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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的均衡性质及其实现机制

2015-03-26汪仕凯

湖北社会科学 2015年8期
关键词:族群阶层公民

汪仕凯

(华东政法大学 政治学研究院,上海200433)

一、民主政治的不确定性

民主政治是人们创造的用以管理公共事务和增进公共福利的制度体系,民主认定大多数社会成员有能力管理好公共事务,并且通过此种管理可以增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于是民主成为了一股潮流,甚至成为了一种意识形态,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以民主的信奉者自居,竭力展现自身为推进民主而做出的努力。与此同时,我们看到民主并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建立的,欧美国家经过了上百年乃至数百年的斗争才实行民主,很多亚非拉地区的国家虽然曾经一度建立了民主政治,但是很快又走向了崩溃,其中一些国家在经过了数次反复之后才拥有了巩固的民主政治,而不少国家虽然历经劫难却没有建立民主政治。为什么民主政治作为一种好东西却难以在世界各国普遍地建立起来呢?主要的原因是民主天然的具有不确定的特性。

民主的不确定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发生的不确定性和维持的不确定性。诚如查尔斯·蒂利所言,民主是指存在于公民及其代理人之间的受保护的协商关系,而民主发生的过程无非就是走向高水平的受保护协商的过程,[1](p13)它出现在公共政治、类属不平等、信任网络三个相互依赖的领域之间的互动之中。只有当信任网络整合进公共政治之中,而类属不平等绝缘于公共政治领域,并且公共政治领域内部向着更加平等的公民—代理人关系转变等积极的变迁交织在一起的地方,民主政治才会发生。[2](p8)公共政治、类属不平等、信任网络三个领域之间的互动过程莫不发生在频繁的重大政治斗争中,从欧洲的历史经验来看,革命、征服、对抗、殖民化四个重复发生的重大政治斗争对现存的社会安排进行了出其不意的冲击,就是在此冲击之下多种多样的民主发生机制被激活。[2](p13)当然被激活的绝非都是民主发生的机制,也有遏制民主发生的机制,在多种不同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公共政治、类属不平等、信任网络的变迁及其互动往往构成了民主政治发生的障碍,因此民主政治的发生只是复杂条件下的政治斗争的偶然结果。

民主发生出自偶然,民主的维持同样充满不确定性。当民主政体建立起来之后,社会成员依照集体组织的方式在制度框架之内展开竞争,竞争的结果“是由制度框架与不同的政治力量在竞争中运用的资源共同决定的”,[3](p3)尽管制度框架给相互竞争的政治力量提供了机会和预期,但是参与竞争的政治力量在事先只能知道竞争会有输赢以及输赢带来的后果,至于最终哪个政治集团或者政治联盟将赢得竞争则是未知的。民主将不同的政治力量拉进了制度框架中,然而并没有保证在此制度框架之内相互竞争的政治力量能够获得最大利益,因此竞争失败的政治力量能否接受眼前的不利局面,服从制度框架之内合法的政治冲突产生的暂时性结果,也是不确定的。如果失败的政治力量选择不服从,那么民主在有组织的政治冲突面前将是脆弱不堪的,因为对竞争结果的拒绝就是对民主制度本身的否定。[3](p20)

民主的不确定性诱使政治力量“无限制地追求策略性的机会主义”,从而将一种能够导致民主崩溃的脆弱性注入到民主政治的肌体之中,[4](p290)因此如果民主没有特定的条件来约束不确定性,那么就不可能有民主的存在和发展。本文试图解释为什么在民主不可避免地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民主依然可以在很多国家建立并巩固下去?本文的基本结论是民主在天生具有不确定性的同时也天生具有均衡性,得到了阶层利益的均衡、责任分布的均衡、纵向权力的均衡、政治参与的均衡等多重政治机制支持的民主政治,能够克服不确定性给民主政治造成的脆弱性,从而为民主政治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关键性的保障。换言之,民主政治借助阶层利益的均衡、责任分布的均衡、纵向权力的均衡、政治参与的均衡等政治机制,塑造了民主政治的均衡特质,而且正是由于此种特质的存在,民主政治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是仍然能够持续地存在下去。

