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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毒素中毒死亡尸体检验方法及毒素检出率探讨

2015-03-29宋春阳王志军

关键词:瓜蒂检材毒物

宋春阳,王志军,马 龙

(1.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河北 张家口 075000;2.张家口市公安局,河北 张家口 075000 )

生物毒素中毒死亡尸体检验方法及毒素检出率探讨

宋春阳1,王志军2,马 龙1

(1.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河北 张家口 075000;2.张家口市公安局,河北 张家口 075000 )

生物毒素;中素;死亡;尸检

1 案例介绍

1.1 案例1

女,28岁,2003-07-04日17时在家中食用自采野生蘑菇,后出现腹痛,恶心伴呕吐,经本村村医肌注阿托品等药物治疗未见缓解。同日18:30分送乡医院抢救,肌注可拉明、阿托品未见缓解,于当日19时死亡。其夫即向县防疫站报案,防疫部门提取死者呕吐物及食剩蘑菇化验,未检出毒蕈毒素及其分解产物。死者父亲怀疑其女系被人投毒中毒后死亡,7月10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尸检。

尸检情况:尸体己中度腐败,肩部、腹部及四肢可见腐败静脉网;口、鼻腔黏膜皮革样化,脑组织质地变软,肺泡与浆膜边界模糊,肾被膜下灶性出血;胃内可辨蘑菇碎块,约150g,已腐败变质;胃壁黏膜膨胀、松软,呈土褐色,皱壁消失;肝脏中度肿胀。病理组织学镜检见:脑组织自溶严重,组织结构模糊,仅可见神经细胞中度变性,脑水肿;肝组织自溶,肝小叶结构清晰,肝小叶中央区及中间带部分肝细胞坏死,中心区可见坏死区,坏死区网状纤维塌陷、断裂、变细;肾小球可见部分坏死,肾小球毛细血管内有微血栓形成,提示中毒性肾病。提取死者全胃及内容物,心血、肝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未检出毒蕈毒素及常见毒物。

1.2 案例2

女,29岁,因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于1998-10-24日求治无证游医张某。25、26日患者分5次将100 g苦丁香瓜蒂每次20 g煎服,后发生严重呕吐、腹泻。27日上午9∶30分在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情况:死后12 h内尸检,体表未见明显阳性体征;解剖见双肺间点片状出血,心外膜点状出血;胃内有约250 mL淡黄色液体,胃黏膜见点状出血。提取心脏、肺、肝、脑、肾及脾脏、胰腺行病理组织学检验,仅检见肺泡腔内有粉染液体存留,肺泡壁毛细血管弥漫性淤血,其它脏器未见明显阳性体征。提取心血、肝、脑、肾进行毒物分析,未检出常规毒物和苦丁香成份及其分解产物。

2 讨 论

上述案件有一共性问题:案件走访调查情况、死者临床表现及法医病理学切片检验结论均与相应生物毒素中毒症状相符,但在法医毒物检验时,均未检出相应生物毒物。使得案件认定缺少最有力的科学依据,最后只能以综合分析的形式出具报告文书,仅为办理案件提供参考性支持。

鉴于这类案件在处理、起诉过程中的复杂性和易引起争议的特点,作为给办案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决不能以鉴定条件不足或者业务水平不具备而推辞,导致办案单位无法很好处理案件,引起双方当事人上访告状而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应从案件的走访调查入手,应用毒理学相关知识,结合死者临床表现和法医病理学检验进行全面分析[1-2]。

2.1 尸检前必须与办案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必要时亲自走访见证人和当事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须亲自勘查现场,法医勘查现场的角度与办案人员看现场的方法不尽相同。此类案件现场大都不是即时现场,一般是经过较长时间且未能得到很好保护的现场。现场中物证发现、提取都较为困难,尤其是盛放检材的器皿及剩余检材、呕吐物、排泄物均可能会在无意中被丢弃处理。因当事人大都是在出了事之后才想到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在当事人有轻微反应或反应程度未危及生命时均无保存物证的法律意识。本文所述2例案件,1例是当事人为求医而服用生物类毒性较强药物,1例是误食有毒植物,在服用前均无任何防范意识,而且非常盲目自信,对服用后产生的身体反应有较强的忍耐性,更无保留物证检材的法律意识。因此,现场物证的收集、提取受到很多限制。

