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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义与澳大利亚的种族和解

2015-03-28汪诗明王艳芬

关键词:世界主义土著澳大利亚

汪诗明, 王艳芬

(1.华东师范大学 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 上海 200062;2.苏州科技学院 人文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9)

世界主义与澳大利亚的种族和解

汪诗明1, 王艳芬2

(1.华东师范大学 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 上海 200062;2.苏州科技学院 人文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9)

摘要:世界主义是一种全球治理的理念和机制,是发生在国家之间、种族之间、民族之间具有包容性的道德、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维持这些关系的工具。在人权领域,世界主义作为一种普遍价值观念,必然对民族国家的人权观念产生重要影响;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它又必然引领和约束行为体有关人权领域的政策和行为。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以及许多国际人权公约与宣言的缔约方,澳大利亚应尽的国际义务以及力图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一个良好国家形象的战略,决定了它的国内种族政策必然受到世界主义的影响。尽管受制于土著问题的复杂性、党派政治的竞争性以及所谓的白人国家利益至上等因素,世界主义实际上对澳大利亚的种族和解进程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关键词:澳大利亚;世界主义;土著;种族和解

中图分类号:K6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38(2015)06-0032-09

DOI:10.3969/j.issn.1674-2338.2015.06.005

Abstract:Cosmopolitanism, as an idea and mechanism of global governance, refers to the inclusive relations of mor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fields among states, races and nations, and acts as a tool to keep those relations.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as a universal value, cosmopolitanism can necessarily exert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ideas of human rights within a state; as a mechanism of governance, it also inevitably instructs and binds the policy and action concerning human rights for any state. As a member of UN and signatory state of man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declarations,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by Australia and its strategy of good image of state in international stage, decide its internal racial policy will be bound to be effected by cosmopolitanism. Although being restricted by the complexity of aboriginal issues, competitiveness of party politics, and so-called national interests of white country above all other interests, cosmopolitanism actually has exerted a considerable influence on the process of racial reconciliation.

收稿日期:2015-08-15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制度与古代社会”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炜(1980-),男,山西太原人,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欧洲中世纪史、西方文化史研究。

澳大利亚的种族和解是指在土著澳大利亚人与非土著澳大利亚人之间构建一种平等、相互尊重、包容和携手前行的关系。表面上看,世界主义与澳大利亚的种族和解似乎没有关联,但当世界主义被理解为一种普世价值观、一种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全球事务的管控理念和机制时,那么在一个把秩序和规范视为人类交往常态的背景下,世界主义所产生的道义力量及其衍生的规劝与惩戒机制,必然对构建世界主义的各方力量产生引领和制约作用,且这种影响在全球化时代越发显著。如果某个行为体(这里指的是民族国家)把履行世界主义视为其应尽的义务和提高自身形象的一种途径甚至国家战略的话,那么世界主义在其适用范围内必然对其国内的相关政策尤其是人权政策产生影响。本文正是从这一分析路径去探讨世界主义与澳大利亚的种族和解的关系。目前学术界在论述澳大利亚种族和解问题时,基本上是从国内宪政状况(包括联邦宪法改革、土著自治、党派政治等)、土著土地权以及司法公平等角度来展开的。①Michael Gordon,Reconciliation-A Journey,Sydney:UNSW Press,2001; Dominic O’Sullivan,Faith,Politics and Reconciliation-Catholicism and the Politics of Indigeneity,New Zealand:Huia Publishers,2005; M.Grattan(ed.),Essays on Australian Reconciliation,Melbourne:Black Inc.2000; Damien Short,Reconciliation and Colonial Power-Indigenous Rights in Australia,England: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8; Scott Bennett,White Politics and Black Australians,Sydney:Allen & Unwin,1999; Henry Reynolds,Aboriginal Sovereignty,Sydney:Allen & Unwin,1996; H.C.Coombs,Aboriginal Autonomy:Issues and Strategi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 Galarrwuy Yunupingu(ed.),Our Land is Our Rights:Land Rights,Past,Present and Future,St Lucia:University of Queensalnd Press,1997; F.Gale,R.Bailey-Harris and J.Wundersitz,Aboriginal Youth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Melbourn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诚然,在探讨澳大利亚种族和解问题时,这些研究路径直接、便捷和有效,但若忽视国际社会对澳大利亚人权问题的关注以及世界主义对澳大利亚种族和解进程的影响,那么在认识不同历史阶段澳大利亚土著政策变迁的动因以及对澳大利亚种族和解进程的特点的把握方面则有可能变得困难起来。

一、何谓世界主义?

