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反腐:从廉洁政治到廉能政治
——专访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何增科
2015-03-28京雨
□京雨(本刊特约记者)
制度化反腐:从廉洁政治到廉能政治
——专访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何增科
□京雨(本刊特约记者)
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最重要特色,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为中外所关注。但是,反腐之路可谓仍然任重道远。如何评价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形势?如何看待反腐之路上出现的不贪腐也不干事、不为民办事的“廉而不为”“廉而失能”的懒政怠政现象?廉而有为、实现廉而有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哪些必然的联系?如何以制度化反腐实现廉洁和有为、廉洁和作为的统一?针对这些问题,本刊特约记者采访了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何增科。
从廉洁政治到廉能政治
领导文萃: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加大,对此,您如何评价?
何增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反腐败方面的力度明显加大。 据公开资料统计,十八大之前的63年里,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为145名,而十八大以来3年多时间里落马的省部级和军级以上高官已达108名,年均落马高官数量为此前的10多倍以上。截止2015年7月22日,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的共90920起,有118673人受到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新气象,官员顶风作案现象明显减少,干部作风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败的信心显著增强。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研究中心的一项问卷调查数据,2012年城乡居民对反腐败的信心是60%,2014年则升高到75.8%,两年间提高了15.8个百分点。反腐败出现新气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十八大以来提高了发现和查处腐败的概率。我们知道,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发现和查处腐败的概率+惩治的力度。提高发现和查处腐败的概率,可以大大提高惩治的有效性。十八大以后主要从如下方面改进了发现和查处腐败的工作:党中央表现出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没有人有免查的特权;创新巡视制度,巡视计划提前公布,巡视结果向社会公开,巡视组善于发现问题线索;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的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开通和积极受理网络举报,公民参与的热情空前高涨;加大对外逃贪官的引渡力度,编织引渡外逃贪官的“天网”;提高了制度的执行力,形成了纪律的刚性约束,执纪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破除了新领导人上台后从严反腐18个月周期的所谓“魔咒”,努力做到令行禁止。这些都是十八大后创造的反腐败的新鲜经验。这说明,十八大后中国反腐败出现的新气象表明,只要政治领导人在反腐败方面具有破釜沉舟、壮士断腕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反腐败专门机关的工作得到充分授权和全力支持,发现和查处腐败的概率就会大大提高,腐败案件查处做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老虎苍蝇一起打”,腐败现象是完全可以得到遏制的。
领导文萃:正如您所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新气象,与此同时,也出现一种担忧,即不作为不做事的现象开始出现,对此,您如何看?
何增科:的确,在充分肯定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一些干部不贪腐也不干事、不为民办事的“廉而不为”“廉而失能”的懒政怠政现象。具体表现为:尽量减少因公外出开会调研的次数,少承担项目甚至不承担项目,乡镇干部尽量不下村指导工作,少做多说甚至只说不做,不敢担当不愿实干等。干部清廉与“懒政怠政”现象并存,组织廉洁但却“空转”。这种现象目前只是一种苗头,既未普遍化也未长期化,但却值得高度警惕。
领导文萃:2013年,我刊采访您时,您重点谈了廉洁政治,如今,面对反腐中出现的新问题,您有哪些新思考?