2.2 尸检过程中对尸表要进行详细观察

观察口唇黏膜是否腐蚀及程度,对胃内容物残渣要全部提取,同时观察胃黏膜的腐蚀程度。对提取的胃内容物要先在显微镜下观察植物纤维,找到可疑药物检材进行比对,为认定提供证据,然后再进行毒物定性分析、定量测定。考虑到在临床抢救过程中可能采取洗胃、灌肠等措施,导致胃内残留物不全的可能性,应在可能的条件下和施救大夫沟通,尽可能取得死者在死亡过程中有价值的症状表现。在提取组织器官进行病理组织学检验时,要有针对性地对可疑药物检材所侵犯的部位重点观察,为案件中组织受损情况寻求合理解释。同时,结合临床症状及体征表现对案件性质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2.3 查阅相关资料,对疑似生物毒物特征及其在人体内生化过程详细了解。

只有掌握了扎实的科学理论,结合现场调查和尸检情况才能对案件性质做出准确判断。一般来说,生物(或植物)治疗与中毒剂量相当,而且个体间都存在着差异,还有炮制方法不统一,使用不当等原因,极易引起意外中毒。案例1是误食有毒蕈碱类中毒,当地野生蕈类较多,当地村民有野外采摘新鲜蕈类食用的习俗,由于不少毒蕈与食用蕈类相似,如果采食者缺乏鉴别常识,可能会误采误食而中毒。毒蕈中毒肽和毒伞肽属极毒,毒伞肽的致死量低于0.1 mg·kg-1,所以50 g的鲜百毒伞即可致人死亡[3]。毒蕈中毒一般先有胃肠刺激症,并出现腹部疼痛,恶心伴呕吐,甚至出现休克症状,重症病例可在1~15 h内死于中毒性肝损害;中毒迁延者,毒物通过肾脏排泄引起肾脏损害,发生中毒性肾病,最终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死亡。案例2所服用的是单味药苦丁香瓜蒂,其为葫芦科一年生草质藤本植物甜瓜的果蒂,蒂含喷瓜素,瓜蒂含异葫芦素B、葫芦素B、葡萄糖苷、葫芦类化合物C69、甾醇、皂苷、氨基酸及葫芦素D、E,有报道精神分裂症患者服用6.0 g瓜蒂10 h后死亡[4]。苦丁香瓜蒂苦寒有毒,主入胃经,功善催吐、热痰、宿食而治痰迷癫狂,主要刺激胃黏膜感觉神经末梢感受器,反射性兴奋呕吐中枢产生强烈的催吐作用发生强烈呕吐,可致呼吸中枢麻痹而死[5]。这两起案件案情调查和临床表现及病理组织学检验均与相应毒物中毒发生、发展过程印证,但毒物化学分析结论均不支持,进一步深入调查亦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故只能为办案单位及当事人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加以分析解释并出具分析报告。

2.4 生物毒素检出率受诸多因素影响和限制

由于生物中药种类繁多、结构复杂、分子量较大、难以气化、性质不稳定、在机体内代谢速度快、送检的生物检材中含量又十分微少等特点,常规的气相色谱、气质联用等检验方法一般检测不出来,需采用传统植化分离、纯化手段,结合现代谱学技术提取、分离、鉴定出目标成份,为检验提供阳性对照品。以新型离子交换固相萃取法取代传统的液-液提取法提取,才能呈现良好的重现性和满意的回收率。采用动物试验研究生物毒素在机体内吸收、分布和代谢等情况,得到血-药浓度在机体中的药动学参数、时间曲线、和机体内器官中的分布情况,最终确定生物毒素通过尿液排泄时仍以原型药物为主的现象,这个结论在同类中毒案件生物体内毒物检材的理化检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1]孙忠国,石宝江.大面积外涂斑蝥粉剂致急性中毒死亡1例[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医学版,2009,26(1):59.

[2]崔革新,王丽萍,门立华.“蜂疗”致死1例分析[J].北京: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4.

[3]杨龙云,王洪波.斑蝥中毒死亡法医学鉴定1例[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5,20(3):183.

[4]金利刚,成玉柱,卢延旭,等.口服瓜蒂引起异物吸入窒息死亡1例[J].承德医学院学报,2006,23(1):78.

[5]孙忠国,郭英利.斑蝥中毒死亡未检出斑蝥素1例分析[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医学版,2004,21(6):28.

[责任编辑:李蓟龙]

宋春阳(1970-),男,河北张北人,副主任法医师,研究方向:快速毒物检验方法在现场勘查工作中的应用。

D 919

B

10.3969/j.issn.1673-1492.2015.06.028

来稿日期:201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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