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3-29邹利
邹 利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 大庆 163316)
近年来我国反洗钱监管部门逐步探索和推进以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在符合反洗钱法律规章要求的同时注重防范洗钱风险的有效性。为了解基层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要求落实情况,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对辖内62家金融机构进行评估调查。结果显示,基层金融机构在组织机构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有效性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善。
一、存在问题
(一)反洗钱职能发挥不够
一是反洗钱牵头部门承担过多内部合规工作,难以深入履行反洗钱职责。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均不设置反洗钱专门机构,通常指定其内部合规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由一名兼职合规专员负责本机构日常反洗钱工作管理。调查显示,一些基层金融机构的合规专员承担过多内部合规工作任务,在时间和精力上根本无法满足深入履行反洗钱职责的监管要求,只能满足日常上报反洗钱监管报表、转发反洗钱相关文件等要求,无法有效指导督促分支网点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收集典型洗钱案例、开展专题培训等工作。二是基层金融机构网点反洗钱人员流动性大,稳定性普遍不足。调查显示,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专员在当前岗位平均任职年限低于40个月的金融机构占64%,其中反洗钱专员任职年限30~40个月的金融机构占35%,反洗钱专员任职年限小于30个月的金融机构占28%。反洗钱人员频繁更换,导致银行业反洗钱工作交接不畅和新上岗人员业务不熟练,影响反洗钱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二)内控制度不完备
一是没有将高管层和业务条线人员反洗钱履职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评估发现基层金融机构内部合规部门只是对辖内分支网点整体进行年度反洗钱履职考核,没有针对高管层和业务条线人员的考核。二是客户风险等级评估标准过于简单。客户风险分类标准过于简单,仅局限某一类标准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未全面结合客户性质、行业、地域、业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三是不能提出高风险产品种类。评估显示,基层金融机构普遍不能提出或明确高风险产品种类。四是没有制度性安排。五是应用客户风险分类结果有效进行风险控制效果不明显。评估显示,基层金融机构高风险客户数量占同期可疑交易报告数量的比例普遍低于5%,反映出基层金融机构客户风险分类结果在反洗钱风险控制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客户身份识别有漏洞
一是客户职业信息分类粗糙,不足以支撑尽职调查。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应登记包括客户职业在内的身份基本信息,客户的职业信息可以由金融机构人员询问客户进行登记或客户主动填写,一些金融机构在业务申请表中设置了职业分类供客户选择,但职业分类过于粗糙,不能满足客户尽职调查要求。调查显示,职业分类设置不超过5类的金融机构占57%,客户职业分类过于笼统简单,不利于对客户身份信息的调查分析,影响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准确性及对客户异常交易的进一步甄别判断。二是业务条线未参与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评估显示,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人员一般有1至2名人员,主要是对反洗钱系统默认的客户风险等级根据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相关业务条线没有充分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三是受各种因素制约,实际受益人识别要求仍难以落实。评估显示,由于受到企业信息公开不透明、经办人员不配合等因素限制,基层金融机构对企业实际受益人的识别仍停留在对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识别。四是没有严格落实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规定。对于客户行为或交易出现异常,或客户具有洗钱嫌疑的,一些金融机构没有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并结合异常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五是未对自身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客户没有制定强化尽职调查措施。调查显示,85%的金融机构未对自身金融产品或服务开展风险评估,不了解各项业务和产品的洗钱风险点,五成以上机构没有定义或明确高风险产品,对高风险业务或客户没有进一步强化尽职调查的流程安排。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调研分析不够
一是对反洗钱监控系统筛查的异常交易数据没有全面分析。调查显示,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人员对异常交易只注重分析关注资金进出和历史交易情况,没有全面结合客户职业、年龄、收入等基本信息、客户风险等级和行为特征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二是可疑行为描述过于简单,不能形成有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调查显示,45%的基层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特征描述仅简单套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列举的可疑标准,未对客户或交易的可疑特征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并具体、清晰描述可疑特征,影响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和线索价值。如部分机构在“可疑行为描述”栏内仅填写为“大额交易”“需进一步关注”“可疑”等无实质内容和参考价值的描述。三是异常交易监测模型没有适时改进和优化,对同一客户重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现象突出。调查显示,一些金融机构反洗钱监控系统设置的异常交易监测模型没有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造成在一段时期内对同一客户频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不到位
