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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特征及其相关理论探析

2015-03-27李琪,李佩

湖北社会科学 2015年9期
关键词:预付卡电子货币法定

摘要:文章研究了学术界争议较大的虚拟货币界定问题,从演绎的视角提出了一个新的虚拟货币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虚拟货币的内涵与外延,以及与相关易混概念的关系问题。虚拟货币本质在于无形与模拟,具有非法定性、非实物性、非真实性与弱流动性四大特征。它不属于货币范畴,而且从逻辑上来看,与电子货币之间没有交集,但在概念外延的判定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分界线,而是存在一个谱系式的过渡区域。

关键字:虚拟货币;电子货币;第三方支付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5)09-0086-06

作者简介:李琪(1955—),男,经济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佩(1983—),男,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博士生。

一、引言

虚拟货币的概念最早见于Brandtweiner在1997年对虚拟货币竞争问题的研究,被定义为由不同公司发行的、类似货币的、用于互联网交易的电子支付工具 [1],文章中使用”virtualmoney”一词来表示虚拟货币,同样表述还出现在Nelson 2014年的著作中 [2]。但大部分文献以及政府机构(包括欧洲中央银行(ECB)、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原CEN)、欧洲银行管理局(EBA)等)都采用”virtualcur原rency”来表示虚拟货币(严格来讲,应翻译为虚拟通货)。虽然各方对虚拟货币的定义有所不同,但这些区别并未体现在货币与通货的差异上。可以认为,虚拟货币(virtualmoney)与虚拟通货(virtualcur原rency)代表相同的事物,国内皆称“虚拟货币”。

关于虚拟货币的定义,学界、业界、政府机构等有不同的看法。关于它的内涵、外延、分类体系等也是众说纷纭,且容易与相关概念如电子货币混淆。为了解决这种混乱状态,同时为学术研究及政府规范管理提供一个可靠的标的物,本文在梳理已有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界定方式,并且对其内涵、外延及相关易混概念进行辨析。

二、现有界定的梳理

虚拟货币的界定在学术界一直争议较大,而且随着应用领域内新产品的不断出现,虚拟货币的概念也在不断扩展。目前为止,对虚拟货币的定义根据外延的不同,可分为两类:狭义虚拟货币与广义虚拟货币。狭义虚拟货币可总结为互联网企业发行的并在互联网上流通的电子货币(如苏宁所说的初级虚拟货币 [3](p21),以及孙宝文的定义 [4](p56))。广义的虚拟货币可总结为所有非物质化的货币形态,除狭义虚拟货币外,还包括法定货币的电子化形式,如银行卡、信用卡等,以及特定企业发行的具有法定货币面值的预付类储值工具,如公交卡、超市消费卡等(见李翀 [5](p75-79),徐晋 [6],秦聪 [7](p187-p192)。但广义的虚拟货币概念遭到了很多学者的反对。帅青红 [8](p45-p50)、贾丽平 [9](p38-p46)等认为银行卡、信用卡等电子货币是法定的和真实的货币,不应纳入虚拟货币范畴,而预付卡被孙宝文等称作电子储值 [10](p52-p59),既非电子货币,也非虚拟货币。

各国政府及货币当局也对虚拟货币进行了定义。2009年中国政府首次官方定义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虽然特指网络游戏行业,但很容易推广至一般性的虚拟货币概念,即可用法定货币兑换的预付储值型的电子支付工具,与狭义虚拟货币的概念相似。2012年,欧洲中央银行发布了国外第一部关于虚拟货币的系统的研究报告,其中将虚拟货币界定为“一种不受(货币当局)管制的、通常被制造者发行与控制,并在特定虚拟社区中被接受与使用的数字货币”,在狭义虚拟货币的基础上首次纳入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美国财政部在2013年从货币功能角度上做了更简练的定义:“在某些环境中行使货币功能的交易媒介,但不包含所有的真实货币属性,特别是法定货币地位”,与欧洲央行的定义在实质内容上是一致的。

