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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妇女婚姻观念的转变及其原因探析

2015-03-29安北江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门第妇女观念

安北江

(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院,宁夏 银川 750021)



唐代妇女婚姻观念的转变及其原因探析

安北江

(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院,宁夏 银川 750021)

妇女婚姻主流观念在唐王朝几经变化,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显现出异彩纷呈、丰富多彩的特点。主要有初唐的“门第观”、盛唐的“开放观”以及中晚唐的“才子佳人观”。而唐代社会民族融合、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转变,是影响唐代妇女婚姻主流观念不断变 化的重要因素,对我们研究现代婚姻观念有参考、借鉴意义。

唐代妇女;婚姻观念;转变;原因

唐朝是经历过几百年分裂和社会动荡、变迁后建立起来的统一封建王朝。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唐代以其发达的经济、强盛的国力和开放的社会而著称。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方面,而且也表现在唐代妇女婚姻主流观念上。这种妇女婚姻观念在整个唐代几经变化,显现出异彩纷呈、丰富多彩的特点,并且在整个封建社会中也是独树一帜,对以后近千年的婚姻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现在史学界对唐人婚姻观念的研究著作较多,但从妇女角度出发来探究其影响其婚姻观念不断转变原因的著述则较少。其中主要在孙顺华《唐朝妇女婚姻观念之嬗变与社会政治》、李冬梅《从龙女形象的塑造谈唐代婚恋观念的升华》、康冰瑶《从〈太平广记〉看唐代人的婚姻观念》等文章中均有所涉及。本文系统阐述了唐代妇女婚姻主流观念在不同时期的侧重点,进而浅析影响唐代妇女婚姻观念几经变化的原因,从而为我们研究现代婚姻观念的变化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不同时期的唐代妇女婚姻主流观念

中国人历来“把婚姻看作社会成立的首要根基,把夫妇关系视为五伦之发端的传统观念”[1],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唐朝人把婚姻之事看得极重,对待这件事是慎之又慎,力求好上加好,避免一切可能的不良后果,于是就有了中国古代社会“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婚姻观念。中国古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一般比较低,没有较多的自由,婚姻关系主要以“事宗庙,继后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及“义”为基础条件。而唐代妇女在婚姻观念中对此有了继承和发展,使之“具有了某些‘近代’意味”[2]。说这种观念具有某些“近代”意味,是鉴于这种妇女婚姻观念在规模范围和自觉程度上都迥异于前代,而又历经曲折和变异,一直流传后代。纵观整个唐代社会发展历史,妇女婚姻主流观念几经变化,在不同的时期,显现出不同的侧重点,主要表现在初唐妇女婚姻的“门第观”、盛唐妇女婚姻的“开放观”以及中晚唐妇女婚姻的“才子佳人观”。

(一)初唐婚姻的“门第观”