二、阶层利益的均衡

社会成员基于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而被区分为不同的社会阶层,因此民主政治实际上是建立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博弈的基础之上的,进而言之,民主政治只有在能够实现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均衡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并维持。作为一种体现利益均衡的制度安排,民主取决于阶层的政治选择,而阶层的政治选择则取决于经济不平等基础之上的政治博弈的后果,此种后果就是特定类型的政治制度所规定的再分配政策导致的收益状况。诚如卡莱斯·鲍什所言,“政治制度的选择是由该政权下公民收入分配结果决定的。我们知道每种政治制度都是某一社会通过整合个体偏好继而实现经济资产理想分配的特定机制,所有政治参与者都拥有相应的策略以保障对自己最有利的政治制度,即实现各自福利的最大化。获益最少的个体会支持民主制,因为民主制给予其重新建立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再分配机制的机会。与之相反,在民主之下收入会受损的富裕公民则青睐只有富人拥有投票权的宪政结构”。[5](p158)

不同的政治体制将形成不同的再分配政策,生活在同一政治体制下的公民不仅对于现行政治体制下的再分配政策及其后果有着切实的体验,而且对替代性的政治体制下的再分配政策及其后果也有着清楚的认知。[6](p540)经济地位相近的公民大多具有相似的利益得失的计算结果,于是经济上不平等的社会阶层将在再分配政策问题上形成激烈的冲突,其中的原因很简单,再分配政策的核心内容在于以财产税和收入所得税的形式重新配置经济收入,这就意味着富裕阶层将成为再分配政策所需税收的主要征税对象。由此可见,贫穷阶层将在激进的再分配政策影响下获益甚丰故而支持民主政治,而富裕阶层将在激进的再分配政策中失去大量的财富故而竭力扭曲民主政治,甚或颠覆民主政治转而建立威权政治。民主的再分配政策取决于公民的政策偏好,而公民的政策偏好取决于经济不平等的程度,经济不平等的程度越高再分配的程度就越高,经济不平等程度越低再分配的程度就越低,但是由于公民对于再分配政策的后果早已清楚,而且不同阶层将根据预先知道的后果采取相应的政治行动,因此再分配政策必然受到政治上可行性的制约。[7](p289-295)

再分配政策在政治上的可行性与经济不平等的类型、阶层(阶级)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不平等的类型取决于资本类型,资本类型可以从资本的流动性和资本的专用性两个角度分析,资本的流动是指资本在物理空间中实行转移的能力,资本的专用性则是指用于特定领域后资本被锁定的程度,或者说资本被改变用途之后自身价值降低的程度。其实,无论是资本的流动性,还是资本的专用性,都是用来衡量资本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抵抗国家对其进行征收的尺度,流动性越强、专用性程度越低的资本,越是能够借助资本跨国流动的方式来逃避国家对其进行的高税收政策,而流动性越弱、专用性程度越高的资本,由于难以进行资本跨国转移,所以在面对国家的高税收政策时就越是被动。流动性越强、专用性程度越低的资本对再分配政策保持着很高的敏感度,如果国家执行激烈的再分配政策,富裕阶层就可以将资产转移到国外以规避不利的再分配政策,鉴于此种可能国家将不会采取敌视富裕阶层的再分配政策,税率会保持在比较合理的水平。