要想准确地界定世界主义的内涵,首先要廓清世界主义的缘起。世界主义源于何时?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美国著名国际关系理论学者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在《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中是这样界定的:“世界主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认为价值和政治行为的来源相同。世界主义理论起源于古代的斯多葛派,该学派相信自己是宇宙的臣民,而不只是属于特定的政治单元或者城邦(polis)。虽然个人居住在特定的政治单元之中,但所有政治准则和价值并非起源于这些政治单元,而是来源于宇宙。宇宙包涵着普遍适用的价值,如神圣的法律和人类的本性。换言之,人类是宇宙之城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行为来源于宇宙,这正如政治准则和价值起源于宇宙一样。正如布朗所指出的,世界主义与世界政府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只是认为最终价值并非来源于现存的政治结构。相反,政治行为的另一个基础会在宇宙中发现。”[1](P.538)这就把世界主义的源起与世人对宇宙空间概念的认识联系在一起,因此预示着存在一种适用于宇宙之民的普遍行为准则。

德国的乌尔里希·贝克在《世界主义的观点:战争即和平》谈到了世界主义的观点。他说:“‘世界主义的观点’指的又是什么呢?世界意识,无国界意识。一种通常可见的,对历史警觉清醒的、反省的观点,一种在差异逐渐模糊不清并且存在文化矛盾的社会环境中适用于矛盾心理的对话的观点。这种观点不仅表露出‘内心矛盾’,而且还表现出在多元文化混合的社会条件下自我生存和共同生存的诸多可能性。与此同时,它也是一种怀疑论的、理智的和自我批评的观点。”[2](P.4)很显然,乌尔里希·贝克从认知哲学和生存哲学的角度对世界主义的表现形式及其社会功能做了精辟概括。

百度网站对世界主义概念的解释是:它“是一种社会理想,认为全人类都属于同一精神共同体,是与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相对立的思想。世界主义不见得推崇某种形式的世界政府,仅仅是指国家之间和民族之间更具包容性的道德、经济和政治关系”。

在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上,世界主义是建立在下列基础之上,即承认不同文化的人群之间存在差异;承认不同民族未来道路的差异;承认人性的差异;承认发展目标的差异;承认理性的差异等。世界主义在某些方面与普世主义观点相类似,如被普遍接受的人类尊严观念应该写入国际法,并且受到保护。在实践中,世界主义不要求一个人否定自己的国家和民族认同,但鼓励人们克服这些认同的局限,尝试在更高的角度看待问题、看待自己、看待其他社会与人、看待世界。当然,也有人认为世界主义过于理想化,甚至对民族国家存在的合理性构成威胁等。*“世界主义”,http://baike.baidu.com/view/358639.htm?fr=aladdin.2014/6/4。

本文所使用的世界主义与上述定义既有一定的联系,也有不小的差异。这里的世界主义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具有多种含义的价值观载体。世界主义的兴起是人类文明发展且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产物,是建立在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的一种共同体意识。作为一种集体共识,它不可避免地对民族国家的人权理念产生影响;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它必然引领和约束行为体的言行,从而建构一定的国际关系规范和国际秩序。世界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这显然与联合国的建立不可分割。当前,在很多领域尤其是人权领域,几乎没有人怀疑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成了世界主义的代名词或化身。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球化时代,任何一个民族国家要想舍弃世界主义的影响是很难想象的,各行为体尤其是民族国家特别注重自我形象的塑造,因为这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体现。作为西方民主阵营的一员、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国以及亚太地区一个有影响的国家,澳大利亚其外交战略抱负必然是在地区乃至国际性事务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这样的国家属性和外交战略注定要把维护和发展世界主义视为取信于国际社会的一种姿态、一种政治资本。果真如此的话,澳大利亚国内的土著政策或曰种族和解进程岂能不受世界主义的影响与制约?

