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韩国世界高水平私立大学法人章程研究
2015-03-26张雷生
张雷生
(吉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1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面临高等教育综合深化改革攻坚期的迫切实际,我们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周边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经验教训,从中发现周边国家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具体做法,从而为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积极的参考和借鉴。
一、所选取三所样本私立大学的学校概况
本文选取了韩国私立高校中具有影响力的延世大学、成均馆大学、梨花女子大学作为研究对象。选择这些院校,主要考虑其在韩国国内的排名及社会影响力,另外还重点考虑了这些高校的学校类型、性质、规模、财政来源、学校所在位置和办学历史等因素。
延世大学(Yonsei University)成立于1885年,是一所以基督教精神为准则建立起来的高校,在韩国私立大学中综合实力最强。根据2014年QS世界高校排名,延世大学位于世界第81—90位;亚洲高校中排名第16位(其中,北京大学第9位,清华大学第14位)。[1]目前,延世大学由首尔新村、原州和松岛国际3个校区组成,下设24个二级学院和学部,98个本科专业;1个一般研究生院和20个专门研究生院和特殊研究生院,216个研究生学科专业;在校生规模为37900名,其中本科在校生26188名,硕士及博士研究生11712名;开设5667门课程讲座;教职员工4868名,131个研究所及研究机构。[1]
成均馆大学(Sungkyunkuan Universitty)是韩国大学教育的发源地,也是最初的国家教育机关,其前身系朝鲜李氏王朝于1398年设立的第一个国立高等教育机构“成均馆”,类似于我国的国子监,迄今为止有600余年的历史。其“仁义礼智”的校训和“修己治人”的办学理念,无不充满了浓郁的儒家文化气息和办学思想,每年阴历二月和八月都会举行盛大的祭孔仪式。学校由位于首尔的人文社会校区和水源的自然科学校区组成,共有21个二级学院和学部,5333名教职员,26985名学生。[2]近年来,由于拥有三星公司雄厚的财力支持作为后盾,学校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持续上升,2012年度ARWU世界大学排名韩国第三,仅次于首尔国立大学及韩国技术科学院,2014年度英国QS排名世界第162位,亚洲第17位。2013年韩国《中央日报》年度大学综合实力评价225分(满分300分)排名第三,仅次于POSTECH(浦项工科大学)和韩国技术科学院。[3]
梨花女子大学(Ewha Womans University)始建于1886年,和延世大学均属于创建初期的教会学校,是韩国第一所女子大学,在校学生两万多人,被公认为全亚洲最好和世界最大的女子大学,代表着韩国女性教育的最高标准。原名叫做梨花学堂,1948年改名为梨花女子大学。该校2014年QS亚洲大学排名中位于第39位。梨花女子大学目前下设13个二级学院和学部,49个本科专业;1个一般研究生院和14个专门研究生院和特殊研究生院,90个研究生学科专业;在校生规模为22268名,其中本科在校生16166名,硕士及博士研究生6102名;教职员工1540名,70个研究所及研究机构。[4]
通过上述样本院校的概况简介可以看出,延世大学、成均馆大学和梨花女子大学均称得上是世界级高水平私立大学,因此,通过对这些高校的大学法人章程文本进行分析解读,进而深入探析大学法人章程在建立现代化大学制度、推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可以为推动我国的大学法人章程编制工作,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进而建设世界高水平大学提供积极参考和借鉴。
二、所选样本院校的大学法人章程文本内容概述
韩国大学法人章程作用和功能相当于学校的宪法,从宏观层面上规定了学校的发展与日常运营等主要事项,尤其对于私立高校而言,大学法人章程在保障学校自主办学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大学法人章程的内容构成体系。
现行的延世大学法人章程颁布于1951年1月5日,2014年4月29日完成最近一次修订。现行的延世大学法人章程共包括9章94条,分别包括总章、资产和会计、机关(包括任员、理事会)、校办产业等营利事业、解散的条件规定、教职员(教员、惩戒、事务职员)、机构编制(法人、大学、大学评议员会、人员名额)补则及附则等组成,各部分均有详细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执行环节另有配套的规定和条例及细则。[5]
成均馆大学法人章程制订于1975年10月29日,最新修订于2011年1月5日,由10章106条组成,包括总章、资产和会计、机关(任员、理事会)、营利性收益事业、解散的条件规定、教职员(教员及其任免、身份保障、教员人事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事务职员)编制(法人、学校)、大学评议员会、补则和附则等组成。[6]成均馆大学虽然同为私立教育机构,然而,其章程却和延世大学法人章程差别迥异,有效避免了高校办学趋同化这一弊端。