初唐时期,虽然对前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有了继承和发展,但其根源是不变的。表现在妇女婚姻主流观念上,就是对“门第观”的继承。“婚姻看门第是一种习俗,也是一个传统,而习俗正是传统的积淀”。这种传统形成于东汉时的门阀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甚大,人们日益重视“门第”,出现了“门当户对”的婚姻观念,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定型,一直延续到唐代初期。初唐时期,这种观念的奉行者,就是唐代的“七姓十三家大士族”,他们“恃其祖望,耻与他姓为婚”,形成所谓的“五姓大士族婚姻圈”,以此来“抬高自己的门第和旧贵族身份”[3]。这种旧士族依仗祖宗的荣耀,自诩高姓名门,自相为婚,实质上是“门阀士族”以“贵族血统”划圈子的一种“内婚制”。“门第观”便成了当时妇女婚姻观念的主流,而初唐妇女也就继承了这种观念。在著名的唐传奇《柳毅传》中塑造的龙女形象,一开始就是由“父母之命”配嫁给了“泾川次子”[4]。在这里“泾川次子”和“龙女”在门望上是等同的,属于同一个阶层。《太平广记》“崔敬女”条记载,崔敬在唐冀州长史吉懋的胁迫下“敬惧而许之”答应求亲,在“敬妻初不知,抱女大哭,女坚卧不起”的情况下,小女对其父母说“父有急难,杀身解救,设令为婢,尚不合辞,姓望之门,何足为耻!姊若不可,儿自当之。”[5]这种姐妹易嫁的故事其实也是初唐妇女对门第婚姻观念的选择,而其心理实质,就是对门第、对祖望的重视。针对这种以血统贵贱划分门第的情况,当时的唐太宗命“王妃、主婿皆取勋臣家,不议山东之族”[6],唐高宗颁布禁婚令,诏“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7],士家大族“禁相为姻”,但“族望为时所尚,终不能禁,或载女窃送夫家,或老女不嫁,终不与异性为婚”[8]。可见,士家大族自为婚姻的普遍性,数百年的“门阀观念”、“门第婚姻”,在人们的意识中已根深蒂固,很难动摇,统治者的打击收效甚微,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在这种婚姻“门第观”的影响下,当时妇女的婚姻只能选择“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能相信“缘分天定”,没有自主权。唐代诗人王梵志有诗云:“有儿终娶妇,须择大家儿。纵使无姿首,终成有礼仪。”[9]也就是说当时的婚姻重门第,以至于姿色容貌都无关紧要,也就从正面反映了当时士人对“门第”婚姻的重视。此外,“当时士族,门望犹隆,嫁女必索厚赀,直同价卖”,出现了所谓的“陪门财”,即“女家门望高,而议混之家非耦,令其纳财以陪门望”[10],就是当婚议双方在祖望上不等同时,门望低的男方就要用大量的钱财来“赔门望”的观念。这种观念的普遍化,造就了唐代一大社会问题——“贫女难嫁”、“老女难嫁”。关于这种现象,在唐中后期的诗作中有很多涉及。如白居易《贫女》中的“贫为时所弃,富为时所趋”[11],秦韬玉《贫女》中的“每恨年年压金线,为他人作嫁衣裳”[12],杜甫《负薪行》中的“夔州处女发半华,四十五十无夫家”[13]的描写,都是对这一现象深刻的揭示。

初唐时期妇女婚姻观念中,“门第观”居于主流地位,究其实质,就是当时社会对族望、对门第的重视。也就形成了唐代社会妇女婚姻观念不断变化的第一个主流婚姻观念。

(二)盛唐婚姻的“开放观”

盛唐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外交都处于高度繁荣的形态,“开放性”也是其最显著的特征,此时的妇女婚姻主流观念就以“开放性”为主。张劲辉、惠焕章《开放的唐代婚姻》[14]中对唐妇女开放的婚姻就有过很全面的论述。但这种“开放性”并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开放,而是相较于唐以前,妇女婚姻观念有了很明显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女子择偶相对的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追求。此时的女子对婚姻有了一定的“自由权”,可以为自己择偶,且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在《太平广记》 “聂隐娘”条中写到“忽值磨镜少年及门,女曰:此人可与我为夫。白父,父不敢不从,随嫁之”[15]。聂隐娘自指其夫,其父对女儿自主的婚事不敢不同意,因为《唐律·户婚》有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从尊长,违者杖一百”[16]的规定,也就是说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遵从长者算违法。这就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偶亮了绿灯。

二是唐代妇女离婚再嫁比较自由,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的非议,男女双方不合即可“和离”。《太平广记》“杨志坚”条记载,主人公家“贫而嗜学”,而“其妻以资给不充,索书求离,志坚以诗送之……其妻持诗诣州,请公牍以求别适”。这里的“诗”就是当时杨志坚夫妇和离的凭证。而时任抚州刺史的颜真卿对此作出了“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17]的判决。在强调女子“从一而终”的封建社会,这种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的现象,不论是在前代还是后代,都是罕见的。有资料统计,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仅唐肃宗以前诸公主,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新唐书·公主列传》记载,唐高密公主下嫁长孙孝政,又嫁段伦;南平公主下嫁王敬直,直以累斥岭南,更嫁刘玄意;新城公主,晋阳母弟也,下嫁长孙诠,诠以罪徙巂州,更嫁章正矩;安定公主,始封新宁郡,下嫁王同皎,同皎得罪,神龙时又嫁韦濯;齐国公主,下嫁张垍,又嫁裴颖,末嫁杨敷。[18]作为封建社会的上层女性,唐代公主可以频繁的再嫁,这在整个封建社会都是前所未有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唐代妇女在婚姻观念中“开放”特征的表现。