二、世界主义的兴起与普遍人权的维护

进入20世纪中叶,特别是作为世界主义的代表和体现者——联合国的成立,更是将世界主义提升到全球治理的战略高度。与此同时,民族主义亦生机盎然。去殖民化的进程以及对民族自决权的倡导使得新生国家接连涌现。这些需要成长和发展的新生国家如不想再次陷入弱肉强食的战争,就不仅需要得到一些大国或强国对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尊重,还需要一个世界主义的理念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维护和平与制约战争的全球机制。一旦世界主义的理念转化为一种全球治理机制时,那么视主权高于一切的民族国家的行为就势必受到一定的制约。这就是国际化作用于国内政治的一个典型表现。

联合国的成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一个重要成果。确保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一律平等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之一。联合国论坛是所有成员国的论坛,任何成员国都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反映其心声和诉求。联合国的职责还不只于此。如果一个国家在其内部治理方面存在违逆公认的国际规范的行为,比如基本的人权得不到应有的或起码的尊重和维护,那么联合国就有责任予以关注并磋商应对之策。为此,联合国在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与秩序的同时,也关注世界上的普遍人权状况,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人权和反对种族歧视的宣言和国际公约。[3](P.1)有人认为,“人权”的精确术语在公共领域首次出现于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以及《联合国宪章》的有关条款中。《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联合国将推动和鼓励“对所有人的人权以及不加区分地对待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根本自由的尊重”。[4](P.36)

《普遍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也有《世界人权宣言》译法。是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部旨在细化和落实《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原则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哪些基本人权。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69年生效的《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不仅对“种族歧视”概念进行了如下界定:“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而施行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是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5](P.257)还把维护种族平等视为国际社会的一项共同使命。1966年11月9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把每年3月21日定为“国际消除种族歧视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这是为了纪念1960年3月21日南非沙佩维尔惨案*1960年3月21日,南非德兰士瓦省沙佩维尔镇的非洲人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反对南非当局推行种族歧视的《通行证法》。该法是南非当局颁布的几百项有关种族歧视的法令之一。规定年满16岁以上的非白人必须随身携带通行证,证件不全者随时会遭到逮捕。游行群众遭到南非当局的野蛮镇压,有70多人被枪杀、240多人被打伤,造成震惊世界的惨案。、反对种族歧视而确定的。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在《普遍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该公约于1967年4月23日生效。1990年在《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签字的国家有82个,到2011年增至167个。。该公约包括一个附件,即第一任择议定书(The First Optional Protocol)*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二任择议定书(The Second Optional Protocol),死刑从此得以废止。。该议定书构建了一个独立的上诉机制,以便成员国内公民个人能够提交维权诉状最终上至“人权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如果说之前国际社会通过的系列公约与宣言主要是在概念上界定以及在道义上伸张公民的基本权益,那么1973年11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则从禁止和惩治等刚性角度对种族隔离罪行予以追责。

除了《联合国宣言》以及其他各种宣言和公约,联合国还推动建立了一系列旨在使宣言或公约不致于落空的人权保障机制。在联合国的主要维权机构中,联合国大会在推动普遍人权方面负有独特责任,且通常是通过其设立的“第三委员会”(Third Commission)来履行其职责。“经济与社会理事会”(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是另一个关注人权发展的联合国下属机构。《联合国宪章》第62条赋予“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的职责为“旨在推动对人权的尊重与行使并确保所有人的根本自由方面提出建议”。自1946年至2006年,“人权委员会”一直在“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的有关条款下开展人权保护工作。从2006年起,“人权理事会”(The Human Rights Council)取代了“人权委员会”。这一名称的替换不仅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人权事业的重视,也反映了原来的人权机构在沟通和监督机制上存在渠道不畅和执行不力等问题。“人权委员会”直接向联合国大会汇报工作就体现了这种改变的思路与初衷。1993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a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这是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另一重要创制。

对普遍人权的保护就是对这个地球上所有群体或个人权利的保护,这自然包括土著民族。但种族主义思想的根深蒂固、主体民族的本位与利己主义以及一些政治家较为偏狭的治国理念,使得一些国家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人权事务方面都持双重标准,以至于这些国家因为本国存在令人质疑的人权问题而没有及时甚至迄今仍未在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或宣言上签字;有些国家虽然成为国际人权公约或宣言的签字国,但在履行其义务方面却名实不符。上述蔑视人权的做法其最大的受害者往往是这些国家的土著民族,因为他们不仅人数不占优势,而且社会地位低下,处在社会边缘地位,难以对所在国的人权政策施加实质性影响。为此,来自世界各地的土著纷纷吁请联合国为他们提供立法保护。成立于1982年的联合国“土著人口工作组”(The Working Group on Indigenous Populations)就肩负着为全球土著民族拟定基本权利宣言的使命。1985年,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开始起草。[6]1993年,“土著人口工作组”第11次会议完成了《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Draft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的拟定工作。随后,这一工作组将草案文本提交给“反种族歧视与保护少数种族专门委员会”(The 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后者于1994年采纳了该文本,并呈交给后来取代它的机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95年,“人权委员会”建立了一个详细讨论《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的不固定的休会期间的工作组。该工作组用了12年时间就宣言中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质证。2006年6月29日,“人权理事会”通过了对宣言的修正案。这是该理事会通过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决定。2007年9月13日,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优势通过了《土著人民权利宣言》(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这是在国际人权领域保护土著人权益的第一个专门文件。[7]

