢纽。从外交形势来看,经营与更远一层国家的关系,往往也需要第二层级诸国发挥一定的纽带作用,在边疆动乱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还可作为支援力量。因此,作为宗主国,对于牵扯着更远一层利益的第二层级国家,与第一层级国家施以威严为主的态度不同,明朝采取了一种恩威并施的处理方式,拉拢与防备并行。

3.“沮之”——明太祖对第三层级诸岛国的态度

“自占城以下诸国来朝贡时,内带行商,多行谲诈,故沮之。自洪武八年沮至洪武十二年,方乃得止。”[30]“沮之”的国家包括苏门答剌、西洋国、爪洼国、彭亨国、百花国、三佛齐国、浡泥国,构成十五“不征国”中的第三层级。与明朝往来关系的主要特点是经济因素强于政治因素。

第三层级国家大都位于南太平洋与印度洋间往来的交接之处,借助地理优势,经营中转贸易,多为商旅辐辏之地。《西洋番国志》、《皇明四夷考》等文献中对位于这一带的爪哇、三佛齐、百花等国有“其民富”的记载。明初和这些国家建立往来,与前两层级诸国外交中政治、经济、文化多重作用力不同,基本上从建立庞大朝贡体系的单一目的出发。而诸国朝贡动机主要有二。一是寻求大国庇护,二是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虽去修贡,实则慕利”[31],其中又以经济目的为主。由于明朝的海上力量至第三层级国所在之地,已趋于衰微,诸国与明朝在地缘上不接壤,亦实难在政治和军事上对明廷构成威胁。因此“厚往薄来”原则在经营这一层级关系的过程中体现甚为明显。然而距离上,这些国家位于茫茫海中,每次朝贡使团前来,必将大费周章;代价上,朝贡使团带来的物品对自给自足的明朝来说可有可无,明廷却“赏赐宴劳,其费颇钜。且使者濒至,与华人情熟,窥伺机密,固当防其渐也”[32]。伪称朝贡船的诈贡现象更是屡屡发生。因此洪武八年 (1375),明太祖对整体朝贡贡期都进行了调整。纵观与十五国的交往历史可知,安南、暹罗、朝鲜等国,诈贡的现象也屡次发生,而仅对第三层级国家采取“沮之”的态度,可见是出于距离与代价的双重考量,“诡诈”只是为绝贡所提出的借口而已。

归纳言之,“沮之”的诸国由于地缘与实力因素,既构不成对明朝的威胁,明朝也不能从与之的交往中获得政治协作,厚往薄来政策更是无利可图,洪武二十三年 (1390)明太祖“故尝以海外诸国岁一贡献,转运之烦,实劳民力”[33]的感叹正是这种心理的表达。因此,“沮之”毋庸说是一种消极的不往来,这种不往来局限于朝贡这一形式本身。一旦双方发生具体政治冲突,明朝仍会以武力为后盾进行声讨。如怀疑三佛齐杀害明朝使臣、勾结胡惟庸谋乱时,曾对之严斥道“我圣天子一以仁义待诸蕃,何诸蕃敢背大恩,失君臣之礼。倘天子震怒,遣一偏将将十万之师,恭行天罚,易如覆手,尔诸蕃何不思之甚。”[34]然而这种可能性相较于对第一二层级国家的武力作用,已然微乎其微。

总之,明初与十五“不征之国”的外交关系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以上三个层级,每个层级的交往方式都各有特点。第一层级外交以绝对的武力威慑为后盾展开;对第二层级诸国恩威并施,拉拢与防备并行;对第三层级则因其处于大国政治力辐射范围末端,明朝会依据一段时期内局势的具体情况来变更交往方式。总体上呈现出距离越近,政治、军事与文化作用力越强;距离越远,经济力作用越强的规律性特点。

三 列“不征之国”的原因与动机分析

既然对诸国都曾屡屡下达武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诏令,又为何在祖训中列十五“不征之国”名录呢?明太祖曾在各种不同场合对“不征诸夷”论做出解释。归纳而言,明确提出的不征理由主要有二。一是诸国“地不足以广疆,人非我用”[35],即出于成本与收益衡量。二是“今朕统天下,惟愿民安而已。无强凌弱、众暴寡之为”[36],即出于道义衡量。

