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保法庭审判模式
2015-03-27吴璨,张辉
论环保法庭审判模式
吴璨,张辉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我国环保法庭的审判模式呈现“三合一”审判模式与“四合一”审判模式为主体,多种审判模式并存的现状。环保法庭的审判模式跟我们传统的审判模式相比存在诸多问题,如审判模式多样化,合法性欠缺,诉讼规则不统一。统一审判模式是完善我国环保法庭制度重要的一步,在统一审判模式的基础上统一体现环保法庭专业性的诉讼规则。
关键词:三审合一;四审合一;审判模式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环境事件爆发频繁,再加上环境问题专业性强,比较复杂,很多法官环境知识的缺乏,很难做到环境案件专门化解决,因此很多学者呼吁尽早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于是环保法庭应运而生。环保法庭将涉环境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从传统的审判模式剥离出来交由环保法庭统一审理,于是就形成了所谓的“多审合一”的审判模式。
一、集中审理的必要性
(一)统一环境案件司法尺度
环境案件比较复杂,一个侵害环境权的行为可能同时引发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该侵犯环境权的事实可能需要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审判庭分别进行审理。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审判庭审理案件依据的是三大不同程序法,三大程序法的诉讼规则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受案标准、管辖范围、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诉讼规定差别很大。另外,各审判庭法官之间横向交流匮乏,又加上长期独立办案,思维比较定式,很容易导致同一环境案件不同审判结果的现象出现。“多审合一”后,则就不用考虑环境案件的性质,对案件进行分流,直接交由环保法庭审理,这也就避免了多个审判庭审理可能引发的司法尺度不统一问题。[1]
(二)提高环境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环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其不仅涉及到生化、医学等技术标准的掌握、还涉及到环境法规的运用。仅具有普通案件审理经验的法官在面对专业性很强的环境案件时,也很难准确把握。环保法庭可以吸收各审判庭经验丰富的法官,通过对他们进行环境知识专业培训,确保他们拥有审理环境案件资格,再加上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中专家的意见指导,将涉环境案件集中于环保法庭审理能够极大提高提高环境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1]
(三)降低司法成本
“多合一”审判模式,将原本由传统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涉环境的案件分离出来,由环保法庭集中审理。也就是说原来由三个审判庭审理的案件交由一个环保法庭审理,三个诉讼程序合为一个诉讼程序,不仅提高环境案件解决的效力,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成本。
二、我国环保法庭审判模式的实证分析
据统计,全国大部分环保法庭的审判模式均为涉环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而以涉环境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四审合一”为审判模式的环保法庭只占很小部分。可以看得出“三审合一”在全国范围内占据主流地位。但是,地方实践中,环保法庭除了“三审合一”与“四审合一”两种审判模式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审判模式。这些另类的审判模式是由环保法庭受案范围决定的。例如,有些环保法庭只受理涉某一环境问题的行政案件,那么它的审判模式就是单一的行政审判模式,不存在集中审理的情况,这样的环保法庭全国并不少见。如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环保法庭、陕西西安市碑林区法庭环保合议庭、青岛市中级法院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等等,这些环保法庭的审判模式都因其受案范围的狭小而被限定的很单一。同样受环保法庭狭小的受案范围影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合议庭审判模式为法院调解模式,龙岩市漳平市生态资源审判庭审判模式为民事、刑事案件“二合一”审判模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法院环保合议庭审判模式为民事审判模式。
我国各地环保法庭的审判模式正处于一个以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与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四合一”审判模式为主体,多种审判模式并存的现状,没有统一标准,整体比较混乱。
我国环保法庭的审判模式混乱还表现在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各个环保法庭审判模式不一致。以云南省为例,云南省高级法院的《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全省法院规定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但在实践操作中,很多法院的环保法庭并没有遵循该《会议纪要》的规定设置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而是选择了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四合一”审判模式。比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庭等采用的就是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四合一”审判模式。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采用的是单一的行政审判模式。
三、我国环保法庭审判模式具体适用
(一)“多审合一”式审判模式适用困境及其解决
1.“多审合一”式审判模式适用困境
(1)“多审合一”审判模式的制度不兼容。前文已经论述过我国环保法庭审判模式具有具有地方主导、司法推动、超越诉讼法则等特点。环境司法权是由高级法院或上级法院重新分配案源的结果,这种分配很可能会打破诉讼法的案件管辖规则,即出现司法机关司法资源配置权限与法律规定间的冲突或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现行的诉讼制度,有损司法权威。在依法国的法治背景下,改革司法制度,实现环境司法与社会变革的良性互动已势在必然。[2]
(2)欠缺合法性。“多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对环境司法权的配置的合法性基础提出了挑战。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分离是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都有相应的诉讼规则和制度支持,但是,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兴起,环境司法就一直面临着制度上的困境。传统的诉讼模式明确规定了各个审判庭的审判权限,这些审判权限都是《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赋予的,而规定环保法庭的审判模式的大多数都是来自于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其没有坚实的法律基础,这也就使得环保法庭的“多审合一”的审判模式面临着合法性的困境。
