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海事局来华技术访问情况述要及思考
2015-03-28饶滚金邢永恒
饶滚金,邢永恒
(辽宁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辽宁 大连 116001)
一、引言
2014年12月15日至20日,由马来西亚海事局船员处首席助理处长和一名助理处长组成的技术访问团,就中马双边海员教育培训和考试发证标准互认事项、中国履行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情况,对我国进行了技术访问和工作交流。访问团考察了中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辽宁海事局、广东海事局以及大连海事大学(海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大连港医院(海员体检机构)、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大连晟华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等部门和机构,访问取得了诸多成果,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在船员管理中存在问题与不足。本文对马来西亚海事局此次来华技术访问情况进行概要介绍,总结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技术访问的背景及性质
2002年7月10日,马来西亚海事局、中国海事局根据STCW 公约附则第Ⅰ/10 条签订了谅解备忘录,承认对方根据经修正的STCW 公约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1]根据备忘录约定,双方可开展定期技术访问,访问范围包括经批准的海员培训设施和培训教材以及主管机关的批准程序。尽管此次马来西亚海事局的访问名为“技术访问”,但就其性质和目的而言,与欧盟海事安全局2012年10月对我国海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检查评估是一致的,其依据都是STCW 公约附则“第I/10 条证书的承认”的规定,只不过马来西亚海事局没有欧盟海事局的检查评估那么严格、具体、细致。
据马来西亚海事局代表透露,目前已有700多名中国船员正在申请马来西亚的承认签证。根据备忘录第Ⅳ小节第3 段,马来西亚海事主管当局希望到中国实地技术访问,从中国海事局获取更多的信息。因此,此次马来西亚海事局的技术访问是为与中国海事局续签谅解备忘录并及时签发中国船员的承认签证做准备的。
三、技术访问内容及情况介绍
2014年12月15日,马方访问团在北京考察了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海事局代表介绍了中国履行STCW 公约国家层面整体的政策安排和具体部署,并着重介绍了中国海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及海员考试标准的制定、控制程序、题库建设,介绍并演示了我国自主开发的智能考试系统。
12月16日,访问团对辽宁海事局进行技术访问,参观了船员考试中心考场、计算机终端设备、服务器机房、制证设备及证书签发流程,并希望详细了解船员注册、船员培训监督、体系证书(内审记录)和发证流程等相关方面内容。辽宁海事局向马方介绍了船员管理职能及组织架构、辖区船员数量及结构、船员管理人员及设备、辖区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以及履行STCW 公约工作的整体情况。通过交流和实际考察辽宁海事局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具体工作流程,马方对辽宁海事局船员管理符合STCW 公约要求表示非常肯定,对中国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政策和具体做法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高度赞赏辽宁海事局无纸化智能考试等先进做法。
12月17日,访问团考察了大连晟华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了解公司船员外派马来西亚船东相关业务。大连晟华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了公司船员外派马来西亚业务的历史以及与马来西亚船东良好的合作关系,与马来西亚业务流程、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公司体系、船员招聘来源、培训和船员跟踪管理等。通过交流,马方对公司的管理、服务质量和具体做法表示满意,并建议公司加强对外派马来西亚船舶的船员熟悉马来西亚法律法规的培训,使他们理解、尊重马来西亚当地的法律法规,浏览马来西亚海事局官网,关注海事劳工公约、STCW 公约等履约信息。针对该公司提出的中国船员已按中国海事局的规定取得健康证书却仍然需要按照马方规定通过马方认可的医生体检才能取得马方健康证书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提出了解决方案。
随后,访问团参观了海员体检机构大连港医院,考察了医院设备设施、医生及其资格、船员体检的标准及流程、体检证书办理期限等情况。访问团还实地参观了体检仪器设备、实验室,亲身体验了船员体检的流程路线,咨询了解了体检结果的领取、证书签发流程和对船员隐私的保密等具体细节。马方对大连港医院的仪器设备、医生资格、体检流程安排、健康证书签发等非常认可。
在大连海事大学,访问团观看了航海教育成果展示宣传片,行车参观了校园,并实地考察学校航海实验室、轮机实验室、水上训练研究中心实验室等。学校先进的模拟器、陆地机舱、专业技能训练设备设施等,给访问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之后,访问团登上学校“育鲲”轮专用实习船,观看了“育鲲”轮及其培养航海人才成果的宣传短片,深入了解正在船上实习的不同专业的实习生的学习和实习情况,并与实习学生进行交流。访问团成员对中国船员船上培训和实习工作表示十分赞赏,并希望中国的实习船舶也能为马来西亚学生提供实习、培训的机会。
通过对中国海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实地技术访问和考察,马来西亚海事局官员对我国海员管理的水平和船员教育、培训、考试以及船员体检的高标准、严要求有了直接、深入的认识,认为此次技术访问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四、技术访问取得的成果
