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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本科教学:问题、应对与效果

2015-03-26王佳慧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经济法课件法律

王佳慧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经济法本科教学:问题、应对与效果

王佳慧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抽象性、理论观点的分散性、知识结构的零散性,以及国家干预的公法属性,使学生觉得经济法入门慢、知识散、理论抽象,也给经济法教学改革带来很大挑战。应对之道在于,在“知已知彼”的基础上,通过发挥课件优势、介绍学术前沿、加强学术研究、紧贴经济实事等措施提高学习兴趣,改善教学效果。

经济法;本科教学;应对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法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必修课之一,在大学法学专业学科发展和课程设置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经济法教学工作者针对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很多改革构想、模式和方案①参见张影:《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探究》,载于《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4期;孟繁超:《经济法教学实践性模式探讨》,载于《江苏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赵美珍、刘永宝:《经济法教学改革的三个视点》,载于《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金丹:《经济法课的教学方法改革探微》,载于《教育探索》,2010年第5期;谭正航:《论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运用与效果提升》,载于《当代教育论坛》,2010年第5期。,经过不断努力,高校本科经济法教学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教学手段日趋多样化、现代化,教学方法越来越灵活、科学,但是,在学科固有特征的影响下,经济法教学实践仍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问题。

首先,经济法基础理论具有抽象性。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虽然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不同,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缺少自身独有的理论支撑。从目前的知识内容来看,除了经济法的概念、历史沿革、理念和原则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其余部分,如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在一定程度上均可看作是经济法的法理学阐释,学生普遍感觉这部分内容较为抽象。

其次,经济法理论观点具有分散性。经济法理论主要知识点缺乏一致观点,如关于“经济法的定义”,有学者定义为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产生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1]。有学者定义为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关于“经济法的属性”,有学者认为“经济属于公法”,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主要属于社会法”[3]。关于“经济法的理念”,有学者认为“是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1]68,有的学者认为“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4]。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者认为是“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1]76,有学者认为是“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5]。类似现象在经济法教材中很常见,经济法理论观点的开放性也给学生理解相关理论带来一定困难,甚至有学生认为经济法的理论观点很“零乱”。

再次,经济法知识结构具有零散性。经济法内容零散,包含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三四十个之多,教学大纲中要求详细讲解以及每年司法考试考察经济法方面的法律均在15部以上,为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结构带来了一定难度。不仅如此,目前各种指定教材中对经济法体系和结构的安排也并不统一,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仅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指定的经济法教材中,至少就有六七种结构不同的版本,即使是同一编者编著、同一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在结构上也可能有较大差别②参见杨紫 ,徐杰主编:《经济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版;杨紫 主编:《经济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版;刘隆亨:《经济法概论(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版;漆多俊、冯果主编:《经济法学(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版;刘瑞复:《经济法原理(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版;王卫国、李东方编:《经济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版;李昌麒、岳彩申:《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版,等等。。各高校经济法一线教师也对这一特性深有感触:“经济法的内容构成差异之大,可以说几乎没有任何其他课程可以与之相媲美”[6]。

最后,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的公法属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或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的法,其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国家干预经济,而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又多以经济管理机关等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竞争秩序、产品质量、金融市场的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主体通过汇率、货币发行、土地管理、财政税收等制度对经济进行调控体现出来,与民商法相比,与学生的日常生活交叉点较少,距离较远。学生了解经济法并达到入门状态,需要一个渐进的、相对较长的“热身”时间。

二、应对措施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学习经济法之初,学生们普遍觉得经济法理论抽象、知识散、入门慢,如果授课教师不能及时淡化这些印象、转变学生看法,将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下降,极大地影响经济法教学效果。笔者认为,要解决问题,首先应该掌握学生类型和知识基础、明确教学目标,有针对性地提出经济法本科教学改革的应对原则①笔者曾提出通过了解学生类型及其知识基础、增强学生的学习动机、帮助学生树立学习信心入手定位应对原则。参见王佳慧、王妍:《经济法本科教学主要问题及其应对原则——兼记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学阶段性改革实践》,载于《黑龙江教育》,2012年第4期。。在此基础上,可以因地置宜、有所侧重地规划教学过程、安排教学内容。为此,我们总结有效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经济法教学改革,巩固教学成果。