唐代妇女婚姻观念的“开放性”在中国婚姻观念的演变历史长河中是一朵奇葩,这也是唐代妇女婚姻观念开始有了基于爱情的主观意识,其深层次是唐代妇女对精神生活自由的追求,是盛唐时期妇女地位提高的表现。

(三)中晚唐婚姻的“才子佳人观”

中晚唐时期随着科举制度的兴盛,“才子佳人”的婚姻观念日益成为了中晚唐时期妇女婚姻的主流观念。“才”者,在唐以前是指各项才能,而在中晚唐时期则成了“才学”的专有名词。“才子”是指有才气的男子,而“佳人”则是指容貌美丽的女子,“才子佳人”的结合,不仅是中晚唐时期科举制度发展完善的结晶,更是我们评判美满姻缘的标准。随着科举制的发展和完善,沉重打击了门阀士族的势力,与士族门阀制度相对应的“门第观”也逐渐削弱,甚至销声匿迹。此时的旧士族也要通过科举考试达到“入仕”的目的,这也就为广大寒门子弟开拓了“学而优则仕”跻身名流的道路,“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也成为可能。因此,历代文人就把“洞房花烛夜,金榜提名时”视为最高的荣耀和追求。唐诗人李郢,与对手同聘才貌俱佳的邻家女,在彩礼不分上下的情况下,女令“各赋一诗,以为优劣”,诗人因才学取胜,抱得美人归。[19]《太平广记》“莺莺传”中记载,莺莺就是被张生的诗词、才气所打动,造就了典型的“才子佳人”佳话。[20]此时的妇女, “才子”便成择婿的首选,是择偶的最高标准。正是科举考试这一重要的选官途径,将世人的仕途和婚姻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在其影响下,唐妇女婚姻观念中的“才子佳人”观日益成为妇女婚姻观念的主流。金滢坤先生在《论唐五代科举对婚姻观念的影响》中就将科名与选婿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即“榜前择婿的出现”和“榜下择婿风气的形成”来论述,从而说明唐代士大夫为脔的有科名的乘龙快婿而采取的不择手段的方式,揭示了“中晚唐闺门重科名的实质,是朝廷选官重科名的结果”。[21]说明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比起初唐时期有了大大的提高。中晚时期,“才子佳人”观成为了当时社会妇女婚姻观念的主流,究其实质,是当时士人对科名,对高官厚禄的重视。这种婚姻观念开创于唐代,且一直影响到后来,对整个中国封建社会而言,可谓意义重大。

二、影响唐代妇女婚姻观念转变的因素

唐代妇女婚姻观念在各个时期有不同的主流,如初唐时期的“门第观”、盛唐时期的“开放观”、中晚唐时期的“才子佳人观”。而这种不断变化的妇女婚姻观念是我们研究唐代社会,开放性的民俗风情不可或缺的见证。探究其转变的原因与当时社会的空前的民族融合、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变迁保持着紧密的联系。

(一)民族融合的影响

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林立、各具特色,隋唐大一统后,初唐妇女也就继承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盛行的婚姻“门第”观。因为中国历史是一个不间断的发展过程,一个朝代的灭亡,必定会伴随着另一个王朝的兴起,但王朝兴衰更替所必需的文化根基,仍是一脉相承的,无论妇女婚姻观念怎么转变,都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化。这就为妇女这种婚姻观念的继承,提供了可能。陈寅恪说“李唐皇室本出于宇文泰之胡汉六镇关陇集团,实具关中、代北两系统之性质。”[22]实际上是从李唐王朝起源文化的地域性角度进行了分析,揭示了李唐王朝所具有的少数民族特性,即“胡性”。“李唐统治集团本来就有胡人血统,而又执行了一套比较开放的民族政策,受胡人生活风习和观念的影响,当时尚未被严加束缚和防范的自然人性还能相当自由地呈现和流露,女性的思想和行为也就不像儒教理学化后的宋代那样受到种种拘禁束缚。”[23]宋代理学大师朱熹就曾有“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的说法来攻击唐代的“闺门不肃”、“礼教不兴”。而在许多少数民族中,婚姻关系还比较原始,女性社会地位比较高。伴随着唐朝社会空前的民族交往和频繁的民族通婚(如唐文成公主、金城公主入藏等),先进与落后,这两种社会文化之间的碰撞,势必会对各自社会产生强烈的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力地冲击了中原汉民族的礼教观念,而表现在婚姻观念上,就是继承少数民族的粗犷特性,形成盛唐妇女婚姻的“开放观”。