目前,联合国通过的各种具有代表性和主导性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都附带有自己的执行机制。这些机制既表现为出现争执时的解决程序,也体现为这些国际人权文件的实行程序。这些程序共同建立起了各项条款实施过程中的保证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些国际人权文件也多少带有了某些强制性因素。这些公约的执行制度也构成了当代联合国人权保障中的“公约机制”。[8](P.349)所以,现有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确保基本人权方面还是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这些公约不具有强制功效,但它们所唤起的国际道义力量对那些试图挑战这些原则的国家、组织或个人还是起到了一定的震慑或警示作用。

三、良好国家形象战略与种族和解问题

由于历史文化、地缘政治以及综合国力的影响,澳大利亚不足以影响全球战略格局的变迁,于是便把在地区性事务中发挥影响力作为其对外战略的主要目标,并且有所选择地参与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性事务,希望以此树立其在国际舞台上良好的国家形象。澳大利亚在实施这一所谓良好国家战略时遇到了一个软肋,这就是它的原住民问题。由于视“白澳政策”为立国之本,有碍这一政策落实的其他不利因素自然被弃之一旁。这就是澳大利亚政府一直拒绝在《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上签字的原因之一。因为一旦在该公约上签字,澳大利亚在反对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方面就得履行其相应的国际义务。毫无疑问,“白澳政策”的存在成为澳大利亚在人权领域承担国际责任的主要障碍,并且对其实现中等国家的地区性战略产生了负面影响。

戈夫·惠特拉姆(Gough Whitlam)时期(1972-1975),工党政府积极推动澳大利亚参与国际协定,并且使澳方成为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者。*“Australia’s Prime Ministers”.http://primeminister.naa.gov.au/primeministers/whitlam/in-office.aspx.2015/3/10.为顺应国际社会反对种族歧视的大潮以及彰显工党作为具有国际主义倾向的开放性政党,惠特拉姆政府毅然决然地废除了“白澳政策”。1974年10月31日,司法部长尼奥内尔·莫菲(Lionel Murphy)向参议院提交了反对种族歧视的议案,并阐明了该议案的目的:“这份议案的目的就是使种族歧视在澳大利亚变为非法,并且为反对这个国家的种族偏见提供一个有效手段……该议案将《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包含的义务贯彻到澳大利亚法律之中……我相信,澳大利亚批准该公约是急切和期待已久的。”[9](P.5)由此可见,消除种族歧视不仅能为澳大利亚构建一个充满活力的多元文化社会提供制度上的保证,而且有助于它取信于国际社会,所以,澳大利亚很快就成为《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视妇女国际公约》的签约国。在澳大利亚,与《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系最为密切的立法是1975年的《种族歧视法》(The 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使种族歧视在澳大利亚不再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甚至天经地义的,而是非法的且一定受到法律制裁的。20世纪80年代,澳大利亚成为另两部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约国:一是1984年通过并于1987年生效的《反对折磨和其他暴行、非人类或可耻的待遇或惩罚公约》,二是1989年通过、1990年生效的《儿童权利公约》。[10](P.315)1991年,澳大利亚同意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第一任择议定书》。该协定允许个人在某些条件下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投诉。至此,澳大利亚在差不多所有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件上都签了字,俨然成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参与者和维护者。