另外,还有一些文献虽然用了虚拟货币的概念,却是在马克思提出的“虚拟资本”的意义上使用,与本文要研究的虚拟货币差异较大,因此不予评述。

二、虚拟货币的定义

虚拟货币最初是指类似货币的互联网支付工具,随着研究与实践的发展,人们又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它,因此并非一个共识术语。由于存在众多种类的资产如论坛币、游戏币、积分等可以被划归为虚拟货币,或者如预付卡、第三方支付等表现出类似虚拟货币的性质但归属存在争议,加之层出不穷的新的虚拟货币类产品如比特币的出现,对其进行规范定义是件棘手的事情。在定义的过程中有两点是值得考虑的。第一,同货币一样,它是个类属概念,是具有某种性质或特征的事物的统称,这个性质主要体现在“虚拟”上。第二,新的概念不仅要能够涵盖其最初的含义,还应包含类似性质和特征的事物,特别是新事物(如比特币),因为将若干分散的相关事物统一到新的概念框架里,能使概念更具实际意义。

(一)虚拟货币的界定。

“虚拟”二字被应用在众多传统事物之前,除虚拟货币外,还包括虚拟经济、虚拟世界、虚拟社区、虚拟商品等,这些概念都与虚拟货币息息相关。在这些概念里,“虚拟”的含义都可以概括为两点:无形与模拟。以虚拟货币来说,在货币形态上,它是无形的,而无形的货币必须有数字化的存储与转移方式来支撑其运行,因此具体货币形态是数字化或者说电子化的。但如果只是表示形态,就没有必要在电子货币的基础上再提出虚拟货币的概念。虚拟货币的本质体现在货币内涵上的模拟性,这点更为重要。

理解虚拟货币的模拟性,可以从三个层面入手:1.虚拟货币的模拟对象是什么,是一般意义上的货币,即被普遍接受为交易中介的资产,还是法定货币体系下的狭义货币,即通货与活期存款。从发展历程来看,虚拟货币的发行都有特定的商品与服务承诺的支持,发行方没有权力与能力模拟无价值背书的法定货币,并且虚拟货币的运行机制比较简单,没有仿照银行体系的货币创造过程,因此是对一般意义的货币或通货的模拟。这也说明了虚拟货币具有“非法定”的含义。2.货币的充要条件是可接受性与货币职能。可接受性是公众选择的结果,因此模拟性主要体现在对通货或货币功能的模拟。它可能是部分的模拟,如网站积分或消费积分,主要是对价值尺度与支付手段的模拟,而不能在用户之间转移,缺乏流通手段;也可能是全部货币职能的模拟,如林登币,它在“第二人生”虚拟社区中执行着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甚至是世界货币的职能。3.模拟不只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传统通货的运行过程的电子化或数字化,电子货币同样具有同样的特点。更重要的是,模拟含有“非真实”的意思,一方面体现在执行有限的货币职能,另一方面体现在其非全局的接受度,即总是在有限的特定的范围内流通。这也划清了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间的界限。

综上,本文对虚拟货币的定义是:非政府发行的、在有限范围内执行部分或全部货币职能,并以电子化形式存储与转移的资产。

(二)与已有定义的区别。

新定义结合了目前大家对虚拟货币的共识,以及对虚拟货币的学理分析,与已有定义主要有五点不同之处:

1.从虚拟货币的性质与内涵出发来定义,基于演绎而非传统的归纳逻辑。本文从“虚拟”的无形与模拟含义以及“货币”的全局可接受性质引出虚拟货币的概念。这样做有三个好处:(1)突出了虚拟货币的本质与规律性特征,便于进一步研究;(2)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虚拟货币的限制条件,扩展了虚拟货币的外延,增强了虚拟货币研究理论的一般性;(3)使概念不局限于现有的虚拟货币产品,具有可扩展性。

2.将线下企业发行的预付类支付工具纳入虚拟货币范畴。虚拟货币虽然最初被用来描述互联网产品,但“虚拟”本身并不天然表示与互联网相关,因此其判定不应以发行企业的互联网特征为标准。无论是电子化的货币形态,还是对货币功能的部分模拟,以及有限的流通范围,线下虚拟货币都体现出与网络虚拟货币相同的特征,也就对人们的消费乃至经济社会具有相似的影响,对其引导与监管也可放在一起考虑。