何增科:这次我想重点谈谈廉能政治。与廉洁政治概念相比,廉能政治概念的范围更加宽广。首先,可以从政治主体、政治过程和政治产品三个方面综合起来理解廉洁政治的概念。廉洁政治是与腐败政治相对而言的一种理想政治状态。
廉洁政治应该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廉洁的执政党和参政党:执政党和参政党担任政府职位的党员普遍清廉,党的组织机构及其党务管理清廉;第二,廉洁政府:政府官员普遍清廉,没有大面积腐败;政府是一个廉价政府或低行政成本政府;第三,法为良法:杜绝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主义性的立法腐败和行政决策腐败;第四,任人唯贤,消除裙带风和用人腐败;第五,实现司法正义,杜绝司法腐败;第六,消除了公对公、下级对上级的所谓“公贿”和以单位名义从事的腐败犯罪;第七,消除了各种亚腐败或准腐败如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实现风清气正。
廉能政治比廉洁政治的要求更高,除了要求具备廉洁政治的上述七条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四条标准:一是政治家和职业文官具备必要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二是能够实现科学决策和符合专业政府的要求;三是符合效益政府和低成本政府的要求;四是政治家和职业文官普遍廉而有为,勤勉敬业,政治家政绩突出,文官业绩显著。
一个腐败无能的政权难以逃脱衰败灭亡的命运,这已为古今中外无数的历史事实所证明,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与腐败无能的政权相对应的是廉洁有为、廉洁有能的政权或廉能政治。在这两个极端状态之间还存在着若干中间状态,其中既有贪而有为、贪而有能的官员占主体的政权,也有廉而不为、廉而失能的官员占多数的政权。这样就为反腐倡廉和廉政建设提出了一个新的重大命题,反腐倡廉和廉政建设的目标到底是实现廉洁政治还是实现廉能政治?
反腐倡廉和廉政建设的目标不应停留在廉洁政治的目标上,否则以廉洁政治为目标有可能得到的却是一个廉而不为、廉而失能的政权,而这样的政权仍然不能说是一个好政权,同时这样的政权可能会错失发展的宝贵机遇期,并会逐步失去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反腐倡廉和廉政建设的目标应当是实现廉能政治,即建设一个廉而有为、廉而有能的政权,这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对于该国整个现代化事业发挥着牵引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廉能政治才是民众真正需要和衷心支持的政权。
领导文萃: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就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腐败能增进效率,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是所谓的腐败是经济发展润滑剂的理论,这个理论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市场经济最显著的特征是,金钱、物质利益是推动市场流动的必要因素。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实际上,我们党历来坚持从党的宗旨出发,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那么,您如何看待改革开放以来在廉洁和有为、廉洁和作为这方面的种种现象?
何增科:的确,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出现了一道奇特的景观:相当多的一批领导干部“边贪腐边干事”,贪腐的胆子很大,干事的成绩也很突出,他们既是“贪官”,又是“能吏”。腐败猖獗与发展繁荣出现了并存的现象。造成这些领导干部既贪腐又干事的是同一个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给予干部特别是负责任的领导干部的正式收入很低并与贡献、责任和辛劳脱钩,同时提拔重用能干事、政绩突出的干部,由此形成了复杂而扭曲的激励机制;赋予干部特别是各级各部门“一把手”以极大的自由处理权并缺少相应的行权指南或规范,为干部提供了腐败和干事的双重机会;自上而下的对干部的约束和惩处时紧时松,来自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乏力,这种畸形的约束机制使许多干部养成了观风向避风头、待机而动伺机而贪和 “背靠大树好乘凉”的行为预期。中国转型期的这种特殊制度环境造就了一批特殊的“政治企业家”,他们善于抓住这种制度环境所提供的机会,通过贪污腐败的手段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同时通过干事创业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以谋求政治上的升迁,从而集“贪官”与“能吏”双重角色于一身。
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以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双重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由于各个群体所急需的有价值资源的分配权垄断性地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其权力又缺乏必要的制约,托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感情投资”等形形色色的行贿手段成为作为需求方的各个群体成员为获取所需资源而采取的理性的行为策略。在现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下,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掌握着下属干部任免奖惩升降调转的大权,“一把手”行使干部人事权所受到的监督和制约很少,一些“聪明”的下属通过向领导“又跑又送”获得了提拔重用,现实中“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教育更多的下属干部选择“又跑又送”的策略来获得所需的官位,只知埋头苦干不会“跑”和“送”的下属官员逐步被淘汰出局。下属官员的行贿竞争逐步使领导干部接受贿赂心安理得并使其胃口越来越大。