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司法考试背景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改革
2015-03-28郭杰
郭杰
(郑州大学 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 郑州 451150)
2008年,司法部规定在校学生可以报考司法资格考试,这对所有法学院校的教学产生了很大影响。如何将司法考试与专业教学结合起来,既能完成教育部所规定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同时又能兼顾司法考试的需要,让学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是每一个法学教育者所关心的重要问题。
1 当前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同质化严重
目前,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同质化现象特别严重。几乎所有的法学院校人才培养目标高度雷同,没有根据本学校的优势,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分别定位,细分化程度不够,最终导致学生就业困难。笔者调查了北京、武汉、上海三所全国著名法学院校以及广州、郑州、西安、北京几所综合型院校的法学院系,所有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基本上都集中在这几个方面:一是“培养公、检、法、司”机关所需要的人才;二是培养“能够适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三是培养“具有既能够掌握一定理论基础,同时也能够适用现代化建设所要求的应用型人才”;四是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等等。各个高校之间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上几乎没有差别,缺乏准确定位。
1.2 应试化突出
在司法部允许在校学生报考司法考试之后,很多法学院校对此特别重视,有的院校甚至走上了一条僵化、呆板的不归路,坚持“惟司法考试论”。要求教师上课严格按照司法考试教材讲授,让学生大量做司法考试的模拟题,讲授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司法考试考什么,教师就讲授什么,司法考试不考的内容就略讲,或者不讲。把大学生当成了高中生,让大学生像高考一样去复习司法考试题,去学习司法考试知识内容,完全割裂了法学专业教育的实质。法学教育完全成了一种应试化教育,大学也就成了具有“准高中”的性质。一些高校以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不断压缩法理学、法制史等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课时量,而增加部门法的课时量。
1.3 封闭化明显
在笔者所调查的法学院校本科教学中,尽管有些院校也提出了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目标,但是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具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的教师。在现有的法学教师中,很多都是从校门到校门,很少接触到司法实务内容,甚至出现了教与学两张皮的现象。本来在实务中就不是问题的问题,教师在课堂上却大讲特讲;应该重点讲的内容,教师却由于缺乏司法实务经验却又不知道该如何去讲。法学学科实质上是一个应用型的学科,必须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这样学生才不至于在学校学习期间只是学习一些华而不实的空洞的理论。所以,法学教育必须和实务部门结合起来,改变目前这种封闭化的教学模式,实行开放式办学,通过各种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
2 融司法考试与法学专业教育于一体的必要性分析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学专业教育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将司法考试和法学专业教育结合起来,融司法考试与专业教育于一体。这样既能让学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同时也能兼顾学生专业教育、专业养成和职业训练。
2.1 在司法考试背景下必须加强专业培养
大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尽管司法考试对学生非常重要,但是不能因为要照顾学生的司法考试而把专业教育办成司法考试培训班,把学生培养成应试机器。专业教育必须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完整地学习法学专业的十六门核心课程,把学生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打扎实。同时还要注意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职业素养,如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以及实践技能,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具有无限的创造力,才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潜力,才能在职业生涯中走得越来越快,越来越稳。否则即使学生能够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但是由于其职业素养不高,职业道德有缺陷,那么其未来的潜力将会受到限制。
2.2 在加强专业培养的同时必须兼顾司法考试
在日常教学中,尽管要加强专业培养,但是毕竟学生学习了法学专业,毕业之后都要去从事法律职业。既然要从事法律职业,那么就必须首先拿到从事法律职业的入门证,所以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也就成了很多学生在校期间的必然追求。高校在平时的教学中既不能“惟司法考试论”,同时也不能完全忽视司法考试,只有将二者结合在一起,融司法考试与法学职业教育于一体,才能解决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
3 融司法考试与法学专业教育于一体的具体举措
专业教育不能偏废,司法考试同样对学生来说也非常重要,因此应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将二者融合在一起。
3.1 教学计划的制订
司法考试背景下教学计划的制订非常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学生的质量和方向。因此,在制订教学计划时既要符合教育部所规定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同时也要兼顾司法考试的内容,让学生能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是根据司法考试的重点,对一些分值比较大的课程,而且在法学实践中用途比较广的课程在课时分配上做出一定程度的倾斜。如民法、刑法等课程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左右司法考试的成败,所以在课时分配上就尽量地多一些。二是实行专业化教学模块。有些学生可能不想参加司法考试,想要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那么,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不同需求,在符合教育部法学专业教学要求的前提下,编订不同的教学模块——司法考试模块和考研模块,由学生自由做出选择。对不同模块教学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司法考试模块主要是针对司法考试的内容,进行重点讲解和练习;对考研模块主要侧重于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讲解和训练。
3.2 教材的选用
高质量的教学必须有一套高质量的、适合教学需要,同时也适合学生学习的一套教材。没有高质量的教材,谈提高教学质量或者提高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都是一句空谈,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教材的选择非常重要。当前很多教材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忽视了司法考试的内容。在教材选择上,要注意选择那些既能体现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同时又能体现司法考试特点的教材。不能一味地为了突出学校的“高大上”,不顾学校的实际情况,也不管学生学习的情况而选用那些理论知识特别强,只侧重于理论知识的教材。每个学校都要根据本校学生的学习能力、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司法考试的要求选择适合本校特色的教材。
3.3 提高师生比
在法学教育连年扩招的情况下,法学教育的质量已经出现了连年下滑的现象,法学教育也由精英化教育转入大众化教育阶段。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连续几年排名都是很低。因此,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深入思考,切实采取一些手段和方式提高法学专业的教学质量,而提高法学专业教学质量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就是提高师生比。前些年,很多法学院校在师资力量短缺的情况下还招收了大量的学生,师生比奇低,这也导致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下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师生比。提高师生比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增加教师数量;二是减少学生人数。目前看来增加教师数量难度很大,也不现实,因为教师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且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才能培养出一个合格的法学教师。所以,目前看来,减少学校的招生数量是提高师生比的一个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
3.4 教师的培养
教学质量的提高与教师的教学水平关系很大。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高教师理论教学水平。法学专业教育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职业教育,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理论教学水平,培养学生的基本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理论素养,只有如此才能使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其潜能,增强其发展的后劲。二是提高教师的司法考试辅导能力。现在法学教学中出现了两种极端化现象:一种是把司法考试作为教学的指挥棒,完全把法学教育办成了司法考试辅导班;另一种是完全不考虑司法考试的内容,只是按照法学专业的理论框架进行讲授。这两种极端方式在法学教学中都是不可取的。因此,任课教师必须对司法考试的内容进行研究,把司法考试融进平时的理论教学之中,在教学中有讲有练,讲练结合,既能提高学生的理论素养,同时也能提高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的比率。三是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法学本身就是一个应用型的学科,教师必须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根据社会的需求,合理安排教学。但是,目前在法学专业教学中,很多教师对实践教学有一种误解,而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也经常被大家忽视,还有的教师根本就没有从事过司法实践工作。任课教师只有通过司法实践活动,获得大量的司法实践知识,在教学活动中才能把课讲活。因此,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应该打破目前的这种封闭状态,和实务部门紧密结合起来,可以让教师到司法机关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同时,有些实践性课程也可以聘请一些司法实务部门、研究型专家到学校担任课程的任课教师,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必须根据我国当前社会需求状况适时做出选择,特别是在学生日益重视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既要按照教育部人才培养的要求组织教学,同时也不能忽视司法考试。要采取切实措施,把司法考试和专业教育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1]郭杰.三本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改革的思考[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