经济不平等的社会阶层究竟会支持国家采取怎样的再分配政策,同样受到社会阶层拥有的政治资源状况的制约。富裕阶层面对再分配的压力倾向于反对民主政治,但是富裕阶层是否采取反对民主政治的行动受到贫穷阶层所能采取的政治行动的制约,如果贫穷阶层拥有充足的政治资源(特别是大众动员型政党)形成了组织化的团结,那么富裕阶层对民主政治的反对将遭遇到以贫穷阶层为主力军的革命的威胁,一旦组织化的贫穷阶层取得了革命的成功,那么富裕阶层的财富将会被贫穷阶层以革命的名义剥夺殆尽。由此可见,即使存在严重的经济不平等和激烈的再分配政策,富裕阶层不一定会采取敌对民主政治的行动,慑于革命的威胁富裕阶层往往倾向于容忍民主政治。[8](p938-963)

发生在经济不平等基础上的政治博弈基本上是富裕阶层与贫穷阶层之间的冲突,但是冲突的最终后果往往取决于中产阶层的结盟策略——中产阶层究竟同贫穷阶层结盟还是同富裕阶层结盟,特别是当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富裕阶层与形成了组织化团结的贫穷阶层势均力敌之时,中产阶层就成为决定民主政治体制能否在不平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键性因素。中产阶层的结盟策略取决于不同政治体制下的再分配政策对自身利益的具体影响,如果中产阶层与贫穷阶层之间的不平等程度大于中产阶层与富裕阶层之间的不平等程度,那么中产阶层也将承担再分配政策的成本,这就是说民主体制中的再分配政策将会损害中产阶层的利益,因此中产阶层将选择与富裕阶层结盟进而反对民主政治,如果中产阶层与贫穷阶层之间的不平等程度小于中产阶层与富裕阶层之间的不平等程度,那么民主体制中的再分配政策将提升中产阶层的利益,因此中产阶层将与贫穷阶层结成反对富裕阶层的政治同盟进而建立民主政治。[5](p39-46)

其实中产阶层并非局限于一种被动的结盟者的角色,规模庞大且比较富裕的中产阶层是民主政治中的“中位选民”,其中间位置促使中产阶层倾向于选择有限的再分配政策,这不仅可以保证再分配政策不会过于背离富裕阶层的利益,也可以保障贫穷阶层改善自己收益的需求,因此庞大且富裕的中产阶层充当了富裕阶层与贫穷阶层之间的缓冲器,既阻止了富裕阶层镇压贫穷阶层的企图,又阻止了贫穷阶层发动革命以剥夺富裕阶层的冲动。[9](p90-93)由此可见,中产阶层的存在是在贫穷阶层和富裕阶层围绕政治体制选择所进行的斗争中,实现阶层利益均衡进而建立和维护民主政体的关键因素。

三、责任分布的均衡

民主意味着公民通过投票,选举一定数量的政治官员组成国家机关,行使治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因此民主是一个双向互动的政治过程,一方面是公民向政治官员授权,另一方面是政治官员对公民负责。政治官员对公民的责任既有个体形式也有集体形式,个体形式的责任表现为个别官员,尤其是总统,未能在其任期内令公民满意地履行职责,因此在任期届满之际难以继续获得公民信任,输掉大选之后不再继续担任公职,或者在任期尚未结束之前就遭受弹劾故而提前下台,而集体形式的责任则表现为内阁由于未能尽责而集体辞职,国会因为未能尽责而被解散,或者在换届之际发生国会议席分布的巨大变化,故而导致执政党或者执政联盟失去执政地位的局面。

无论是个体形式的责任还是集体形式的责任,都具有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纵向责任是指公民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和国家机关必须向公民负责,也就是政治官员和国家机关只有关注和回应公民的要求,才能获得公民的信任和赢得选民的选票。横向责任是指政治官员、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关系,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和国家机关组成了一种具有自主性的权力网络,因此必须通过法治手段对自主性的权力网络进行控制,以避免出现违法僭权的行为。[10](p61)横向责任是建立在纵向责任的基础之上,只有当政治官员和国家机关是由公民选举产生从而形成了纵向责任时,才能够出现横向责任的问题,而且只有当政治官员、国家机关之间能够在法治的框架之内实现相互制约和监督时,纵向责任才能够得到保障,没有横向责任支持的纵向责任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在民主政治的责任体系中,纵向责任和横向责任的分布必须实现均衡。

