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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和“理”:当下抗争剧目研究的主要路径评析

2015-03-26王军洋

湖北社会科学 2015年8期
关键词:行动者抗争依法

摘要:学界对于农民抗争策略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依赖于国家力量的“依法抗争”、依赖于行动者自身的“依力抗争”和依赖于社会关注的“依理抗争”三个分析路径,每一个路径在解释抗争事件的同时也内在预设了前提条件,比如“依法抗争”中的“有利之法”假设,“依力抗争”中的规模门槛假设以及“依理抗争”中的政府回应假设,只有满足假设解释才能够有效。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主要是因为研究在关注策略选择的同时忽视了行动者对目的的追求,实际上行动者在利益诉求的指引下,对于任何策略的选择都是工具性的,仅仅是根据政治情境的变化权宜选择的结果。因此,研究的关注点应从策略本身转向策略选择的影响因素,其中尤以抗争议题、行动者行动能力和政府回应方式三者最为重要,对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研究有助于更为全面地理解抗争事件。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5)08-0021-08

作者简介:王军洋(1987—),男,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多伦多大学政治学系访问学者。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十二五’时期八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研究”(10zd&009);留学基金委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2014-2015)和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卓越博士培养计划”项目。

随着农村社会抗争现象的出现和蔓延,国内外政治学界以及中国研究领域开始大规模转向对农民抗争的研究,在此过程中不少学者均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关于农民抗争的解释框架,其中最早以欧博文和李连江的研究最具代表性,其基于20世纪90年代农民抗税和计生领域斗争的经验,概括出了著名的“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 [1](p141-170)或“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 [2](p31-35)的观点,试图从国家的视角来理解农民行动,认为农民群体会以广义上的国家之法(包括法律、政策和其他官方倡导的价值观 [3]作为武器以抗议基层政府的不法行为,之后在“法”的路径下,又有学者提出“以法抗争” [4]的概念。在“依法抗争”范式的启发下,国内学者也提炼出了一些本土化概念,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方向,其一是专注于从行动者自身来解释抗争行动,认为行动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直接依靠自身力量(“力”)迫使行动对象(而非寄希望于国家介入)来努力实现行动诉求,在这一方向上的解释概念包括“以身抗争” [5]、“依势抗争” [6]、“依关系网络抗争” [7](p314-332)等;另一部分研究(其二)则转向社会视角来理解抗争事件,认为行动者在相当情况下是在通过诉诸社会道义(媒体、NGO,甚至国际组织)来促使政府满足诉求,比之于行动者路径下的策略,社会路径较为间接,比较典型的策略诸如示弱并寻求社会关注等,该路径下的解释概念有“依理抗争” [8]、“以理抗争” [9]、“依弱者身份抗争” [10](“理”)。目前以上三个路径大体是国内比较流行的解释范式,分别从国家、行动者和社会三个方面来阐释抗争事件的发生于演变。

一、“依法抗争”:国家政治分化基础上的理性选择

欧博文教授早期在对20世纪90年代中国农民抗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的概念,其存在三个基本特征,运作于正式参与渠道的边界,借用官方话语与承诺来反制强势政治权力并且其行动效果取决于国家政治分化的程度,同时依赖动员方式获得更广泛公众的支持, [11](p31-35)[2](p28-61)后来经过对概念的进一步完善认为,依法抗争使抗争者能够运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其他官方认可的价值来反对不遵守法律的政治经济精英,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被批准的抗争,旨在利用官方价值和有影响的行动者来向政府施压借以促使政府执行有利于行动者的国家政策。 [11](p31-35)[3](p2)之所以采用这个面临语词矛盾的概念,作者的解释目的在于突出依法抗争的属性,即依法抗争恰好是处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抵抗”和“政治参与”之间的灰色地带,在内容上基本属于“政治参与”,但在形式上则明显地兼有“抵抗”的特点。该现象的重点在于对中央政府合法性认同的基础上,开展的针对中央政府的参与,同时也是针对地方政府的抵抗,针对此略显矛盾的现象,也有学者称之为介于抵抗与遵从之间机会主义行动。 [12](p253-281)