前文已述,“不可轻伐”诸国的思想最晚在洪武四年 (1371)已初步成型。然而值得玩味的是,在已有的文字记载中,直到洪武朝结束,明廷都没有正式向其中任一国家提到对方属于“不征之国”。如朝鲜是建文年间派赴明朝的使节通过私人渠道得知这一事实[37]。换言之,“不征之国”论仅为对子孙后代的约束,而并非对外的承诺。从这个角度来看,明廷官方论调的背后,尚存在更深层次的目的有待解读。

1.吸取前朝四出征伐的教训,为后世构建以文化优越感为基础、以朝贡为纽带的帝国体系做铺垫。

明太祖在数次告诫诸臣不可贸然出兵时曾言:“隋炀帝妄兴师旅,征讨琉球,荼毒生民,徒慕虚名”,以至“载诸史册,为后世讥。”[38]元朝“违帝命,好强尚兵。加以天厌征伐,海风怒号,沉巨舰千艘,沦精兵海底。”[39]以元军之强大,尚不能实现对诸国的彻底占领,再加上儒家传统中“恃国家之大,矜民人之众,欲见威于敌者,谓之骄兵,兵骄者灭”[40]的军事思想深入人心,明太祖坚定了“地广非久安之计,民劳乃易乱之源”这一认识。这可以看做列十五“不征之国”的思想根源。

既然列出不征之国名单,又为何不颁布于诸国?首先从当时的整体外交环境来看,明立国之初,周边诸国为谨防新朝延续元代征伐传统,均持观望态度严防守备。而此时明朝刚结束大规模战争,为营造安稳的周边环境,避免多线作战,树立睦邻友好的大国形象,将周边国家重新纳入朝贡体系之中就显得更加迫切。因此,洪武初年明廷派往各国的使节,都不遗余力地强调“惟欲中外人民咸乐”[41]这一主张。但是简单的表文与贡物交换不可能构成朝贡体系建立的条件,四方来朝局面的形成,势必要以强大的国力作为前提。因此,明太祖不得不采取恩威并施的方式,来建立自己期待中的国际体系。不颁布诸国,就是为以后的政治行动留有余地,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征之国”论绝不能当作是一种实践中的外交原则来理解。其次,从当时的内部形势来看,洪武年间诸臣曾多次提出出兵建议。国内政局尚不稳定的情况下仍有大量出兵言论问世,一旦国家承平,危险因素就更容易增加。因此,立十五“不征之国”,仅仅是对子孙后代以及明朝政府做中央决策时的一种制约而已。

虽然明初开展外交行动、构建朝贡系统之初,就是以将自身思想与社会秩序理念强加于诸国为出发点,带有浓厚的等级制意味。然而在不出兵的情况下,明朝仍然通过断交、诱之以利等多种方式,运用“德”与“威”两手策略,建立起层层推进、各担其职的三层级外交框架,从而达到“不烦一旅,朝贡且百五十余年,曾不厌怠”的目的[42],为后世外交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永乐时期郑和下西洋以后朝贡国不断增多,朝贡体系得以不断膨胀,正是这一基础作用得以发挥的表现。