在政府及其官员掌握着土地使用权、低息贷款权、税收减免权、商品和服务采购权、公共工程发包权、行政许可权等企业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源的时候,企业家的理性选择是“不找市场找市长”,即通过行贿手段获得所需资源。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加入行贿竞争的行列,政府官员利用手中权力和资源“寻租”乃至“设租”的空间越来越大。在现行的公共服务行业处于垄断地位情况下,公职人员掌握着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所迫切需要的各种稀缺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如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救济救助资金等的分配权,为了获得急需的或优质的公共服务资源,人们争相向握有实权的公职人员行贿,“吃、喝、卡、拿、要”、收受红包等成为获取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的潜规则。行贿竞争催生了受贿索贿行为,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腐败现象的发展演变和自我繁殖有着自身的规律。行贿竞争源于行贿方不相信对方 (对下属官员来说是上级领导,对企业家来说是政府官员,对居民来说是公职人员)会秉公办事并保持公平公正。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一种类似市场交易的权钱交易的畸形“互信”机制,对于行贿方来说是“花钱办事”,只有对方接受了自己的宴请、礼品、红包、现金、股权等贿赂,心里才感觉踏实,觉得对方会为自己办事。对于受贿方来说则是 “收钱办事”,接受对方贿赂就意味着要为对方办事而且要办成事,办不成则要退钱。在贪腐文化塑造的这种畸形的信任机制中,不接受吃请礼品现金等就意味着不给行贿方办事,作为领导会得罪同僚和下属,作为官员会得罪求上门来的企业家,作为公职人员会得罪服务对象,而这种得罪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这种畸形的信任机制导致清廉自持者被边缘化或被淘汰出局,既收钱又办事的官员则如鱼得水。同时行贿和受贿方都被“锁定”在腐败的泥潭中难以脱身。由于官员群体、企业家群体甚至普通大众都卷入腐败活动中普遍背负着腐败的 “制度性原罪”,许多人产生了“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同时也使反腐败面临在“选择性惩治”和“普遍性惩治”之间难以抉择的困局。利益驱动和从众心理助长了腐败现象的不断自我繁殖。腐败行为从个人的理性行为演变为只有少数人得益但全社会都难以摆脱的集体非理性行为。
为了减少官员腐败的机会,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些重要的改革措施和制度规定,加强了对官员的公务行为和行使权力的限制和约束。这些新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非预期后果。一些新制度偏重于对官员行为的限制和约束,缺乏对官员 “干实事”“为民办事”的正向激励机制,在束缚官员干事办事的手脚的同时,人为设置了许多“制度陷阱”,加上总体的激励机制尚未理顺,导致一些干部不贪腐也不干事,“廉而不为”“廉而失能”。
廉而有为、廉而有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领导文萃:前面在阐述您的新思考中,提出建设一个廉而有为、廉而有能的政权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而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对于该国整个现代化事业发挥着牵引作用。那么,如何理解这个提法?
何增科:国家治理是在继承国家统治、国家管理概念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它是指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其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志是建立一个强大的、负责任的和受法律约束的现代国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际上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和治理主体即人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的水平事关一个国家的发展、稳定和人们的生活质量。有效的国家治理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可持续的稳定与人们生活质量的普遍提升。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既是一个国家整体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在一个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牵引作用。
惩治和预防腐败建设廉能政治乃是国家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控制腐败实现廉能政治的状况乃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状况或治理绩效的重要指标。腐败猖獗容易导致国家政权软弱无能乃至治理失败。腐败猖獗说明国家政权的管理者不向它的主权所有者即人民负责任,而是背叛人民的委托敛财自肥自我服务。腐败猖獗说明官员和商人非法致富行为的泛滥,它将对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反面的示范效应,容易导致法纪软约束和全民不守法局面的形成。建设一个强大的、负责任的和受法律约束的现代国家的梦想将因腐败的猖獗而成为泡影。腐败的猖獗将导致国家治理的劣质化。国家治理制度的失效和治理能力的降低,将直接威胁到一个国家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可持续的稳定和改善民生与民权的努力的成效。一个腐败无能的政权难以胜任引领整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时代重任。只有一个廉洁的、专业胜任的、能干的和奋发有为的政权,才能在整个现代化事业中发挥牵引作用,而这样的廉能政治也是强有力的、负责任的和受法律约束的现代国家政权的重要标志,因此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领导文萃:那么,如何体现这样一种内在要求?