“法”路径下的抗争研究基本经验之一来自于20世纪90年代中国农村的抗税斗争,改革开放后中央为了解放农村生产力先后制定过一些限制农民负担的政策,比如1991年12月颁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农民负担不得超过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并规定,对于超过条例限制的不合理收费,农民有权拒付。但在很多地方由于各种原因,地方政府并没有落实这些政策,如此一来,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不一致”就为农民进行依法抗争提供了政治空间,当然基于此政治空间的抗争也基本上会在中央政策的框架之内。 [13](p214)除却抗税斗争之外,依法抗争的解释也得到了农村在一些“政治问题”上的抗争行为的支持,诸如反对乡村干部专制以及要求执行村民选举和计划生育等等,1988年6月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基层政府出于各项原因在落实选举政策上并不尽如人意,如此一来法律规定的具体性和基层政府的执行之间就出现了很大差距,这当然就会给对《村组法》熟悉得“几乎倒背如流” [14]的村民以抗争的根据,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计生领域,为了增加收入,基层政府对于上级拟定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往往是层层加码,而超生村民一旦知晓既定标准,必然会以上级政策抗衡基层政府的超生罚款。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依法抗争作为一种行动方式的存在基础在于国家的纵向政治分化,中央的“英明政策”构建了农民群体的政策预期和行动武器, [15](p361-372)[16](p86-111)但基层政府在对上级乃至中央政策执行时的利己式变通为抗争者提供了借口,从这个意义上讲,政策制定与执行上下不一致的幅度越大,基层政府的行为合法性程度就越低,而抗争者的诉求就愈加“有理有据”,在“依法”名义下的抗争空间也就越大。

在分析完依法抗争框架的来源和解释力之后,将继续对该框架的其他潜在预设进行挖掘。对“依法抗争”概念做语义学分析的话,会发现“依法”实际上是“抗争”的前提和基础,既如此,想要抗争,则首先要找到“可依之法”,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在行动者抗争的涉及领域存在管辖之法,其二是该行动领域的管辖之法必须是“利己之法”,对于第一层含义容易理解,无论是农民的抗税,还是要求基层政府落实村民选举办法乃至降低超生罚款费用,村民均要拿出具体的法律和政策条文出来以作为相应诉求的支持,在这个问题上,《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村委会组织法》均能够扮演这个角色,但这并不意味着行动者的其他诉求也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实际上对于处在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各种新问题新事物层出不穷,而对这些新领域的法制化则需要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领域的抗争者如何“依法”抗争呢?相对于第二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则更为现实,作为理性选择主导下的农民群体对行动目标(利益诉求)的实现更为执着,收益最大化是首要的考量, [17](p411-471)所以“依法”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可依之法”必须与“所谋之利”相一致,如果发现管辖法律与政策不支持甚至相悖于诉求主张时,很难想象抗争者会出于利益的考虑继续选择“依法抗争”,而实际上相反,会果断地放弃“法”的途径而转求其他方式抗争,比如在征地问题上,《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不具有所有权,并且“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规定意味着政府在土地处理上有完全的主导权,面对该“不利己之法”,农民群体当然会选择性地淡化“法”的作用,转而采取其他抗争手段,这也是土地领域少见“依法维权”的原因。 ①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依法抗争”中对“法”的使用是工具性的, [18](p710-712)该解释成立的基本条件在于抗争者“有法并且有利己之法可依”的情况下才会有效,超出这个框架,即当行动者难以寻得有利于自己诉求的法律支持的时候,就会转向“依X抗争”。在框架之内,“法”很大程度上是抗争者在力量不足时临时性的风险规避策略,但随着力量结构与社会生态的变化,行动者的策略选择也将会随之变化。简言之,在目的主义的驱动下,“法”依然是行动者抗争剧目单(repertoires)中的一个剧目而已。

二、“依力抗争”:基于规模与政治机会基础上的风险策略

当“依法抗争”的前提性条件不具备的时候,行动者就不得不寻求其他“法外”路径开展行动,比如借助于群体力量来“迫使”政府部门解决问题。对于此类型的行动路径,学者也开发出了相应的解释概念,诸如“依势博弈”(董海军,2010)、“依关系网络抗争”(石发勇,2006)以及“作为一种抗争方式的群体性事件”(应星,2007)等,虽然这些解释关注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异,但都包含一个基本要素——行动者的群体力量(如群体上访,群体示威乃至群体暴力),即着力于从行动者之“力”的角度来解释抗争行动,基于此可以暂用“依力抗争” ②来概括该路径下的解释模式。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行动者组织的“依力抗争”在面对强势的公共权力时为何能够有效?这显然不是因为公共权力本身在绝对意义上不够“强势”所造成的,既如此,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使行动者具有了某种“叫板”权力的资本?