伴随着民族融合的不断深化,对唐代妇女婚姻观念转变的影响,可谓意义重大。所以说,唐代妇女婚姻观念在民族融合因素的影响下“是这样一种掺杂着传统观念,外来影响和‘近代因素’的混合体,传统观念构成了内在基础,而外来影响和‘近代因素’则给予它外在的特点与色彩。”[24]

(二)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切上层建筑源于经济基础,一个王朝的兴衰除政治外,经济发展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只有经济的长足发展才能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而对唐代妇女婚姻观念的转变来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变化,也就决定了唐代妇女婚姻观念在不同时期的主要侧重点。初唐时期,新的王朝刚刚建立,在经历了长达七年的隋末农民起义(611-618)后,太宗前期出现了“自伊洛之东,暨乎海岱,萑莽巨泽,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道路萧条,进退艰阻”[25]的严峻社会现象。在这种经济萧条的局面下,作为一个新生政权,社会各方面只有而且也只能继承前代,也就是初唐妇女在婚姻观念上,对 “门第”婚姻的继承。而经几代皇帝的励精图治,唐代经济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形成盛世局面,“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表现为生产力快速发展、人口增加较多、整个社会比较富裕。而百姓在盛世“衣食足,生活稳定的情况下,必然会比较多地追求生活中的享受与快乐”[26],社会风气空前开放,再加上盛唐时期空前的民族融合、国际间交往,有力地冲击着中原礼教文化,“这是人们固有的需求层次的递升与变化”[27],于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较前代比较“开明”、“开放”的婚姻观念,即中晚唐代妇女婚姻观念中的“开放性”。陈寅恪曾指出:“唐代之史可分为前后二期,而以玄宗时安史之乱为其分界线”[28],唐代历史上由盛至衰的转折点——“安史之乱”,它“打破了唐朝向前发展的进程,伴随国力的衰微,唐前期那种自信、开放、勇于进取的精神也慢慢消退”[29]。此时的社会经济处于一种转折时期,科举制在这段时间代替了以往看门第选官的制度,成为最重要的选官途径。大批的寒门子弟通过科举走上仕途,成为“学而优则仕”的典型代表,而此时“公卿朝贵,嫁女娶妇,亦多攀附权贵,以取显官。甚至擢取进士,亦托婚姻”[30]。是说伴随寒族仕途政治地位的提高,财力的逐渐丰厚,越来越多的名门将这些“才子”归纳到自己“佳婿”的范围之内,越来越多的妇女将 “才子”视为良人的代表,继而在经济发展影响下,妇女婚姻观念的“才子佳人观”兴起,并成为社会的主流观念。经济发展的变化,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影响唐代妇女婚姻观念转变的另一因素,而且还是最主要的一方面因素。然而 “在当时,婚姻并不是简单的男女结合,而要受到家族、社会的种种制约,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甚至家庭姓氏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所以‘老女难嫁’的社会问题在当时并不少见”[31]。经济因素是唐代婚姻观念转变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性的因素。

