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传销解救中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危害及对策

2015-03-27

周 勇

(长沙师范学院 思政课部,湖南 长沙 410100)



传销解救中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危害及对策

周勇

(长沙师范学院 思政课部,湖南 长沙 410100)

摘要:当前在我国政府严厉打击传销并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个别执法人员在传销解救中还存在较明显的行政不作为现象。这成为传销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对传销解救工作以及社会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在打击传销活动中,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为拒绝作为、消极作为和反向作为三种情况。传销解救工作对行政不作为应做好以下几点:巧妙借用“尚方剑”、 合法借助媒体的力量、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打动执法队伍中的职业道德高尚者、合理运用法律程序。

关键词:传销;解救;行政不作为

近年来各级执法部门在打击传销问题上一直保持了高压态势,有效遏止了传销蔓延的趋势。然而,在打击传销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传销这一经济邪教却往往如西方神话中的怪物一般在短期内满血复活,传销因而屡禁不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个别执法人员的不作为。[1]研究传销解救中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对于提高我国反传销工作的实效性具有积极意义。

一、传销解救中行政不作为现象的类型

尽管目前关于传销解救中行政不作为现象的研究非常缺乏,但在反传销的实际工作中并不鲜见,这在众多反传销案例的报道中也可窥见一斑。本文通过对相关报道作文献分析,对传销解救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作如下分类:

1.拒绝作为

拒绝作为是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过程中,在实体或程序方面作出不履行具体职责的明确意思表示,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1]其具体表现是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在接待群众举报传销案件时,不予处置,甚至态度冷漠。比如:2010年8月1日,曾经身陷传销的王某,在7天时间里多次向江苏某市公安局、工商局举报,却屡遭遇冷眼。8月7日,王某辗转到安徽某市他曾待过的传销窝点附近,辖区派出所、工商局也都未受理其举报。[2]又如:四川某厨师在设法逃离传销组织以后,先后向多个执法部门举报,但每次被推给了负责管辖传销窝点的派出所,而派出所的一位干警简单询问之后,显得很不耐烦,以无法取证为由拒绝处理。[3]

2.消极作为

消极作为是相关执法人员仅有作为形式,但由于种种原因工作态度消极,敷衍了事,因而打击传销工作无实质性进展。其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为,执法人员受理了传销举报,立案并开始办案程序,然而这都只是敷衍塞责的形式,其结果往往是没有下文,使打击传销甚至解救传销受害人之事不了了之。 此外,在多部门联合打击传销执法中,消极对待,也是没有实质性作为的表现。《东方早报》报道,一家名为“太平洋直购”的公司,其经营模式先后被河南、吉林两省法院终审认定为传销。然而,该传销公司在其他省(市)一如既往地继续运营,当地相关执法部门迟迟未采取行动,以至于不少高校直接向省级执法机关吁请查处。[4]《中国经济周刊》报道:针对广西某市打击传销的行动,有市民指出“政府只不过是做了些表面文章。综观打击的几批传销,均是城乡接合部闲散的集中吃住、集中学习的‘游击队’,真正的住在高档小区或机关宿舍的‘正规军’毫毛未损……”[5]针对该市城区传销人员租房的乱象,有市民反映,“曾给政府网站写过信,但一点作用没起”[5]。西南某省某市被誉为“中国四大传销基地”之一,2006年的几次声势浩大的打击传销活动,“在其他城市被普遍认为该市好大喜功,将传销者赶往外地了事”[6]。

3.反向作为

反向作为是打击传销执法部门的相关人员受利益诱惑,不去承担本应该承担的解救传销受害人、清除传销窝点等责任,而做出违背职责、违反法律的事情。比如:相关执法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包庇纵容传销活动。[7]甚至于在打击传销行动前通风报信,威胁民间打击传销人士。[2]打击传销执法中的反向作为是行政不作为中最为恶劣的现象,该行为本身不仅触犯了法律,而且是导致传销泛滥成灾的重要原因。广西之所以成为传销的重灾区,就是部分执法人员因一己私利而为传销分子所腐蚀以致枉法,“相关机构或者地方政府因为利益关系,对传销活动采取默许的态度,严重的甚至参与其中坐地分成”[8]。