2.付出与收获的代价考量

明太祖清晰地知道,以明朝实力,如若真出兵征伐诸国,得胜的可能性微茫。这一点可以从诸国和明朝各自的国情出发加以分析。

首先从十五国方面解读。这些国家的气候、地理环境都与明朝大不相同,有的甚至从来“不通中国”,明朝对其地形、风俗等各项情况更是几乎一无所知。暹罗国“外山崄巇,内地卑湿。其土瘠。气候不正,或寒或热。”[43]苏门答剌国“四时气候不齐,朝热如夏,暮寒若秋,五七月间亦有瘴气。”[44]元朝征安南时“将士多北人,春夏之交瘴疠作”就是因环境不适造成的恶果[45]。因此,《西洋朝贡典录》中称:“海岛邈绝,不可践量。信然矣,况夷心渊险不测,握重货以深往,自非多区略之臣,鲜不败事也。”[46]这些状况也适用于明朝一旦出兵,将会遇到的现实。同时,明朝在与这十五国的官方往来相关的评价中,使用最多者当为一个“诈”字,如论高丽“僻居海隅,其风甚诈,人性多顽”[47]。且从洪武立国开始,各种由商人和沿海渔民假造的朝贡船陆续出现在东南海域,目的是追求高额回赠品。为了确保朝贡的真实性,洪武十六年 (1383)“命礼部置勘合文簿,给发诸国,俾有凭信稽考,以杜奸诈”[48],是为勘合贸易之始。饶是如此,各种谎称海中遇风暴,勘合丢失的诈贡者依然屡屡不绝。因此诸小国虽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均无法与明朝匹敌,鉴于环境差异与信息障碍,一旦开战,明朝却无必胜之把握。

从明朝来看,军事实力上,洪武三年 (1370)设水军二十四卫,并陆续在辽东、山东、浙江、福建、广东建立卫所。洪武十九年 (1368)又令汤和亲自前往浙江等处,专门筹划海防。很长一段时间,都仅仅处在构建以防御为主的沿海军事体系的过程之中。然而直至洪武二十三年 (1390),收效仍不甚明显,“所造海舟,岁月已久,墙楫摧坏,一有缓急,则假漕运之舟代之”[49],更勿论出兵海外的军事武装。再加之从作战实践来看,中原王朝自古有对海洋的畏惧心理,贸然出兵,风险实难顾及。经过权衡,明太祖最终决定在海洋战略上,直至子孙后代,都采取以收缩为主的应对方法。

3.除出兵外,尚有其它对诸国的有效控制方式

综观洪武时期十五国国内以及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外交局势可知,除倭寇问题需要明朝采取具体解决对策外,其它诸国并不具备对明朝构成威胁的能力,没有征伐的必要性。放任其纵横火拼,反而自能坐享渔翁之利。作此推断的依据主要有二。

一是洪武时期诸国间征战不断。如安南、占城与真腊之间战事不休。占城国曾“屡以安南侵伐赴诉”,明太祖基本采取言语调停的方式,“止于诏谕”而已[50]。洪武六年 (1373)对占城使节所言“前年安南表言占城犯境,今年占城复称安南扰边,二国皆事朝廷未审彼此曲直,其遣人往谕二国各宜罢兵息民,无相侵扰”[51],就是这一态度的典型例证。虽然在强国威慑下,常常可以达到“两国皆听命罢兵”的效果[52],却没有办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洪武期间,占城数次攻入安南,占城国王制蓬峨与安南睿宗均是在彼此征战过程中殒命。这种情况下,除“真腊贡象,占城王夺其四之一”[53]等事端外,处于征战中的两国不可能积累财富与兵力坐大坐强,在政治上对明朝的威胁甚微。因此,采取不进行实质干涉的言语调停,亦有放任的意味蕴含其中。二是诸国内部大多因内讧出现频繁动乱与王位更迭,根本没有扩张实力的可能性。如高丽、安南等国存在弑君自立的现象、琉球内部三王混战,日本更是处在战国时代动荡不安的局势之下。这种情形,又恰好可以为明太祖对诸国绝贡提供了借口。

以强大的国力为后盾,将诸国分层级划归于自身构建的朝贡系统之下,以接纳朝贡或者绝贡作为控制诸国的手段,既然这种方式已经可以解决当时所面临的外交问题,那么就没有再诉诸武力的必要。外交的终极目的是追求本国利益,或者为本国获得利益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这一点在明太祖的外交政策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四 结论——明太祖的地缘政治理念及后世的实践

