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记》与《声无哀乐论》“和”之音乐美学思想比较
2015-03-30周寒千
周寒千
(湘南学院音乐系,湖南 郴州423000)
成书于汉代的《乐记》与魏晋时代的《声无哀乐论》是中国古代两部至关重要的音乐理论典籍。历来,《声无哀乐论》被看作是对《乐记》的颠覆,将两者进行比较的言论比比皆是。实际上,任何两个现象最具可比性的地方并不在于它们截然相反的路径,而在于他们在某一方面同源而异流所擦出的火花。即是说,只有当我们在两部典籍中找到了共同的根基,再分析它们因细微差别而衍化出的相异的走向乃至本质上的不同时,我们的比较才算是真正有价值的。
我们发现,在《乐记》和《声无哀乐论》这两部典籍中,都出现了大量用“和”的思想来阐发音乐功能、音乐本质、音乐鉴赏者心态等方面的论述。
《乐记》中记载:
“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
“是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
“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和,故百物不失;节,故祀天祭地。”
《声无哀乐论》言道:
“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克谐之音成于金石,至和之声得于管弦也。”
“若言平和,哀乐正等,则无所先发,故终得躁静;若有所发,则是有主于内,不为平和也。”
“声音以平和为体,而感物无常;心志以所俟为主,应感而发。”
从上述言论中可见,“和”在这两部音乐典籍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和”是我们理解《乐记》和《声无哀乐论》乃至整个中国音乐美学的一个关键词。这两部典籍的成书时代相距并不远,且都在中国音乐史上拥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我们不禁要问,它们是否有共同的根基,其细微而深刻的差别又有哪些,是什么样的文化场域造成了种种衍变,它的现代意义又何在?这些都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
一、《乐记》与《声无哀乐论》中“和”之同源
早在先秦时期,“和”便是一个非常普遍的概念。人们常将“和”的概念或内涵与音乐的产生、含义、作用等方面联系起来。虢文公在劝谏周宣王时曾说道:“先时五日,瞽告有协风至,王即斋官,百官御事……是日也,瞽帅音官以风土……”[1]33-34“瞽”是指乐师,“协”即“和”的意思,即懂音律的乐师通过吹奏乐器便能测知四时风气是否和畅,判断是否适合农耕了。这就是将音乐与自然风气的和谐程度联系起来,并作用于指导农事生产。
随着人们对“和”的问题的重视,“和”渐渐独立开来,自成一个概念与范畴。譬如史伯将“和”与“同”区别开来:“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已成百物……和五味以调口……和六律以聪耳……声一无听,色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1]35史伯不仅单独拈出“和”这个字,还下了定义,并阐明“和”与“同”的区别,以及“和”的重要性。认为“和”是音乐、美食乃至万事万物生成、存在、运行的一种法则。它反对物质构成成分的单一性,而主张将不同的事物杂合在一起,构成丰富有序的组织。
在史伯的基础上,晏子进一步丰富了“和”之思想内涵。“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燀执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1]46-47晏婴认为和谐、正确的君臣关系也应该与熬汤一般,汤是由各种食材按照恰当比例调配、各种烹煮手段相辅相济而做成的,臣子侍君时,不应该一味地附和,而应常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意见来补足、修正、完善君王的政见。这就是人们后来所说的“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同时对不同的观点加以考量。如此,“和”的思想已延伸到百姓日用之际,并在人际关系中得以推广。
无论是从自然界万事万物的产生,还是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和”的原则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总的来说,“和”是指由相互矛盾的二元甚至多元因素共同完成的和谐统一的状态,是人类生活在其间的整体世界的运行法则。
运用“和”的思想,晏婴还详细地阐释了音乐的产生过程与组织原则:“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1]47