3.虚拟货币不仅能用于虚拟商品与服务的支付,也能用于实物商品与服务的支付。这不仅因为本文定义拓展了虚拟货币的范畴,如线下预付卡,而且即便是网络虚拟货币,随着线上与线下经济的深度融合,在产品支付方面也已经没有清晰的界线,如消费积分换购商品、淘金币与京豆等可以直接用于商品支付。虽然我国规定游戏类虚拟货币不能购买实物产品,但越来越成熟的场外交易平台(如5173、淘宝)大大促进了虚拟货币的C2C交易,从而实现了从虚拟货币到真实货币再到实物商品的间接购买。

4.取消对发行机构的限制。大多数定义指出虚拟货币的发行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然而,判断一个产品是否虚拟货币不是依据发行方的性质,而是依据虚拟货币本身的性质特征。事实上,虚拟货币的发行方可以是金融机构,比如银行的信用卡积分,甚至可以是普通民众,比如去中心化的比特币。对虚拟货币发行机构的唯一要求来自非法定性,即并非出自政府的法律或行政行为。

5.提出虚拟货币的非真实性。以往定义要么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一种高级形态,要么指出现有的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范畴,却忽视了虚拟货币概念本身就隐含了它们是一类非货币或者类货币资产,并不需要通过归纳现有产品而得出结论。而且,虚拟货币的外延并非一成不变。当现有虚拟货币不能满足四大特征时,便不再属于虚拟货币范畴。举例来讲,比特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但是如果在未来成为大家都接受的交易媒介,成为事实上的货币,那么自然就脱离了虚拟货币的范畴,更确切地说,是电子货币中的一员了。

三、虚拟货币的特征

从定义来看,虚拟货币具有四大基本特征,也是判定一个产品是否虚拟货币的基本依据。

(一)非法定性。是指虚拟货币不是靠国家法律强制流通的,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是脱离于银行货币体系的。它有两个内涵:第一,虚拟货币的发行、流通与销毁是市场行为,不受或较少政府的管制。虽然出于支付安全或某些特殊需要,政府会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做一些限制,例如我国规定不记名预付卡的单张最大面额不能超过1000元,但整体而言,虚拟货币的发行是企业或市场主导的。这是由于虚拟货币不仅在特定环境中行使货币职能,而且通常是企业营销策略的一部分,如积分等忠诚计划类货币、如免费赠送的消费点券,这些都是企业正常的市场行为,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很难控制其发行,除非它触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由于其流通依靠企业自建的虚拟货币支付结算体系,脱离于银行系统,政府也无法对其流向与回收进行有力的监管,因此可能引发一些金融风险,比如过度信用膨胀引发的兑付风险。第二,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或价值背书。绝大多数虚拟货币,包括互联网企业或线下企业发行的虚拟货币,被公众接受大多是依靠企业信用,即企业承诺会通过商品、服务形式对虚拟货币进行偿付,因此它们是企业负债,有价值背书,在其流通范围之内是一种信用货币,不同于无任何价值背书的法定货币。比特币是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它是由普通民众通过“挖矿”的特定劳动而产生的,其发行并没有任何企业或其他机构的价值背书,但不同于法定货币的是,它本身具有价值,这个价值来源于它的稀缺性,类似于贵金属货币。

(二)非实物性。是指虚拟货币的货币形态是数字化(或电子化)的。这里的数字化是指虚拟货币的交换、存储形式是电子化的,而不是指其存储介质。银行卡之所以被归为电子货币,是因为其代表的货币信息的存储与转移方式是电子化的,而不是卡形态;而纸币、铸币等交换与存储都是以实物形态实现的,属于实物货币。同理,企业发行的预付卡也具有“非实物”的特征,但代金券却没有这个特征,不属于虚拟货币。