如果说在民主政治的责任体系中,纵向责任是基础的话,那么横向责任就是关键,横向责任的存在和完善对于民主政治的维持和发展来说更为重要。长期以来学界的研究偏重于纵向责任,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包括选举中的投票、集体行动、媒体监督)对于民主政治的价值,但是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则把横向责任的问题凸显出来。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催生的民主政体大多面临着经济发展的难题,这不仅是因为经济危机是导致民主政体取代威权政体的重要原因,所以克服经济危机是民主政体的基本任务,而且是因为民主政体在建立之初治理能力都比较脆弱,一时难以有效地解决转型之后的经济改革问题。然而,至关重要的则是新生的民主政体能否解决经济问题,是决定新生的民主政体能否维持下去的关键性因素。[11](p764)虽然公民普遍对于民主政治解决经济问题和改善生活条件寄予厚望,但是即使是成熟的民主体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不容乐观的,因为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无论是否回应公民的诉求采取影响经济发展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本身的影响往往在实践中被经济活动中的行动者有意识的规避,所以政治官员履行责任的机动空间是有限的。[12](p1212-1239)

为了有效地应对经济难题以获取公民的选票支持,民主体制下的政治官员,尤其是实行总统制的新兴民主国家中的总统,将采取局部突破民主体制的政治策略,主要内容是游走在宪法的边缘地带、频繁诉诸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下的权力、集中国家权力于己身,从而替代正常的代议与决策渠道以扩展自己采取政治行动的自由空间,最终将民主政治调整为“授权式民主”。[13](p377-380)授权式民主的核心特征是当选总统来自占据了优势地位的政党,当选总统及其办公人员成为了政治的主要部分,国会和司法机关成为了不必要的障碍,总统将自己从现有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利益中分离出来,成为“他”的政策的唯一负责人。[10](p59-62)虽然总统及其办公机构对宪法保留着最低程度上的尊重,但是总体与宪法的实际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被改变了,宪法不再是总统的保障,总统反而成为了宪法的监护者,由此不难发现,在授权式民主中总统及行政机关不仅力图摆脱国会、司法机关对其设定的制约,而且力图摆脱宪法对其进行的监督和约束,因此民主政治所不可或缺的横向责任在授权式民主中是不存在的。

建立横向责任是民主政治巩固下去的关键性条件,在建立了民主体制之后,新兴民主国家政治发展的重要工作就是形成横向责任,而很多建立了民主体制的亚非拉国家之所以蜕变成为了个人独裁,究其原因就是未能形成横向责任。为了形成横向责任,以下工作是不可或缺的:首先,确立一个分权制衡的权力结构,并且要增强宪法的刚性,提升修改宪法的难度,以便巩固新生的权力结构。其次,对于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来说,必须对总统的任期进行限制,鼓励政治精英之间的竞争和更替。再次,保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授予司法机关足够的监督宪法和法律执行的权力。

民主政治的实质无非是公民与政治代理人之间的实质性的平等关系,此种实质性的平等关系是公民与政治代理人进行有约束力的协商的结果,[1](p13)换言之,民主政治的发生和维系取决于公民与政治代理人能够进行有约束力的协商,而约束力的协商则建立在责任之上。民主政治需要一种分布均衡的责任体系,一方面政治官员和国家机关必须由公民选举产生并对公民负责,而且政治官员、国家机关之间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之内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的责任,唯有如此公民才能得到保护、权力才会履行责任。

四、纵向权力的均衡

民主政治以公民在政治上享有平等地位为基本特征,这意味着尽管民主政治实行的是多数决定的原则,但是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可以保证公民成为多数联盟一份子的机会,因此民主政治赖以存在的多数联盟必须是开放的、变动的,否则公民就不可能实现轮流而治。