总之,明太祖的“不征之国”论,是对子孙后代以及本朝官员进行行为约束的条文,并不是一种实践中的外交理念。经过明太祖三十年来的努力,逐渐建立起一套分层级运行的外交经营模式。这一模式以明朝统治中心南京为核心,以地缘与文化相似度为标准,将对东亚以及东南亚诸国的外交划分为三个层级进行考量。其中高丽和日本位于第一层级,与明朝距离较近且具有悠久的外交往来传统。根据当时面临倭寇与北元双重势力威胁的外部环境,与两国的外交多在武力威慑下进行。位于第二层级的大小琉球与印支半岛诸国,处在与第一层级以及更远国家交流的过渡地带,交往方式以拉拢和威慑并用为特点。位置更加遥远、交往传统更为薄弱的第三层级国家,则依据具体政治局势,利用纳贡或者绝贡的手段对之进行控制。总体特点是交往中的经济属性随着层级不断向外扩展而逐渐增强,军事作用力则不断减弱。反复强调的“一视同仁”仅仅是一种冠冕堂皇的说辞。

明太祖终其一生没有对十五国中的任何一国采取真正意义上的武力行动,也没有向诸国宣布自己的“不征之国”论,这是其吸取元朝教训以及自身多年实战经验基础上所作的总结。在付出与风险大于收益,并且存在其它有效手段控制诸国的情况下,出兵无疑是万不得已时的最后选择。但在赐给各国的文书以及接见各国使节时反复宣扬强调的武力,对于维持朝贡体系平衡以及和平外交环境构建,则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十五“不征之国”的设置和三层级的外交系统,对明太祖本人以及后世子孙的行为具有深远约束力。终明一世,朝堂之上要求讨伐朝鲜、日本、安南、占城等国的奏疏以及民间希图出兵的言论不绝如缕,大多因祖训规定而被压制下来。后来不征之国名单不断扩充①《明会典》载“祖训列不征诸夷,朝鲜、日本、大小琉球、安南、真腊、暹罗、占城、苏门荅剌、西洋、爪哇、彭亨、百花、三佛齐、浡泥,凡十五国。职掌所载,又有琐里、西洋琐里、览邦、淡巴、须文达那诸国,与祖训稍有不同。”(明)申时行:《明会典》卷105《朝贡一》,中华书局,1989年,第571页。。与其往来之特点,依然是按照三层级的既定框架铺展开的。同时, 《皇明祖训》也是能够从正反两方面加以解释的灵活条文。“不征”的前提是“不为中国患”。那么“有为患于中国者不可不讨”,明成祖出兵安南、明神宗助朝鲜抗倭的行为从这一层面来看,亦不背离祖训规定的基本方向。

这一依层级而异的外交策略,对于当代中国处理与东亚、东南亚海域诸国的关系,同样具有参考意义。中国诸邻国中,无论地缘还是文化传统,现处于明代十五“不征之国”地理位置上的,依然是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至关重要意义的国家。明代这种有效的外交范式可以为当前的国际关系处理提供一定参照。我国在大力推行睦邻友好外交政策的同时,将强军建设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亦是这一思想与文化传统的传承与创新。

【注 释】

[1]《皇明祖训录》,《明朝开国文献》第三册,台湾学生书局,1966年,第1674页。

[2]郑麟趾: 《高丽史》卷42《恭憨王》五,东京:国书刊行会,1908年,第635页。

[3]《皇明祖训录》, 《明朝开国文献》第三册,第1686-1687页。

[4]《明太祖实录》卷82“洪武六年五月壬寅”,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1470页。

[5](明)郑晓:《吾学编》,《皇明四夷考》卷上,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689页。

