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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国内

2015-03-28

商用汽车 2015年12期
关键词:载货牵引车物流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部门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3部门1月28日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建设或使用社会化的监控平台,“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必须全部纳入企业监控和政府监管平台。对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安排运输任务前,要检查卫星定位装置及连接情况,不能有效接入系统的,不得安排运输任务。

《通知》明确要合理设置过渡期,对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各地应合理制订安装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前期已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抓紧从原系统中转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自2014年7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要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要具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并有效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各地规定的期限早于2015年12月31日的,按照当地规定期限执行。2015年12月31日前,对违反本《办法》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暂不实施处罚。

国务院会议讨论通过《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会议指出,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信息等产业的复合型服务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会议通过了《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了农产品物流、制造业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物流等12项重点工程,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提升物流业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集约化水平,提高经济整体运行效率和效益。会议强调,当前建设现代物流体系要突出重点,一要着力降低物流成本。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加强市场监管,清理整顿乱收费、乱罚款等各种“雁过拔毛”行为,形成物畅其流、经济便捷的跨区域大通道;二要推动物流企业规模化。推进简政放权,支持兼并重组,健全土地、投融资、税收等扶持政策,培育发展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形成大小物流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态势;三要改善物流基础设施,完善交通运输网络,改进物流配送车辆城市通行管理,加快解决突出的“卡脖子”问题,提升物流体系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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