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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内生性社会稳定的核心价值分析※

2015-03-29黄毅峰

党政干部论坛 2015年1期
关键词:内生性协商公平

○ 黄毅峰

(作者系江西省委党校博士)

内生性社会稳定是指依靠社会内在的运行机制,自动调节社会内外部关系,从而自发产生的一种由内而外形成的社会秩序。内生性社会稳定让社会肌体保持一种由内而外的健康与美丽,真正实现和而内生。因此,这种稳定是本质的、内在的和可持续的,是国家通往长治久安的路径选择。一个好的社会制度,其社会稳定是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暴力手段形成的外压性强制秩序。如果政府经常地使用强制性权力对社会生活进行干涉,实际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生成。真正的稳定并非一种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秩序,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动态平衡。而要实现内生性社会稳定,首当其冲的任务就是要塑造一套有利于孕育内生稳定的价值理念。笔者以为,在这套价值理念体系当中,公平是前提,信任是根本,妥协是灵魂,宽容是支柱,协商是要求,法治是保障。

一、公平是实现内生性社会稳定的前提

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追求公平公正是人与生俱来的品质。内生性社会稳定生成的前提是社会的公平公正。离开了公平公正,一切社会秩序将无从谈起。两千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在所有情况下,我们总是能在不平等中找到叛乱的起因”。社会政治不稳定最深刻根源在于社会的不平等、不公平。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不公平主要表现为结构上的不公平和分配上的不公平。结构上的不公平主要是指由于自然和客观因素造成的差异;而分配上的不公平主要是指受主观因素导致的差异。如果伴随社会发展不断扩大的不公平,大多数人并不能从社会进步当中受益,不能平等、公平受益;或者它所带来的好处仅仅属于少数人或被少数人垄断,而大多数人却在承受发展所付出的代价;或者当政府对这种不公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是政府在直接制造这种不公平的时候,那么这种不公平就会变得令人们难以接受,种下社会不稳定的种子[1]。在一个存在巨大鸿沟的社会当中,正当的利益表达往往是由富人掌握的,而穷人要么保持沉默,要么是采取暴力或激进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如果现有体制不能起到减压的作用,缺少有效的平衡机制,那些认为自己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人便会通过罢工、游行或暴力手段来宣泄不满,政府就很容易成为底层社会反抗的目标与对象。因此,要实现内生性社会稳定,就必须让社会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生活在公平、公正的环境当中,他们不但享有法律上的公平公正,还能享有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公正。只有让公众切身感受政府的公平公正,才能让他们真正从内心去认同政府;只有让公众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公正,才能让他们少一份嫉妒和仇恨,多一份满意和幸福;只有让公众切身感受到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才能让他们通过制度化渠道参与政治,从而减少通过非制度化途径进行政治参与,引起社会不稳定。

二、信任是实现内生性社会稳定的根本

信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没有信任这种东西,人类社会就根本不会存在,就此而言,信任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不难发现,信任缺失是社会政治冲突频繁发生,引起社会政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为在缺乏信任的情况下,社会关系就将由猜疑所支配,每个人都将把任何其他人作为一个潜在的敌人。信任是人们走向合作的前提,它可以减少社会行为的交易成本,增强社会整合、公民参与的动力,它是政治体系和社会系统实现良性运行的润滑剂。在缺乏信任的社会中,人们忠诚的对象只限于与自己亲近、熟悉的群体,对陌生人和其他社会成员、社会组织均充满怀疑、嫉妒和敌意。这种互不信任感和狭隘的忠诚感意味着社会缺少组织化、缺少对国家和公共事业的忠诚、缺少安定与可信任政府。塞缪尔·亨廷顿曾经指出,阿拉伯国家的不稳定是因为“互不信任感,在他们还处于孩提时期,就开始浸蚀到其价值体系中去了。……更主要的是,他们对统治者普遍缺少信任感和信心”;“厄瓜多尔政治上的明争暗斗和长久的互不信任互为因果”;埃塞俄比亚“由于对人的团结和协同一致的能力不很重视,所以这个国家的政治气候充满了一种互不信任和互不合作的气氛”。可见,离开了信任,整个社会系统就失去了根基,将会变得摇摇欲坠,根本无法达成社会稳定。有了信任,才能减少公民之间的猜疑与嫉妒,增进彼此之间的团结与友谊;有了信任,才能减少社会组织之间的欺骗和攻击,增进彼此之间的合作与帮助;有了信任,才能减少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与支持;有了信任,可以减少政府内部之间的对抗与斗争,增进彼此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毋庸置疑,所有这些都是实现内生性社会稳定的必备条件。