综上可见,在先秦思想中,音乐是由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音色(清浊)、音调(小大)、音质(刚柔)等相济相辅而构成的有序和谐的整体。而后世关于音乐的美学思想都源于此,“和”也就成了人们探讨音乐时不可避开的一个重要话题。《乐记》和《生无哀乐论》这两部音乐典籍,也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袭了先秦时代“和”的思想。譬如《乐记》开篇说“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1]270,即不同的声音相互应和,从而产生变化,有变化而又有规律、有组织,这就是音乐。这正是“和实生物”在音乐发生学上的体现。在《声无哀乐论》中,嵇康认为音乐有“八音克谐”的协调的音调形式,反对“以水济水”的“同”的思想,也是先秦时期“和而不同”思想的切实反映。因此,我们认为,《乐记》和《声无哀乐论》中的“和”音乐美学思想都是对先秦时代“和”的思想的具体阐发与延伸,可谓是同出于一源。
二、《乐记》与《声无哀乐论》中“和”之相异
《乐记》与《声无哀乐论》中的“和”音乐美学思想虽然同出一源,但由于所遭遇的文化环境、主体心态等方面的差别,指向各有偏差,在功能、意义上大相径庭,在音乐美学中的地位更是有着天壤之别。而这些差异,又会影响到它们各自场域的音乐的方方面面。其中深入、细微的差别,有待我们进一步考察。
(一)“功能”与“本体”说
从释意的角度来看,《乐记》中的“和”主要指由某种特定的途径而达到的理想状态,在音乐观念上,和谐的音律(即世上还存在着不和谐的音律,如郑声)能够教化、感化人们,实现人际和睦、政治清明、整体世界和谐有序的状态。因此,《乐记》中的“和”指音乐潜在的功能。而《声无哀乐论》中,“和”有时指音乐鉴赏者的平和心态,有时指声音的自然之理。音乐尽管有静躁的不同,但本身都有一种和谐,音乐的本质就是平和。因此,《声无哀乐论》中的“和”是音乐的本体。“和”在两部典籍中定位的不同,在以往的研究中已有较大成果,本文不再赘述。
(二)“礼乐”与“和乐”说
《乐记》和《声无哀乐论》中都有对“和”的规定,而这个“和”首先涉及的便是音乐的“和”,无论是从音乐的功能还是本质方面来讲。如前所述“和”之思想在两部典籍中的位置都非常重要。因此,对“和”的不同的规定,也势必会影响到两部典籍所倡导的音乐在方向与内涵等方面的相异。那么,在不同的“和”的规定下,两种音乐又分别呈现出何种面目或形态,又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差异?
《乐记》强调“乐由中出”“情动于中,故形于声”,音乐的本源不是外力,而是内心的情感。外物是内心哀乐之情由静而动并向外发出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契机。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情感都是合乐的。“乐者,通伦理者也。”[2]295此处的“伦理”指的是事物的条理。也就是说,乐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也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要符合事物的规律,秩序井然。而儒家所谓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一字以概之,即“礼”。也即是说,只有合乎礼仪的,才是“乐”。“礼”处理的是人与社会的关系,属于理智的范围,与本然的情感之间有着一道巨大的鸿沟。那么,源自人内心深处的情感,是如何走上理智的轨道的?“人生而静”,人的本性是静的,只有在外物的触发之下,居于人心中的情感才会随之而动。而这“人心之动”,又有一个过程,即“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2]206,在外物的影响下,理智先作出一个判断,然后才有了情感上的好恶。换句话说,在人们做出情感选择之前,理智便先对外界的诱惑做了一定的认知和筛选。用荣格的“集体无意识”来解释,这就是儒家礼文化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深层积淀,是一种代代相传而又根深蒂固的制约力量,无形之中左右着人们的行动。这样,在深层心理,情感便巧妙地融入了理智,并接受理智的支配,情与理因而能够无间隙的缝合在一起。于是,“情”和“理”作为一对矛盾,在外物的诱发之下,达到和解,共同构成了乐之本源“心”这个统一体。故而《乐记》中,音乐的本质是发自人心的受理性或礼节支配、规约与调控的情感。