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结盟行动并不必然具有开放、变动的特征,因为理性的政治行动者如果具有通畅的信息,他们往往倾向于结成最小规模的获胜联盟,也就是说,“参与者将会寻求形成他们认为能够确保胜算的联盟规模,但是不会寻求比这种联盟规模更大的联盟”。[14](p32-33)由此可见,政治联盟不可避免地带有封闭的特性,组成多数者联盟的公民倾向于维持多数者的地位,于是多数者联盟之外的公民将会被限制在少数者的位置上,逐渐被剥夺轮流成为多数者联盟的机会。如果被排除在多数者联盟之外的是有着特定宗教信仰、文化传统、语言、共同生活地域的族群,那么政治结盟的后果就是多数者联盟对少数族群的压迫,进而滋生同一国家之内的不同族群之间的激烈冲突。族群冲突的代价是巨大的,不是种族清洗,就是国家的解体,然而政治生活的实际情形是不可能每个族群都建立一个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由几个乃至几十个规模不等的族群共同组成的。

政治结盟所导致的多数者联盟对少数者群体的压迫,彰显出在一个由多元族群组成的国家里建立和维系民主政治的困境,然而此种困境并不能够完全排除民主政治在多元社会建立的可能性,事实上很多稳定的民主国家都是由多元族群构成的。公民在政治平等上出现的困境之所以能够破除,原因在于民主政治具备一种妥当的制度设计,能够在来自不同族群的公民之间实现政治平等。[15](p37)公民在政治上的平等创造了轮流成为多数者联盟的机会,而多数者联盟则是治理国家事务的公共权力的正当性基础,因此政治平等的核心内容在于公民能够分享公共权力,这就意味着要实现来自不同族群的公民的政治平等,就必须保障每个族群能够分享公共权力,进而言之,在多元族群国家建立和维系民主政治必须从制度上建立纵向权力的均衡,也就是妥善地配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

建立纵向权力的均衡绝非是指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分权的简单过程,而是指在保障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同时要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实际上就是生活在特定地域之上的族群自我管理的权力,这种权力得到了中央政府的尊重和保障,但是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政府不得以自主性为理由而破坏国家的完整性。中央政府的权力和地方政府的权力之间的均衡不是自动实现的,均衡的获得是公民的个人权利和族群的集体权利有机结合的产物,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就是族群的集体权利,但是集体权利必须建立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详言之,族群的成员首先作为国家的公民而享有得到国家保障的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也就不存在公民的个人权利,在此基础上国家保障族群在宪法规定范围内自我管理的集体权利,如果族群的成员不是国家的公民,特定族群就不可能享有集体权利。[15](p35)

公民的个人权利和族群的集体权利的有机结合要求民主政治形成特定的制度安排:首先,明确全体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特殊族群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同时明确国家对于保障这些基本权利和特殊权利所担负的责任,并且这些规定要接受全体公民投票的检验。其次,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实质性的分权,将属于特定族群的公共事务划归地方政府自我管理,但是要将牵涉到全体公民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划归中央政府管理。再次在中央层面建立由各地的政治领袖组成的“大联盟”,联盟成员应该由全体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联盟内部的席位应该按照比例分配给地方,“大联盟”在制定和推行全国性政策时要避免以牺牲特定族群的利益为代价。[16](p29-36)

分权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内在特性,民主意味着将管理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分散给全体公民,然而公民往往由于宗教信仰、历史传统、语言、生活地域的原因,分属不同的族群,因此公民个人的政治平等就同族群集体的政治平等密切联系在一起,其中任何一方的落实都必须以另外一方的存在为条件,进而言之,民主所要求的向公民分权就是要向生活在特定地域上的族群分权。当然,分权有其底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在保障地方自主性的同时,不得破坏中央的权威和国家的完整,只有当国家权力在纵向维度上实现了均衡配置时,公民之间的政治平等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民主政治才可能在现代国家得到建立和维系。

