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军到民: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复员军人的角色转换
2015-03-28任同芹
任同芹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 武汉430079)
1949年10月,新中国的成立宣告一个新时代的到来,然而刚刚诞生的新中国却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迅速恢复经济,发展生产,建立现代化的国防是摆在中国人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如毛泽东所言:“中国必须建立强大的国防军,必须建立强大的经济力量,这是两件大事。”[1]为了尽快医治战争创伤,进行经济建设,中央决定从1950年开始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对军队进行整编复员。大批军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投身农业生产。这支复员大军能否得到妥善安置,能否顺利完成从军到民的角色转换,不仅关系到他们个人前途,更关系着新生政权的稳固、现代化国防的构筑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近年来,新中国建立初期军人群体的研究愈来愈引起学界的关注,并取得一定的成果。从现有成果来看,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整体性研究。这类成果多对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军人安置问题进行宏观层面的论述,缺少更深层次的研究;一是地区性研究。这方面的成果多是利用地方档案资料,对某地区的军人群体进行研究。笔者试图运用角色学的相关理论对这一时期的复员军人进行解读,以期为本领域的研究略尽绵薄之力。
一、复员军人的角色转换与角色冲突
根据角色学理论,人一生中要经历不同的人生阶段,每一个阶段要依据社会的要求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军人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战争年代,国家对军人的角色期待就是要保家卫国,要服从命令,要不怕牺牲等,要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等;而和平年代就需要一部分军人复员,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他们回到地方后,面对一个新的环境,扮演新的角色,从事新的工作岗位,承担新的社会任务,一切皆需从零开始。然而,复员军人在职业角色转换过程中,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期望与实际的不平衡导致他们产生较大的心理反差和心理失衡,从而出现种种与角色期待不相适应的现象。如有一部分军人以功臣自居,认为自己参加革命这么多年,经历过无数枪林弹雨的考验和血与火的洗礼,把青春、生命献给了部队,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居功思想严重;有一部分军人对复员后的生活产生抑郁和焦虑症状;还有一部分军人担心国家在全力进行经济建设时期会将他们曾经流血牺牲的艰苦岁月遗忘,担心被边缘化;甚至还有一部分军人对安置岗位的期望值过高,与现实的落差较大,从而产生心理失位或错位现象等。
导致复员军人在角色转换过程中出现角色适应障碍的原因除了军人自身对角色认知存在一定偏差之外,还有社会因素,如在复员军人安置过程中,部分干部对于复员工作在思想上存在误区,导致在实践工作中存在一定偏差。部分基层领导干部认为,复员军人多是老弱残疾,在部队没有用才复员的,甚至有的将复员军人看成包袱;有些地区的劳动部门错误地认为,安置复员建设军人是民政部门的事,劳动部门可以不“过问”这项工作;个别的甚至对复员建设军人采取排挤、打击和随意辞退等不可容忍的错误态度[2]。
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复员军人无法适应新的角色,甚至出现角色适应障碍。时任中央复员委员会秘书长的傅秋涛指出:“中南全区已发生自杀与被害事件共五十八起(内有自杀未遂十九起,被害未死四名),死亡三十五名;华北已发生自杀与杀人共六十余名;华东全区发生死亡事件六十余起(大部分系自杀,少部分系病死);东北全区已自杀十七名;四川截止九月中旬自杀者已达三十三起。”[3]159而此类事件的发生有相当大的比例与基层干部工作失当有关。
二、复员军人角色转换过程中政府的应对策略
军人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扮演着一种特殊的社会角色。军人能否顺利完成从军到民的角色转变,对于保持军队旺盛战斗力、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对复员工作极为重视。为了帮助复员军人尽快适应新角色、新环境、新岗位,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一)提高复员军人的政治地位和实施政策保护
首先,强化复员军人的政治地位。《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复员军人是人民功臣。除由中央人民政府另议颁发革命战争纪念章以志功绩外,地方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对复员军人,应给以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尽量吸收其参加各项会议和工作,使能成为地方建设的骨干。”[3]101952年中央建设委员会则从“政治任务”高度,要求正确对待复员军人。“教育干部与群众充分认识妥善地安置回乡转业军人是加强国防与国家经济建设之重要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的政治任务”[3]116。由此可见,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提高复员军人的政治地位。