进入20世纪90年代,亚洲地区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作为一个以出口农副产品为主的外向型经济的国家,澳大利亚把“融入亚洲”作为其地区性战略的指向。为避免域内国家对其人权状况的指责,澳大利亚工党政府开始有意识地把改善土著人权状况与提升其在亚太地区的战略形象挂起钩来。保罗·基廷(Paul Keating)总理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他说,“正如我想捍卫澳大利亚的多元文化社会一样,我也认为我们对待自己的土著居民(是他们延续了地球上的古老文明)的方式是我们在亚太寻求立足的中心问题。我们如果把本国的这些人口看作二等公民,就很难告诉周边国家我们想在这一地区勾勒我们的未来。但是,更重要的是……澳大利亚对土著居民提供机遇、关爱、尊严和希望的方式是对‘我们的社会目标和民族意志的根本考验,我们的民族意志就是:能够自己对世界说,澳大利亚是一流的民主社会的国家,我们原本就应该是一个真正公平和存在许多机遇的国家’”。[11](P.248)可以说,立足“亚太”并在这一地区树立一流民主社会的形象是保罗·基廷政府处理土著问题的战略目标之一。

保罗·基廷政府将澳大利亚视为一个多元文化国家,它有关无法将其与亚太地区隔开的立场预设了其国内的土著政策须做与时俱进的调整,以便使之符合国际人权准则。“尼考拉斯·图伦(Nicholas Toonen)案件”就是在塔斯马尼亚有关性别歧视和同性恋犯罪方面运用《第一任择议定书》的一个成功案例。*1991年,塔斯马尼亚居民尼考拉斯·图伦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诉塔斯马尼亚州有关禁止同性恋的法律违反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款所规定的公民个人隐私权以及第26款的性别平等权。作为回应,澳大利亚联邦制定了适用于所有州及领地的法律,即《1994年人权(性行为)条例》(Human Rights (Sexual Conduct) Act 1994)。无独有偶,1992年,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久拖不决的“马宝案件”*1984年,来自墨累岛(The Murry Islands)的埃迪·马宝和其他四位托雷斯海峡岛民要求对其世代栖息的岛屿拥有的传统所有权给予法律承认。八年后,在这场具有分水岭意义的裁决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推翻了英国殖民前澳洲土地无主权的谬论,在澳大利亚普通法范围内承认了土著的土地所有权。进行了裁决,承认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与土地存在特殊关系。这一裁决结果反映了国际法对澳大利亚的国内法以及对其相关国内决策的影响。参与“马宝案件”审判的杰拉德·布伦南(Gerard Brennan)法官说:“公约及其他所引进的国际标准给习惯法带来了强有力的冲击。习惯法并不一定符合国际法,但是,国际法对习惯法的发展有着合法的和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国际法宣称存在普遍人权的时候。”[12](PP.235-236)马宝裁定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它从法律层面和象征意义上推进了澳大利亚的种族和解进程。大卫·马尔科姆(David Malcolm)法官认为:“在土著民族与更加广泛的澳大利亚社会实现和解的进程中,马宝裁定为其重要进展创造了一个建设性的机遇。”“金伯利土地委员会”的彼特·尤(Peter Yu)对此深有感触:“马宝裁定为土著与非土著澳大利亚人之间实现一个持久的和平解决方案提供了潜在动力。……马宝裁定为澳大利亚治愈其暴力成长中所产生的心理创伤提供了机遇,而这种心理创伤在方方面面继续折磨国家的灵魂。更加重要的是,为了取得政治和经济自治,马宝裁定为土著提供了与政府和工业界进行谈判的法律力量。土著认为,马宝裁定不只是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问题,它也关乎人权。”[13]总之,上述这两个案例的成功解决对澳大利亚种族和解进程所产生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2007年11月上台的陆克文政府力图改变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政府(1996-2007)与国际社会尤其是人权组织关系较为紧张的状态。工党表示,参与联合国事务将是其外交政策的主要支柱之一。陆克文政府也非常清楚,眼下最为有效的举措就是在参与国际人权机制建设方面表现得更为积极,从而将工党和澳大利亚国家置于国内外舆论的焦点,这对重新树立澳大利亚良好国家形象大有裨益。在2009年,陆克文政府作为当初曾拒绝签字的四个盟国中的第一个正式批准了《土著人民权利宣言》*2007年联合国大会投票表决《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结成反对联盟,拒绝在该宣言上签字。,这有利于在土著澳大利亚人与政府以及非土著澳大利亚人之间建立信任,有利于种族和解进程的推进。虽然该宣言并不具备国际法下的强制效果,但它的确“代表了国际法律规范的动态发展,反映了联合国成员国朝着那个方向迈进的义务”*“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http://en.wikipedia.org/wiki/Declaration_on_the_Rights_of_Indigenous_Peoples.2013-11-11.。作为国际土著社会的一部分,澳大利亚土著希望政府对其权益提供法律保护。因为只有在法律层面实现土著澳大利亚人与非土著澳大利亚人之间的平等,才能保持国家土著政策的一致性与连续性。所以,对土著人权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是土著人与非土著人以及澳大利亚政府之间建立更多信任的基础。*“Minister for Families,Housing,Community Services and Indigenous Affairs,Statement on the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03/04/2009.http://www.fahcsia.gov.au/internet/jennymacklin.nsf/content/un_declaration_03apr09.除此之外,澳大利亚支持联合国通过“土著问题永久论坛”(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来开展相关工作。*The Hon Kevin Rudd MP,Former Minister for Foreign Affairs,“Australia’s Engagement in Improving Global Human Rights”.http://www.foreignminister.gov.au/speeches/2011/kr_sp_110622.htm.13-11-2013.

