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文学出版制度的建立与沿革
2015-03-28毕海
毕 海
(中央民族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北京100081)
一
出版业的兴盛是现代以来才有的现象。古代刻印事业相当发达,但传统文人作品、文集的出版更多是一种边缘性的、附属性的行为。晚清以降,社会政治局势发生巨大变动,文化环境突变,出版地位飙升,尤其是1904 年科举制度的废除,直接影响了中国知识分子的职业选择。传统“学而优则仕”的途径遽然中断,出版和媒介的兴盛,为文人提供了重要的生活途径,中国现代第一批职业出版人由此形成。报刊出版一方面促使现代中国之“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另一方面也大大改变了中国现代文人的生活空间和生存方式。“五四”时期,新思想的传播,文化革命的展开,很大程度上正是依赖《新青年》杂志、泰东书局、商务印书馆等一批现代出版媒介的参与。知识分子尤其是作家与图书出版、刊物发行逐渐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自由分散的现代出版制度据此得以形成。
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共产主义革命的兴起,中国社会政治文化面貌为之一变。出版事业不再被看作单纯的文化行为,而成为传播革命思想开展革命行动的重要内容。共产党早期领袖瞿秋白极为重视出版物所带来的思想革命意义,在与鲁迅关于翻译问题的通信中,瞿认为鲁迅对普罗文学的翻译并不是“个人的事情”①参见王宏志《重释“信、达、雅”:20 世纪中国翻译研究》,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9 年版,第275 页。,而是一项革命事业。在马克思主义者那里,文学的发行和传播,背后存在着政治斗争和社会变革的文化内涵。抗战时期的延安,物质资源匮乏,纸张等生活资料紧缺,但图书、宣传资料等出版物一直受到边区政权的高度重视。1942 年,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提出“要使文艺很好地成为整个革命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1],出版事业作为文学艺术得以产生、传播的重要一环,当然也是整个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一部分,承担传播党的政策和政治方针之意识形态功能。毛泽东、朱德等党和军队的领导人不但阅读当时重要的报刊、出版物,还是这些刊物的撰稿人,他们的看法和行为直接影响着图书、刊物的出版发行。成名前的赵树理,创作并不符合当时主流文化人的审美口味,小说《小二黑结婚》辗转不得发表。1943 年,赵树理托人将小说交给彭德怀的夫人浦安修看,浦看了觉得好,推荐给彭德怀,彭批示道:“像这种从群众调查研究中写出来的通俗故事还不多见。”正是因为这一批示,小说最终才得以在新华书店出版发行,并在延安解放区产生巨大反响。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多次强调报刊图书的出版发行并不是单纯的“生产事业”,而是“阶级斗争的一种工具”。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机构的出版和发行都必须接受党和国家的领导。1949 年2 月,解放军进入北京之后,对报纸、杂志、通讯社的出版发行做出“登记”的暂行管理办法,没有获得军管会允许登记,“不得继续出版或营业。”[2]虽然是战时的临时政策,但对于出版物所承担的“争取言论自由”的功能非常重视。建国之后,中央根据现实政治和经济状况,确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出版政策。新的出版制度改变了出版功能,文学出版制度也成为建构新的文学形态之核心内容。
二
1950 年9 月,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召开,副署长叶圣陶致开幕辞,新中国出版总署首任署长胡愈之在大会做《论人民出版事业及其发展方向》的总报告,介绍了全国的出版事业概况,论及建国初期出版政策和方针具体内容,形成了大会决议。这份决议经过政务院批准施行,并在随后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奠定了新的出版制度的基本框架。
首先,新中国出版工作的总方针依据执政党的战略选择,加强政府和党对出版社的组织领导。在第一届出版会议工作报告中,胡愈之指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担负起领导和指导图书报刊出版、发行工作的责任,出版机构则需要按时向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情况。[3]1951 年,胡乔木再次明确表示:“出版物是思想方面的东西,虽也是商品,但是是政治的商品,党对这方面应当负最大的责任。……对公营出版社要管理,党要审查它的各种计划,大量销行的书和最重要的书的单独的出版计划。要帮助它建立各种工作制度。”[4]259出版工作需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出版机构则归属党委“负责”,文学出版自然成为整个国家文化生产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计划安排,专业分工。