二、传销解救中行政不作为的社会危害

1.贻误解救工作,危及传销受害者人身安全

尽管近几年来传销组织不断变异,已大体上由人身控制为主转向思想控制为主,但传销的本质并未发生改变,其暴力特征并未因此褪去。事实上,关于传销组织暴力倾向的报道一直未曾中断。2013年7月,更是发生了“海归大学生误入传销,誓死不从惨遭杀害”的骇人听闻的事件,受害人正是因为拒绝“洗脑”,而被群殴致死的。[9]一项针对武汉地区大学生参与传销的调查显示,大部分误入传销的大学生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居住生活条件极差。[10]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有可能就是大学生知识层次较高,洗脑相对困难,因此,谁也不能保证不会发生洗脑不成便采取所谓的“非常措施”,从而发生类似于上面讲到的海归大学生遇害的情况。因此,执法人员在解救传销受害者时所发生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很有可能延误解救时机,而对误入传销的大学生构成重大的安全隐患。

此外,自发逃离传销组织的传销受害者,基于受骗后的义愤,如果遭遇行政不作为,很有可能采取激进行为。前面提到的案例中,身陷传销的王某在逃出来以后,先后在江苏、安徽两省其曾经进入的传销窝点附近向执法部门举报,遭到冷遇以后,“当时我就感到绝望,就准备拿刀去和传销组织拼了”。王某甚至还曾拿着砍刀在传销窝点附近徘徊,以寻找报仇泄愤的机会。[2]

2.失信于大学生,有损于高校传销治理工作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大学毕业生人数的逐年攀高,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大学生开始成为传销组织重点发展的对象之一。在高校的反传销工作中,少数执法人员针对大学生举报传销的行政不作为,极有可能使整个执法部门失信于部分大学生,这不仅影响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也会对高校的传销治理及相关的教育管理工作产生一定的冲击。2011年4月,作为学生工作负责人员,笔者对此就有亲身体验。一次,某学生因违章在寝室私设小卖部而与前往教育整改的宿管老师发生冲突,经疏导后才道出实情,该同学因曾被同班同学骗至包头的传销组织,后机智逃出,当他向当地执法机关举报时,被执法人员的冷漠深深刺痛,由此痛感现实社会的不公,因带着这种抵触情绪而与前来处理事件的学校老师产生对抗。虽然其后经过共同努力,另外两位误入传销的学生也被成功召回,但由此不难看出,个别执法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对高校传销治理工作的负面影响。关于这一点,“中国反传销同盟”创始人曲玉军深有体会地指出,最让人痛心的不是民间打击传销组织资金上的匮乏、外界的误解,也不是传销组织的卑鄙伎俩,“而是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甚至为一些传销企业张目”。[11]“太平洋直购”传销案中全国多所高校数以百计的大学生身陷其中,相关部门迟迟不肯定性和查处,导致学校在工作中展不开拳脚,因而向媒体大声疾呼“还大学生一个纯净的学习成长环境”[4]。

3.助长传销气焰,成为传销组织屡禁不止的帮凶

个别执法人员在打击传销问题上的不作为,以反向作为危害最为严重。从长期来看,这种行政不作为助长了传销组织的气焰,成为传销组织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利用个别执法人员的不作为现象欺骗传销受害者,使他们误认为传销组织所从事的是所谓的“国家暗中支持的行业”“新兴行业”,从而增加了传销组织洗脑欺骗的“说服力”。另一方面,因为执法部门不作为现象的存在,传销组织者就可以更加明目张胆地组织非法活动,进行思想控制、人身控制甚至是人身伤害。

三、传销解救工作应对行政不作为的策略

关于传销解救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概括起来讲就是法律不全、机制不畅、经费不足、监督不力。从这些原因也可看出,传销解救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不会在短期内消失。因此,在传销解救工作中,对于可能遭遇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传销解救工作的承担者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心理准备。

