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体系协调机制的探讨与路径选择
2015-03-28吴玲敏
吴玲敏
(湖南工程学院 体育教学部,湖南 湘潭 411104)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体系协调机制的探讨与路径选择
吴玲敏
(湖南工程学院 体育教学部,湖南 湘潭 411104)
通过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冲突进行深入分析指出:政府行为错误定位、社会支持的低位、管理行为的失位以及保障制度的缺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规范、高效地开展,研究认为:立法协调、制度协调、部门协调、政府执行权利的让渡、建立健全长效协调机制是化解当前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关键。
协调;志愿服务;全民健身
随着我国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快速发展,社会志愿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服务规模不断增强和扩大,志愿服务正被越来越多的国人所认同和接受。然而,志愿服务涉及面广,资源整合难度大。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条块分割、政出多门、信息不共享、资源浪费等问题普遍存在。[1]构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对于充分利用一切内外环境因素,化解志愿服务的矛盾,解决志愿服务目前面临的危机和困境,促进全民健身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冲突
(一)志愿服务中政府行为的错位定位
“志愿服务是指个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2]我国志愿服务起步较晚,大部分志愿服务组织是在党政部门的支持、鼓励下建立起来的,受到政府、企业和海外力量等方面影响很大,长期“依附式发展”,在运作模式上,我国志愿服务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运作模式,活动多围绕党政工作的需求。无论是大型体育赛事或社区体育指导,大部分都是由政府牵头组织,志愿服务的政治化倾向明显。[3]这种政府行政管理为主的领导方式一方面损耗大量精力与资源,缩小了志愿活动的空间。另一方面,也违背了志愿者的初衷和目标,贬低志愿服务的价值,打击公民自觉参与的热忱。
(二)志愿服务中社会支持的低位
中国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社区体育指导员培训与指导,群体体育工作的组织与开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然而,由于传统等级意识对于公众的影响,社会上对志愿服务社会认可程度较低,志愿服务的理念还没有广泛传播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志愿者的价值也没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很多人对于志愿者缺乏平等的态度,对他们提供的义务劳动缺乏尊重。据2004针对深圳865名志愿者进行调查发现, 14.7%的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受到过大或者小的精神和身体伤害。无独有偶,在2005年针对广东省志愿者的调查中,同样发现,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受到身体伤害接近一成,受到精神伤害将近两成。这种不尊重的态度和行为直接影响了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积极性和成就感,[3]这显然对全面健身服务的顺利高效地开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志愿服务中管理行为的失位
1.管理理念落后,执行力不足。我国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起步较晚,尚处于逐步发展健全阶段。目前,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参与志愿服务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志愿服务的开展主要依靠体育部门及各种类型的学校以及一些群众性社团组织,管理机构大多是针对某一大型活动而临时组建而成。不仅如此,作为非盈利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本身具有较高的理想性,员工带着他们的价值观和理念进入组织,对组织有更高的要求,这使得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更加复杂。
当前,我国志愿服务管理管理观念落后,组织能力不强。缺乏相应的招募和培训机制,在人力资源的录用、绩效评估方面缺乏系统规划,同时也缺乏应急机制的建设,激励机制单一,体制不顺,从而导致了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能力不足,无法达到最佳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我国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2.人力资源数量规模大,参与率不足。人力资源是志愿服务组织最宝贵的资源,是志愿服务中最具特色的力量。目前,在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追求速度规模的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从志愿服务内部看,我国志愿者人员结构问题也比较突出。学生和老年人比例高,中青年相对偏低,高学历人员较少,专门人才严重不足;从志愿服务外部看,我国志愿者注册人数志愿服务参与率低,活动范围也相对狭隘,活动内容和形式比较局限。志愿者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差,持续性较差,流失现象严重,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的质量。
(四)志愿服务中保障体系的缺位
1.运行资金筹集渠道单一。稳定的物质保障是志愿服务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然而,资金短缺是目前相当普遍和非常严峻的问题。据广州的调查发现,62%的调查对象认为资金短缺是志愿服务面临的最大的困难。我国志愿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会费、营业性收入、企业赞助以及募捐收入等,其中,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及相应的补贴占去了志愿服务资金的一半,企业提供的资金,公众的募捐相对较少。[4]一些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志愿者组织筹集资金和财务管理能力有限,资金短缺导致了志愿服务工作津贴制度难以建立,影响了志愿者的可持续性。
2.志愿服务立法缺失。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 志愿者活动在社会各个领域中都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7个副省级城市颁布实施了志愿服务条例或办法。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律还没有制定。地方性出台的法律法规大同小异,没有太大的约束力,志愿服务角色定位不明确,经费的来源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志愿服务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缺乏法律支撑的志愿服务时常处于尴尬的境地。
二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保持志愿服务组织内部团结,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协同论认为:组织内部各个要素,各个层次,各个部分的有序统一,和谐运转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之一。志愿组织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由若干部分组成,各个职能部门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内部成员之间,客观上存在着联系,管理层要协调好组织人员精神和物质需要,才能使组织高效运作。只有具有凝聚力,才能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要达到这一点,协调机制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中无形中增强了组织的凝聚力,提升了志愿服务科学化运作。
(二)促使志愿组织和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合作,谋求共同发展。
志愿服务是当今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之一。作为一种载体,成功地把不同的人组合在一起,成为一种社会协同的纽带,缔造了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志愿服务行动可以有效整合人力、资金、物资、信息等各种社会资源, 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促进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进行广泛的合作有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融合。