何增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即国家廉政体系是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廉政体系。国家廉政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服务和服从于国家治理的总目标,即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可持续的稳定和改善民生与民权,并为实现这三大目标提供有力的保障。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国家治理体系一样都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整个大厦的基础,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公众和官员的普遍意识并外化于人民的日常行为中。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是整个国家治理大厦的支柱,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主要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由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三类次级制度体系组成,他们之间构成一种分工合作、相互衔接的有机关系。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建设同样需要重视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这三大制度体系建设,而不可偏废。国家治理制度体系需要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走向现代化,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更需要在改革创新中走向现代化。
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惩治和预防腐败能力不仅包括党和政府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能力,而且还包括市场和企业、公民与社会组织在拒绝腐败、抵制腐败和参与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的能力素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能力建设要作到这三个方面兼顾,不可有所偏废。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样需要各类治理主体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能力素质的现代化。党和政府惩治腐败能力的现代化,其核心标志是做到法律面前无特权人人平等,消除“选择性惩治”和“法不责众”现象,实现“老虎苍蝇一起打”。党和政府预防腐败能力的现代化,其核心标志是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得到优化,革除那些导致腐败高发多发的激励机制、机会结构和软约束性的体制机制,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惩治和预防腐败能力的现代化,还需要发挥市场和企业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行业自治自律机制在约束企业行为方面的作用。惩治和预防腐败能力的现代化,同样需要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积极作用。现代公民意识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对于保证公民拒绝行贿、抵制受贿、参与社会监督来说必不可少。社会组织既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更有可能成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中一支重要的协同力量。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外部监管,对于减少社会组织腐败来说必不可少。社会组织通过相对独立的社会监督、社会审计、第三方评估等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工程,是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的重要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和相关治理主体能力素质的现代化。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发挥着保驾护航作用。
以制度化反腐实现廉洁和有为、廉洁和作为的统一
领导文萃:如何实现廉洁和有为、廉洁和作为的统一,也就是说,如何实现廉能政治?大家更为关注的是如何激励党政干部在保持廉洁的前提下积极地有所作为?
何增科:“制度化反腐”是实现廉洁和有为的统一,建设廉能政治的必由之路。“制度化反腐”是对自上而下依靠权力反腐的人治化反腐败的一种超越,同时也是对时紧时松忽严忽宽的“运动式”反腐败的一种超越,它是法治反腐和制度反腐的一种有机结合。制度化反腐的目标是实现廉能政治,使干部廉而有为,机构廉而有能,使政府成为廉洁政府、专业政府、效益政府、低成本政府和优质政府。
制度化反腐败需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惩治和约束保廉洁,一手抓激励和机遇促干事。现在前一手很硬并且大见成效,后一手需要抓紧抓实,真正做到疏堵结合。
领导文萃:这个两手硬如何在制度上得到体现?
何增科:制度化反腐败需要理顺各级各部门干部面临的总体激励机制。实现干部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确定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的参照系和标准。公共部门从业人员合理收入水平的参照系应当是私营部门同类从业人员,收入分配应当体现贡献、责任与工作量。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高管的工资应略低于当地规模大、效益好的私营企业的高管的工资水平。这是因为,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管作为公共部门的领导者,应当具有为公众服务的奉献精神,而不应单纯地追求如私营企业家那样发财致富为目标。但他们的工资与私营企业高管相比也不应过低,否则与他们为公共组织所付出的贡献、责任包括风险以及工作量不相称,难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并留住优秀领导人才。中层领导和专门管理人员如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的工资应与当地相应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的工资持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应与相应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持平。