(一)发挥课件优势提高教学水平

由于具有直观性、形象性等特点,多媒体课件已经广泛运用到大学教学中。在以往的经济法教学改进过程中,教师灵活运用多媒体课件,取得了较好效果,可以进一步推广:(1)利用课件展示知识结构、梳理重要内容。经济法教学内容多且散,学生较难形成系统认识,利用各类图表将教材内容进行归纳梳理,可以使学习对教学内容和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有一个直观的认识。(2)利用课件扩展学生视野。根据教学内容,在课件中增添“理论探讨”、“案例分析”、“知识扩展”、“材料链接”等小贴士类的总结和介绍,通过对经济法教学内容相关信息的充分延伸,能够扩展学生视野,从而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知识点,这在宏观调控法的教学内容中体现得更加明显。(3)利用课件增加课堂教学的生动性。经济法的大部分内容和案例,如经济法主体、反垄断法、证券法、宏观调控法各项法律制度都离学生的日常生活较远,不容易理解,利用课件图文并茂的特点,将图片和案例直观地展示出来,能够有效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因为“学生并不学习教师所说的,而是学习他们所听到的。他们再将他们对老师的话的释义构建入他们的心理图式加以保留”[7]119。所以,延长学生注意力集中的时间对提升教学效果至关重要。(4)利用课件增加教学与实践的联系,从而增强其实用性。这要求教师及时跟踪最新的经济法典型案例,如“奇虎360诉腾讯反垄断案”、“腾讯诉奇虎360系列不正当竞争案”、“百度竞价排名案”、“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案”等等,将相关新闻报道、法庭实录适时引入课堂,通过在课件中插入经济实事视频的办法,能够有效利用多媒体直接、生动、及时的特点,反映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拉近经济法与现实生活的距离,从而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

(二)介绍学术前沿培养创新意识

受人才选拨要求、教学体制和教学模式的限制,国内高等教育在现阶段还无法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中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中最主要、最直接的是学生的学习状态、学习方式与学习产出。”[8]而在这些差距中,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对学术的敏感性是两个比较突出的方面。从课堂教学中能够发现,学生普遍习惯教师上课讲重点、记笔记或者考试划范围、搞突击的学习方式,如果讲授学科前沿问题,学生就会出现“抓不着重点”的感觉,尤其是理论问题,更不容易集中学生的注意力。针对这种情况,在课程讲授初期,教师应该从反映学术热点问题的实事性案例切入,逐渐增加学术问题的介绍,在这样进行几个法律制度的讲解后,学生能够适应这种讲课方式,讲授过程也能够引起学生对前沿问题的关注和兴趣,使其形成独立思考的主动性。例如,近几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很多案件从表面上不具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这时要求教师注意引导学生思考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行为特征,当学生能够自觉地参加到经济法理论与法律制度设计的探讨中时,再引申出其中的理论问题,这种使学生加深对问题的理解和思考的过程,能够有效激发和引导学生的创新意识。

(三)加强学术研究服务教学实践

为了更好地讲解经济法专业研究的最新动态,使学生较好地了解本学科的研究热点、焦点问题,授课教师应该加强学术交流、持续关注专业前沿问题的研究,及时向学生传授专业研究的最新进展。这一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分离的现象较为严重,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也非常普遍,这种结果的产生与近十年来的学术评价机制和高校评价体制密不可分,身在其中的教师兼研究者们也都有很深感触。“在当代中国,我们要忧虑的不在于历史能否摆脱价值与立场的纠缠,而在于脱离了价值关怀的学术本身已与个人的职称升迁、名利的考核密切结合。”[9]从内容来看,科研与教学的交叉范围往往不大,但是它们共同点在于,都可以与实践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如在讲授反垄断法律制度时,应结合案例向学生介绍“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以及不同市场运用这些方法的不同点;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时,除了介绍该法新修改的内容外,还应该有针对性地讲解有关知识背景,如“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立法沿革;讲授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时,不仅应介绍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的变化,还应该介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研究的新成果。总之,我们可以把实践作为学术研究在教学过程中适用性大、还是小的重要和主要考察因素,在学术、高校评价机制尚未完全变革之前,应当尽量将提高这一因素的标准作为进行学术研究的衡量尺度之一。同时,通过学术研究来完善知识结构、丰富教学内容。