在新中国第一次出版会议上,胡乔木认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改变旧中国“几乎没有计划”[4]248的出版状况。一方面是对出版工作作出整体性的计划安排,从国家的统筹规划出发,依据全民集体经济的特点,改变传统的“手工业作风”,改变中国出版行业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另一方面,则需要对出版行业进行专业分工,完成协调合作。首先是不同经济基础出版机构的合作;其次是不同经营范围例如出版和发行之间的分工协作;再次是不同区域如中央和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的分工合作。出版的分工协作,目的在于集中资源,统一管理,这是建国初年全面实施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结果;但以分工、协作取代竞争,国家、地方自上而下的行政式领导,使得“五四”以来较为松散的出版形态被打破。新中国成立后,出版机构之间也存在着竞争,但这种竞争不是为了经济利益或文化资本,而是为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文化意识形态建构服务。如此一来,用行政手段对文学出版进行分工,必然使一些出版社处于垄断地位,造成了文学形态的单一化,也给文学出版事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消极影响。①例如作家文人的能动性被大大降低,出版自律性被逐步削弱,下降为国家意识形态的一部分等,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参见张均《中国当代文学制度研究(1949-1976)》,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52 -57 页。
第三,选题计划及审查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后,借鉴苏联经验,推行出版选题计划,逐渐形成惯例。在第一届全国出版行政会议上,叶圣陶认为,党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单位必须指导出版机构制定出版选题计划,并协助其实现计划,应该健全编辑部负责制——从选题计划的制定,到审查出版物的质量,再到校订印刷出版成书,整个工作流程都必须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切实可行。[5]“党不但要做具体的领导工作,对整个出版、印刷、发行事业的发展也要负责。”[4]2591955 年,文化部出版局正式发出《中央一级出版社编制选题计划、出书计划暂行办法》(草案),明确要求社长、主编亲自参与编制年度选题计划与出书计划,及时上交文化部汇总并调整选题的重复。[6]而在1952 年9 月,出版总署就发布《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正式建立出版审查制度。在此规定中,出版总署首次提出出版社对书稿应实行“三审”制度——编辑初审、编辑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长期为全国出版社所沿用”[7]。新中国的出版政策于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后基本形成,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全面实施。从出版政策的理论构想和实施现状而言,“新政策不是国统区和解放区出版经验的直接总结,而是源于党和知识分子共同完成的对于国家出版的计划和构想。这一制度内在的优越与局限,在促进建国初期文学出版的同时,也导致了文学场的倾斜与危机。”[8]新中国的出版体系和文学出版制度,全面改变了出版与读者、作家和评论之间的关系。
从总体上看,作为国家出版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49 年之后到“文革”结束前的中国文学出版,由民办走向国营,由分散走向统一。依据党的战略选择,国家加强了对出版机构的组织领导;计划安排、专业分工,选题与审查等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实施,逐渐建成了完善而系统的出版制度。文学出版由原来的商业生产行为,变为国家意识形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对于出版社,还是编辑人员,国家都实行了严格的管理,文学出版处在国家政治的全面掌控之下。
三
新时期以后,中国的出版体制延续了以往的整体制度框架,强调报刊出版等宣传机构“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意义,文学出版依然被视作国家政治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展开,安徽等地农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实验,中国社会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中国和中国人,都面临了解放的前景。”[9]文学出版体制也面临着新的变革。国家对出版机构的逐步而有限的放松,尤其是出版社“自负盈亏”政策的出台,使原有出版制度开始发生变动。1983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既要求新时期出版工作贯彻党的既有的方针政策,但同时也强调:出版事业的发展,必须打破“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老框框”[10]2。为开创出版工作的新局面,出版、印刷、发行体制纷纷开始改革。
