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问题解决路径
2015-03-28牛艳勇张迎迎
□文/牛艳勇 闫 梅 张迎迎
(河南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河南·洛阳)
一、引言
自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诞生以来,我国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获得了大量的资金扶持。截至2013年底,上市公司在A 股市场募集资金达63,051.1 亿元,这当中IPO 筹集到35,639 亿元。而且表现突出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筹得的资金占所有融资方式将近一半。在2010年达到了近5年的峰值4,705.38 亿元,截至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借助股权再融资的方式募资达到26,042.48 亿元,其中配股筹资5,228.03 亿元人民币,增发筹资17,554.54 亿元人民币,发行可转换债券筹资3,259.91 亿元人民币。这表明股权再融资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为保障上市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二、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问题
(一)股权再融资动机不良。股权再融资的确帮助许多上市公司筹得发展所需资金,推动了自身价值的提升。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上市公司看到了股权再融资在募集基金方面的强大力量,产生“股票市场来钱快,想圈钱就圈钱”的错误思想,表现在增发上市公司股票,让实际获得资金大于自身所需发展的资金,甚至趁着小股东及散户去认购,大股东反而抛售、减持本公司股票。而且自国家于2006年颁布实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来,各个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权的条件和资格认证有所降低,减少了上市公司通过股权再融资筹集资金的风险和成本。这使得在没有盈利指标要求,降低向公众增发新股、配股财务要求的情况下,申请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更容易钻政策的空子,过度“圈钱”。那些不具备资格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也可以利用处理过的财务报告达到“圈钱”的目的,盲目的融资。
(二)违背股权再融资承诺。欧美经济债务危机的肆虐给世界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与之相反,我国经济始终处于一个稳定向前发展的情况。一些上市公司从中抓住机遇,进行投资扩张。但是,投资需要本身拥有充足的发展资金,因此许多上市公司纷纷进行股权融资来实现扩大规模,加速扩张。上市公司顺着“融资—建设新项目—再融资—规模扩张”的发展路径不断做大。这个过程中往往也会出现为了“扩张而扩张”的问题,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欠缺充分的论证,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出现随意变更、重点不明确的各种问题。盲目的融资、投资、再融资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违背向股东的股权再融资的初衷,可能降低了股东的收益,影响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同时,上市公司在再融资过程中,以筹资多、融资快为目的,不顾及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而对外担保甚至是相互担保,规避监管机构的监管,忽略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出现筹集资金过剩的情况。
(三)资本市场管理体制不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相比世界发达国家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制度的约束和行为规范上稍显落后。尽管相关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已经规范了资本市场诸多行为,但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一些新问题也逐渐显露,监管难度增大。当前的资本市场管理办法,多定性要求,少定量规范。这降低了监管的可操作性。而且当前我国仍没有制定完善的小股东集体诉讼办法,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时,资本环境过于松散,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使得上市公司盲目筹资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约束和管理。
三、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问题解决路径
(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纠正股权再融资动机。为了克服部分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再融资时动机不正确的思想,应快速实现全流通股票,降低国有股持股比重,要改革股权分置结构,建立更合理多元的股权结构。同时,必要的经理人市场也是至关重要的。经理人的存在能够在“声誉”上约束管理者。特别的,给经理人支付的薪酬往往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相关,甚至经理人也会持有该公司部分股票、期权,这些都会约束和激励管理者,从而很大程度上解决上市公司利用股权再融资过程中盲目融资,融资被无效利用或者挪用的情况,有利于实现预期的再融资项目收益。我国证监会相关管理部门也要积极制定相关政策,规范上市公司的各项行为,如在分红过程中规定当分配利润达比例等。
(二)审核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项目,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仍存在非流通股股东制度,这样一来再融资资金被“内部人”控制着,在股权再融资筹集的资金使用上可能缺乏科学性,再加上现有的监管跟不上,上市公司在再融资项目的审核、建设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诸多问题。这就要求机构投资者加大对股权再融资项目的审核,对相关责任人的监督以保障确定并实施经过一定认证的股权再融资项目,更高效地使用募集的资金。而且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再融资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当前的资本市场运行情况选择合适的再融资时机,以及本公司相关的业务开展情况,选择合适的项目及股权再融资方式,以保障自身能选择正确的再融资项目,高效使用再融资资金,实现效益的增加,从而保障股权权益。
(三)建立股权再融资资金追踪审查体系。为了进一步克服上市公司在股权再融资过程中动机不良,所融资金不能物尽其用,相关监管机构更应该完善资金后续的追踪使用。在上市公司上报投资项目之初就应该严格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以保障后续顺利的实施。在再融资项目确立以后,还不定期检查上市公司的专项项目账户,保障专款专用,避免挪用。本着实时性、可靠性的原则加强相关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定期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资金利用情况。对于所筹资金的投资项目启动、实施进度、后期的投资效果建立档案,进行长期完整的跟踪记录。当资金在上市公司项目中变更时,更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理清变更原因及变更项目的可行性,及时发布股权再融资资金使用变更信息,进行相关披露,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一旦查出上市公司做出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特别是违规使用资金,要加大惩处力度,采用罚款、暂停股权再融资资格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处理办法,提高违规者违约成本。
(四)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为了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在融资渠道上就不能采用单一的股权融资,应将多种渠道相融合,在多种融资方式上形成相互制约、各有利弊,为广大上市公司提供多元化的融资选择,让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定制化融资渠道。当前,我国股权再融资占资本市场融资渠道主要地位,其他融资渠道如债券融资等利用相对较少。建立全方位、多元化的股权融资渠道也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运行平稳。引导现代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债权融资,实现再融资市场多元化运行,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值得注意的是,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更需要完善的政策与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使资本市场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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