四、澳大利亚应对国际社会的拷问

当把国内种族和解问题的解决与在国际上树立良好国家形象的战略结合起来时,澳大利亚在土著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就不得不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与拷问,从而迫使其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被偷的一代”(The Stolen Generations)*1900年至1970年,澳大利亚白人政府以同化为目的,将几万名混血土著儿童从其父母身边被带走,并把这些孩子送到设在各地的土著儿童养育院,肤色较浅的土著儿童则被白人家庭收养。这些孩子中大多数在5岁以下。这些土著儿童被称为“被偷的一代”。是澳大利亚种族关系中的一个敏感事件。1995年,基廷政府成立了一个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就澳大利亚历史上这一臭名昭著的事件展开全面调查。这一事件之所以受到基廷政府的重视,是因为“被偷的一代”的问题与和解的概念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正如科林·塔兹(Colin Tatz)所提示的,土著人一般认为,“被偷的一代”是他们生活中最严肃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它被视为一个在和解的真诚努力中必须面对的问题。[14](P.87)

1997年,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均等委员会”公布了一个题为《带他们回家》的报告。报告发表后,朝野惊愕。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要求澳大利亚政府修改其土著政策,并就包括土著人权利、“被偷的一代”等问题对该委员会做出解释。澳大利亚有幸成为该委员会“提审”的第一个西方国家。[15](P.145)

随着“被偷的一代”的真相陆续被揭披,国际社会比过去更加关注澳大利亚的土著人权状况。即使是澳大利亚的盟国美国,每年出台的他国人权年度报告也把澳大利亚的土著问题作为一个常态化议题加以评说。如1996年美国年度人权报告就注意到澳大利亚土著人民持续遭遇“引人注目的较高比例的监禁……以及普遍的种族歧视。这容易导致一种丧失公民权的压倒一切的情感”。1998年的人权年度报告再次强调“土著组织指责警察对土著人民包括青少年的骚扰是普遍存在的,警察以及监狱看守的种族歧视一直存在。1996年访问的一个人权代表团声称虐待和任意逮捕的模式发生在体制上的种族歧视的背景之下”*US Department of State,Human Rights Practices for 1998,Australia Country Report.http://www.usis.usemb.se/human/human1998/australi.html.15/09/99.。与此同时,澳大利亚作为缔约一方也越来越多地被要求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面前就未能履行国际人权公约做出解释。1997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澳大利亚青少年司法制度下土著青少年与其数量不相称的高比例的监禁表示关注。

应该说,自战后五十多年来,澳大利亚在联合国框架内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赢得了一个良好国际公民的声誉。这不仅是因为它参与了很多国际人权宣言及公约的起草或拟订,而且在于它审时度势地签署了相关宣言及公约。[10](PP.292-294)然而,当人们对《土著土地权法修正案》(1998年)*1993年,保罗·基廷政府出台了《土著土地权法》,确认土著是澳大利亚这块土地的主人,但同时承认土著土地权与农牧场主租地权同时并存。而《土著土地权法修正案》(1998年)则不考虑土著土地权与其他利益共存的可能性,它在允许土地上非土著利益扩张的同时,严重地影响或消灭了土著土地权。的拟定进行审视时,这种良好国家的声誉就值得怀疑了。“大赦国际”对此评论说:“在草拟法律时,政府应该一贯地考虑它应承担的业已被国际社会认可的人权标准的义务,包括基于种族的非歧视原则……”1998年8月,“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向澳大利亚发出“早期警告”程序。该委员会希望考察《土著土地权法修正案》与澳大利亚履行国际公约的相关性。澳大利亚是被置于早期警告的第一个“西方”国家。翌年3月,该委员会认为澳大利亚“违反了公约”,呼吁其终止该法案,并与“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展开谈判。