首先,出版主体的自主性得以加强。出版主体意识的增强肇始于发行体制的变革,在“文革”结束之前,发行作为文学出版整体中的一环,同样由国家管理控制。出版机构只管出版图书,销售则由国家统一安排新华书店负责。新时期之后,单一发行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20 世纪80 年代初期,国家出版局发出“改革图书发行体制”的倡议,在原有新华书店主发行渠道的基础上,鼓励适当发展个体书店和多种印刷、发行模式,旧有的发行观念和销售机制逐趋松动瓦解。以发行体制的改革作为开端,出版社的转轨改制逐步走向深化,开始了对领导体制改革的探索,“主要领导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主要工作上”,出版编辑工作制度亦进行相应改革,同社会其他方面的改革一样,出版机构亦开始“实行岗位责任制”。朱穆之指出:“对文化部门来说,实行责任制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有自主权,这就可以大大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11]在编辑、发行、印刷等部门推行“责任制”,尤其是编辑责任制,大大提高了编辑的自主性,改变了以往出版工作完全由意识形态管制,只管单纯生产、只对“上级”负责的形态。1987年9 月,中国作家协会设立文学编辑奖,文学编辑在文学生产活动中的贡献得到了明晰的确认。由此,一方面,图书编辑必须提高出版发行等多方面的业务能力,满足市场对出版的需求;另一方面,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同时,出版机构也拥有了较多的自主权,主体意识逐步增强。
其次,原有的国家级出版社地位和功能降低,地方出版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形成了多元竞争的出版局面。早在中央出版总署成立之初,出版社被划分为国家级及地方级出版机构,中央级的出版机构承担了出版核心之功能,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胡风就曾经批评等级制导致的弊端并建议“有领导地取消现在的所谓‘国家刊物’……”[12]“文革”之前,按照计划安排、分工合作的出版制度要求,各个地方省市只能面向本省区出版图书;在内容上,也有明确的限制,只能出版小册子,满足地方群众通俗阅读需求。中央、地方出版社的等级制管理,导致好一点的文学稿件都“尽量往中央跑”,人民文学出版社等中央出版社稿源积压,“地方出版社则没有稿件”[13]。新时期以后,这样一种依托计划经济体制的“分层、分类”的出版格局,“以市场经济的眼光看,就成为‘大同小异’、‘缺乏特色’的‘重复性建设’”,[14]极大地束缚了地方出版机构的潜力和动力,也成为出版体制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979 年12 月,在全国出版工作座谈会上,地方出版社代表提出了“立足本省(区)、面向全国”的新方针,要求改变不符合发展形势的“三化”——地方化、群众化、通俗化的限制,地方出版社出书范围不再限于通俗读物,各类图书都可以出版;出版图书的范围也不再限制在各自省市,而是面向全国,参与全国性的竞争。这一提议的通过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出版的积极性,许多省、市、自治区陆续分设了几家或十几家出版社,出书数量也急剧上升,“地方出版业开始成为中国出版的一支重要力量和最活跃的因素。”[15]1984 年10 月,文化部印发《关于地方出版工作会议的报告》,明确要求地方出版改革“适当扩大出版单位的自主权”,提高“经营的主动性”,建立“联系奖惩的考核制度”,以解决“出书慢、买书难”的问题。[16]219由此,地方出版社得到了迅猛发展,出版格局也发生了重大改变,“全国逐步形成门类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的出版体系……地方出版社由1978 年的52 家发展到1997 年的345家,出书品种已占全国的63%。”[17]大批的文艺出版社由此诞生,许多综合出版社也都出版文学作品,文学出版由几家出版社专营的局面被打破。
再次,商业法则逐渐占据出版机构及其文学生产的重要位置,文学出版从以生产为本位的计划机制向以消费为重心的市场机制转型。新中国成立后,出版对党组负责,出版社的市场竞争压力并不大,虽然为了某些政治任务,并获取更多的文化象征资本,也产生了一些相关的出版稿件的争夺。例如中国青年出版社的编辑黄伊回忆曾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竞争获得了柳青《创业史》的约稿合同,[18]但这更像是特别的个案,大多时间国家级出版并不愁“稿源”。新时期以后,各出版机构市场竞争关系日益明显,一方面仍然关注出版物作为精神产品的教育意义,同时也强调其“作为商品出售而产生的经济效果”[10]2。对出版工作实行企业化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也就成为出版业改革的重要方面。“走向市场”是“八十年代后期以来文学出版的显性话语”[19]136,图书策划和市场商业营销结合逐渐成为文学出版运作的常见方式。商业法则、竞争加剧在期刊的出版发行方面则体现得尤为突出。1984 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期刊实行自负盈亏的通知(草案)》,大规模的文学期刊“改版”潮汹涌而来,1984、1985 两年里,全国数十家杂志更换了自己的刊名,以扩大知名度,应对全国性市场竞争的挑战。与此相关,在“十七年文学”及“文革文学”中失去“位置”的通俗文学,得到了迅猛发展,各省市文学期刊开始大量发表通俗作品吸引读者,重视“读者”(市场读者而非意识形态读者)的需求成为刊物改版和出版制度变革的重要推动力。