(三)优化社会环境,保持志愿组织的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正处于完善和健全之中,数千万的弱势群体需要生活和发展保障。作为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十多年来, 志愿服务行动的实践表明, 志愿服务在推动社会进步、改善社会环境、树立社会文明风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志愿服务行动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 可以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公平。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 是当前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形式。
三 构建志愿服务协调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立法协调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专业化发展首先要依靠法制。立法协调可以实现我国志愿组织的资源的优化配置,协调志愿服务面临的内外的矛盾冲突,解决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建设中一些问题急需立法解决。志愿服务的社会定位、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权利与义务关系等都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志愿者和志愿组织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从而导致志愿服务行动受到种种制约。
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构建完善立法保障机制是发展和壮大志愿服务的关键。我国应该从立法角度规定志愿者保障机制,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在财政上给与志愿者以及管理机构必需的投入,在制度上给予志愿服务足够的支持和保障,保障志愿组织的合法性与独立性。推进志愿服务的法制化进程,从而最终实现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度协调
制度协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组织良性发展的“瓶颈”。我国志愿服务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国有企业的改革而成长起来的,具有发展上的滞后性和先天的不足性。全面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建设是解决我国志愿组织良性运作的重要制度措施, 是实现志愿服务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重要保障,
志愿组织管理部门首先应建立协调程序制度。明确协调时效、协调的依据与标准、协调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调议决方案的法律效力及其执行主体,严格、准确、有效的发挥协调的效能;其次,建立协调启动制度,即一对一的协调,对现有的纠纷与矛盾实施针对性协调;再次,建立部门间协调的监督和追责制度。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依法追究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沟通能力的培养与训练
志愿服务组织应组建专门的协调机构或部门,专门负责志愿服务项目并协调各个行政区的志愿服务工作。在不同的行政区协调, 设立二级机构,从上至下规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在实践运作过程中。可通过和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例如协会、委员会、特别小组等开展协调工作,重视横向协调的作用。通过协商更有效的横向协调,为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建立协调机制,第一,信任机制是基础,信任机制是组织内部单元相互合作和协调的基础;第二,对志愿服务目标协调是重点,协调的目标机制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协调机构应根据志愿服务运作的情况不断对目标、计划、行动和绩效指标进行调整。这是维持组织效能与维系组织生存的重要因素;第三,协商机制是关键。协商机制主要是指在企业组织内部建立和完善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可能产生的问题。在协调机制中,首先应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换机制, 在企业内部应进行各专属信息的交换和交流, 实行信息的开放和共享,其次,设立有关协商机制的程序和制度,建立各级协商领导小组, 规定协商的效率和效果
(五)政府担当志愿组织重要的协调补充力量
西方发达国家志愿组织运作成功经验表明,志愿组织如果要有序发展,政府是志愿组织重要的补充力量。为适应志愿组织的专业化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应改变职能,管理职能实现向志愿组织合理地让渡,让志愿组织承担更多的管理事务与公共事务,由其自主经营。另一方面,政府应为志愿服务顺利开展保驾护航。一方面各级政府要继续为志愿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通过出台相关的志愿服务的政策、法律法规,为志愿服务提供环境和条件,从而最终实现志愿服务的现代化。进而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顺利开展。
[1] 莫于川.志愿服务立法的若干疑难问题分析[EB/OL].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815.
[2] 百度百科.青年志愿者[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1303089.htm
[3] 志愿东城.中国志愿服务发展面临的十大问题[EB/OL].http://dctw.dg.gov.cn/Main/vNews.asp?fId=147.
[4] 吴玲敏,张建新.高校志愿者组织与管理机制的研究[J].体育科研,2009(1):101-103
[5] 新浪公益.激励机制逐渐完善[EB/OL].http://gongy i.sina.com.cn/gyzx/2011-12-07/121031175.html.
[6] 张 广.论志愿服务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J].理论前沿,2008(15):38.
[7] 朱恒顺.关于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若干思考——以美国加拿大经验为借鉴[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1:150-152.
[8] 任圆圆,眭国荣. 中外志愿服务资金保障制度对比分析研究及启示[J].湖北广播大学学报,2012(7):72-74.
[9] 温承革,王 勇,杨晓燕.组织内部协调机制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9):85-87.
[10]丁国卿.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09.
[11]徐超华.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问题初探[J].武陵学刊,2010(5):49-54.
[12]陈 东.浅论美国志愿服务经验及其借鉴价值[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5):4-7.
Investigation and Path Choice of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the Volunteer Service in National Fitness
WU Lingmin
(Department of P.E.,Hu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Xiangtan 411104,China)
By analyzing the conflicts in the volunteer service in national fitness,The paper shows that the dislocation of the government behavior,less social support,mis-led management behavior and the absence of security system,to a certain extent,affect the efficient running of the national fitness volunteer service activities.The study puts for ward such measures as legislation coordination,system coordination,department coordination,government right transfer,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long-term mechanism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conflicts in the process of volunteer service.
coordination;volunteer service;national fitness
2015-04-14
2011年湖南省教育厅科研一般项目“长株潭地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11C0343)。
吴玲敏(1978-),女,河北任县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
G812.4
A
1671-1181(2015)03-01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