[6]《皇明祖训》,《明朝开国文献》第三册,第1589页。

[7]《皇明祖训》,《明朝开国文献》第三册,第1589-1590页。

[8](明)高岱:《鸿猷录》卷6《四夷来王》,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1页。

[9]郑麟趾:《高丽史》卷 42《恭憨王》五,第634页。

[10]郑麟趾:《高丽史》卷 44《恭憨王》七,第663页。

[11](明)朱元璋:《明太祖御制文集》卷18《设礼部问日本国王》,中国史学丛书本,台湾学生书局,1965年,第536页。

[12]郑麟趾:《高丽史》卷44《恭憨王》七,第653-655页。

[13]郑麟趾:《高丽史》卷 45《恭让王》一,第666页。

[14](明)朱元璋:《明太祖御制文集》卷6《论高丽使回》,第214页。

[15]《太祖实录》卷3,李朝实录太白山本,京都帝国大学法文学部影印,1930年。

[16]《皇明祖训》, 《明朝开国文献》第三册,第1589页。

[17](清)张廷玉等:《明史》卷322“日本”,中华书局,1974年,第8344页。

[18]《明太祖实录》卷257“洪武三十一年四月庚辰”,第3709页。

[19]明太祖立“十五不征之国”时对于大小琉球交往原则相同,故将二者一并划入第二层级处理。小琉球在《皇明祖训》中记载为“不通往来,不曾朝贡”,见《皇明祖训》,《明朝开国文献》第三册,第1589页。

[20]申叔舟:《海东诸国记》,《琉球国记》,朝鲜史料丛刊本,朝鲜总督府,1933年。

[21](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2《日本》,中外交通史籍丛刊本,中华书局,1993年,第54页。

[22]《皇明祖训》, 《明朝开国文献》第三册,1966年,第1590页。

[23]《明太祖实录》卷163“洪武十七年七月甲寅”,第2527页。

[24]《明太祖实录》卷242“洪武二十八年闰九月癸卯”,第3521页。

[25](清)张廷玉等: 《明史》卷324“占城”,第8386页。

[26](明)张燮: 《东西洋考》卷3《西洋列国考》,《旧港》,中外交通史籍丛刊本,中华书局,2000年,第62页。

[27](明)张燮:《东西洋考》卷11《艺文考》,《明礼部移暹罗国王檄》,第217页。

[28]《南京刑部志》卷3《揭榜示以昭大法》,嘉靖四十一年序刊本。

[29](明)宋濂:《文宪集》卷1《奉制谕安南国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54页。

[30]《皇明祖训》, 《明朝开国文献》第三册,第1590页。

[31](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8《爪哇》,第292页。

[32](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1《朝鲜》,第16页。

[33]《明太祖实录》卷201“洪武二十三年四月乙丑”,第3011页。

[34](清)张廷玉等:《明史》卷324“三佛齐”,第8407页。

[35](明)朱元璋:《明太祖御制文集》卷8《谕安南来使勅》,第257页。

[36](明)朱元璋:《明太祖御制文集》卷2《论安南国王诏》,第72页。

[37]具体过程参见伍跃《外交的理念与外交的现实——以朱元璋对“不征国”朝鲜的政策为中心》,《明史研究》第11辑,第31页。

[38](明)郑晓: 《吾学编》, 《皇明四夷考》卷上,第689页。

[39](明)朱元璋:《明太祖御制文集》卷18《设礼部问日本国将军》,第540-541页。

[40](汉)班固: 《汉书》卷74“魏相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3136页。

[41]《明太祖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戊寅”,第1050页。

[42](明)黄省曾著,谢方校注《西洋朝贡典录校注》卷上《爪哇国第三》,中外交通史籍丛刊本,中华书局,2000年,第33页。

[43](明)龚珍:《西洋番国志》,《暹罗国》,中外交通史籍丛刊本,中华书局,2000年,第13页。

[44](明)龚珍:《西洋番国志》,《苏门答剌国》,第19页。

[45](明)宋濂:《元史》卷129《来阿八赤传》,中华书局,1976年,第3143页。

[46](明)黄省曾著,谢方校注《西洋朝贡典录校注》卷上《满剌加国第五》,第43页。

[47](明)朱元璋:《明太祖御制文集》卷9《谕辽东都司发回高丽百姓勅》,第307页。

[48](明)高岱: 《鸿猷录》卷6《四夷来王》,第73页。

[49]《明太祖实录》卷199“洪武二十三年正月甲申”,第2986页。

[50](明)高岱: 《鸿猷录》卷6《四夷来王》,第74页。

[51]《明太祖实录》卷86“洪武六年十一月己酉”,第1525页。

[52](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7《占城》,第248页。

[53](清)张廷玉等: 《明史》卷324“占城”,第83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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