三、妥协是实现内生性社会稳定的良法

妥协是民主的灵魂,也是实现内生性社会稳定的良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妥协精神,那就只有无休止的流血和冲突。妥协是指社会行为主体为了实现共同利益,基于避免直接对抗造成相害后果的共同认识或默契,通过协商谈判做出让步以求得缓和矛盾或解决争端的行为过程及结果。妥协是人类理性逐渐成长和走向成熟的必然结果。妥协的根本价值所在,即以和平、和谐的方式促成合作,解决矛盾与冲突。有了妥协,矛盾的解决无需依靠暴力方式,不同的利益诉求可以在妥协原则下和平共处。当冲突发生时,矛盾双方能通过思想的宽容和理性的说服来获取最大社会利益。与妥协相反,两败俱伤、玉石俱焚是一种非理性的解决矛盾与冲突的方式。要理性解决矛盾与冲突就必须寻求妥协而达成相互宽容,通过达成各社会主体相对满意的结果而重新整合,这样,妥协就润滑了社会系统和协调了社会过程,避免了高强度冲突的形成从而威胁社会稳定。同时,妥协还是一种理性共识和合作精神的体现,没有妥协也就没有合作。合作的前提,除需要相互的信任之外,还必须具备妥协精神。阿克顿说:“妥协是政治的灵魂。”[2](P87)事实上,可以更进一步地说,妥协也是社会稳定的灵魂。在社会稳定的所有条件当中,妥协最为重要。在一个成熟的民主国家,最大的特点就是公民必须乐于以妥协的办法解决他们的分歧。妥协精神是民主政治制度内生的、必然的要求,也是民主社会稳定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奥秘,妥协被认为是民主政治的美德。罗伯特·达尔在分析民主政体为什么要比专制政体更容易有冲突、有更多冲突,民主政体虽冲突频繁但激烈程度与专制政体却相对较低的根源时指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民主国家特别是在成熟的民主国家,公民在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已培养起一种妥协精神,能够并希望在既有制度规范内通过协商谈判与互谅互让来解决矛盾与冲突。因此,可以说,没有妥协就根本不会有内生性社会稳定的产生。

四、宽容是实现内生性社会稳定的支柱

宽容是实现内生性社会稳定的支柱。没有宽容,内生性社会稳定只能是空中楼阁。宽容可以理解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尊重和保障他人的自由与权利,允许不同观点存在并使它们得以和平共存,以实现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序的一种方式。一个社会的宽容程度如何,就会有何种程度的社会秩序。安托万·加拉蓬曾指出:“一个民主的社会往往被认为比其他社会更宽容,不是因为它更有道德,而是因为它并不满足于容忍各种差别,反而鼓励或甚至造成这些差别。”宽容意味着社会主体与客体将以民主协商、平等对话以及和平竞争作为主要的活动方式和伦理取向,它是现代文明走向成熟的标志。宽容会使政府包容民众对某些政府决策或行为的反对,也会使民众包容政府的某些决策错误和不当行为,而不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经常的反抗、暴力与动乱。所以,宽容可以缓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的风险系数。罗伯特·达尔通过调查发现,宽容的国家绝大多数是稳定的和非暴力的。但是,宽容本身并不带来和谐与稳定,它是寻求和谐与秩序的解决办法和手段。而这种办法可以维系着整个社会协调、稳定地向前发展,降低社会生活领域由于差异性而造成的摩擦,推动社会系统和谐高效运行,实现社会稳定。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经历了从压制到宽容、从强权到说服、从垄断到竞争、从无序到有序的逻辑发展趋向,而政治是否宽容也已经成为区分专制政治与民主政治的原则界线。宽容有利于稳定,极端往往是动乱的根源。公众会犯错,政府也会犯错,当他们在犯错的时候,就需要互相理解和宽容。有了宽容,他们才不会耿耿于怀,纠缠不放,走向极端,从而避免造成社会不稳定[3]。总之,宽容是社会理性成长的产物,是一种有利于大家共同发现真理、维护真理,有利于在多元化、多样化的基础上实现统一与和谐的一条现实的必要的原则,是人类实现和维持社会政治稳定的理性使然,是实现内生性社会稳定的支柱。

