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我害了谁
2015-03-29张田勘
文|张田勘
忽视我害了谁
文|张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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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
人体每个细胞内的细胞核有23对共46条染色体,每条染色体分上下两段缠绕着多组DNA。DNA基因元素中蕴藏着主宰人类的30多亿个信息单位(密码)。基因与人类样貌、特征、性格、体能、智力、遗传病、胖瘦、病理等有着密切关系。
2005年,背负10条人命、作案27起的赵志红被抓后,主动供称对9年前的“4·9”案件负责。但“4·9”案已于1996年案发当年结案,主犯呼格吉勒图也于当年即被执行死刑。
随着调查的深入,造成冤案的谜底开始显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办案人员漠视至关重要的科学证据——DNA鉴定,从而铸成这一奇冤。当时,警方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DNA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比对。原因是,办案人员认为其他证据足以支撑呼格吉勒图是罪犯的结论,精斑DNA鉴定做不做无所谓。
一项对1998年至2008年的23427份刑事裁判文书的案例分析发现,只有288例涉及DNA证据。有DNA证据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值,最低年份只有0.37%,最高时也就2.21%。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有DNA鉴定的案件占全部死刑案件的比值,最低的年份为0,最高的年份为30.49%,11年的总比值为8.11%。
呼格吉勒图案发生于1996年,那时DNA鉴定的条件有限,且价格高昂。但是,这并不能成为错案的理由,因为,有更多的理由要求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需要运用DNA鉴定。当今的民事案件中,如亲子鉴定需要DNA鉴定自不必说了,就是刑事案件中发现和提取DNA生物材料也并非难事。在凶杀案件中,约有60%可发现DNA证据;在强奸案件中,约有90%可发现DNA证据;在伤害等犯罪现场,约有30%遗留有DNA证据。
蔑视科学鉴识技术不只是一些刑侦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的盲区,还是一种渎职的表现。他们认为,只要被告“认罪”或“证据确凿”就可以越过取证环节,直接判决。
正是这种观念,让多数科技刑侦手段在中国的司法鉴识中,退居二三线,口供、笔录等主观证据占了优先地位。目前,DNA鉴定仍是生物识别中,最科学和最有唯一性的,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将DNA证据当作首要证据。也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我国司法部于2007年3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第十条指出,“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血液、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当科技终于能合法的维护正义时,呼格吉勒图案中,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却莫名丢失。扑朔迷离的案情又提出了一个新的疑问,办案者并非意识不到DNA证据的重要,否则,为何真正的DNA证据会丢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