(三)非真实性。是指虚拟货币并非真实货币。既然货币的充要条件是可接受性与货币职能,那么非真实性就体现在两点:一是局部的可接受性,二是有限的货币职能。前者表示虚拟货币具有有限的流通范围。目前为止,大多数虚拟货币是在发行企业自身经营范围内流通。比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有些虚拟货币可以购买发行机构的合作企业(特约商户)的服务和产品,典型的是多功能预付卡。有些信用较好的虚拟货币还可以在特定虚拟社区中的用户间流通,比如在很多游戏交易平台上,Q币就被用于玩家之间的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等虚拟物品交易。

后者表示在特定的流通范围内,虚拟货币执行至少一种货币职能。这有两层含义:第一,与货币不同,虚拟货币可以执行有限的货币职能。通常,价值尺度与支付手段是虚拟货币的基本职能,但虚拟货币的支付只能依靠发行方提供的电子支付结算系统,还会受到发行方设置的规则限制,比如不允许持有者之间的转赠。因此,虚拟货币在持有者之间的流通受到了限制。另外,虚拟货币也不是一个很好的价值储藏手段,因为它受限于发行机构的信用,而且某些虚拟货币还会设置有效期限。第二,虚拟货币必须切实执行某些货币职能,而不仅仅是一个宣传概念。以比特币为例,如果没有商家愿意接受它或用它定价自己的商品,如果持有者仅是把它像股票一样低买高卖而不是用它来交换商品与服务,那么比特币只是一种投资品或收藏品。使之成为虚拟货币的是越来越多商家的接受而不是疯狂的比特币交易。

(四)弱流动性。流动性是衡量金融资产价值的重要指标,它是指在不损失价值的前提下资产的变现能力,本质上是该资产转化为当前购买力的难易程度。而当前购买力有两个标准:随时可用与随处可用。现金无疑是最具流动性的资产。随着电子支付体系的完善,活期存款的流动性几乎等同于现金,因为它本身已经成为当前购买力。考虑到虚拟货币极其有限的流通范围,难以形成当前购买力,因此对其流动性的衡量就归结为它转化为现金或活期存款——即法定货币——的难易程度。大多数预付类的虚拟货币是单向兑换的,即不能通过发行机构转化为法定货币,只是相当于商品货币服务预售的凭证,如Q币、积分、游戏币、预付卡等等。它们可以通过持有者之间的自愿交易转化为法定货币(如淘宝、5173平台上的C2C虚拟货币交易),但是由于存在竞争与交易成本,成交价格普遍会低于最初的购买价格,损失了价值,因而流动性较弱。极少数虚拟货币支持双向兑换,如林登币,在转化为法定货币时不损失价值,但是其变现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虚拟货币发行方的表现,如网站的安全性、稳定性与企业信用等,而且场外交易也受限于小众市场(需求方只有“虚拟人生”的玩家),同样要付出交易成本与时间成本,因此流动性介于活期存款与单向兑换的虚拟货币之间。另外,受虚拟货币发行机构信用的制约,需要持有者承担较高的货币兑付或产品服务兑付风险,即资产价值易受违约风险影响,并且需要承担利息损失带来的机会成本。整体而言,虚拟货币是一种劣势资产。

四、虚拟货币的外延讨论

在以往的研究中,大家公认的虚拟货币产品有很多,典型的如Q币、淘金币、百度币、京豆、论坛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可兑换的积分、比特币等。在新的虚拟货币定义下,这些仍然包含其中。但有些产品的归属问题是有争议的,典型的是商业预付卡与第三方支付。

(一)商业预付卡是否虚拟货币。

我国的商业预付卡包括单用途卡与多用途卡两种,前者由商务部监管,后者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单用途卡是指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人们日常接触最多的预付卡基本都属于此类,如超市预付卡、商场消费卡、健身卡等。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如公交一卡通、商通卡、福卡等