改革开放以后,中央政府对于维持稳定的强调几乎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以至于认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尤其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各方面利益关系变动较大,各种矛盾可能会比较突出,保持稳定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9]在这些论断的引导之下,“稳定”逐步具有了某种政治正确的特性,在官员晋升考核中也具有了“一票否决”的地位。因此,在维稳压力之下,各级官员无不致力于维稳,以至于全国维稳经费在2011年达到6000亿, [20]几乎超越了当年的军费开支,从这一点即可以看出稳定在地方政治中的地位。 [21]客观来讲,虽然政府高度重视稳定,但是社会是否稳定远远不是政府单方面所能“决定”得了的,因为稳定的对象是数以亿计的普通公民,从这个角度讲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配合”程度,欠缺了这一点,再多的维稳经费也很难“买”来真正的“稳定”。 ③而实现稳定需要“求助”于普通公民的事实在客观效果上又给了公民以反制政府的筹码,即以上访、示威甚至群体性事件等“踩线”的方式来“压迫”政府满足诉求,地方政府摄于维稳不力而招致的上级责罚,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无条件甚至无原则地满足抗议群体的行动诉求, [22](p1475-1508)以至于形成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行动态势,而这也正是“依力抗争”的效力所在。

但是是否所有的“踩线”行动都可以取得预期效果呢?实践表明,事实并非如此,甚至大部分的抗议行动均会归于失败, [23](p24-42)对比成功实现诉求的抗议行动,可以发现“依力抗争”的结果受两个因素影响:第一,规模变量,即行动者需要达到一定的行动规模才可能迫使政府满足行动诉求。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社会稳定与否是社会层面的问题,而行动者只有将个体层面问题提升至社会层面才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而最为有效和直接的方法即是扩大行动规模,行动者“数量之中总是孕育着力量”, [24](p35)一次行动成功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参与者的数量,包括游行、请愿和公民投票在内都属于展现数量的策略, [25](p202-204)而“如果卷入的人数足够多,事件闹得足够大,就会产生‘社会稳定’的政治压力”, [26]进而逼迫政府就范;另一方面,较大的行动规模更能够代表“民意”,促使以“人民利益”为基础的政府进行回应,同时也使得政府慑于采取镇压可能引发的后果而慎用强制等手段,更多地倾向于采取柔性的处理办法,适当地满足行动者的利益诉求。第二,政治机会变量,有经验的行动者会有意选择在重要的时间节点上来开展行动,比如各级人大和政协开会期间,或者重要领导视察期间等,在此期间可以有效增加行动的曝光率并凸显所反应事项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这样一来“依力抗争”也更有可能受到重视。虽然不能说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可以使“依力抗争”取得成功,但至少是想要在依力抗争的途径下实现诉求,至少应该趋向于满足这两个条件。

但问题在于“依力抗争”的这两个前提条件并不容易达到,要达到一定的行动规模首先需要关涉问题具备一定的广度,借以动员足够数量的公民参与行动,其次开展规模以上的行动需要良好的组织结构,借以实现行动的有序性和持续性,但这也正是行动的困难之处,因为规模行动向来为政府所忌惮,因此组织者也面临更大的政治风险。加之政治机会的有限性,行动者组织起能够受到关注并解决问题的“依力抗争”的机会并不多,既然作为一种行动的依力抗争在现实社会中的有效性本身就比较局限,那么当然作为一种解释模式的“依力抗争”的解释力也会存在明显的边界。

三、“依理抗争”:在社会道义与政府回应意愿之间

既然“依法抗争”内在预设了有法可依的前提,“依力抗争”也蕴含着规模变量的门槛,那是否意味着难以满足这两个前提的行动者就难以开展有效的抗争行动呢?实践表明,在不具备“法”与“力”依托的情况下,行动者会借助情感性资源来开展行动,即通过特定的“表演”(performance)来博取社会同情并努力促成公共舆论,借以间接地表达诉求的类型,针对这一路径下的抗争行动,学者也开发出了相应的解释性概念,如“依理抗争”(于建嵘,2008)、“以理抗争”(朱建刚,2011)等。不同的解释概念虽然在具体指代内容上有所差异,但基本都包含社会道义、认可、同情以及支持等内容,在载体形式上体现为媒体、第三部门等,本文出于研究之便,也使用“依理抗争”的说法来指代该路径。