梨花女子大学法人章程制定制订于1964年1月18日,最新修订于2014年10月27日,包括9章120条,包括总章、资产和会计、机关(任员、理事会)、营利性收益事业、解散的条件规定、教职员(教员及其任免、身份保障、教员人事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事务职员)编制(法人、学校、高中、中学、小学、幼儿园、大学评议员会、学校运营委员会、学校教育纷争调解委员会、定员)、补则和附则等组成。[7]梨花女子大学法人章程在内容结构上虽然和成均馆大学相似,但在每个章节的具体内容描述上却存在很大差别。
通过对上述三所研究案例私立高校的大学法人章程文本构成和体系内容概述,可以看出,由于这些章程的制定基于学校自身发展需要,并非按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要求和指定的框架范围内而制定,因此,韩国高校的大学法人章程内容框架呈现出“多样化、自主化和富有学校自身特色”等特点。
反观当前国内高校的大学法人章程建设实际,国内高等院校在教育部的行政命令要求下,加快了“建章立制”的步伐,纷纷专门抽调人员组织章程编写班子,掀起了全国范围内大学章程编写的高潮。在此背景下,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必须注意提防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避免大学法人章程的趋同化影响高校自身的特色和发展方向,甚至影响到学校办学自主权。这些问题是今后高校章程制定过程中重点需要关注和预防的问题。
(二)大学法人章程关于学校资产与会计的规定。
作为学校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的经费、预决算以及学校下属的营利性法人团体和固定资产等部分,都在韩国高校的大学法人章程里面得到了详细的论述。三所私立大学法人章程里面关于资产和会计的论述均放在了第二章,位于总章之后,真可谓“开门谈财”,这也和私立大学的财政经济状况以及办学经费来源和保障等紧密相连。
延世大学的大学法人章程规定,该校的资产分为基本财产和普通财产两种,基本财产又细分为教育用基本财产和营利性基本财产两种进行管理,基本财产的范围包括另文专门规定的财产目录上所规定的财产,此外,学校法人下属产业每会计年度上缴税收后的盈余金除了用于偿还贷款和结转下年度使用外,积存的公积金也被看作基本财产。普通财产指的是上述范围以外的学校资产。财产的管理方面规定,对学校法人的基本财产进行买卖、赠予、交换或者变更用途和提供用作担保抵押时,必须得通过理事会的决议并得到管辖厅的许可,甚至要向管辖厅进行登记申报;基本财产和普通财产的运营和管理,除了相关法令和本章程特别规定的情况之外,均需按照学校理事会的决议来执行,学校办学经费主要依靠基本财产产生的利息收益以及营利性事业的收入和其他收入来充当。这一点而言,成均馆大学和梨花女子大学的界定范围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梨花女子大学的基本财产里面还包括了理事会所决议通过认为归属为基本财产的那部分财产。
会计的区分方面,分为学校下属的会计(校费会计即学费会计加上基金会计另外还有附属医院会计)和法人下属的会计(一般法人业务会计和营利性收益事业会计)两大部分。学校下属的会计由当年会计年度学校的校长执行;法人下属的会计由理事长执行,但是,梨花女子大学校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附属医院的会计委任给医院院长执行。学校法人每会计年度开始前和结束后将都应预算和决算向管辖厅进行报告并予以公示。延世大学法人章程里关于资产的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从他人或别的团体接受财产捐赠或者捐款时,无论有无附加条件都必须经过理事会的审议程序,当寄赠人或捐赠者对于捐赠物或资金提出特别用途时,不得违背或私自改变这些用途。当基本财产用作营利性事业进行交售时,应立即用其他财产代替充当以保障基本财产的总量不受到影响。法人的经费及运营维持方法层面上,主要来源于基本财产产生的利息和增值以及营利性事业项目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来充当。上述三所高校同属于私立大学,因此,成均馆大学和梨花女子大学法人章程里关于资产和会计的规定与延世大学非常类似。
(三)大学法人章程关于大学理事会的规定。
按照韩国《私立高等教育法》规定,所有的私立高校均须设置理事会。《私立高等教育法》和《私立学校法》还规定,私立大学的理事会负责“学校法人预算、决算、贷款和财产的取得、处分和管理,章程的变更,学校法人合并或者解散,人员的任免,学校法人设立的私立学校的校长和教员的任免、学校法人设立的私立学校的经营,营利性收益事业项目,以及法律或按照章程所规定的权限下的其他事项”。延世大学理事会包括理事12名(包含理事长1名和3名开放理事)和监事3名组成,理事由包括“基督教界2名、校友2名、校长(自然当选理事)1名、社会名流4名、开放理事3名”组成,理事的任期为4年,监事的任期则为2年且允许连任一届。成均馆大学理事会包括理事7名(包含理事长1名和2名开放理事)和监事2名组成,理事的产生方法区别于延世大学,全由理事会选任产生,开放理事的产生则由“开放理事推荐委员会”推选产生,理事、监事任期与延世大学相同。梨花女子大学理事会包括理事8名(包含2名开放理事)和2名监事组成,理事任期为4年,监事的任期为3年且允许连任一届。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随着学校类型和办学定位、理念甚至所属宗教类型的不同,理事会可以在人员组成、规模、权限等各方面存在差别,私立大学的理事会成员构成应更趋多元化和开放性,并且各个学校的理事会规模和人员组成以及产生方法和程序上也都存在差异,印证了学校在运营管理上办学自主权的不同。