五、政治参与的均衡

民主政治是以政治上平等的公民为基本要素的,公民在政治上的平等意味着平等地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和机会,公民行使权利和利用机会的过程就是政治参与,虽然政治参与的方式多种多样、政治参与的后果也存在显著的差别,然而无论是对于公民来说,还是对于民主政治而言,政治参与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公民来说,政治参与不仅意味着公民对国家的责任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而且意味着公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以及此种政治认同的再生产;对于民主政治而言,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其生命之源,这不仅意味着政治官员只能通过公民在选举中的投票获得合法性,更为重要的是民主政治本身只能通过公民的政治参与来获得正当性。

缺乏政治参与的民主政治往往备受合法性流失之苦,公民对选举的冷漠引发了学界对民主前景的担忧,并进一步促进学者寻找新路径以重建民主政治正当性。政治参与不足固然不利于民主政治,但是政治参与过度同样有害于民主政治,因为民主政治所提供的政治参与的制度渠道和政治官员回应公民诉求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只有当公民通过民主政治所提供的制度渠道进行政治参与时,公民的政治参与同民主政治之间才能形成共生关系,如果公民的政治参与超过了民主政治所提供的制度渠道的承受能力,那么过度的政治参与就会游离在民主制度之外蜕变为破坏政治秩序的力量,进而动摇民主政治的基础、引发民主政治崩溃。[17](p65-66)政治官员自然应该对公民负责,但是过度的政治参与会限制政治官员的执政能力,或者刺激政治官员寻求超越民主制度来回应公民的诉求,无论何者都将损害民主政治的正当性。[18](p557-578)不难发现,政治秩序和制度渠道的承受能力为民主政治中的政治参与设定了界限,因此民主政治需要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就如同需要一定程度的政治参与一样,为了维系民主政治即必须在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政治冷漠之间建立均衡。

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受到政治议题的调节,一般而言,当民主政治稳固之后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将会下降,除非出现了足以影响民主政治存续的重大议题,否则公民会选择让民主制度自我运行,因此为了建立政治参与和政治冷漠之间的均衡,就需要周期性地出现重大的政治议题来调动公民的参与热情,民主政治中周期性的选举就是典型的调动公民参与热情的机制。除了得到制度有效规范的重大议题之外,现代社会孕育的一系列尚未得到制度有效规范的重大议题,也能发挥调动公民政治参与热情的作用,例如突发性的公共事件,由于此类事件发生的突然性、内容的新颖性、影响面的广泛性,所以相对于得到了制度有效规范的传统议题来说能够更加有效地动员公民进行政治参与,以公共事件为基础的政治参与往往具有群体规模巨大、冲击强等特点,因而对现有的制度渠道造成巨大的破坏,并对政府的应对能力形成了有力的挑战。为了妥当地解决公共事件引发的政治参与,民主政治除了改善制度渠道、提高容纳能力之外,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对政治议题进行管理,这就是在将公共事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将某些敏感的、一时难以通过民主加以解决的议题从政治领域中排斥出去,或者对那些难以将其从政治领域中排斥出去的政治议题进行界定和重新解释。[19](p26)

民主政治对尚未得到制度规范的议题的选择和设定是由政治精英完成的,公民通过选举赋予政治精英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并要求政治精英对公民的委托行为负责,如果政治精英的履责不能令大多数公民满意,那么在位的政治精英将在选举中被新的政治精英取代,因此,为了守护自己的职位和权力,政治精英必须妥善应对公民的诉求和有效地履行责任。重要的问题在于民主政治中的政治精英不是公民诉求的被动承受者,政治精英履责的目的更多地是为了守护自己的职位和权力,这就意味着政治精英在面对公民的政治参与时将会根据自己的利益来选择和设定政治议题,而不是根据议题本身的重要性或者议题与公民利益的密切程度来选择和设定议题。政治精英对政治议题的选择权和设定权的掌控,是现代政治不可避免的特性,此种特性生长的后果就是政治精英蜕变成为操纵公民的寡头、民主政治退化成为寡头政治,[20](p3)因此民主政治不仅需要政治精英对政治议题的选择和设定来调节公民的政治参与,而且也需要公民的政治参与来制约政治精英的控制,一方面公民要积极参与选举投票以提高政治精英的竞争性,另一方面公民要借助社会运动的方式将重要的议题推进政治领域,迫使政治精英回应公民诉求、履行政治责任。