(3)诉讼规则不统一。环保法庭的两种审判模式下的诉讼规则不统一。我们将环境案件从传统诉讼中剥离出来交由环保法庭集中进行审理,如果说环保法庭仍然按照传统三大审判庭诉讼规则进行审理,那么成立环保法庭和设立“多审合一”审判模式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多审合一”不是简单地把涉环境不分案件性质集中环保法庭审理,而是建立起适应环保法庭案件审理的诉讼规则,这诉讼规则跟传统的三大诉讼规则相比,在诉讼范围、管辖制度、证据规则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另外,很多环保法庭的还未建立起自己的诉讼规则,部分环保法庭虽然建立起自己诉讼规则,但各环保法庭的诉讼规则又不太一致,没有统一的标准。诉讼规则不统一,不仅影响了设立“多审合一”审判模式的制度效果,而且对环保法庭的案件审理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4)“多审合一”审判模式专业性值得怀疑。在专业性方面,环境法庭多审合一审判模式与环境案件的专业性之间如何合理地衍接,使其既合理地避免与普通法庭的案源冲突,又可以充分地发挥环境法庭的专业性优势。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很多环境法庭并未真正发挥专业性优势,使得社会普遍对设立环境法庭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要打破这种质疑,需要对环境法庭的专业性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明确环境案件与其他案件间的专业性界限。[2]
2.“多审合一”式审判模式适用困境解决
面对“多审合一”审判模式与其他制度不兼容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必要性的措施,保障“多审合一”审判模式的规范化。“多审合一”审判模式的规范化首先要做到的解决欠缺合法性的问题,若果合法性问题不解决,这将会一直限制着环保法庭的生存和发展。要想解决欠缺合法性的问题,使之突破地方化的局限,上升到国家层面,就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由最高院出台一个强制性、长期稳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多审合一”审判模式在我国环保法庭中的法律地位。另外,还需要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司法资源配置中的能动性,为环境司法探索出经验,待时机成熟时推动法律的变革。这就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制度规划,目的在于突破环保法庭审判模式的合法性危机,使之具有合法性基础。此外,在制度规划中,应当针对环境司法专业性的特点,合理布局环境司法组织,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案件程序规则,以便宜司法适用为原则,以利于环境效果的实现为目标,充分兼顾环境司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2]
(二)“三审合一”与“四审合一”的顺位选择
“三审合一”与“四审合一”哪一种审判模式更为适合我国环保法庭的实际操作?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应当为更为适合,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最高院支持“三审合一”审判模式
最高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利司法保障意见》指出:“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的观点是明确的,其支持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审判模式。从该《意见》的效力层级上来说,其效力层级应该比其他所有法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都要高,所以,该《意见》确定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应当是环保法庭建设的风向标,即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将是我国环保法庭统一的审判模式。
2.“三合一”审判模式符合法院职能分工
根据诉讼职能分工,案件要经历一个完成的诉讼程序,需要立案庭、审判庭和执行庭连续参与,其分别负责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所以,审判庭和执行庭是工作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机构,执行庭无权代替审判庭完成审判工作,审判庭也无权代替执行庭完成执行工作。而环保法庭的任务就是审理环境案件,其承担的是审判职能,因此,就不能再承担与审判职能相冲突的执行职能。以上是从环保法庭的职能角度分度分析,“四合一”的审判模式不适宜环保法庭,因而,环保法庭应当选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审判模式。
3.“三合一”审判模式更符合环保法庭设立初衷
环境案件往往因为一个侵害行为而引发三大性质不同的诉讼,“行民交叉”与“刑民交叉”的问题很常见,如果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审判庭司法尺度不能够统一,“行民交叉”与“刑民交叉”的问题很难得到解决。因此,为了统一环境案件审理的司法尺度,设立环保法庭,这就是环保法庭的设立初衷。“三审合一”将不分环境案件的性质,只要案件涉环境问题,那么就可以交由环保法庭统一审理,这也就避免了在传统的三大审判模式,一个环境案件可能出现两个相冲突的审判结果。部分环保法庭采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四合一”审判模式是基于拓宽环保法庭受案范围这一考虑。很多环保法庭自设立后都面临着“无案可审”的尴尬局面。因此,有些后设立的环保法庭为了避免设立后出现同样的问题,就将执行案件纳入环保法庭的受案范围,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遂
4.“三审合一”模式更符合专业化的要求
多审合一的目的就是为了依靠环保法庭专业化的审理水平使环境案件得到公正合理审理。对于“涉环境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来说,由于它们案情复杂,涉及的环境知识很专业,因此急需环保法庭的专业化审理。而对于“执行”案件来说,其并不涉及环境的专业性,它仅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执行,而并不能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查。执行过程遇到的各种执行异议之诉,都是涉及被执行对象的权属问题和执行违法问题,一般与环境关系不大。既然“执行”案件不涉及环境专业性或者涉及环境专业性不强,完全没有必要浪费环保法庭的资源,直接交由执行庭审理并执行。从这一方面来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更符合专业化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张昕宇,陈义熙.环保案件“三审合一”审判创新机制研究[J].前沿,2014,(3).
[2]徐刚.环保法庭审判模式的规范化反思——以三审合一模式为视角.[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