与此同时,在《私立高等教育法》里明确规定了私立高校理事会的功能和权限,切实体现出韩国私立高校作为独立社会法人办学实体的自主性和依法办学的特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做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教育部和高等院校开始大力推进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理事会在大学管理中的作用。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要求尚未设立理事会的高等学校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理事会的组建。可以预见,大学理事会必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大学工作重点被全面推进。结合国内高校大学法人章程建设和大学理事会建设的工作实际,应在大学法人章程里面明确提出高校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办法、所管理权限事项以及人员资格、运营机制和模式等。在批判性地借鉴韩国高校大学法人理事会发展历程及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应重点思考如何推进大学理事会建设,进而建立富有中国特色并和世界高等教育接轨的现代大学制度。
(四)大学法人章程关于大学评议员会的规定。
大学评议员会作为大学的自身审议机构,对于学校的发展方向和办学目标的完成和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评议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校规的制订或修订、学校章程的制订或修订、学校的教育课程运营、学校的预算和决算、推荐‘推荐委员会委员’以及校长交代的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相关重要事项”。因此,在大学法人章程里都专门拿出重要的篇幅来对大学评议员会的人员产生方法和构成来源、任期、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运营等事项进行详细的规定。
延世大学“大学评议员会”(简称为“评议员会”)成员包括6名教员,职员、学生、同门校友各3名,以及对学校发展有帮助的人2名在内共计17名评议员组成,设置议长和副议长各1名,议长和副议长从评议员中间互选产生,其任期与评议员任期相同,议长对外代表评议员会,主持会议,副议长辅佐议长开展工作,议长有特殊情况时可以代理议长行使职责。评议员的任期为2年且可以连任,学生代表评议员的任期为1年。成均馆大学评议员会在人员来源构成上和延世大学相同,包括教职员和学生代表以及校友和对学校发展能够有帮助的人士组成,这一点梨花女子大学也呈现出相同特点。包括5名教员,职员、学生、同门校友以及对学校发展能够有帮助的人各2名,共计11名评议员组成。为了保证评议员会参与学校事务管理决策的公正性和最大范围的代表性,规定每个团体的评议员代表都不得超过整体的1/2。教员代表评议员的产生由教授会议推荐委任产生,职员代表评议员的产生由职员会议推荐委任产生,学生代表评议员由总学生会推荐委任产生,校友和对学校发展有帮助的人士代表等校外评议员则由校长委任产生。议长、副议长的设置和任期以及评议员会的职责权限等与延世大学评议员会相同。梨花女子大学评议员会由4名教员,职员、同门校友以及对学校发展有帮助的人各2名,以及1名学生代表评议员组成共计11名评议员组成。议长、副议长的设置与延世大学和成均馆大学评议员会都相同,议长、副议长的设置及评议员的任期均为一年。
通过对上述三所大学评议员会的组成及负责权限进行分析,概括而言,韩国大学的评议员会可以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模式,封闭式的评议员会成员均来自校内成员,由教师、学生以及教职员工组成,多见于国立和公立大学。而私立大学的大学评议员会多采取开放式模式,评议员会成员除了校内教师、学生以及教职员工之外,还包括校外的毕业生同门校友和对学校发展有帮助的人士代表,本研究中的大学评议员会均是开放模式。究竟什么样的评议员会模式适合高校自身并无定论。还要考虑学校特点、性质、规模、专业学科设置、校区分布甚至学校评议员会的历史沿革等诸多其他因素。这一点,在今后国内高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中也值得思考和借鉴。
(五)大学法人章程关于校长的规定。
在现代大学制度中,大学校长的角色和职责权限的行使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因此,章程中对于校长的产生办法以及职责权限的规定显得至关重要。
延世大学法人章程中明确规定,大学校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的2/3以上出席,并且出席理事人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时由理事长任命,校长的任期为四年,但是校长如果不适用教员的退休年龄限制的话可以连任一届。校长在任期中被解任的情况需要全体理事的2/3以上审议通过方为有效。根据需要实际,配备有教学副校长、医务副校长、行政及对外副校长等副职以及校长办公室,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由教学副校长代替校长行使职权。校长权限方面,在经过教员人事委员会的审议后,按照“工作年限、薪俸待遇、工作条件、业绩和成果、再续约条件及程序”等规定内容对教员予以任免,并向理事会予以报告;在征得理事会的同意后,校长还可以对于副校长、附属医院的院长、各学院院长和学部长、研究生院院长等进行职务任命;另外,校长还有权对名誉教授、资深教授、特聘教授、名誉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学研合作硕士博士课程客座教授、研究教授、兼职教授、临床教授,外国语讲师和其他单独规定的非专任教员进行任命或委托相关部门予以任命。教员人事规定的制订和修订在经过大学校务委员会的审议后由校长签署生效实施。