预付卡的共同点是只能通过受理机构进行支付,并且只能用于B2C的交易。单功能卡的交易对象是发行企业(集团),多功能卡的交易对象是发卡机构的特约商户。然而,它们仅作为对特定对象的支付手段使用,难以在不同持卡人之间流通。其中记名卡只能本人使用,不记名卡虽然可以在场外自愿交易,但只能是整卡交易,很难实现卡内部分资金的转移,因而不能作为交易媒介用于商品交换。预付卡的发行与使用过程是持卡人对发行方的债权的建立与终结过程,类似于商业银行的货币制造与销毁过程,而不是流通过程。此外,预付卡均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单用途卡局限于发行企业,多用途卡虽然使用范围较广,不受行业或地域限制,但也只能在有限的特约商户中消费,不满足全局的可接受性。因此现阶段流通的预付卡不是货币,也就满足了非真实性。有些学者将预付卡归入电子货币的范畴,并认为他们是货币的一种,是因为预付卡与银行卡一样,存储的是法定货币。然而,并不是所有用法定货币表示的资产就是货币,如股票、基金、债券等,货币的本质被忽视了。事实上,当法定货币充入预付卡中,就不再具有完全的购买力,变成了用特定商品与服务偿付的企业负债,满足了弱流动性与非法定性。因此,预付卡属于虚拟货币的范畴。当然,如果以后多用途卡的使用范围与功能都得到进一步拓展,便会接近银行卡等电子货币了。

(二)第三方支付工具是否虚拟货币。

“第三方支付”的概念是伴随着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互联网支付公司的出现逐渐被社会认知和接受,最初特指互联网支付。直到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概念扩展为从事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指多用途卡)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并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进行监管。根据业务实现方式的不同,第三方支付主要有三种类型:账户类、收单类与预付卡类。其中,现阶段的预付卡属于虚拟货币。

收单类第三方支付是通过自建或接入卡组织的清算系统,提供付款人到收款人银行账户之间的支付和清结算服务,包括线上与线下收单,前者如快钱、易宝支付等,后者如银联商务、拉卡拉等。这类支付服务是对银行支付业务的补充,其支付过程实际上是银行卡上活期存款的转移,不产生新的账户,因此不涉及虚拟货币的概念。

账户类第三方支付是指为客户设立第三方支付账户,通过账户余额或者支付账户绑定银行账号等方式进行资金支付,典型企业是支付宝、财付通、Paypal。客户在第三方账户里的资产同银行活期存款具有几乎相同的购买力,在线上支付领域具有与银行卡相近的使用范围,并且能在不同客户之间进行资金转移,具有典型的电子货币特征,因此不属于虚拟货币范畴。它们经营货币资产账户,是银行的直接竞争者。如果申请银行牌照,很容易将积累的大量备付金转为自身存款,并发行自己的银行卡。事实上,腾讯集团已经成立微众银行,阿里巴巴也在积极筹建阿里银行,Paypal在卢森堡的欧洲子公司也具有银行资质。

由此可见,单用途卡、多用途卡与账户类第三方支付是递进关系,越来越接近电子货币。其中两种预付卡是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范畴,而账户类第三方支付是电子货币,属于货币范畴。

五、虚拟货币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虚拟货币与货币、法定货币的关系。

任何对虚拟货币的定义都需要回答它是不是货币的问题。学者们的意见分为两派。一是认为虚拟货币是货币的一种形态,如苏宁认为其处在一般价值形式与货币价值形式之间的近似货币状态,并认为纯粹的虚拟货币是完全意义上的货币 [3];李翀认为虚拟货币是货币形态发展的最高阶段 [5](p75-P79)。而多数学者从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区别出发,认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 [9][10]。本文认为,货币的判断标准只有一条:是否被所有人接受作为交易媒介。从虚拟货币的定义来看,它不具有全局的可接受性,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即使未来人们愿意持有与交易某种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那么它也就失去了“虚拟”的意义,成为一种电子货币了。而且随着虚拟货币的普及,政府会参与到货币竞争中。由于失去货币的垄断发行权将会使政府面临货币政策失效的困境,以及不同货币间价值比较的问题,虚拟货币的货币化进程将会受到政府尤其是强势政府的有力阻击,在很长时间内最多成为一种投资品。至于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关系,非法定性已经说明两者之间没有交集。它们唯一的联系在于大部分虚拟货币可以通过法定货币直接或间接兑换。

(二)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关系。

虚拟货币容易与电子货币的概念相混淆。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学术界众说纷纭。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概念的理解与使用不一致造成的。