其次,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复员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等方面,因此建立高效的复员机构是保证复员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1950年7月,成立了以周恩来为主任、聂荣臻为副主任的中央复员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复转工作,各大行政区、省、专署、县、区、乡等均成立了相应的机构,负责本级所辖地区的复员安置工作。同时,还从民政、财政、交通、兵役等部门抽调部分人员成立办公室,处理复员工作的日常事务。这为复员军人的妥善安置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再次,设立复员军人招待站。为了确保复员军人顺利返乡,在全国许多地县市区以及村镇设立复员军人招待站,专门负责来往复员军人的欢迎、接待、转运及食宿等工作。招待站以多种方式迎接复员军人,如举行敲锣打鼓的热情欢迎仪式,或召集各界代表座谈会、群众欢迎会等,通过这些方式使他们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和家乡的温暖,打消他们初到新环境后的诸多顾虑,尽快适应新的社会角色。
最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1950年,《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安置复员军人工作正式启动。1954年10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复员退役军人安置暂行办法》,主要针对近几年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了一套具体政策和办法。1955年5月,为了进一步妥善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指出妥善安置复员军人,使他们各得其所,在各个工作岗位和生产战线上发挥积极作用,是国家一项长期的重要政策。195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奖励办法》,对于在复员工作中有显著成效的机关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这一系列法规和政策的出台对复员对象、复员程序、复员待遇、复员军人医疗、复员手续、复员军人安全回乡等问题都做了详细规定,初步构成了我国军人安置保障的制度体系,为复员军人顺利完成角色转换提供法律保障。
(二)为复员军人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
为了解决复员军人职业角色转换过程中出现的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国家对返乡复员军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首先,政府根据他们在军队中服务年限,发给一定数额的生产资助金。仅1955年,国家发给复员建设军人的生产资助金就有两亿八千多万元[4]8。其次,发给生产补助粮。1950年8月,中央复员委员会指示“县、区、乡(村)复员委员会,应照每个复员军人的具体条件及家庭情况,以负责到底的态度,切实解决起安家生产的各种困难,迅速发给生产补助粮,帮助其订出生产计划,并随时加以指导等”[3]38。凡是复员回家生产的军人,按照入伍年龄均可以领到一定数量的生产补助粮。此外,复员军人还享有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对于没有房屋的,安排暂住公房或租房,对于缺少土地的,想方设法为其提供土地,实在无法调剂土地的,则采取易地安置的办法;对于缺乏生产工具和畜力的复退军人,由群众助耕或换工等形式解决。不仅如此,复员军人还可以领取一定数量的衣料补助布、鞋子、袜子、毛巾、肥皂等。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补助。因此,许多复员军人在获得国家的物质帮助后表示:“国家处在这样缺乏和需要建设资金的情况下,还拿出这么多钱来作为复员建设军人的生产资助金,这足以看出国家对我们复员建设军人是多么的关心。”[4]8据统计,1950年至1957年底国家共支出复员费15亿元人民币,医疗补助费约l亿元,有力地保障了复员工作的顺利进行[5]65。
(三)加强对复员军人的心理疏导
根据角色学理论,新旧两种角色在转换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个心理和行为的适应空隙,在适应新角色之前,新旧两种角色在心理和行为上必然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及时地、经常性地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显得非常必要。傅秋涛曾指出:“复员工作基本上是一项政治工作,做好复员工作的关键之一在于加强复员军人的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6]
一方面,帮助复员军人重新角色定位和角色认知。角色认知是指个体对自身应在社会和组织中所处地位及其应承担责任的认识。复员军人能否顺利完成角色转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角色的认知程度。因此,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央政府明确指出:“军人在革命战争中有过重大贡献,他们复员后,将在生产战线上继续发扬革命军人的优良传统,成为国家各项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中的强大力量。”[7]除了使复员军人清楚地知道自己充当这个角色的一整套行为模式之外,政府还对他们所担任的角色行为寄予厚望和期待,让复员军人意识到农业生产建设的重要性,这是顺利实现角色转换的有效手段之一。另一方面,强调复员的政治意义,激发他们的荣誉感。首先,加强对复转军人的形势教育。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的确立,全国掀起了经济建设的热潮,在这种形势之下,复员军人应积极投身生产,为国家的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其次,让复员军人充分认识到复员的意义。国家整编复员的目的不是为了削弱战斗力,而是加强和提高战斗力;不是放松军事建设,而是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后备力量建设,逐步增强国防实力必要之举。经过教育,复员军人在思想上有很大转变,增强了主人翁意识、大局意识和奉献意识,激发了他们投入生产和经济建设的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有的复员军人保证:“我对祖国没有什么贡献,政府对我们这样好,使我感觉很惭愧。回家后,一定要参加各项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积极组织互助合作。在生产战线上多打粮食,支援国家工业建设。”[8]31