然而,自那时起,澳大利亚政府非但拒绝接受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而且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施加压力,要求其改变调查结果。霍华德政府认为该委员会未能理解他的政府有关土著民族的政策。面对霍华德政府的狡辩,澳大利亚土著发言人莱斯·马莱泽尔(Les Malezer)说:“如果政府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未了解其有关土著民族的政策如此在意的话,为何不清楚地阐述其政策,为何自1994年以来没有向该委员会准时提交两份显著的周期性报告?政府是在拒绝承担责任,是在攻击对联合国负责的机构,而不是在直面它自己的种族主义的观点和行动。”[14](P.85)

2007年9月,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优势通过了《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然而,对这样一个保护土著人基本权益的来之不易的国际宣言,约翰·霍华德政府却在表决中投了反对票。该国土著事务部部长巴尔·布拉夫(Bal Brough)9月14日对此辩解说,该文件“不在我们澳大利亚人相信的公正范围之内”;“我们尚未腾出手来处理这一事宜,但是它现已摆在眼前,它将为土著人提供权益却将其他人排斥在外”*“UN General Assembly backs indigenous people’s rights”,September 13,2007.http://afp.google.com/article/…2009-5-24.。澳政府的上述立场不仅遭到国内土著人的强烈批评,国际社会对此也给予异口同声的谴责,甚至把澳大利亚是否在宣言上签字与它申请成为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挂起钩来。此后,联合国人权组织、国际社会的一些进步人士纷纷敦促澳方改弦更张。这才有了陆克文政府上台后做出对前政府不予签字的立场进行修正的决定。

不可否认的是,一方面,国际社会对澳大利亚政府有关违反国际人权原则的土著政策的拷问让自由党内的一些政治家感到不满,甚至扬言拒绝与国际人权组织进行合作,另一方面也促使澳大利亚政府对遭到质疑和指责的土著政策进行反思,进而做出平复国际舆论压力的调整。陆克文采取的较为积极的种族和解政策就包括纠正约翰·霍华德政府的异常僵化甚至是倒退的种族和解政策。这一调整也使得国际社会对陆克文政府的土著政策投来赞许的目光,并对澳大利亚的种族和解前景抱有期待。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社会的拷问还是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五、思考与展望

由于澳大利亚是一个有着西方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国家,而且是一个在地区性乃至国际性事务中有一定影响的中等国家,所以自“二战”结束以来,它成为多个国际人权公约及宣言的签字国,在法理上甚至道义上承担了一个缔约国应尽的义务,在这一层面赢得了良好国家的声誉。另一方面,在发达国家或西方国家当中,澳大利亚在人权领域特别是在处理土著问题方面又是一个多次遭到国际社会诟病的国家。澳大利亚在人权保护领域所体现的两面性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有人认为,在“二战”后的绝大部分时间里,澳大利亚一直待在国际人权法律体系之外,特别是没有制定本国的人权法案。[16](P.268)还有人认为,在澳大利亚用国内法执行国际人权标准时,确保遵从国际人权标准的机制一般显得较为脆弱。[17](PP.4-7)这就导致了被描述为澳大利亚的人格分裂现象的出现:在国际论坛上,澳大利亚因支持人权议题而受到高度尊重,但在国内,对人权协定的履行一般被认为“半心半意和并不充分”。[18](P.130)为何会出现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著问题具有复杂性。在澳大利亚,土著问题由来已久而且错综复杂,无疑是殖民化的一个直接后果。土著作家保罗·科(Paul Coe)早在1980年就注意到:“在谈及土著与警察关系的具体方面时,我有必要向你们重申的是,对欧洲人压迫土著人200年历史的了解对认识土著与(今天)刑法的关系至关重要。约200年前,欧洲人入侵这块大陆,从土著人手中偷走土地而未给补偿,消灭了我们的文化,发起了一场系统的和持续的镇压我们土著人民的战役。”与认识这一段历史不可分割的是种族灭绝政策的不同表现形式,包括大屠杀、偷走孩子以及同化政策。“强调种族灭绝的原因……是为了强化这样的观点,即土著人民与警察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只能根据土著人民两个世纪的压迫来理解。”[12](PP.3-4)“昆士兰土著协调委员会”(The Queensland Aboriginal Coordinating Council)在提交给“土著拘押致死皇家调查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亦称:“事实上,很多土著人认为他们是政治俘虏——被种族社会的歧视性法律所监禁。在一个其原始基础是非法的社会中……土著的传统知识在很大程度上被白人的法律所取代,土著的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了白人社会的规则、优先权以及生活方式的极大干扰,传统的经济因土著土地被盗占而消失,土著的主权和自决遭到了否决。”[19](P.44)所以,土著问题绝不限于人权领域,它牵涉土著历史文化、土著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土著澳大利亚人与非土著澳大利亚人之间的关系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累积叠加往往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自相矛盾的政策的出台。