为什么社会道义或者舆论同情会成为抗争可资动员的资源呢?综合来讲这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社会层面,林语堂在其《中国文化之精神》一文中曾指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在对是非问题的判断上,较之于“有理者”而言,“弱者”更能够赢得社会的同情,被天然地认为更需要得到帮助。这一文化取向在当代社会依然能够得到体现,其在抗争过程中的意义就在于如果行动者可以将自身在公共舆论中成功塑造为“弱者”,那么就可以争取社会同情,在此基础上借助舆论的力量更有力地表达诉求,而在这一塑造的过程中甚至不必太过于在意诉求本身是否合法与合理。其二,政府层面,中国政府历来强调对于民生的关注,近些年来的诸如废除农业税、取消义务教育收费和推行农民社会保险等重要举措均体现对基层民众生活的关注,甚至有论者基于此认为在改革开放之后,政府的绩效合法性有向民生合法性转型的趋势,逐步将合法性建立在回应民生的基础之上, ①而侧重民生的要求在于更多地回应基层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诉求,这就意味着政府不得不“讨好”民众来继续保持政权的执政基础。对于民众而言,这显然蕴含着可资借助的资源,借助于媒体宣传为自己建构出生活艰难亟待帮扶的群体,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将政府部门置于不得不出面的境地,否则就可能面临潜在的合法性损失。其三,社会媒介方面,随着媒体(尤其是虚拟媒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媒体逐步能够根据公众(未必是政府)意愿来报道新闻事件, [27](p111-115)而当下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普遍性地对批评政府的一边倒赞同,既然民众在新闻上有此偏好,那么以关注度为生存基本的媒介则不得不迎合该取向,公众乐于点击展现公民生活艰难受尽冤屈的新闻,当然媒介自然也就会不断生产此类新闻,从这个角度讲,媒介与行动者之间是一种默认的联盟关系,它刺激着新的弱势身份的生产。总而言之,在对社会道义的援借中,“弱势群体”身份的构建是关键,将自身的诉求塑造为“生存伦理”所需,“精英阶层或国家……一旦侵害了农民的基本需要,便毫无公正可言了”, [28](p41)为实现此目的,“示弱”便成了一个顺理成章的策略, [10]比如在环境维权或者讨薪过程中频频出现的“太太讨薪队”,保护环境的“老人协会”以及讨要学费的儿童讨薪事件等等, [29](p172-188)[30]这些以公认的社会弱势群体为主导进行的抗争行动就体现出在“法”与“力”之外的象征社会道义的“理”的行动路径,基于此,学者总结的“依理抗争”至少在这个意义上是成立的。

该行动路径的关键在于塑造抗争者“弱势身份”之后,政府是否确实具有回应动力和意愿。合法性的问题固然关乎根本,但这更多的是中央政府乃至核心领导需要关注的话题,而负责应对大部分事务的地方政府的关注内容显然会具体而且实际许多,如果回应公民诉求无碍于各种项目的进展且可以赢得良好声誉的话,地方政府自然乐意为之,但如果反应的维权事项(比如讨薪、环境维权)如果威胁到区域经济增长的话,纵然有社会道义的支持,想要政府予以积极回应,恐怕也并不容易。 [31](p16)退一步讲,即使政府置社会舆论与民生于不顾,在缺乏有效的代议机制的情况下,媒介与抗争者又能如何呢?从以上可以看出,“理”的路径下的抗争行动,有着很强的祈求的性质,但想要实现祈求内容的前提在于,祈求的对象必须“显灵”(政府积极回应),否则,“理”并不具有多少实际意义,在此基础之上的“依理抗争”的解释力自然也就受到了政府回应意愿因素的强力制约。

四、讨论:从抗争剧目的开发到抗争剧目的转换

上述对于三个分析路径内在预设的分析并不在于否定其解释力,还在于发掘其解释的边界和适用范围,经过上述发现,每个路径受限于其内在的限制均只能解释特定类型的抗议事件,而很难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框架意义。之所以出现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因为三个路径仅仅专注于抗争行动的策略层面,而忽视了行动者抗争的目的,行动者组织或参与具有风险的抗争行动显然不是为了验证法律政策的有效性,或者帮助中央政府更好地执行政策,更不是为了吸引媒体借以“出名”或者“闹事”,重新回到抗争的出发点会发现,无论是行动者采取“法”、“力”和“理”中的哪一个路径,最终目的均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整个行动过程中行动者所信奉的明显是目的忠诚而非策略忠诚,在目的主义的驱动下,行动者必然不会拘泥于某一个行动路径之中,而是根据政治情境的变化来理性选择不同的策略组合以努力最大化利益获得,从这个意义上讲,三个路径所具有的仅仅是工具意义,解释力仅限于特定情境下的抗争行动,而对于转换情境(changing context)下的抗争则较为局限。但考虑到多数抗争行动均是由不同的政治情境以及基于此形成的多元策略运用组成,那么在研究上转向策略与策略的转换则较为必要,简单而言,即行动者在抗争中的策略选择与转换的影响因素和内在机制是什么。