被较多使用电子货币的官方定义有两个。一是巴塞尔委员在1998年的定义(下文称B版电子货币):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各类电子设备和公共网络(如Internet)进行支付的储值产品或预付机制。使用此定义的学者包括尹龙 [11]、苏宁 [3]33等。另外一个是目前唯一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电子货币定义。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于2009年的定义(下文称EP版电子货币):以电子(包括磁条)形式存储,代表对发行方的索取权,并以完成支付业务为目的的货币价值。它发行于发行方收到资金之时,并被其他非发行方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接受。杨弋帆 [12]使用此定义并对它进行了解读。两种定义在外延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发行方与接受方非同一法人的限制,因此,前者包括了单用途预付卡,而后者不包括。目前,EP版电子货币定义已被欧盟各成员国一致采纳为法律意义上的电子货币,因此更有代表性。按此定义,电子货币主要包括多用途预付卡与账户类的第三方支付工具,但不包括银行存款类的支付工具如借记卡,也不包括非储值或预付类的信用卡,是一种不同于法定货币的新的货币类型。

此外,学术界还存在两类对电子货币的定义,一类以孙宝文等 [10](p52-59)为代表,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代替纸币流通、具有法币功能的电子形式的货币叫作电子货币,称之为狭义电子货币。它本质上是银行存款,是法定货币的电子化表现形式。另一类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以电子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包括借记卡、预付卡、网络货币等(见李翀 [5](p75-79)),称之为广义电子货币,它包含了上述所有版本的电子货币。由此可见,虚拟货币与B版电子货币的交集为单用途与多用途预付卡,与EP版电子货币的交集为多用途预付卡,与狭义电子货币无交集,是广义电子货币的一个子集。

按照虚拟货币的定义方式,本文认为,从经济学上来说,电子货币就是对货币施加电子化形态的约束,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限制。因此电子货币是被所有人接受为交易中介的以数字形式存储与转移的资产。它是货币的一个子集,是继商品货币与纸币之后,货币形态发展的最新阶段。它既包含了法定货币的电子化形式,如银行卡等存款类货币,又包含了信用货币的电子化形式,如账户类第三方支付工具上的资金。因此,从逻辑上来看,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之间没有交集。

然而,以实际流通范围的概念来判断可接受程度不可避免地带来模糊性,因为任何交易媒介也很难做到被所有人接受与使用,比如银行卡也没有覆盖到全国各个角落。但是相比其他标准,它是更合理的选择。这就造成了在概念外延的判定过程中,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没有明确的分界线,它们之间存在一个谱系式的过渡区域。随着产品的表现出的货币功能与使用范围的拓展,它们会从虚拟货币逐渐变为电子货币。在这个过程中,施加在虚拟货币上的限制因素会越来越少,流动性会越来越高。就目前的产品而言,银行借记卡、账户类第三方支付工具如支付宝、财付通都属于电子货币,而单用途与多用途预付卡以及前文提到的众多虚拟货币产品都属于虚拟货币。

六、结论

本文在梳理各方对虚拟货币共识的基础上,用演绎分析的办法重新界定了虚拟货币。本文认为虚拟的本质是无形与模拟,而货币的本质是交易中介与可接受性。在此基础上,将虚拟货币定义为:非政府发行的、在有限范围内执行部分或全部货币职能,并以电子化形式存储与转移的资产。据此定义,虚拟货币有四大特征可作为判断标准:非法定性、非实物性、非真实性与弱流动性。该定义可扩大虚拟货币研究理论的一般性,并作为合理的研究对象进一步研究,如虚拟货币对消费的影响,也可作为政府规范虚拟货币的参考。

在具有争议的两个虚拟货币外延问题上,本文认为单用途卡、多用途卡与账户类第三方支付是递进关系,越来越接近电子货币。其中两种预付卡是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范畴,而账户类第三方支付是电子货币,属于货币范畴。

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也不是法定货币。在与电子货币的关系上,从逻辑上来看,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之间没有交集,但在概念外延的判定过程中,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没有明确的分界线,它们之间存在一个谱系式的过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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