(三)国家政策的影响

影响唐代妇女婚姻主流观念转变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统治者的政策。从某一方面来讲,统治者的政策,也就是统治者精神意志的体现。“在任何社会中,婚姻是需要社会保障的。”而统治者的政策就是保障婚姻重要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先于法律,甚至也强于法律的有力保障”,达到“使家庭和夫妇关系,从而使整个社会得到稳定。”[32]的基础。贞观元年正月,唐太宗颁布了“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出,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33]这是运用诏令的措施敦促百姓及时婚嫁。因为唐初社会经济一片萧条,唐统治者采取这种政策,是“为恢复遭受战乱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发展生产”、“以增值人口”。因为“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人丁户口多寡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因素,人丁户口的增加也意味着国家赋税财政增加。”[34]诏令中同时规定“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其劝遵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以附殿失。”[35]公开提倡妇女再嫁,也就为盛唐妇女婚姻观念中婚嫁相对自由提供了保障。唐玄宗开元天宝时期,给予妇女在婚姻、社交等方面的自由,同时,顺应妇女的自然天性,未施以苛刻的约束政策。而且玄宗时规定“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婚嫁”[36],成为法定的婚龄,比太宗时期提倡的更为提前。到唐宣宗时期,统治者对唐由盛至衰的原因作了反思,得出“女祸”的结论。这在宣宗狠下杀手,毒杀臣子所进贡“美女”的故事中,就是最好的体现。而统治者的这种认识表现在婚姻观念上,就是对女性的礼法控制,再加上科举制的兴盛,朝廷日益对科名的重视,也就使得妇女婚姻观念又走向了科举制影响下的“才子佳人观”。所以说,统治者的政策也是唐代妇女婚姻观念转变的一个重要因素。

总之,唐代妇女婚姻主流观念的转变,与唐民族融合、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化息息相关。需要指出的是,“婚姻观念的完全转变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否认,门第观念在唐朝人婚姻生活中仍占重要地位,但较前代而言,则是大为削弱了。”[37]初唐时期,基于门阀制度的门第观居于唐代妇女婚姻观念的主流;而盛唐时期,在大繁荣社会背景下,婚姻观念中“大开放”观念突显,而在中晚唐时期,随着科举制度的兴盛,“才子佳人”观跃居妇女婚姻观念的主流地位。唐代妇女这种主流婚姻观念的不断变化,是受唐代社会民族融合、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同时这也是我们探讨唐代社会风俗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古为镜,可以知道朝代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确得与失。而对唐代妇女婚姻观念的研究,可以对当今婚姻观念的变化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去其糟粕,汲取精华,为我们现代婚姻观念所借鉴。

[1][2][23][24][31][32]程蔷、董乃斌著:《唐帝国的精神文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4页,第235页,第235页,第238页,第242页,第272页。

[3][34]钟敬文、萧放主编:《中国民俗史(隋唐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 268页,第279 页。

[4]史仲文:《中国文言小说百部经典》,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1页。

[5]李昉:《太平广记》卷二百七十一,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128页。

[6][8]司马光:《资治通鉴》(胡三省音注)卷一百九十三 ,上海古籍出版1975年版,第6058 页,第6086 页。

[7] 欧阳修、宋祁著:《新唐书》卷一百二,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371页。

[9][11]《全唐诗》,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123页,第1653页。

[10][18][30]陈鹏著:《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 62页,第108页,第118页。

[12][13]武汉大学中文系古典文学教研室编:《新选唐诗三百首》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455页,第160页。

[14] 张劲辉、惠焕章著:《开放的唐代婚姻》,百科视野,2004年第7期。

[15]李昉:《太平广记》卷一百九十四,第1457页。

[16]叶玲、程金良:《论唐代婚姻制度的双重性》 ,兰台世界,2008年10月上半月。

[17]李昉:《太平广记》卷四百九十五,第4066页。

[19][21]金滢坤:《论唐五代科举对婚姻观念的影响》,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总第186期。

[20]李昉:《太平广记》卷四百八十八,第4012页。

[22][28]陈寅恪著:《陈寅恪文集之二·金明馆丛稿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38页,第237页。

[25][26][27]孙顺华:《唐朝妇女婚姻观念之嬗变与社会政治》,《文史哲》,2000年第2期,总257期。

[29]金霞:《浅论唐代后期的婚姻的特点》,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总第91期。

[33][35]宋敏求著:《唐大诏令集》,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69页,第570页。

[36]欧阳修、宋祁著:《新唐书》卷五十一 ,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1345页。

[37]孙玉荣、敖海平:《试论唐代婚姻门第观念之演变》,社会纵横,2007年3月,总第222卷第3期。

2015-03-20

安北江(1988-),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夏历史与文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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