1.巧妙借用“尚方剑”

当前,中国社会“官本位”现象还比较明显。因此,解救传销受害者时,直接找具体负责的执法部门,其效果远不如通过上级执法部门下达相关指示。因此,在传销解救中如果遭遇行政不作为可以想办法打动上级执法部门,借势监督执行。最好事先打动上级执法部门,这样既能有效开展解救行动,也不致形成积怨。2011年3月,河南警方成功解救误入传销的大学生的案例能够从侧面说明这个问题。3月29 日0 时许,网友“风中许愿”两次向河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平安中原”发出信息报警求救,下午,“平安中原”微博及时回复了“风中许愿”的求救信息,并通知传销窝点所在地的漯河警方开展营救工作。在发往省公安厅的微博“平安中原”的请求中,有一句“我们已在某某警方报了案,请你们帮帮忙吧!”[12]尽管我们尚不清楚当时某某警方接到举报以后的具体作为,但从该误入传销的学生转向河南省公安厅求救的举动,可以看得出应当是没有回应的。在省公安厅向市公安局作出传销解救的指示以后,漯河警方立即采取了有效行动。

2.合法借助媒体的力量

在信息技术十分发达的今天,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在传销解救中遭遇行政不作为时,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借助媒体的力量解救误入传销者。2004年3月9日,三位武汉的大学生向《楚天都市报》反映:他们被骗到重庆参与传销,据他们观察,参与其中的大学生,湖北高校有400人,全国各地超过2000多人。[13]这三位大学生为什么求助于《楚天都市报》呢?可以肯定的是案情严重,但不排除他们曾遭遇行政不作为的可能。而事实也证明,正是《楚天都市报》的合理参与,使“欧曼丽”传销案告破,身陷传销的众多大学生被成功解救。试想,如果不是媒体参与,如果类似于这三名大学生的传销举报行为遭遇行政不作为而导致案情被掩盖,2000多个大学生参与其中,一旦出现过激行为,其后果不堪设想。

不仅传统的媒体可以发挥作用,新兴网络媒体的效果更加显著。在微博日益发展的今天,解救被拐儿童、爱心救助、打假等功能被不断地赋予到微博上,而微博在打击传销方面也能发挥很好的作用。[14]2011年,甘肃和河南两省出现的通过微博暗战成功解救误陷传销者的案例表明,微博在解救误入传销者问题上也能发挥积极作用。微博具有传播速度快、参与面广、互动性强的特点,因此,通过微博解救误入传销者在客观上可以起到防止个别执法人员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3.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

中国社会是一个讲人情的社会,这是中国千百年传统的延续,是中国现实社会的特点。因此,在传销解救中如遭遇执法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帮助解决问题。2012年福建警方3小时成功解救11名被骗入传销者的案例能够说明这一点。当年8月,家住扬州的焦某身陷传销,“焦某父母知道后请扬州福建商会会长杨宗彬出面与焦某身陷传销的所在地福建福清方面联系,并随同会长星夜赶往福建。杨宗彬和焦某亲属一行 4 人急匆匆来到福清市检察院,向检察长陈秋官求救。陈秋官立即与福清市公安局局长林晓东取得联系,请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采取解救措施,并派副检察长钟绍杭、反贪局局长李林、副局长吴海宇协助解救工作。”[15]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一般来说,解救误入传销者不属于检察院的职责范围,而通过商会会长出面请检察院检察长帮忙,派出副检察长以及隶属于检察院的反贪局领导协助解救工作。从法律关系上看,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案有监督职责,因此,相关公安人员的办案效率(其间通过技侦手段查出传销窝点的位置)非常之高。人的社会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上述案例中的商会会长杨宗彬也许不认识公安系统的人,但是“旱路不通走水路”,通过认识的检察系统的人出面维护正义效果也是很好的。它表明,在传销解救过程中,解救人员需要充分利用一些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尤其是在遭遇个别执法人员的行政不作为时,更应如此。