由此可见,民主政治所需要的政治参与的均衡是一种复杂的状态,它不仅意味着政治参与和政治冷漠的均衡,而且意味着政治精英的控制和公民的政治参与的均衡,还意味着公民制度内的参与和制度外的抗争的均衡。当然,政治参与的均衡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民主政治为实现这种动态均衡所进行的努力,就是民主政治自我维持的集中体现。

六、简单总结

民主政治是人类自身创造的现实中最好的统治形式,但是民主政治并不会因其是个好东西故而自动地出现和维系下去,恰恰相反,民主政治内在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民主政治是相当脆弱的,这就意味着如果民主政治得不到特定条件的支持,将会很容易走向崩溃。通过对成熟和稳定的民主政治的分析发现,民主政治是建立在阶层利益的均衡、责任分布的均衡、纵向权力的均衡、政治参与的均衡等一系列均衡机制支持的基础之上的,正是这些均衡机制的存在克服了民主政治的脆弱性从而得以巩固下去。当然,支持民主政治的均衡机制不是自动形成的,阶层利益的均衡、责任分布的均衡、纵向权力的均衡、政治参与的均衡都是制度运转的结果,因此民主政治对于制度设计和制度建设有着巨大的需求。对于新兴民主国家来说,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来形成均衡机制是政治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命题。

[1]查尔斯·蒂利.欧洲的抗争与民主[M].陈周旺,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Charles Tilly. Process and Mechanisms of Democratization [J].Sociological Theory, 2000, Vol.18.

[3]亚当·普沃斯基.民主与市场[M].包雅钧,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民主的意义及民主制度的脆弱[M].李梅,译.西安:陕西出版集团,2011.

[5]卡莱斯·鲍什.民主与再分配[M].熊洁,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

[6]Carles Boix,Susan Stokes.Endogenous Democratization[J].World Politics,2003,Vol.55,No.4.

[7]Dimitri Landa , James Kapstein.Inequality,Growth and Democracy [J]. World Politics, 2001,Vol.53,No.2.

[8]Daron Acemoglu ,James Robinson.A Theory of Political Transition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1,Vol.91,No.4.

[9]达龙·阿塞莫格鲁,詹姆士·罗宾逊.政治发展的经济分析[M].马春文,等,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10]Guillermo O’Donnell.Delegative Democracy[J].Journal Democracy,1994,Vol.5,No.1.

[11]Mark Gasiorowski.The Structural Determinants of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J].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1998,Vol.31,No.6.

[12]Thomas Sattler,John Freeman and Patrick Brandt.Political Accountability and the Room to Maneuver [J].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2008,Vol.41,No.5.

[13]斯迪芬·海哥德,罗伯特·考夫曼.民主化转型的政治经济分析[M].张大军,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14]William Riker.The Political Coalition[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2.

[15]胡安·林茨,阿尔弗莱德·斯泰潘.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M].孙龙,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

[16]李帕特.多元社会的民主[M].张慧芝,译.新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3.

[17]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18]Glyn Williams. Evaluating Participatory Development[J].Third World Quarterly,2004,Vol.25,No.3.

[19]史蒂芬·霍姆斯.言论限制法或议程排除策略[A].埃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德.宪政与民主[C].潘勤,谢鹏程,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20]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M].任军锋,等,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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