一是反洗钱监控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对接不充分,信息更新不同步。一些基层金融机构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上报可疑交易报告时,由于反洗钱监控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不能充分对接,不能够全面获取异常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造成可疑交易报告中缺少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描述。还有的机构反洗钱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客户信息更新不同步,例如,有的客户在核心系统中已经销户,但在反洗钱系统中仍为正常客户,造成反洗钱系统与核心系统中客户信息不一致。二是一些机构业务数据集中上收由总行(部)管理,没有按照反洗钱监管要求,赋予基层反洗钱部门必要权限在审查异常客户或交易时查阅历史交易数据,或定期向基层反洗钱监测分析部门反馈数据,影响基层机构可疑交易分析监测的及时性和质量。
二、政策建议
(一)强化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优化配置反洗钱资源
一是合理调配反洗钱工作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基层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反洗钱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组织管理,合理分配资源,系统制定反洗钱人才储备规划,将反洗钱人员任用、调整、提拔形成制度化,杜绝随意调配反洗钱岗位人员,避免因反洗钱人员经验不足等因素影响反洗钱工作的质量。二是加强对分支网点管理指导,保证反洗钱从业人员稳定性。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牵头部门要发挥应有的管理职能,对营业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变动实行备案制度,对随意任用、更换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营业网点加强管理和责任追究,建立一支稳定的基层反洗钱人才队伍。
(二)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基层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工作实践,对总部或上级机构制定的制度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使各项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更加适应基层反洗钱工作实际需要。如应逐步建立典型洗钱案例分析制度,建立对高风险产品的识别和评估制度,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
(三)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一是完善客户信息登记申请表项目要素,科学合理设置客户职业分类。金融机构可参照国家职业划分标准,完善业务申请表中的职业分类选项,并根据社会职业分类变化及时调整更新,以适应客户身份识别的监管要求,为准确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异常交易分析提供信息支持。二是提高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质量。相关业务条线或部门应充分参与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对系统自动默认风险等级的客户应进行人工审核,全面结合客户属性、行业、地域、业务等因素综合评定风险等级,并根据客户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风险等级。三是注重对异常客户或交易的重新识别工作,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识别交易的实际控制或受益人。四是开展洗钱风险评估识别,对高风险产品和客户,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基层金融机构应按照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金融产品或业务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总结分析归纳洗钱风险点,在洗钱高风险领域设置相应反洗钱岗位并明确职责,优先配置更多反洗钱资源,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等,有效预防和管控高风险业务的洗钱风险。
(四)加强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应采取业务培训、洗钱类型分析、风险评估等多种措施,督促反洗钱人员提高主动分析意识和能力,对客户及交易的可疑特征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描述,对系统筛出或人工识别发现的异常交易应结合客户身份信息、风险等级、交易可疑特征、历史交易、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行为特征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关注和分析,上报高质量的可疑交易报告和提供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切实提高反洗钱工作质效。
(五)优化反洗钱监控系统,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异常交易监测模型
金融机构总部应根据基层分支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需要,定期反馈历史数据或赋予基层机构必要查询权限,发挥基层机构直接接触客户的优势,激发基层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进一步掌握反洗钱方法,形成以客户为核心的风险管理理念,通过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系统交易筛选标准,调整内部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既保证不遗漏重要异常交易,又能够解决对同一客户一段时期内的交易频繁而重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问题。确保本机构反洗钱监控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一致性,提高反洗钱监控系统的应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