(四)为复员军人的角色转换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党和政府历来就非常重视报刊等媒介的舆论宣传功能。“宣传鼓动工作和组织工作对于我们整个党的工作正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缺一”[9]。因此,一方面,充分利用媒介传播网络积极宣传复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广大民众关于复员工作的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确保复员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新中国建立初期,在复员军人角色转换过程中,《人民日报》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大量报道了有关复员工作的相关政策。如1955年,相继发表社论:《妥善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和转业军人》《复员转业军人的光荣任务》《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认真检查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工作》等。除了宣传相关政策之外,《人民日报》还着力宣传各条战线复员军人的先进模范事迹,为军人角色转换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报纸、广播、标语、顺口溜等途径,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复员工作的意义、复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如何认识和对待复员军人、如何帮助复员军人尽快完成角色转换、如何消除人们对复员军人的错误认识,保证复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运用模范效应,进行典范教育。通过表彰先进和宣传在乡军人的模范事迹,大大激发了复员军人的政治荣誉感和生产热忱,带动更多的复员军人投身于农业生产。据统计,“1950年7月至1957年8月,河南省共有71525名复员军人被评为各种工作模范和积极分子,占全省复员军人总数的22.62%。其中,被评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385人,县(市)级劳动模范3213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18769人,乡镇级劳动模范18738人,各类积极分子39186人”[10]。
三、复员军人角色转换的积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军人复员安置工作,从1950年开始到1958 年基本结束,共安置了复员志愿兵482万余人[5]63。90%以上的复员军人得到了妥善安置。国务院秘书长习仲勋对此予以肯定,认为“几百万复员军人,基本上保持着革命军人的光荣传统,在各个岗位上发挥着他们的积极作用,现在已有二百多万复员军人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分子,在各方面起着模范作用”[11]。
(一)促进了国家经济恢复和建设
新中国建立初期,在战争的废墟上刚刚诞生的人民共和国,面临严峻的经济形势,一穷二白,百业待兴。要想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必须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做为保障。而大批复员军人由部队回到地方各生产建设岗位,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重要的人才和劳动力保障,他们成为经济建设大潮中的主力军。一方面,他们大多经过长期革命战争的锻炼和考验,具有较高的觉悟和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他们回到地方后,一般能够继续保持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发挥积极带头作用。回到农村的复员建设军人是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增产运动中的骨干力量[12]。另一方面,在和平建设时期,大批军人复员至地方,国家常备军数量减少,国家每年都可以节省一笔巨额的军事经费开支,从而将这笔资金投入经济建设中去,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财力支撑。
(二)加快了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央加快了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步伐。而1950 年至1958年的军队整编复员工作则是国家军队正规化建设的新起点。一方面增强了军队的战斗力。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大规模复员工作使我国的退役安置工作逐步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从而使军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和年轻化,逐步建立了一套吐故纳新、新陈代谢的更新机制;另一方面为军队正规化建设节省大量资金。国家通过有步骤的大规模裁减军队,可以节省很大一笔资金,并将其投入到国防建设中。
(三)加强了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
复员军人经受过血与火的考验,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光荣的革命传统和坚强的组织性、纪律性,是国家一笔宝贵的财富和资源。他们不仅成为生产战线上一支重要的骨干力量,而且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一支新生力量。如湖北省黄冈专区1953年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1800多人,其中蕲春县的191名有11%参加了农业生产互助组,成为互助合作的骨干;红安县的75名中,有5名担任乡长、农会主席,6名担任民兵中队长,2名担任共产党支部书记[8]28。