孔子言:“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3]在孔子那,诗、礼、乐三者交互作用,能帮助人们培养完整的人格。“人而不仁如乐何?”仁是理想人格的核心内容,可见音乐是培养人格美、精神美,成为仁人的必要途径。儒家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那么,“成人”还只是乐教的第一步。第二步是“人和”,即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达到和解,凝聚群体力量。“乐在庙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2]221这里说的正是音乐的伦理意义,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使人们能够和谐相处。这是为什么呢?所谓“乐和民声”,民之声发于民之心,即老百姓的思想感情。而乐抒发的是经过理智过滤之后的一种普遍性的情感,因而能够使个体融入到群体,在情感的交流与共鸣之中,和谐相处,而推广到整个社会,可最终达致政治清明、社会安泰。从“成人”到“人和”再到“政和”,音乐完成了它的政治伦理使命。这也就是《乐记》中所倡导的音乐之“和”。从此意义而言,《乐记》中“和”功能要求下的“乐”把情感当作本质,指的是儒家音乐美学思想下的“礼乐”。
《声无哀乐论》中,嵇康则认为情感与音乐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夫天地合德,万物资生,寒暑代往,五行以成,章为五色,发为五音。音声之作,其犹臭味在于天地之间,其善与不善,虽遭浊乱,其体自若而无变也,岂以爱憎易操,哀乐改度哉!”[1]205“嵇康依据他的宇宙论,从天地自然中去寻找音乐的本体,认为音乐源于物质的自然界”[4],在嵇康看来,音乐与其他万物一样,生于天地,长存于天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更不会有情感上的区别与变化。
“美有甘,和由乐,然随曲之情尽乎和域,应美之口绝于甘境,安得哀乐于其间哉?然人情不同,各师所解,则发其所怀。”[1]473
音乐并不表现情感,但是音乐的和谐能够触发人听乐前便有的情感,使之表现出或哀或乐的情绪。嵇康之所以这么认为,除了前面提到的音乐产生自天地的观念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即嵇康所指的“乐”与《乐记》中诗、乐、舞一体的“乐”截然不同,是指纯乐器的音乐,只与声音有关。他甚至将歌词都剔除了,他举例最多的是,在同一音乐的演奏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指的便是弹奏而不包含歌唱、吟诵等。“心能辨理善谭而不能令籁调利”,心能让人善于言谈而不能使乐器更加协调,这说明,“心”与“言”的关系是较为紧密的,而“心”与“声”则完全是两码事。因此,剔除了歌词(“言”)的音乐,由于缺乏表达情感意义的载体,便只是声音的和谐组织,而不能引起人的哀乐了。而由于人们往往在听音乐之前便已由于别的事情而先有了哀乐之情,一听到和谐的音乐,便将这哀乐之情触发、显露出来。用一个简单的图式来表达便是:
在此,音乐起到的只是一个媒介作用,它本身并不能引起人的情感变化。而在听者不带悲喜、以平和之心欣赏音乐时,他们便会随音乐的节奏快慢、声调高低等质素而有或静或躁的反应。这时,可以用下面的图式来表示:
因此,静躁是音乐的功能。哀乐与音乐无关,哀乐是听乐者的哀乐。这就是“声无哀乐论”的基本思路。嵇康的这一美学思想在当时是非常有前瞻性的,有些接近现代人说的“形式主义”“唯美主义”,这不仅将音乐与其他形式的艺术(舞蹈、诗歌等)区别开来,也让音乐摆脱了政教与经学的束缚,使音乐回到最纯粹、最初的质地。而从审美道家角度看,他也明了鉴赏者需具备一定的心境才能真正感受到音乐本身(音调、节奏等)的魅力。
那么,音乐的本质又是什么?
“声音以平和为体,而感物无常;心志以所俟为主,应感而发。”[1]474
即音乐的本体是平和,对人的感染没有常态。音乐之“平和”与人无关,是自天地生、其本有的东西。因此,《声无哀乐论》中的“和”指的是:“乐”的本质是自然的而非人为的和谐组织,指向的是音乐的本体。出于这一本质,我们认为,《声无哀乐论》中倡导的“乐”是“和乐”。
(三)“君子人格”说与“自然人性”说
在《乐记》和《声无哀乐论》中,“和”不仅指向音乐本身,还指向鉴赏者。音乐一旦用于审美,必然要有音乐鉴赏者的参与,即要求鉴赏者具备何种素质,或音乐用以培养的是何种素质的鉴赏者。
《乐记》中说,“惟君子为能知乐”,这句话标明了礼乐对鉴赏者的规定,也明确了礼乐在人才培养上的初始目标或理想目标,即要求鉴赏者具备君子型人格。《乐记》的作者严格区分了“声”“音”“乐”这三个概念。“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2]205“声”泛指一切声音,“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将内心的情感或欲望直接宣泄出来,这是禽兽也能做到的,这就是声音。“声成文,谓之音”,依然是内心情感欲望不加节制的流露,但此时的声音披上了文采的修饰,这就是人为的“音”。“知乐则无几于礼矣”,“乐”是以礼节之的礼乐,君子知礼,故惟有君子才能真正懂得“乐”。可见,儒家音乐美学不仅对“乐”提出了规定,还对审美主体做出了要求,即具备人格魅力、符合礼节的君子才是理想的礼乐鉴赏者。
而在嵇康的音乐观中,并无对鉴赏者的规定。若是平和之心,那么音乐能带动人的躁静,随着音乐节奏的缓急、声音的高低、大小等而有不同的反应。若是不平和的心,先就有情感带入,则听到和乐时,或哀或乐。此时,音乐仿佛是苏轼笔下的水,石山曲折,随物赋形,遇着平和之心,便有静躁之别,遇着不平之心,便将人心已有的哀乐激发出来。