(四)紧贴经济实事增强实用兴趣

法学专业和法律学科本身的性质要求课堂教学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以适用法学理论和法条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目的。我国首个正式颁布并在全国普遍实行的学制《奏定学堂章程》就曾强调:“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同时,为防止学生空谈务虚,进一步规定私设学堂不允许开设法律课程,“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从各国法学专业的教育来看,也都把培养实践型人才作为基本任务和首要目标。但是,单靠讲授知识并不能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好的教育是引出,而不是灌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学生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对法律的感悟不是“教”出来的,是在教学过程中、在实践中体悟和锻炼出来的,而教师的主要任务就是激发学生利用所知识解决问题的兴趣和信心,使学生产生内在的学习自觉,进行自我定位、自我提升,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从这一点上来说,培养实践型人才的关键是激发学生自觉适用、使用、利用法条和法学知识的兴趣,这就需要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紧贴经济实事,从现实出发,以案例切入,利用多媒体课件等教学手段,组织学生讨论经济实事中包含的法律问题,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企业组织法律制度等都可以采取这种教学方法。这种方法既能够弥补教材与实践脱节的不足,又能够减少学生的记新法规时的排斥心理。

三、教学改革效果:阶段性总结及展望

笔者曾在所教授的2012年和2013年两个学年的学生中进行听课效果总结与意见反馈活动(两个学年的调查均在入学时分数较高的一、二班学生中进行),其中2012学年收回有效反馈(能够针对具体课程内容总结自己学习效果,并能分析教师讲课的优缺点,或提出具有实质性的意见建议的,视为有效反馈)206份,占学生总数近80%,2013学年收回有效反馈224份,占学生总数近93%。在430份问卷反馈中,在“总体效果”项中,选择“教学方法和内容的安排比较合理、较为适应”的占96.7%;选择“对经济法体系和结构有较好把握”的占92.1%;在涉及“司考内容”一项中,选择“基本了解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的考察重点”的占84.9%;在“经济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一项中,选择“认为经济法在日常生活中作用非常重要”的占90.5%。同时,在“请写出自己认为学得较好的课程内容”一项中,回答“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占61.8%,回答“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占60.2%,“竞争法律制度”占57.9%,而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主体和城市房地产管理、广告、证券监管、税收等法律制度占比区间在15.1%~48.4%。上述数据表明,经过一学期讲授,学生对经济法学科结构以及经济法律体系可有较好了解,能够大体了解各法律制度在司法考试中考察的重点,能够感受到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大部分同学认为自己对主要经济法律制度掌握较好。同时,学生们提出的建议可以为以后改进教学方法、设定教学重点提供参考,如,有的同学认为“宏观调控法”一编内容过多,建议增加讲解时间;有的同学认为重点法条仍需要精简一些;有的同学想再增加一些课堂讨论等都是较具建设性的想法。

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对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后的法律工作者需要在代理、代办专利、融资、商标注册、知识产权、招标、投标等各个方面开展工作,还应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起到监督和帮助作用。这要求他们不但应对法律法规的内容足够熟悉,而且应该对该法规的社会经济环境、制定该法规的意图、该法规的实际操作以及该法规的缺点有充分的了解。同时,学生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培养工作也更加重要起来,因为“法律所使用的逻辑推理所得出的结论并没有想象中的确定性,在逻辑背后隐藏着价值判断,而这又可能是因人而异的”[7]79,这些都将成为对经济法本科教学工作的考验。

在当前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新时期,以后的教学也可借助微信群、易信等新兴技术手段,增加案例讨论、经验分享的渠道,并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和微信的关注跟踪案例、探讨立法努力的方向。在注重教学方法改进的同时,笔者认为,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还要求专业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具有统一的目标以及可协调的标准,“人才培养是一个以学科为平台,以专业与课程为核心,以师资为保障,以形成人才培养的某种特色和质量为目标的系统工程”[10]。因此,经济法本科教学改革要取得明显成效还应当借助多方因素的配合,而在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当可预期。

[1]杨紫 ,徐杰.经济法(第六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二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43.

[3]王卫国,李东方.经济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52-118.

[4]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

[5]刘亚天.经济法概论(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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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8]张德江.激发教育:教育教学改革之路[J].中国高等教育,2010,(20).

[9]曹锦清.如何研究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63.

[10]吴汉东.契合社会需求,推行法学本科人才特色培养方案[J].中国大学教学,2009,(12).

[责任编辑:赵天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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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2012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方式改革与实践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王佳慧(1977-),女,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中俄人文合作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经济法、俄罗斯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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