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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机关对侦查行为制约不足下的冤案分析

2015-03-27荆栋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冤案荆州市制约

荆栋

摘 要:在我国过去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侦查中心主义”的阴影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直挥之不去,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法庭审判对侦查行为往往过于迁就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是导致冤案的体制因素。本文以张光祥案为例,着重分析检法机关对侦查行为过于配合、制约不足而导致冤案的原因。

关键字:检法机关;侦查行为;冤案;制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一、对侦查行为制约不足下的冤案案例分析

冤案最终被确定,不是公检法其中一家单独定案的,而是经历了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是在公检法三家共同作用下的结果。而在这样的程序当中,公检法三机关更多的是相互配合,却忽视了相互制约,违背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基本原则。特别是,检法机关对侦查行为的制约和纠错功能无法发挥反而为侦查行为的违法行为给予过度配合。

在张光祥案中,张光祥提供了不在场证据,即在案发的时间,张光祥没有到过许晋的诊所。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也因此撤回起诉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是随后侦查机关又补充的证据,多为张光祥的供述,而且其供述也多有不符合基本情理的地方,但是这次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却在没有其他有利证据,仅靠满是疑点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就再一次的起诉到了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而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草率的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光祥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把案件的卷宗材料认真全面的审查,并且提审了张光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矛盾点比较多。据此,贵州省高院曾经两次认为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是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竟然连续两次在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对张光祥做出有罪判决,让人唏嘘。

类似这样的检法机关对侦查行为缺乏制约,在其他的冤案中也时有发生。在佘祥林案件中,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审查起诉的时候,曾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回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但是在京山县公安局在随后的补充证据材料中并没有实质的关键证据的情况下,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却起诉至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佘祥林案中检察机关虽然起初对侦查行为给予了质疑和制约,并将案件发回补充侦查。但是在案件原封不动的再次提请起诉的时候,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却做了让步,给予起诉。而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连续发回重审,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未已于重视反而对该案进行了降格判决。

检法机关本应该对侦查行为给予制约和质疑,但是在类似的冤案诉讼程序中,案件疑点众多、证据之间的矛盾。多次补充侦查、强行起诉、强行降格判决屡见不鲜。检法机关不仅未起到制约侦查行为的作用,反而一次又一次的将错就错。检法机关对侦查行为制约不足过度配合对于此类冤案的产生有着不容忽视的

因素。

二、对侦查行为制约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制约不足的原因分析

检察机关对整个诉讼程序都有着监督的作用,但是在现实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却往往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产生这样的原因,其一是源于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仅仅只能提出纠正意见却没有更加强有力的制约、惩罚措施,所以检察机关往往面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多力不从心。正是这样的法律缺失和空白,对检察机关对于侦查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流于形式有着重要的负面因素,从而不能真正实现对侦查行为的规范制约的目的。其二,在追究犯罪的程序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控诉行为和侦查行为是追究犯罪过程中一前一后的两个行为这就有了倾向于配合而不是制约的利益驱动,正是在这样的利益同盟,往往导致后行为的审查起诉对于前行为侦查行为的监督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正是基于上述的两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就被架空,反而使得在追究犯罪过程中的前行为侦查行为和后行为起诉行为更多了协调配合。这样有着很多明显违法行为的侦查行为往往就没有收到检察机关的限制和制约。

(二)审判机关对侦查行为制约不足的原因分析

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环,审判机关有着做出最终裁决的终局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法院对于侦查行为有着最终的审查和制约作用。然后在实践中,法院往往对侦查行为中的违法以及所带来的违法后果却强行判决。这一方面受制于中国传统司法体制中“侦查中心注意”理念的残存,通常情况下,侦查行为基本上已经将整个案件定了基调,检察院的起诉,法院的裁判,所具有的纠错和制约功能往往被架空。另一方面,在中国“重配合。请制约”理念的影响下,导致整个诉讼程序中主要以打击惩罚犯罪为主,而忽视了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纠错机制。

正是在上述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双重原因相互配合作用下,使得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在以侦查行为为中心的大背景下,控诉审判尽量配合侦查行为,控诉和审判不仅不能对侦查行为起到制约和纠错作用,反而都倾向于继续维持侦查行为的结论,这样,侦查行为、起诉和审判共同推波助澜的将冤案进行到底。

参考文献:

[1]董坤.侦查行为视角下刑事冤案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02—108.

[2] 童之伟.刑讯逼供这一页必须翻过——论张光祥案[J].广州:南方周末,2014.

[3]谢锐勤.艰难的挑战:冤案的发现与证明——以佘祥林案当时语境为中心的分析[J].北京:法律适用,2011,(05).

[4]Samuel R·Gross , Kristen Jacoby , Daniel J Matheson , Nicholas Montgomery &Sujata Patil , Exoner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1989 Through 2003 , in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5]陶小超.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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