4.打动执法队伍中的职业道德高尚者

尽管传销解救中存在行政不作为现象,但国家打击传销的决心和力度也是显而易见的,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执法人员毕竟只是少数。因此,在传销解救过程中遭遇行政不作为时,可以采取因人而异的策略,即打动执法队伍中职业道德高尚者,寻求他们的帮助。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甘肃网友通过微博解救误入传销者的案例可以说明这一点。2011年8月21日上午,甘肃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的王堃在浏览微博时,发现一位名为“酒醉醉人心”的网友发出了传销救助信息,出于职业敏感,王堃记下了对方的手机号码,并在自己的微博上作了转发,最终救出了这位误入传销的网友。[16]在这里王堃的职业敏感说明在我们的执法者队伍中不乏职业道德高尚者。因此,在遭遇个别执法人员的行政不作为时,在同一个部门内也许可以获得其他执法人员的帮助。毕竟,在传销解救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现象是见不得光的。

5.合理运用法律程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执法部门的办事程序越来越规范,依法办事、依法办案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因此,为防止在传销解救中遭遇行政不作为,可以在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或求助时,合理运用相关法律程序。首先,在举报人员安排上,要尽量有专业人士在场。以高校的传销解救工作为例,可以让学校法律顾问在场,没有法律顾问的,应该由学校法律专业的老师或者思政课部从事法律教学的老师,尤其是具备律师资格证的老师出面并亮明身份,以此作为监督,防止行政不作为现象。同时,去执法部门举报或求助的人员数量可以适当多一点。这样一方面可以营造“人多势众”、问题严重的氛围,另一方面相关人员也可以作为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的证人,从而起到一定警示或威慑作用。其次,在举报方式上可以采用一定的技巧。比如:误入传销者失踪时间较长且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特定的报案程序让传销举报行为记录在案,并接受相关的检查和考核,执法人员就没有办法不作为了。此外,如果因为传销解救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被受理时,可以此为由向当地检察机关报案,或者向上级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部门报案。

[参 考 文 献]

[1]庞冲.工商部门打击传销中行政不作为现象探析[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3):68-70.

[2]彭斐.一个传销头目的自我救赎[J].记者观察(上半月刊),2011(1):23-26.

[3]锅儿匠.传销噩梦40天[J].四川烹饪,2009(8):31-33.

[4]于松.高校疾呼国家定性太平洋直购[N].东方早报,2012-04-13(A24).

[5]崔晓林.北海传销调查[J].中国经济周刊,2010(20):10-14.

[6]郑褚.一座被传销改变的城市[J].中国新闻周刊,2007(11):52-54.

[7]万敬,刘东皇.论反传中的行政不作为[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0):40-42.

[8]胡玉.广西传销观察[J].中国直销,2009(8):80-82.

[9]赵艳红,高泽华,苏婵.海归大学生命丧东莞传销窝点[N].中国工商报,2013-07-17(B01).

[10]武文保.关于武汉地区高校学生参与非法传销的调查[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7):91-92.

[11]中国直销十大悲情人物[J].中国直销,2006(2).

[12]夏吉春,等.福建女大学生被骗传销 同学发微博求救:河南警方接到微博报警及时解救 18 人[N].人民公安报,2011-04-02(4).

[13]韦中南,等.从解救传销大学生报道看重大敏感题材的处理[J].中国记者,2004(11):40-41.

[14]姜伟超,等.打工仔身陷传销困境,微博接力解救[N].新华每日电讯,2011-08-28(04).

[15]张仁平.3小时成功解救11名被骗人员[N].检察日报,2012-08-30(04).

[16]沈丽莉.微博网友智斗“老鼠会”[N].甘肃日报,2011-08-30(06).

中图分类号:D922.1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15)01-0056-04

作者简介:周勇(1975- ),男,湖南益阳人,长沙师范学院思政课部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基金项目:2011年度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XJK011QDY006),2013年度湖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项目(湘教通【2013】532号)

收稿日期:201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