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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应确立的法律原则

2015-03-26陈梦雨缪若妮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市场化补偿原则

陈梦雨,缪若妮

(浙江农林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应确立的法律原则

陈梦雨,缪若妮

(浙江农林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政府补偿模式和市场补偿模式本身都存在弊端,而生态系统服务市场的出现,正是对传统市场的突破和创新,其实质是在政府配额与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将生态补偿市场化的过程。实现生态补偿市场化,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市场化的法律制度,离不开对相关法律原则的探究。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法律原则的确立,是建立与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的逻辑起点,因此,结合我国生态补偿模式的基本情况和美国缓解银行制度的成功经验对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应确立的整体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受益者付费原则等五大法律原则进行了分析。

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缓解银行;整体性原则

我国当前的生态补偿以政府补偿为主,经过多年探索已初见成效,但却难以发挥激励作用,需要引入市场手段。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决不仅仅是市场机制独自运作的结果,只有靠法律保驾护航的市场才能无“悖论”,才能不“失灵”[1]。而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和出发点[2]。因而,确立法律原则是构建生态系统服务市场模式和实现规范化目标所不能避免的议题。

1 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的重要性

鉴于政府补偿模式和市场补偿模式本身都存在弊端,根据国外成功经验和国内地方实践,我国生态补偿适宜采用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相结合的模式,以发挥生态补偿的激励作用。市场行为能够确保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会随着该资源的稀缺而提高,随着该资源的充裕而降低,同时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的提高会使人们不断加大对该资源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最终使其价值及其价格趋于合理,这种功能可以激励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积极提供生态产品。

20世纪70年代,美国湿地政策实现了从鼓励开发到进行保护的转变,并提出了美国现有湿地“零净损失”(No Net Loss)的目标[3]。此后,美国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制度创新,其中以美国湿地缓解银行为典型。湿地缓解银行是一种第三方进行补偿性缓解的方法,由有资质的银行完成湿地的新建或修复工作,开发者在开发前需向缓解银行购买湿地“信用”(即一定数量的湿地面积)以弥补开发行为可能带来的生态损害。湿地缓解银行在开发活动进行前已经完成对湿地的新建或维护工作,因此其成为实现湿地面积和功能“零净损失”的有效手段,对我国的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 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需要法律调整

生态补偿市场应是一个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在联系紧密的有机整体。生态系统服务市场的建构需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晰各自的权责,处理好资源分配和公平正义的问题;要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明确其活动范围,以确保生态系统服务的质量,增加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市场的顺利运行需要制定严密的市场交易规则,同时以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救济措施来降低风险,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因此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需要法律予以调整。

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理论和实践对于生态补偿市场模式的探索还不够成熟,难以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相关规则的制定需要不断完善。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的法律原则是制定市场交易规则、监管和救济措施的基本准则,法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法律原则的精神相违背。实现生态补偿市场化,离不开对相关法律原则的探究。

3 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应确立的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根本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是它体现了法的本质和基本价值,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4]。结合我国生态补偿模式的基本情况和美国缓解银行制度的成功经验,对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应确立的整体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受益者付费原则、额外性原则和确保永久性原则五大法律原则进行阐述。

3.1 整体性原则

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的制度构建既是生态补偿制度的组成部分,又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对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的研究应当立基于整体,确立整体性原则为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的基本原则,其他法律原则的制定也要以整体性原则为指导。

整体性原则要求将客体看作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并将这种整体性的观点贯穿于认识和改造客体的全过程。整体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自然要素的整体性和制度设计的整体性。自然要素的整体性是指在进行市场设计、交易和管制时应当注意各生态系统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系统的整体性。早在20世纪30年代,利奥波德在《大地伦理》一文中就明确提出:“一件事,只有当它有助于保持生物共同体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完美性时,才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5]制度设计的整体性至少需要在以下三个维度上交互展开:从宏观上讲,生态系统服务市场是全球性的。比如碳汇市场,更多地是涉及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易。生态系统服务市场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或功能具有“国际”性和“代际”性,这决定了其在组织形式、激励机制、实施方式和其他方面,都具有不同于国家内由政府提供的特殊性[6]。从中观的层面上讲,国家应当颠覆传统的行政区域划分,以生态系统的自然延伸作为区域划分依据。在制度设计上,应当看到的是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系统服务市场之间的相互影响,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区域之间的影响。从微观层面上讲,应当实现的是国家利益、生态利益和整体利益。

3.2 意思自治原则

现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大多是基于自愿而建立的,例如生态标签就是在消费者的环保意识驱动下对生态产品的自主选择,以此来激励生产者清洁生产而增强生态系统服务或功能,从而间接为消费者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利益相关者参与到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协议中必须依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决定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活动时其意志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便是他们要共同遵守的“法律”。

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利用价值规律自发调控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之间的有效竞争。生态系统服务市场的上述属性决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其法律上的必然选择。因为,意思自治以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为其确立的前提;以竭力保障权利、救济权利的权利本位观为其基础;以契约自由为其核心内容,以维持有效竞争为其主要功能[7]。由此可见,需确立意思自治原则保障和促进服务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3.3 受益者付费原则