成均馆大学与梨花女子大学法人章程关于校长的产生办法等与延世大学基本相似,不同的是,成均馆大学配备有校长和由教授兼任的人文社会科学校区副校长、自然理工科学校区副校长和医务副校长等副职以及校长办公室,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由人文社会科学校区副校长代替校长行使职权。值得注意的是,校长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教员予以任免时或提请任职时,必须获得教员人事委员会的同意,但是行政部处的处长例外,另外,校长不受65岁退休的年龄限制。梨花女子大学的校长权限相对更窄,在任免副校长、研究生院长以及教职员时均必须先征得理事会的同意并获得教员人事委员会的同意方可实施,并将结果报告大学法人理事会理事长。
从三所院校的章程关于校长的论述篇幅和内容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校长的职责和权限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私立院校的校长要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监督,并且选举产生的校长也要经过理事会的最终同意,因此,私立大学法人章程里关于理事会和大学评议会的论述要详尽而全面得多,而关于校长的论述极其有限,这些都是由学校的性质和财政来源组成特性等所决定的。
三、韩国世界高水平私立大学法人章程对国内高校的启示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指出,“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该办法颁布后,众多高等院校纷纷加快了“建章立制”的步伐,掀起了全国范围内大学法人章程编写的高潮。在此背景下,对延世大学、成均馆大学和梨花女子大学这三所私立大学法人章程文本的核心内容进行分析和对比解读,可以得到如下几点启示与思考:
首先,国家法律的立法和执法层面上,要保障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顺利实施执行。《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的一条就是“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并且还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教育法》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向审批机构提交“申报报告、章程、可行性论证材料”在内的相关材料,也就意味着自从1999年1月1日《高等教育法》施行之日起成立的高等院校都应当具有自己的大学章程,然而执行状况并不理想。《民办教育促进法》里关于民办学校的设立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从法律上保障了民办高校的法人办学主体的性质,因此,从法律依据角度而言,民办高校(私立高校)大学章程制定工作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另外,在学校设立的条件要求上也明确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遗憾的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这么多年,仍有很多院校没有自己的章程,一定意义上也就意味着这些法律法规长期处于被搁置起来的尴尬地位,为数不少的高校长期处于“有法不依”和“无章运营”的状态。
因此,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实施,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必须通过加强保障《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条文关于大学主体性质的论述,切实维护大学作为面向社会独立办学法人主体的法律地位,才能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大学法人章程,进而建立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彰显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其次,在学校层面章程具体制定和编写过程中,必须要紧密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定位,并能够切实指导大学的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众所周知,高校发展规划工作一度曾经是国内高等教育界的热点话题,但在大学法人章程缺位的状态下,制定的学校发展规划在身份上多少会显得缺少“合法性”,效力和执行力相应也就低下。科学规范的大学法人章程制定出台以后,基于大学法人章程精神编制出来的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更具有“合法性”,不仅是名分上显得更“名正言顺”,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不会在学校各院系的执行层面上遭遇“搁浅”,变成一纸空文。因此,学校党委、行政应高度重视大学法人章程的制订工作,在保障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将其当作学校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来抓。大学法人章程制定前,应在全校范围内深入开展办学思路、办学目标的讨论;通过举办校级层面和院系层面主要负责人的章程建设培训班,组织学习国外高校的章程文本,仔细研读《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比分析国内外知名高校并重点参考国际一流大学已经出台的大学法人章程文本,进而结合学校自身实际进行研讨,积极鼓励全校的教职员工以及专业教育研究人员“全员参与”,倡导“开门编写”大学法人章程。
