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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大学航海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3-28翁建军江福才牟军敏

航海教育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航海综合性学科

翁建军,江福才,牟军敏

(武汉理工大学 航运学院,武汉 430063)

为响应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要求,我国交通运输部和海事主管机关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的规则与实施办法。为建设海运强国,国务院以及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提出了提高航海教育质量和加强航海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3]。我国航海教育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航海教育的发展方向和任务更加明确。

目前,我国航海教育已形成了以独立建制的航海院校为引领、综合性大学和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航海类专业并存的格局(本文将航海教育办学特色明显、航海学科为该校主干学科的院校归为“独立建制”院校,将“多学科”院校纳入“综合性大学”一类)。根据其办学模式,在我国的航海教育院校构成中,本科航海教育院校招生人数占全国航海类专业招生总人数的18.7%(2012年)[4]。本科航海教育院校是我国培养高级船员和航海科技人才的主要力量,在我国航海教育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办学模式不同,综合性大学航海教育办学特色及教育效果与独立建制的航海院校尚有一定差距,应分析原因,积极改进。本文试就此进行深入探析。

一、我国本科航海教育办学模式概况

高等教育办学模式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以一定的办学思想为指导,在办学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规范化的结构形态和运行机制。[5]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共同构成高等教育办学模式的三要素。

在我国目前15 所本科航海类院校中,独立建制的航海院校4 所,综合性大学11 所(包括多学科大学)。独立建制的航海院校有: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集美大学(由于集美大学航海教育具有悠久的历史,航海教育特色较明显,航海学科是该校的主干学科,故本文将其纳入独立建制航海院校一类)、广州航海学院。设置航海类专业的综合性大学有:武汉理工大学、宁波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大连海洋大学、重庆交通大学、天津理工大学、烟台大学、浙江海洋学院、山东交通学院、钦州学院、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按学校数量计,综合性大学占本科航海教育院校的73.3%;按招生规模计,2014年11 所综合性大学航海类专业招生共2459 人,占本科航海类专业招生总人数(5610 人)的43.8% (数据来源于各校公布的2014年航海类专业本科招生计划)。根据办学体制,承担本科航海教育的综合性大学分为三种模式:教育部或交通运输部管理、地方政府与国家部(局)共建、地方政府(直辖市)管理和民办。在现有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下,航海教育水平和质量与其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其中,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是内因,对航海教育水平和质量有着重要作用。

二、综合性大学航海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决策与管理问题

(1)校区设置。部分承担航海教育的综合性大学由几所学校合并而成,存在主校区与分校区之分。主校区的教育资源相对丰富,校园文化氛围较为浓厚,航海类专业若位于分校区,则地域分割限制了教育资源的共享。而另有部分院校的航海类专业在学生管理、宿舍分配、教室安排等方面与其他专业在地域设置上过于融合,增加了半军事化管理的难度。

(2)学科优势利用。学科交叉、优势互补是综合性大学的优势,但该优势主要体现在综合性大学科研、学术论文和研究生(硕士、博士)培养等方面,航海类专业本科教育所得到的实质性优势作用有限。

(3)建制。部分综合性大学未将航海类专业独立设置为学院,而是纳入海洋工程、港航工程类院系,这虽有利于统筹规划管理,但航海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师资力量提升等受内部管理体制的制约,可能导致该校航海类专业办学规模、水平、特色呈下滑趋势。

(4)资金投入。航海类专业的资金投入大,主要体现在实验、实践两方面。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施后,新增项目使设施设备、场地等投入进一步增大。独立建制的航海院校所获得的教育资金和实验设备专项经费,其来源和数量均多于综合性大学;综合性大学航海教育的办学资金由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地方政府单独或共同承担,总体上航海类专业的投入力度还不够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航海类专业的发展。

(5)培养计划。目前,承担航海教育的综合性大学既有“211 工程”的院校,也有二本、三本院校,不同层次的院校都有相应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计划。各校既要满足教育部关于人才培养的相关要求,又要满足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对于航海教育的要求,其培养计划难免会产生冲突,可能导致培养计划中关于基础课程、基础专业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和实验实践课的课程设置、学时分配、要求、目标等与航海教育的特殊需求发生冲突,而对培养计划的调整又受到多方面的约束,不能有效解决学历教育与航海职业教育可能出现的矛盾。事实上,我国目前各航海教育院校的课程结构中,都分配了一定的实习时间,但由于经费和师资的原因,实际的实习时间都比较短[6],影响航海人才的培养质量。

(6)就业指导专门性。相对于独立建制的航海院校,综合性大学航海类专业就业指导的“专门性”不够强,在全校统一的就业指导思想下,部分航海类专业的学生就业思想不切合实际,不考虑航海类专业就业口径相对较窄的特点,盲目效仿校内其他陆上专业的就业模式。近年来,在航海类专业就业状况不太理想的情况下,违约学生仍不在少数,影响就业率。