这是因为,职业经理人才、专门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在统一的和流动性的人才市场上已经形成了各自的人才身价,公共部门、私营企业部门和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第三部门都在为吸引和留住这些人才而竞争,如果公共部门中这些人才的薪酬低于其他两个部门,公共部门将会在人才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失去这些专业胜任和能干的人才,廉能政治将缺乏人才保障,而具体办事人员和工勤辅助人员工资应略高于相应企业同类人员。这是因为他们的学历和素质通常高于企业同类人员,同时担负着为公众或者公共组织内部提供服务的职责,他们的薪酬水平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影响着他们对自身职业和工作岗位的认同和珍惜程度。同时应当优化公职人员的薪酬结构,合理的薪酬结构应当包括三个部分,即相应职称职务职级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养老金职业年金、绩效工资。其中第二部分可与公职人员的廉政表现挂钩。第三部分即绩效工资可与年终考核挂钩,在年底统一发放。同时,用人导向上的正向激励机制特别重要。提拔重用那些既清正廉洁又政绩突出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业绩显著的基层与中层干部,可为更多想干事和办实事的官员提供激励和机遇。
制度化反腐败需要增加透明度和参与性,发展政策过程民主,“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为了重建公众对干部清廉办事的信任,迫切需要定期公示干部的家庭财产状况,让群众清楚明白干部任职期间家庭财产没有“异常”增加。可实行“新人新办法”,率先从拟提拔重用的干部做起。同时需要对“收钱办事”“不收钱也不办事”的官员建立公开和高效的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做到“举报必反馈”“投诉必办理”,受理过程和受理结果公开透明全程可查询,在查处这两类官员的同时,让群众参与监督并对官员不收钱也办事树立起信心。同时需要积极发展政策过程民主,重要立法、重大事项和重大工程项目决策过程做到开放式决策、公开透明、各方参与、科学论证、充分协商,以带有刚性的民主的程序和技术约束官员的决策行为,从而杜绝 “黑箱决策”所导致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和行政决策性腐败。
制度化反腐败需要简政放权,鼓励竞争,建立包容性的经济社会体制。为此,需要加快形成开放有序的土地、金融等生产要素市场,减少政府对资源配置和市场机制的干预,“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大幅度减少政府定价范围,缩小征地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推进利率市场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语),压缩政府官员寻租的空间。需要“破除行政性垄断,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语)。同时还要求开放公共服务行业,鼓励社会资本和经济社会组织进入公共服务行业与国有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展开良性竞争,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和自由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需求方的自由选择,同时也减少了行贿的必要性。
制度化反腐败迫切需要解决公共部门内部的制度冗余与“过度管制”问题,尽快清理、废除和取消那些迫使公职人员和社会各界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贪污与为规避麻烦风险尽量少做事之间进行选择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现实中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大量存在。比如,国际通行的透明的、竞争性的政府采购制度在国内异化为集中的、指定的政府采购制度,腐败的机会更加集中,面对垄断的买家,商家为成为定点采购单位而不得不行贿。再比如,公共工程项目对施工单位过于严苛的资质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先垫资、后结账的规定等,导致弄虚作假层层转包屡禁不绝。又比如,课题经费报销规定可以用于购买资料、设备和开会,惟独不许研究者为从事项目研究的智力劳动领取合理的报酬,导致研究人员要么假发票冲账报销,要么不愿申报科研项目。诸如此类不合理的制度、规定人为设置了“制度陷阱”,导致“制度性作假”和“制度性腐败”,不弄虚作假贪污腐败干不成事,弄虚作假贪污腐败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又越来越高,这样许多人选择了少做事甚至不做事以规避制度陷阱。除了清理废止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外,制度设计过程也需要贯彻政策过程民主的要求,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制度化反腐败需要走法治反腐的道路。法治反腐意味着反腐败的标准始终如一,反腐败的力度始终如一,避免反腐败时紧时松导致的投机侥幸心理,减少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法治反腐败要求按照法律追诉时效的规定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化解庞大的腐败存量。法治反腐要求通过专门的反腐败立法,依法保障反腐败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赋予其足够的资源和权能来履行自身反腐败职责而不因各级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随意改变反腐败的力度和节奏。法治反腐意味着在惩治腐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和任何机构可以成为例外或享受法外特权。法治反腐还意味着从长远来看,依纪依法查处腐败案件要转变为依法依纪反腐败,国家反腐败机构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要发挥更大的作用。法治反腐由于反腐败的法律程序和标准的稳定性、普遍适用性和可预期性而减少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打消那些投机分子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
廉能政治建设呼唤制度化反腐败。十八大后制度化反腐败已经颇见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反腐败战果,制度化反腐急需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惟有如此,我们才能从廉洁政治逐步迈向廉能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