嵇康的《声无哀乐论》,同时也是对传统知音论的颠覆。在中国古代,“知”常用来表示一种鉴赏活动,于是便有了“知音”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范畴。“知音”最早用于形容音乐鉴赏。早在春秋时期,就有“高山流水”的典故,讲的是俞伯牙与钟子期相遇相知的故事。在这个故事中,鉴赏者是钟子期,审美对象是俞伯牙所奏之曲。当两者心意相通,合二为一,子期便听懂了伯牙琴声中的真义。后世常用“知音”来探讨文学鉴赏问题,尤其是魏晋时期的刘勰继承了这一基本思想,形成了中国古代美学中知音论的圭臬。刘勰在《文心雕龙·知音》中强调文艺研究中批评者与作者的心意相通。“夫缀文者情动而辞发,观文者披文以入情……夫志在山水,琴表其情”,在刘勰的主张中,音乐是包含感情、表达感情的,而音乐鉴赏则是以意逆志,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去理解诗作的主旨,去推测作者的本意。由此,在传统的知音论中,“知”乐也就是“知”音乐中的情感。
《声无哀乐论》则告诉我们,生活中的常态是人们以丰富的情感去应那平和之乐。心中有悲伤的人,当听到和谐的音乐时,会将自己原有的悲伤引发出来。心中有欢喜的人,听到和谐的音乐,这份欢喜也会逗引出来。而若要感受到音乐本身的魅力,则须心无哀乐。心无哀乐,也就是以平和之心,去感应平和之乐。此时,音乐本身的质素得以在听者心中完整地呈现出来。这就是嵇康从音乐中领会到的“声音自当以善恶为主,则无关乎哀乐”[1]447。这里不存在音乐鉴赏者与创作者之间的默契交流,不存在情感的流露与接收,而是音乐鉴赏者的一场纯粹的美学体验。因此,在嵇康的知音论中,“知”乐也就是“知”音乐本身的质素。
总之,在嵇康的音乐观中,音乐并不表达情感,也不能引起某种情感,但可以作为一种媒介,让哀乐得到真实的逗引与流露。相比儒家礼乐将情感纳入理智并接受理智规约的做法,嵇康所倡导的和乐更具有强大的包容的力量。此时,音乐与人格培养没有任何关系,且哀乐情绪能在这里得到尽情释放。因此,我们认为,《乐记》作者倡导的是通过音乐来培养符合儒家美学范畴的君子人格,而《声无哀乐论》倡导的是近乎道家无为而为的自然人性。也可见,“和”音乐美学思想之所以在先秦之后会有重大的分野,其中不可忽视的原因便在于分别融合了儒家与道家两种不同文化。
三、《乐记》与《声无哀乐论》“和”之现代意义
《乐记》过去强调音乐的政教作用,这一直为人诟病。《声无哀乐论》完全剔除音乐与作者的关系,也是我们不能赞同的。但二者都有其值得我们借鉴与发扬的精髓。《乐记》让我们注意到音乐与情感的关系,《声无哀乐论论》让我们可以时刻保持着对情感本质论的质疑与反思。而其中“和”音乐美学思想的现代意义更是值得我们重新挖掘与探讨。
徐复观在《中国艺术精神》中说“乐的正常的本质,可以用一个‘和’字作总括。”[5]在以《乐记》为代表的儒家音乐美学中,“和”当然不是“乐”的本质,而“正常”二字却突显了儒家的“乐”是一种理想的“乐”,即能够达到自身之和、“人和”、“政和”之“乐”。在以《声无哀乐论》为代表的道家音乐美学中,“和”是音乐的本质,而其“平和”的内涵正符合了“中”的原则。嵇康并不排斥音乐“移风易俗”的作用。他认为,古人考虑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积聚起来的性情需要通过音乐来疏导,又深知感情不能放纵,欲望不能极尽,而要加以控制和引导,使其正常发展。于是,先王“托于和声,配而长之,心感于和,风俗壹成,因而名之。然所名之声,无中于淫邪也。”[1]485即寄希望于用平和的音乐,配以歌词,使人们的感情被歌词所打动,心绪被歌词感染,从而形成良好的风俗。他认为郑声是最美妙的音调,能感染人心乃至放纵,这就像美色本身并不恶毒却能激发人心中潜在的欲望与心志。即是说,音乐本身并没有情感,但当美妙的音调逗引出人们的放纵的情感时,可能会间接地导致败坏风俗。可见,嵇康倡导的“和乐”虽然不表达感情,也不产生感情,但却是可以服务于疏导、调节、净化人们已有的感情。这可以说是《乐记》与《声无哀乐论》的又一相通之处。而在当今乐坛极尽口腹之欲、粗俗歌曲泛滥的情况下,要如何将音乐的功能充分发挥而又不至于政教化、教条化,要如何透过音乐来正确引导人们的感情、促进良好的风俗,这是我们可以在《乐记》《声无哀乐论》之“和”音乐美学思想中重新思考、借鉴、得到许多教义的。
[1] 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史(资料注释)[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
[2] 陈澔注.礼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3]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81.
[4] 李泽厚,刘刚纪.中国美学史(魏晋南北朝编)[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205.
[5] 徐复观.中国艺术精神[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