2.航海教育环境问题

(1)忽视航海教育特殊需求,专业重视程度不够。航海教育具有特殊性,如国防性、国际性、岗位针对性等,其内涵是培养航海专门人才[7],是一种多层次、多类型、多等级和多形式的教育形式[8],具有学位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性,而在综合性大学背景下,学科建设、实验设施设备建设、科研等方面有统一标准和要求,这些标准和要求可能无法满足航海教育的特殊需求。有些学校忽略航海教学的特点而采取统一师生比、科研编制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航海教育的发展。

综合性大学为提高知名度和显示学科亮点,往往对主干学科积极扶持,对传统学科不放松,而航海类专业在综合性大学中一般都为弱势专业,容易被忽视或边缘化。

(2)航海专业职业化特征与综合性大学目标有一定程度的不兼容性。综合性大学的目标定位较高,尤其是“211 工程”院校,在学科建设、科研、论文、研究生培养等方面的数量、质量上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虽然综合性大学的多学科互补优势对培养特种、新型、大型船舶运输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有积极作用,但航海类专业的职业化特征致使其在本科教育上与学校的总体目标显示出一定程度的不兼容性。

(3)双师型教师配比不足。部分综合性大学航海类专业的双师型教师的配比不足,主要原因为综合性大学师资引进的要求较高,如知名海外博士、国内985 高校博士等,而航海类本科教学不能缺少船长、轮机长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但船长、轮机长往往较难满足引进人才的学位、学历要求。有些院校虽降低了引进船长、轮机长的学位、学历标准,但至少需同时具备硕士学位和船长(轮机长)证书。总体上,院校对引进人才的学位、学历要求对提高双师型师资配比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随着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实施,新增培训项目和内容对各类航海院校提出了新的师资要求,而综合性大学航海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较为明显。

(4)实习船缺乏。在综合性大学实习船舶配置方面,除武汉理工大学拥有校企共建实习船外,其他综合性大学均暂无自备实习船舶,各项实习任务在企业船舶上完成。而在企业船舶实习存在着船期是否合适、学生能否妥善安排和学生比较分散、指导教师指派等问题,可能出现实习安排超出教学计划周期的情况,易对原教学计划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因周期过长而压缩实习时间的情况。总体而言,由于缺乏实习船,实习安排较为被动,实习效果不太理想。

(5)航海人文氛围不浓。相对于独立建制的航海院校,综合性大学继承和弘扬航海文化、传承航海文明的工作相对偏弱。综合性大学鲜有航海博物馆或航海史馆、航海体育场馆、天象馆、航海特色网站等具有浓厚航海特色的文化场馆。近年来,虽然综合性大学积极参与了全国性多种形式的航海节、航海技能比武和世界海事日等系列活动,但总体上校内航海人文氛围尚不够浓厚。

(6)半军事化管理薄弱。相对于独立建制的航海院校,综合性大学的航海类专业半军事化管理较为薄弱,尽管有相应的制度和一定经费投入,但半军事化管理的效果不够明显,不利于培养团队精神和服从意识,也不利于职业发展。究其主要原因有:(1)半军事化理念不强、内涵不够丰富;(2)半军事化装备经费投入有限;(3)宿舍、教室与其他专业过于融合,不利于半军事化管理。

3.教师与学生的理念问题

(1)专业师资培训与学术交流不足。在专业师资培训、对外学术交流方面,独立建制的航海院校拥有更多的机会和优势。相对的,综合性大学航海类专业教师交流机会则较少,交流的层次相对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综合性大学参与航海教育研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很多教师对航海教育研究动态了解不够、理解不透,对航海学术交流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不强,只专注于课程教学,这不利于航海教学与科研整体水平的提高。

(2)航海学科建设参与度不够。综合性大学航海类教师在IMO 提案、教材、教学大纲、考纲、题库建设等方面的参与度不够,缺乏主动性,片面地认为航海学科建设应由独立建制航海院校来完成而放松对自身的要求。

(3)学生定位不准。部分航海类学生是降分录取,而校内其他学生对航海专业认可度不高,因此他们在综合性大学环境中会产生一定的自卑感。此外,学生以本科毕业生的身份去应聘时,面对与高职、高专甚至更低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同台竞争的局面不太适应,致使就业定位不准,影响就业率。

三、综合性大学航海教育发展对策

综合性大学应发挥多学科优势,结合自身特点,同时借鉴独立建制航海院校的航海教育经验,实现航海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

1.发挥综合性大学教育优势,培养高层次复合型航海人才

(1)依托学科优势,培养高层次复合型航海人才。依托综合性大学丰富的基础课教师资源及多学科优势促进航海类专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教育,优化知识结构,建设宽基础、重实践的新型航海教育体系。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增设交通、物流、港航工程、海洋环境、船舶设计、海洋工程等课程,将综合性大学的多学科优势更好地应用到航海类专业综合素质教育中。积极聘请企事业单位科研、管理等岗位的高级人才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企业导师,打破单一的培养模式,实行通才与专才相结合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2)积极培养航海教育科研后备力量。应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的多学科优势建设航海学科,联合本校相关学科建设高水平的硕士、博士点,建立交叉学科学术梯队,培养航海科研人才,同时为航海教育培养师资后备力量。