对于这一研究走向,已有学者在不同的抗争领域提出一些分析框架,管兵将抗争阶段划分为情绪动员阶段和策略的法理策略阶段,前者可以迅速地动员大量参与者,诉诸强有力的行动,吸引外界关注,让自己的冤情彰显,而后者在于抗争已经得到关注之后,为可持续地采取集体行动和避免风险而使用的策略, [32]该阶段划分有利于对抗争过程中策略多元化的理解,但笔者认为即使是情绪动员本身实际上也是理性选择的结果,目的在于迅速“问题化”事件以为后续的法理策略做必要的准备,因此实际上是理性的情绪动员阶段,另外作者对影响策略选择的因素并未涉及。蔡永顺在研究为什么有的集体行动会成功而有的会失败的过程中,采用了政府让步成本(cost of concession)和行动者行动强度(forcefulness of action)两个维度来对抗争事件进行分类,认为政府让步成本越低且行动者行动强度越高的抗争事件最易于成功, [31](p45)为此行动者在具体的行动过程中应朝着上述两个方向来选取策略,但这一划分的不清晰之处在于让步成本或者行动强度概念较为模糊,且究竟是何因素影响两者,更为重要的作者在框架中对政治机会结构因素并未给予必要的关注。基于以上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从抗争行动的原始因素出发来找寻策略选择乃至抗争结果的逻辑:

第一,抗争议题,欧博文教授在回应学者对“依法抗争”的批评时就曾表示,应该增加对抗争议题(issue)的关注,注重不同的议题对抗争形式与策略的影响,并认为这是一个理解农民抗争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方向。 [33](p1051-1062)[34](p915-928)在很大程度上,议题本身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参与群体的规模大小,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抗争议题已从早期的抗税逐步过渡到环保和拆迁等领域,抗争形式也从分散全国逐步向城市边缘和东部发达区域转移,同时议题实际上已经规定了抗争所处的领域,每一个领域内的法制状况又存在差异,抗税之所以比较倾向于“依法”,主要是因为该领域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而土地抗争所涉领域的法律——《土地管理法》对农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属性的规定明显不利于依法维权,农民群体自然会采取其他“依力”或者“依理”的方式进行,而且议题对行动者诉求内容也存在巨大影响,农业税议题中的减负要求,土地议题中的补偿要求,或者环保议题中的关闭工厂要求等,而这些诉求内容又会进一步影响到政府让步的成本考量,以及进一步的政府与抗议者的互动等。

第二,基于规模与组织的行动能力,依力抗争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行动群体的规模基础之上,较大的群体规模更易于促使行动者采取较为强力的抗议策略,而组织化水平则直接影响到行动的理性化程度,因为规模基础之上的无组织暴力更容易招致政府镇压,而组织化基础上的行动一方面可以保持行动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约束成员可能的过激行动,2011年乌坎村中的严格的宗族结构为行动的持续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35]而在1994年的仁寿抗议中,有效的领导迅速制止了抗议行动中对公车的打砸烧等违法行为,并始终将抗议的诉求控制在落实中央减负政策的范围之内, [36]这都反映了有效的行动能力对于抗议策略的选择和结果的重大影响,同时行动能力也会影响到政府的回应模式,在乌坎事件前期,地方政府也试图采用武警镇压和切断交通的做法来平息事件,但是外在压力不仅没有平息事件反而强化了村内组织水平,催生了更多的抗议组织, ①反过来行动能力的强化也大大增加了政府强力镇压的风险和成本,也成了最终促使政府转变应对方式采取谈判的策略化解事件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政府回应方式,客观来讲,在中国政府作为一个集权政府,掌握着处置群体抗议的主动权,就目前而言有能力镇压任何规模的抗议活动,但是鉴于社会以及国际影响的考虑,政府并不会单一使用镇压手段,而是会在让步、拖延和镇压之间权宜性地选择,而这些选择的结果也将会促使行动者策略发生转变,乌坎事件以及仁寿事件中,官方态度从镇压到妥协对话的处置措施转变都推动了抗议策略走向和缓,当然不当妥协也可能被理解为软弱进而刺激行动升级,总之,政府回应方式也是影响抗议策略选择和结果的一个重要变量。

在上述三个影响因素中,抗争议题规定了抗争事件的空间场域,行动能力体现了抗议者因素,而政府回应方式则在于从抗议对象——政府方面来理解抗争中的策略转换和结果。三个因素基本规定了抗争事件的政治情境,在此基础上决定了行动者对依法、依力和依理策略的选择和转换。按此分析路径发现,行动者对于某种策略的选择仅仅是行动的表面现象,远不是抗争事件的分析起点,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行动者对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逻辑终点,因此,对于对抗争策略的研究比较合适从策略本身转向策略的转换以及结果,在此过程中尤其是对于变量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对策略选择的影响最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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