受益者付费原则,即谁受益谁付费原则(Beneficiaries Pay Principle,简称BPP原则),1994年Brown G将公共财政中的受益者付费原则引入农村土地提供“生态服务”的公共物品管理之中,这个原则大大拓宽了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受益者付费原则是指享受到相关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方,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政府,必须向生态系统服务和功能的提供者支付费用。受益者付费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受益者应该对生态环境的享用或者是自然资源的耗损支付相应的费用;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个人或者组织应该向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支付费用。

受益者付费原则的积极作用在自然保护区和发展权受限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表现尤为明显。生态功能区为提供生态产品投入大量的生态建设成本,又因被限制开发导致发展权受损[8],也加剧了区域利益的失衡。而且,政府实行的自上而下的“圈地式保护”风格,也导致政府、保护区机构与当地社区关系紧张,保护区建设和实施得不到群众的支持,这使得保护效果不够理想,执行成本过高[9]。将旅游观光者、生态产品消费者等受益者以购买门票、产品、房产的方式直接向保护区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来激励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的形式,直接给服务提供者带来了经济利益,平衡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3.4 额外性原则

额外性原则要求当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提供了超过某一确定标准的生态效益时,相关利益方要对超过标准的部分支付费用。额外性原则来源于碳汇交易市场,是碳汇市场的主要部分。按照国内外碳交易规则,能够交易的碳汇应该是按照被批准的方法实施项目所产生的净增量,通俗地说是有“额外性”[10]。所谓减排量的额外性是指:该项目活动所产生的排放量与基准线下的排放量进行比较,即基准线情况下产生的减排量是额外的[11]。

在生态系统服务市场中同样要坚持额外性原则,其必要性在于:(1)实现环境目标。任何生态系统服务市场的手段都是为了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生态系统服务或功能,采用额外性原则可以激励产品的供应,实现环境目标。(2)达到经济效益。因为具有额外性,所以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具有经济效益,值得购入,这也降低了交易成本。(3)增强生态系统服务购买者的信心。采用额外性原则可以给服务购买者以确定性指引,明确可以购买哪些已经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如果不采用额外性来衡量生态系统服务的效益,则购买者可能会根据主观判断而较少对项目投资[12]。

3.5 确保永久性原则

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具有周期长、风险大等特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才有可能实现生态系统服务的恢复、增强和保持,并且存在不可预测的高风险性,很可能导致不能成功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结果。这就给生态系统服务的购买者带来了不可确定的风险,确保永久性原则就是要保障生态系统服务供给的永久性,以避免对服务购买者的利益损害。在制度设计中应当对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设定一定的约束条件,以保证提供者长期有效地供给生态系统服务,实现权责相当,同时也能保障生态系统服务购买者的利益。例如:美国补偿缓解规则通过建立长期管理机制,确保补偿项目的长期性。

4 结语

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构建离不开法律的调整,而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和协调作用,是法律规范的本源性依据。笔者通过对我国现有生态补偿模式和美国湿地缓解银行成功经验的分析,提出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应确立的五大法律原则,既代表了法的一般价值目标,也融合了市场和生态系统服务自身的特点。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法律原则的确立,是构建相关法律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推进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不可避免的议题。

[1]王继军,张钧.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6(3):46-51.

[2]李龙主编,汪习根执行主编.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127.

[3]沈洪涛,任树伟,何志鹏,等.湿地缓解银行——美国湿地保护的制度创新[J].环境保护,2008(12):72-74.

[4](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M].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68.

[5]王国聘.现代生态思维的价值视域[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1(4):138-144.

[6]杨伊,蒋金法.国际合作供给全球公共品的制度设计研究——兼论中国参与的路径选择[J].当代财经,2014(1):26-34.

[7]江平,张礼洪.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J].法学研究,1993(6):20-25. [8]陈梦雨,袁新尚,王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足和完善[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4(6):19-21,83.

[9]李凤宁.我国海洋保护区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以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中心[J].法学杂志,2013(3):75-84.

[10]赵川.并不是所有的碳汇都可交易[N/OL].(2013-09-02)[2014 -08-27].http://biz.21cbh.com/2013/9-2/5NNDE3Xzc1MzU5NA. html.

[11]吕学都,刘德顺.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12]KAREN BENNETT.Additionality:the next step for ecosystem service markets[J].duke environmental law&policy forum,2010(20):417-438.

(编辑:周利海)

Legal Principl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Ecosystem Services

Marketization

Chen Mengyu,Miao Ruoni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Zhejiang A&F University,Hangzhou Zhejiang 311300,China)

Government compensation model and market compensation model have their own disadvantages.However,the emergence of ecosystem services market is a breakthrough and innovation of traditional market,its essence is the process of realizing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arketization in the dual roles of government quotas and market mechanism.Realizing and designing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legal system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depends on the exploration of relevant legal principles,which is also a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relevant legal criterion.This article analyzed five legal principles of ecosystem services marketization including the integrity principle,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and beneficiary pays principle,combined the basic situation of Chines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odel with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American mitigation banking system.

ecosystem services marketization;mitigation banking;the integrity principle

D922.68

A

1008-813X(2015)02-0017-04

10.13358 /j.issn.1008-813x.2015.02.06

2014-11-09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基于市场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及推广》(2013R412050);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础项目《基于市场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3122013240245)

陈梦雨(1989-),女,河南商丘人,浙江农林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生态保护法律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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