总而言之,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复员军人安置工作成效显著,绝大多数军人能各得其所,各安其业。但是,由于复员整编工作是一项精密细致而又复杂繁难的工作,再加上安置数目庞大、时间紧迫、安置任务繁重等原因,致使复员安置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复员工作是在异常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新中国建立初期,新生政权面临异常严峻的形势,百废待兴,百业待举,许多规章制度都是在摸索中前行,在此期间还先后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肃清残余武装匪特、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土地改革运动等。在如此复杂的形势之下,复员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疏漏。
其次,部分基层干部对复员工作缺乏正确认识。基层干部在执行有关政策时,存在诸多偏差。在复员军人的安置过程中,有一部分基层干部满足于90%的安置率,而对于那些少数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的复员军人却漠然视之。还有一部分基层干部对国家相关政策没有正确领会,认为复员军人多是病弱伤残之人,对他们而言复员军人就是个“包袱”“累赘”;甚至有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失当,出现排斥、打击、陷害复员军人的不良行为,致使复员军人频频发生上访事件和自杀现象。1955 年,山东、安徽等省183起自杀事件中,因歧视、打击、报复、陷害所致29起,占16%[13]238。
最后,部分复员军人由于处理家庭关系和婚姻问题不当而导致思想苦闷甚至自杀。有些复员军人由于长期与家庭失去联系,家庭出现妻子改嫁或者未婚妻订婚他嫁等问题。据统计,在复员军人自杀事件中,由于婚姻问题而自杀的占相当大比重。如山西岚县回乡军人宋英,回乡后见其妻在村担任工作,怀疑其与人通奸,逼其承认,其妻无从谈起,宋即用斧将其妻头部劈伤数处,宋以为杀死,亦畏罪自杀[3]160。根据1955年山东、河南、四川、辽宁、安徽等省183起自杀事件的统计,其中,因婚姻问题和家庭纠纷问题而自杀的有63 起,占总数的34%[13]238-239。
针对在复员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国务院于1956年明确指出:“对于这些曾经在革命战争和保卫祖国的斗争中付出极大代价的革命军人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不能令人容忍的。”[14]并要求发生此类事件较多的地区应立即对这些事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上报国务院。对于因工作失职造成复员军人自杀的,应给以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应转交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法处理;对发生自杀事件较多的地区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自杀事件匿而不报和作假报告的,要给以相应处分。
综上所述,经过八年的不断探索和尝试,新中国逐步建立一套由政府主导,依靠政府行为,通过精神疏导、物质帮助等途径解决复员军人角色转换的安置模式。这种以政府占据主导地位的安置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于发展经济建设、加强国防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1]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95-96.
[2]必须重视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短评[J].劳动,1955(11).
[3]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工作文件汇编(1950—1982)[G].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3.
[4]怎样做一个模范复员建设军人[M].北京:通俗读物出版社,1956.
[5]罗平飞.安置管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6]傅秋涛.关于复员工作报告[J].内务部通讯,1957(55).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办公厅.民政法令汇编(1954-1955)[G].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办公厅,1956:109.
[8]何定华.怎样做好优抚工作[M].汉口:中南人民出版社,1954.
[9]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上[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111.
[10]河南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河南省志·民政志:第17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165.
[11]习仲勋.在全国复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57年4月15日)[J].内务部通讯,1957(55).
[12]靳尔刚.记写优抚[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20-2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办公厅.民政法令汇编(1956)[G].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办公厅,1957.
[14]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安置工作问题的报告[J].江西政报,19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