五、协商是实现内生性社会稳定的要求

当我们考察西方议会制度的时候可以发现,议会制度它首先是一种协商谈判机制,正是议会中的唇枪舌剑,把街头的民众抗议和流血冲突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合法体制内的和平冲突,从而大大地减少了发生大规模社会对抗和流血冲突的可能性。一个现代政治共同体,如果各种政治力量逐渐习惯于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共同协商,就会更少地依靠非暴制度化手段来实现政治目的。实践证明,对于特定公众的利益诉求,只要相关各方切实对话,只要有公正合理的协商机制,矛盾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和,很多冲突就能够化解。在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最通常的做法是,遇到问题时往往是借助谈判、调解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我们看到那些历史较长、社会稳定的民主国家,通常能够避免严重的社会冲突,对此不必大惊小怪,因为在这些国家即使存在重大分歧,多数时候它们大体都能让冲突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解决。政府作为调节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外部强制力量,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建构协商谈判机制,促使矛盾与冲突各方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4]。协商的本质是通过社会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公开表达观点,阐明立场,然后寻求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来解决问题。就政府而言,在作出公共决策的时候,需要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与公众进行必要的协商;需要尊重决策主体内部成员的意见,与其他成员进行必要的协商。只有这样,才能使方案真正代表各方利益,得到大家的认同。就公众而言,在社会交往当中,也需要秉持协商的原则,遇事协商,沟通交流,谈判对话,避免采取极端化的方式解决问题。为此,需要在社会运行系统当中建构有利于社会各方主体之间进行协商谈判的机制和平台。总之,通过协商,能够使社会主体通过沟通与对话取得谅解,缓解社会矛盾;通过协商、谈判和交易,经过各方妥协和让步,形成和解,从而弥合分歧,化解冲突,实现冲突整合。因此,协商机制不仅是和平进行冲突的机制,更重要地,它也是和平解决冲突,并在冲突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整合机制。

六、法治是实现内生性社会稳定的保障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家实现和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法治是人类为争取自由平等长期奋斗的结果,反映着人类从非理性走向理性、从等级特权走向主体平等、从权力专制独裁走向权力受到有效制约、从诉诸武力解决冲突走向和平解决冲突的艰难历程。实践证明,法治是协调价值和利益冲突的有效机制,是治理社会和管理国家的可行治道。只有实现法治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洛克就曾经说过:法律的终点是暴政的起点。完备的法制,可以使人们的社会行为有法可依,最大限度地摆脱无序状态;完备的法制,可以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依法行政,避免权力滥用,侵害公民权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公众的不满情绪;完备的法制,可以使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调节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法律途径、遵循法律程序得到解决,起到减震器和阻燃剂的功能;完备的法制,可以使全体公民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在权利受侵害时能够诉诸法律,在法治框架内获得公平和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正常的、平和的社会氛围就会在法治中诞生,社会稳定可进入长期的良性循环。法治思维使得所有的社会行为被制度化、契约化,变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状态。这样,社会行为的产生、实施和变化会因此摆脱偶然性和随意性,具有相对持久性和固定性。总之,有了法治,无论是公民行为还是政府行为,就有了约束和规范。有了法治思维,当公民遇到问题的时候,他们就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去寻求解决的办法,而不是通过非理性的手段去解决问题,做到“信法而不信访”;当政府遇到麻烦的时候,他们同样能够做到通过法律途径,依政策、依制度、依法律办事,减少使用强制性权力,从而减小社会的张力和压力,孕育社会的内生稳定。

[1]郁建兴.治理与国家建构的张力[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1).

[2]SeeRichardC.Box(1998).CitizenGovernance:Leading American Communities into the 21st Century[M].Thousand Oaks:Sage Publications,pp.

[3]吴传毅.在发展增量民主中相对集中——现代化视野中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向[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4,(4).

[4]潘红祥.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的阻却因素与调适对策——基于系统管理论的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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