其次,土著政策领域的党派色彩较为明显。相比较而言,在澳大利亚的主要党派中,工党是较为同情土著处境的,因而在多元文化建设以及种族和解事业中表现了较为积极的推进态度,而自由党联盟则表现得较为保守。因此不难发现,在霍华德政府执政时期,为何澳大利亚的人权政策尤其是土著政策屡屡遭到国际社会的声讨。这从党派政治的角度解释了澳大利亚在人权政策方面的两面性特征。

第三,世界主义与国内政策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互动关系。世界主义的典型模式是以价值观为取向的,它既不以国家具体化的权力为基础,亦不以全球化资本为在政治中改变权力规则而使用的经济权力为基础。在这里起转换作用的倡导者的世界主义一方面可以依据权力的真实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依据威胁全体公民物质生活和道德生活的文化社会危险的发现和预防。这既是它的权威性和制约性,又是它的脆弱性和局限性。[2](PP.138-139)而其国内政策的出发点则是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至上。国家的姿态、个性和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世界主义是生存在国家空间、国家主权、国家名称的外表后面。[2](P.24)这就是世界主义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尴尬与困境。这就使得有关国家的“政治领导人在如何回应国际化问题上有一定程度的回旋余地。在很大程度上,其政策选择范围是他们必须运作的国内制度框架的一个函数。一般来说,先前存在的国内制度会使行为体抗拒国际化产生的压力。制度使可能成为国际化输家的行为体能够终止任何变化。制度可以帮助那些反对变化的集团组织起来,或者赋予它们特权政治途径。它们可能会拒绝赋予那些从国际化推动的变化中受益的集团以政治代表权。既有制度可能使新政策成为根本不可想象的。甚至在国际化的面前,国内制度可能会轻而易举地阻止任何变化的发生”。[20](P.22)比如,在霍华德政府时期,澳大利亚就因国内紧张的种族关系而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而承受较大的压力。作为回应,霍华德政府抱怨说,土著问题不是澳大利亚社会的主要问题,国际社会不应过多地把注意力放在西方国家身上,而更应关注那些严重违犯人权的国家。为此,澳大利亚试图把与“人权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委员会的合作限制在它认为一个必要的最低限度内。[10](P.316)但国际社会不会因此而忽视对澳大利亚人权尤其是土著问题的关注。

综上所述,在全球化时代,世界主义对民族国家的人权事务将产生无法避免的影响,促使有关国家做出一定范围的调整,使其人权问题尽快得到解决或有大的改观。但指望世界主义成为医治人权病症的一剂良方也是不现实的,因为事物变化的外因是通过内因而产生作用的;内因是主导因素,外因是次要因素,外因在特定的历史条件或背景下能对内因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当一个国家融入国际社会的程度越深,它受到世界主义的牵制就越大;当一个国家把遵守国际规范视为提升国家形象的一条路径时,它受到世界主义的影响也就越大。澳大利亚在上述方面的体验似乎是一个极富典型意义的案例。只要它的土著政策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国际人权组织的谴责,它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就会受损,它就因此难以在地区性或国际性事务中发挥与其制度或实力相称的作用。所以,在探讨澳大利亚种族和解问题时,如果忽视对国际社会或世界主义影响力的考察显然是不全面的,也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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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politanism and Australia’s Racial Reconciliation

WANG Shi-ming1, WANG Yan-fen2

(1.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Area Development,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62, China;

2. Faculty of Humanities, University of Suzho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uzhou 215009, China)

Key words: Australia; cosmopolitanism; aboriginals; racial reconciliation

(责任编辑:山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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