第一,促进中马双方的交流与合作,为重新签署海员证书互认备忘录奠定基础。此次技术访问,加强了双方国际间的交流与学习,增进相互了解和互信。马方高度认可我国海员教育培养的质量,高度评价了我国全面有效履行STCW 公约的工作,为中马双方在经修订的STCW 公约框架下重新签署海员证书互认备忘录做好了前期基础性工作。
第二,为马方承认中国签发的海员健康证书奠定基础。访问期间,大连晟华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反映马来西亚海事局未认可我国签发的海员健康证书,船员仍然需要经过马方认可的体检机构及医生的体检才能取得马方的健康证书,此举既不便利又增加外派机构和船员的经济负担,不利于中国船员外派马来西亚业务的开展。马方表示已了解外派机构的实际问题,通过对体检机构的实地访问后认为,中国签发的海员健康证书完全符合公约标准,马来西亚海事局将予以承认,但需要中国海事局通过官方渠道向马来西亚海事局通报中国海员的体检标准以及经部海事局认可的医院和主检医师的清单,以便于马来西亚海事局在港口国监督中予以实施。此举将便利中国海员在马来西亚籍船舶上服务,并将降低外派机构和船员的经济成本。
第三,双方建立了履约的定期通报机制。为更好地履行STCW 公约,双方本着互信、互利、互惠的原则,建立定期履约通报机制,快速、便捷地解决两国在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中存在的差异,使我国海员在马来西亚籍船舶上服务的途径更加畅通。
第四,展示了中国船员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和良好的形象,锻炼了队伍,积累了国际交流的经验。本次马来西亚海事局技术访问是继2012年10月接受欧盟海事安全局检查评估之后,我国又一次接受缔约国主管机关就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事宜的考察评估,为后续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互相开展类似的技术访问积累了经验。通过此次技术访问,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公约、国内立法以及具体操作实践活动的比对研究,进一步加深了对STCW 公约的理解以及对我国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和评估个别政策和具体做法(如培训合格证书改版后证书编号的同一性、GMDSS 适任证书编号、国家政策信息变化后的信息通报)的思考和后评估,为以后的履约工作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此次承担的迎接技术访问任务,时间紧、任务重,从接到任务到实际迎接访问仅有13 天的时间,可以说是在常态下接受考察及与马方进行交流,并最终赢得马方的高度评价,展示了海事系统、教育培训机构、体检机构、外派机构从事船员管理的人员较高的综合素质、精熟的业务知识及较强的与国际接轨能力;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设备先进、完善,船员管理工作严谨、规范、体系化,也充分表明了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等日常工作扎实、基础牢固,随时经得起检验。
五、存在的不足及相关建议
1.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外事交流制度及程序
我国船员管理相关部门和机构目前承担的国际交流任务较少,每一次交流访问均作为临时任务来对待,尚未形成一种常态机制。随着STCW公约的实施以及中国海员市场开放政策的逐步推进,船员管理的国际交流将变得更加频繁。因此,应该考虑做好平时的相关储备,并建立一套具体的国际交流的制度和程序规定(直属局层面)。具体的措施和做法有:制作相关的成果展示宣传短片并定期更新;按照STCW 公约第Ⅳ条和规则第Ⅰ/7 条提交的材料的索引,编制相应的材料并保持最新;法规规范出台后随之附有配套的英文译文;相关制度和具体操作形成文件并纳入体系管理。
2.相关文件规定应进一步落到实处
在迎接马来西亚技术访问工作中,也发现我国在船员教育和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过程中一些做法存在不足,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如部分项目的培训大纲还没有及时发布,培训内容与公约标准要求存在一定差距;马方要求提供中国海事局审核辽宁海事局后签发的质量体系证书,中方无法提供(中国海事局以官方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不签发体系证书,无法直观展示证据,实际做法与文件规定有一定偏差)。
3.精通相关国际公约、英语沟通能力强的专门人才紧缺
近年来,船员管理的国际交流更加频繁。一方面,我们不仅要被动迎接外部的检查评估、技术访问;另一方面,还要主动“走出去”,到STCW 公约其他缔约国进行检查评估、技术访问(本次技术访问最后确定了2015年中国海事局赴马来西亚开展技术考察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此,相关人员不仅要精通STCW 公约,而且还要具备熟练使用英语进行交流沟通的能力。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比较紧缺,建议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4.政策法规的学习研究不够,相关信息传递不够准确
马方此次技术交流不仅涉及海事管理机构,而且还涉及海员教育培训机构、外派机构、体检机构,应该说,这是今后船员业务国际交流的一个基本的模式。这种技术交流不仅仅是业务技术类的交流,而且往往涉及两国政府间、海事主管机关间政策的认同。在与外方交流时,如果业务不精通、对国家政策法规不熟悉,一些不严谨、不准确的回答将影响到自身的资质,而且还将影响到外方对我国船员管理政策的准确理解。今后要加强对国家船员管理政策法规规范的学习、研究与宣贯,准确领会、传递相关信息。在进行国际交流时,海事主管机关人员、我方翻译也要紧密陪同,发现阐述、回答不准确时及时补充、纠正,以免引起误解。
[1]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