第三,大学法人章程的制订过程中,切忌为了应付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而将大学法人章程编写工作交予单独的写作班子来“闭门造车”,制定出看上去文采很美,但是却远离教育教学规律和法律专业知识的章程文本,从而导致以后学校实际运营管理过程中和其他规定以及文件“冲突和撞车”。大学法人章程的制定者团队的构成,应在注重学校一线教育行政人员参与的同时,还应提倡教授联谊会、教师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学校的相关成员参与,从法律和教育教学、财务预算以及人事管理等多个方面的专业人士中选拔人员组成“多元化、专业化、学科交叉”的章程编写队伍,撰写出“符合国际规范、切合学校实际、反映各界声音”的大学法人章程文本,最终交由教师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进行讨论,汇总意见修改完善后,最终提交学校校务会和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第四,大学法人章程的制订要能体现出学校自身的办学特色,不应要求“千校一面”。《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于大学法人章程的构架和内容体系均进行了明确要求,这固然可以规范大学法人章程文本,但是其弊端在于限制了章程制定者的思维,另外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阻碍了大学的自主化办学,试想,全国2000余所高校如果每一所学校的大学法人章程都有固定模式的话,学校的办学特色和自主权的行使岂不无异于“天方夜谭”,即使靠大学法人章程编写人员“总结凝练”出来的办学特色也未必能真正意义上准确体现和反映学校自身实际,很难实现高校独立自主办学,脱离行政化束缚,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目标。因此,大学法人章程的制定过程中,应提倡在遵守《宪法》、《教育法》以及《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学校制定出“接轨国际教育惯例、符合学校自身实际、突出学校办学特色、面向学校未来发展”的大学法人章程文本。
最后,大学法人章程制定工作完成之后,应将定稿后的大学法人章程在学校主页显著位置上予以全文公布,并印发给学校的各院系教学单位和各级行政单位,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并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始终坚持“依章办事”,确保章程在学校运营与管理上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另外,为了保障大学法人章程与时俱进,跟得上时代发展对于学校办学的动态发展要求,颁布实施的大学法人章程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建议可以定期对于大学法人章程文本按照规定的程序流程不断进行相应内容的更新和修缮完善,个人认为,章程的修改完善周期可以是每年度开学前进行,也可以是学校党委或行政班子的一届任期开始前实施,还可以是根据实际需要经由学校党委会、校委会以及理事会同意后实时进行修改完善,增删相应条款,并按照相应的程序予以公布。可以借鉴和参考韩国学校的经验,在学校所在地或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尽最大可能保证章程的透明性和合法性,保障相关群体的知情权,推进高校依法办学。
[1]延世大学主页,学校现状[DOL]http://www.yonsei.ac.kr/contents/intro/condition.html.
[2]成均馆大学主页,学校现状 [DOL]http://www.skku.ac.kr/new_home/skku/status/univ_info.jsp.
[3]成均馆大学,学校现状[DOL]http://www.skku.ac.kr/new_home/skku/status/self_evaluation.jsp.
[4]梨花女子大学主页,学校现状[DOL]http://www.ewha.ac.kr/mbs/ewhakr/subview.jsp?id=ewhakr_010801090100.
[5]延世大学规定集,大学法人章程[DOL]http://www2.yonsei.ac.kr/rule/new/default.asp.
[6]成均馆大学规定集,大学法人章程[DOL]http://www.skku.ac.kr/new_home/skku/state/state_01.jsp.
[7]梨花女子大学规定集,大学法人章程 [DOL]http://www.ewha.ac.kr/upload/rulesfile/9493_rulesfile_137585475549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