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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
——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2015-03-26鞠彩霞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政治协商人民政协协商

鞠彩霞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从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的高度出发,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具有里程碑意义。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我们既要弄清相关概念的来龙去脉,更要将其与中国民主制度的发展进程紧密联系起来。

学术界一般认为,“协商民主”是个外来词语。其基本内涵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学术界兴起了协商民主理论研究,这是基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由自由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对自由民主的矫正和超越。2002年德国当代思想家哈贝马斯在中国进行了题为“协商民主的三种规范”的演讲。伴随着对国外相关理论的不断深入的了解,中国学术界也开启了相关领域的研究。2003年6月,中国首篇探讨协商民主的学术文章《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发表(《理论参考》2003年第1期)。文章认为政治行为者之间就共同关心的政策问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这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政府与公民的协商,是达到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协商作为民主的实践,是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之一。此后,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在国内学术界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从概念、理论层面看,“协商民主”是源于西方的民主理论;但如果从民主制度的发展过程及民主意识的演进过程的角度看,我们却不能简单认为21世纪后受到西方影响中国才出现协商民主的意识。应该说,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不是照搬自西方的民主理论,因为中国早在几十年前就以政治协商的形式探索并实践过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

我国的协商民主理念在1945年就开始形成并进行了成功的实践。1945年国共和谈时,准备召开政治会议讨论建国方案。当时的国民党首席谈判代表王世杰提出在政治会议中加上“协商”两字,周恩来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首席代表同意此意见,于是就有了“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虽然政治协商会议达成的协议被国民党所破坏,但“政治协商”却成了一种公认的民主形式。1948年,中国共产党发出“五一口号”,得到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积极响应。1949年6月,在哈尔滨召开新政协筹备会议,周恩来建议加上“中国人民”四个字,与会代表们一致赞同,新政协从此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的诞生。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并协商建议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从此结束,但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和党派性的协商机关继续存在,并在团结各族人民和各界爱国力量,活跃国家政治生活,发扬人民民主,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以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等方面,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更加重视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1980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巩固和扩大我国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也是我们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意志,从而确定政治协商将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标志着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在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进行协商的同时,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已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一种郑重的民主形式。从此,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肩负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2006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对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括。实践证明,我国的协商民主从一开始就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制度的具体体现。

协商民主一直以来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交流政见、达成共识的统战工作方式,人民政协则恰恰是以协商为已任,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职能,集协商、参与、监督、合作为一体的统一战线活动场所和协商渠道。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需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也在不断提高,这就更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更好地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共同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人民政协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很高的制度层次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效地进行民主协商。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我们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第一,要从制度建设上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十八大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就要很好地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使人民政协的协商、监督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第二,要从协商内容上完善政治协商制度。“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有责任、有义务替国家分忧,替人民解难。要始终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积极组织广大政协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了解民情,掌握民意,有针对性地进行政治协商,提出切实可行的协商意见,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谏真言、献良策,以达到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解决矛盾的目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第三,要从协商程序上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民主协商的要义不在于协商本身,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决策更加民主、更加完善、更加科学,使各方面、各阶层的利益和愿望在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中得到更好的体现和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就是要把推进民主协商与健全科学决策机制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政治协商等形式,把协商民主融入决策的全过程,使协商民主落到实处,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实现政治协商程序化,不仅是人民政协的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努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原则,提高听取意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民主渠道畅通,真正发扬民主。政协组织要增强创新意识,切实按照十八大精神,推进政治协商的程序化。一要制定协商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时间和协商部门;二要组织好实施工作,切实通过政协组织就一些重要决策进行协商,听取各界意见,从而实现在制度上保证政协委员代表各界人士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提高政治协商的实效性。

第四,要从协商形式上完善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在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议进行政治协商的同时,要按照十八大要求进一步搞好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人民政协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民族和社会各界共34个界别的代表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具有其他协商民主形式不具备的特点和优势。人民政协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求同存异,具有强大的包容性。在人民政协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不存在对抗和竞争,具有真诚的合作性。在政协机关设提案、经济、社会和法制、科教文卫体、民族和宗教、学习和文史、农业、人口资源、台港澳侨和外事联络等9个专门委员会,是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人民政协无论是从组织构成上,还是在机构设置上,都具有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条件和优势。各级政协组织要充分利用好这些条件和优势,积极开展各种协商工作,为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出新的贡献。

第五,从委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层面上完善政治协商制度。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质是最广泛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通过政协组织这个渠道,由政协委员与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同志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来实现的政治协商。政协委员都是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所发表的意见能否真正表达各界人民群众心声,就要看委员的能力和素质,是否具备三个意识。一是责任意识。政协委员不是光荣称号,而是肩负着反映社情民意的责任,委员们要时刻保持与各界群众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二是大局意识。政协委员不是民主的摆设,而是党和国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依靠者之一。当前,我国的发展已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委员们要时刻关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与党和国家同呼吸、共命运。三是奉献意识。政协委员不是普通群众,而是社会精英,都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社会影响力。委员们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协商议政活动,主动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建言献策。所以说,人民政协要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就必须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强化委员管理。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进一步加强委员联络,建立健全委员管理办法,搞好委员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增强委员的责任意识、全局意识和奉献意识,不断提高委员从大局出发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协商民主质量。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一项具有复杂性、多层性和创新性的工作,需要不断地实践、探索和创新。努力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既是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的过程,也是在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积累经验,不仅需要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人员付出积极的努力,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乃至全社会付出相同的努力。我们既要密切关注西方的民主理论研究,又决不能脱离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让理想根植于现实,让中国和西方的理论与实践合理整合,我们就能够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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