四
文学出版作为文学活动中一个重要环节,在文学发展过程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只有通过文学出版,文学作品才能得到传播。很大程度上,文学的生产和出版决定了文学的接受,也影响了一个时期的文学观。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当代文学出版制度的建立及其变革对于当代文学的发生和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虽然50—70 年代文学和新时期文学的出版制度有着巨大的差异,但两个时期的出版制度又存在无法分割的联系性。在出版政策及出版行为方面,国家对出版的控制是一脉相承的,图书出版、报刊杂志一直被看作引导社会主义文化和舆论导向的重要内容。1983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要求出版界结合实际,系统总结建国以来出版工作成败得失的历史教训,强调新时期仍然需要“加强并改善党和政府对出版工作的领导”[10]4,认为只有如此,才能逐步建成一套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出版工作特点的制度和方法。1985 年,边春光在《出版改革的几个问题》中同样指出,必须切实有效加强对图书出版发行的管理,既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放宽搞活”,又要严格防止其“超越政策许可的范围”[20]。不论是出版的管理者,还是出版主体,都将出版视为一种精神文化生产事业,强调意识形态控制的重要性。新时期诸多的出版制度变革与创新都是在原有体制基础上的“有限的突破”,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1984 年《关于地方出版工作会议的报告》虽大力提倡“突出地方出版的自主权”,但依然强调地方出版社需立足本地,对“出版、印刷、发行、物资等”进行统一的行政管理。将地方出版社的兴起看作是“新形势下对50 年代提出的地方化、群众化、通俗化方针的发展”,在行政机构变动之后,各地的出版行政管理工作是“只能加强,不能削弱”[16]219的。很大程度上,作为“人民文学”建构重要的制度保证,从宏观的行政管理到具体的编辑审查,新时期中国当代文学出版制度依然保留原有体制和规范的核心内容,国家对于出版机构的控制变得更加隐秘而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把中国文学出版制度的延续仅仅看作是国家政治权力统摄影响的产物,它同时也是制度本身运行的结果。制度不仅指的是显在政策法规、机构,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一系列为群体所认可的“成规”“惯例”、习惯性观念来发生作用的。制度提供了解释的“意义符号”,“当人们进入一个情境,他们就会试图发现规则、了解规则。当他们遭遇到一个新的情境,就会试图把这个情境和已经存在某种规则的情境联系起来。”[21]新时期以后出版机构的选择,亦可看出出版制度的“沿革”,虽然出版社已经获得了充分的自主生产空间,但选题策划机制依然是出版机构开展出版工作的重要制度,出版社依然非常重视出版作品的社会效益,关心作品的“正确”舆论导向,尤其重视编辑出版各类旨在申报政府图书奖项的图书,“获奖经历成为衡量一个单位业绩的重要砝码”。[19]135“主旋律”图书因其具备的国家意识形态保障以及影视改编的潜质,颇为吊诡地成为出版体制改革之后图书出版的新宠,各家出版社总是竭尽全力争夺相关的出版资源。
新时期以后的文学出版制度,一方面延续了建国以来的大致趋势,使得中国的文学出版顺利度过了社会政治的转型期,另一方面,“责任制”、“地方化”、“市场化”等新制度的兴起,促进了八九十年代出版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新时期的文学生产也呈现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从新中国文学制度发展的“长时段”来看,50—70 年代文学和新时期文学,在文学出版制度上,既有巨大的差异,同时亦有连续性,正如旷新年指出:
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任何文学都根本不可能产生和存在。……如果文学没有限制和成规的存在,创新就是根本不可能的,制度和成规以及限制正是创新和“反抗”得以产生的前提。[22]
中国文学出版制度正是在既有“体制”“成规”及其“文化记忆”上发展而来的,新时期每一次制度的变革无不是对以往制度承续基础上的“创新”。文学发展与制度沿革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共生的复杂关系。中国当代文学出版制度延续和新变的实际形态,既提醒我们注意文学制度对文学发展的根本性影响,更促使我们剖析和反思长期影响中国当代文学研究的新中国前30 年和后30 年之“断裂论”的理论局限;更为重要的,则是反思这种“遗忘起源式颠倒”[23]背后的认识装置和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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