(3)承担航海科技发展责任。在E-navigation时代,综合性大学航海类学科应利用多学科优势与其他学科联合申报航海类学科科研项目,共同开展航海科学研究,更多地承担发展航海科技的责任。

2.重视航海教育需求,改善航海教育环境

综合性大学在制定各项政策、制度时应考虑航海教育的特点和需求及其教育规律,为航海教育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1)建立适于航海教育的政策及制度。综合性大学各项政策、制度的制定既要考虑院校的教育目标及发展需要,又要考虑航海教育规律和特殊需求,制定有利于航海教育发展的政策、制度。

(2)合理制订培养计划。借鉴美国等航海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提升我国航海教育的水平[9-10]。教务部门应对航海类专业的培养计划有特别的规定,使之适应海事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满足航海教育需求。

(3)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扶持航海类专业建设,为航海实践教学提供满足教学要求的实习船舶和其他设施设备。

(4)加大院系二级单位自主管理力度。院校应适当授权或权力下放,对航海特色明显的管理项目,管理重心下移、权力下放,使二级单位拥有更多的决策权,实行二级单位院长(主任)责任制,使决策更符合航海教育规律,同时增强二级单位的责任感,更好地发挥工作主动性。

(5)加强校企合作和国际合作。针对航海类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要求和综合性大学实习船、实习场所不足的现状,面向社会积极寻求合作单位,建立稳固的校企合作关系,建立满足各种教学需求的实习基地。依托院校国际交流平台,加强航海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师生赴海运发达国家访学、考察。

3.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师资素质

航海教育师资建设制度化是航海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保证[11]。综合性大学航海类教师专业素质提升的主要途径有:按照海事主管机关的要求,选派符合条件的一线教师参加各类师资培训;积极融入航海教育研究的各个环节,关心和参与航海教育相关工作,包括专业教材和参考书编写、培养计划和实训大纲制定、题库建设等环节;鼓励参加各种航海学术会议,提升学术素养,鼓励上船顶岗实践;为师资引进提供便利,积极引进船长、轮机长等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参与一线教学。

4.加强航海文化建设,引导学生献身航海

加强航海文化建设,为学生营造良好的航海教育人文环境,正确引导学习和就业,是航海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把继承航海技术和传承航海文明的培养结合起来,加强综合素质培养。

发挥综合性大学的优势,构建多元化的校园文化,将航海文化融入校园文化,为航海类专业学生营造良好的航海人文环境。通过建设航海文化网站、出版航海特色文化刊物、举办航海文化论坛、邀请杰出校友演讲及举办航海文化日、航海体能比赛等活动,提升学生航海文化素养,建立献身航海理念,使他们对就业有更明确的认识和定位,以航海文化丰富航海教育内涵。

四、结语

设有航海类专业的综合性大学应科学决策与管理,营造良好的航海教育环境,更新教育理念,充分利用多学科优势建设宽基础、重实践的新型航海教育体系,尊重航海教育规律,重视航海教育,积极提升师资素质,注重航海特色文化建设,积极借鉴独立设置航海院校的办学经验,实现综合性大学航海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EB/OL].(2014- 08- 15).http://www.scio.gov.cn/ztk/xwfb/2014/31460/31468/Document/1379812/1379812.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EB/OL].(2014- 10- 08).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10/t20141031_1718793.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EB/OL].(2012- 02- 27).http://www.gov.cn/zwgk/2012-03/16/content_2092932.htm.

[4]刘正江.把握航海教育发展新形势 全面提高航海人才培养质量[J].航海教育研究,2013(3):7-12.

[5]潘懋元,邬大光.中国高等教育办学模式的变化与走向分析[J].教育科学研究,2001(1):16-20.

[6]董文海.英国航海教育体系的三种模式研究[J].航海教育研究,2014 (1):27-29,33.

[7]吴兆麟.论航海教育的内涵、功能、地位和分类——兼论航海院校的内涵和职能[J].航海教育研究,2009(1):6-11.

[8]吴兆麟,王跃辉,陈敬根.论中国航海教育的定位[J].航海教育研究,2008(4):1-8.

[9]吴兆麟,王新建,蔡诚君,等.美国航海教育专业与课程设置研究及与我国航海教育的比较思考[J].航海教育研究,2013 (2):8-16.

[10]吕晓燕,文元全.英国的航海教育制度和体系述要[J].航海教育研究,2012(4):24-28.

[11]黄锦鹏.航海教育立法体系的构建[J].航海教育研究,2010(4):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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