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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必要性的博弈分析

2015-03-26解金娜

关键词:举报人守法监管部门

解金娜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必要性的博弈分析

解金娜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良莠不齐,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管已经不能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在这种监管机制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呼唤企业内部的“吹哨人”。现阶段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并不完善,而完善健全的制度都建立在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上,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来探究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存在的有用性十分必要。

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必要性;博弈论

改革开放以来,各行业中涌现出非常多的企业,各行业的监管部门也应运而生。但不管监管部门如何努力,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都不能很好地得到遏制。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更多的企业违法行为威胁着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从客观上来说,政府的监管机制已经失灵[1]。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公权力机关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处在不完全对称状态,监管部门很难完整、正确、及时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另一方面,两者在追求的利益方面存在冲突,政府监管部门为了公众利益,追求的是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企业则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公权力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使得两者处于一种动态的博弈状态。一旦监管制度失灵,企业的违法成本就会降低,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企业将与法律背道而驰,消费者的权利将得不到保护。而政府监管部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监管成本很高而且效果甚微。企业内部举报人的存在可以弥补信息的不对称,帮助政府部门进行监管。“吹哨人”的存在一方面降低了政府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不遵纪守法的企业有很大威慑力。本文通过在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博弈中增加“吹哨人”前后的比较,分析了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必要性和有用性。

一、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博弈模型的建立

(一)基本假设

1.政府监管部门

作为行业的监管部门,其存在的意义在于监督和检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对已经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为了进行博弈分析假设如下:

(1)监管部门的收益为Q1,该收益就是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社会效益。

(2)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的成本为C1,假设无论是否检查到违法行为,也不管运用了何种检查方法。只要部门存在并运行就会存在这样一个平均成本。

(3)如果有举报人的参与,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检查的成本为C2。而检查到违法行为时,政府将对企业进行处罚M。

(4)没有检查出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时,将会出现一个社会损失L。这种损失不包括检查成本,主要是指公共财产和公民的身体健康等损失。

(5)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检查因方法的选择和腐败等原因不能全面进行,对企业进行检查与否存在一个概率,假设为θ。

2.各行各业的所有企业

作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企业,在经济人的前提下,企业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政府监管的存在,企业在违法行为的选择上将有所顾忌,即违法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为了进行博弈分析假设如下:

(1)无论监管制度是否存在,制度质量的好坏,都会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这种存在的概率就是企业进行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假设为α。

(2)企业进行合法行为的运营成本为Ch。

(3)企业进行违法行为的运营成本为Cw。

(4)企业的运营行为外界只能看到表面,其内部操作的合法性很难识别。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难分辨产品好坏,因此支付的价格都是P。

3.企业内部举报人

作为企业行为监管的“吹哨人”,是否进行举报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经济条件、安全因素等。为了进行博弈分析假设如下:

(1)无论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是否健全,都会有举报和不举报两种选择,这种举报的概率我们假设为β。

(2)站在政府监管角度来看,在加入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以后,政府会增加一个奖励成本,同时也会增加一个查处成功的收益。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利益出发,就是进行了一次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对社会整体利益没有影响。所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中我们不考虑这部分的成本和收益。

(二)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博弈模型建立

公权力和企业之间一直存在着动态的博弈,即企业在博弈中不断寻找监管漏洞,规避法律甚至不惜违法来追求利益最大化;政府监管部门在博弈中不断发现问题,通过法律的调整和完善规制企业行为。在这一过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不断处在劣势地位。监管制度的失灵,使得政府在不断呼唤“吹哨人”。“吹哨人”,也就是神秘的内部人士的爆料,这些知情人发现问题,吹响哨声,大幅度地降低行政监察成本,能够制止问题的发生,对不遵纪守法的企业有很大威慑力[2]。“吹哨人制度”的法理在于:不管举报人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或者为了达到何种目的,只要举报的内容属实,其结果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大众,维持社会公正,就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通过引入“吹哨人”前后博弈模型的比较分析,来探究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有用性。

1.不存在“吹哨人”的博弈模型

在没有“吹哨人”参与监管的情况下,博弈的参与者只有监管部门和企业两方。他们的行动顺序是有先后的,一定是企业的行为在先,监管部门的行动在后。对于企业来说,存在两个行为选择:守法和违法。最终的选择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上文提到用α来表示这种不确定性。即守法的概率为α,违法的概率就为1-α。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也存在两个行为选择:检查和不检查。同样受诸多因素影响有一个不确定的概率存在,假设检查的概率为θ,不检查的概率就为1-θ。双方的博弈有四个策略集,企业守法的收益为P-Ch,企业守法监管部门检查的收益为Q1-C1,企业守法监管部门不检查的收益为Q1;企业不守法监管部门检查时,企业收益为-M-Cw,监管部门收益为M-C1,企业不守法监管部门不检查时,企业收益为P-Cw,监管部门收益为-L。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博弈支付矩阵,如下图所示:

2.引入“吹哨人”的博弈模型

引入“吹哨人”后,博弈的参与者变成了三个,但主要的博弈方仍然是监管部门和企业,“吹哨人”只是在举报时,致使监管部门的检查概率为1。假设“吹哨人”只是在企业违法时选择是否举报,举报的概率为β,不举报的概率为1-β。因为举报人的参与使监管部门的检查成本明显降低,即C2<C1。则监管部门的收益为M-C2。其他情况下,即举报人不参与博弈时,原博弈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需改变企业不守法后的行动集,对于这样的博弈模型,我们只能运用博弈树来进行表示,如下图所示:

二、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博弈分析

(一)原博弈模型分析

对于企业来说,他们追求的是个人利益最大化。实际经验告诉我们,利益的最大化与监管部门的检查概率有关,那么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可以根据分析得出结论。我们以期望值U1代表企业在博弈中的利益,根据贝叶斯法则,企业的期望值U1=α(P-Ch)+(1-α)θ(-M-Cw)+(1-α)(1-θ)(P-Cw)。期望U1的最大值,通过一阶求导可以得出。即=Cw-Ch+θ(M+P)=0,解得θ=时,U1的值最大。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他们追求的是社会福利最大化。这种利益的最大化与企业的守法概率有关,我们同样可以根据分析得出结论。设U2表示监管部门在博弈中的利益,则U2=θα(Q1-C1)+θ (1-α)(M-C1)+(1-θ)αQ1+(1-θ) (1-α)-L对其进行一阶求导。即=(1-α)(M+L)-C1=0,解

得α=1-时,U2的值最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出博弈模型的均衡解为:

从均衡解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企业守法的概率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成反比。即政府的监管成本越低,企业越守法。从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政府的监管成本越高说明监管难度越大,企业就越有机会为了自身利益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难度增大,监管效果甚微,政府的投入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一旦其他地方需要资源投入,政府就会缩减监管成本,让不法企业有机可乘。(2)企业守法的概率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处罚金M同社会损失L之和成正比。社会损失受诸多因素影响很难估量,但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可以调节。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来遏制企业的违法行为,但是这种力度的大小还有待进一步讨论,不是越高越好。实践中可以看出,有些不法企业为了一己私欲罔顾法纪,根本不在乎罚金多少,相反,罚金越高他们越犯险。(3)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概率与企业违法行为所增加的额外收益成正比。即Ch-Cw>0时,企业才会犯险进行违法行为,因为小于0时,不论监管部门检查与否,企业都不会进行违法行为。而这种额外收益越高,政府越应该加大检查力度。从实践中可以看出,越是利润率高的行业越容易出现违法行为,因此对于这些高利润率行业中的企业,政府应该增加检查概率。

(二)对修正后的博弈模型分析

引入“吹哨人”后,博弈模型的(违法,检查)行动集发生了变化,我们假设举报人举报的企业违法行为都是真实存在的。对政府来说监管成本就会大幅降低,但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举报人也需要激励才会进行举报。究竟举报概率β与什么因素有关,我们进行分析来得出结论。对修正后的博弈模型,我们设企业的期望收益为U1’,政府监管部门的期望收益为U2’。根据贝叶斯法则,分别对U1’、U2’进行一阶求导。过程如下:

探究政府监管部门与举报人之间的关系,对U2’进行一阶求导,即:

从对U2’的求导我们可以看出,是一个恒大于0的,因此U2’对β为单调增函数。也就是说,政府监管部门的收益随着β的增加而增加。同样可以证明原博弈模型中减少政府监管成本会减少企业违法行为发生概率的事实。

对于企业来说,举报人的介入又会对他们有什么样的影响那。在U1’中,我们假设β不断增大,当β趋近于1的时候,U1’=α (P-Ch)+(1-α)(-M-Cw),整理后得 U1’=α(P+M+Cw-Ch)-(M+Cw).我们可以看出,当P+M+Cw-Ch>0时,U1’与α成正比。实践中,P+M+Cw-Ch一定是大于0的,所以在“吹哨人”参与下企业越守法收益越高。

(三)博弈模型修正前后的比较分析

1.对企业而言

当博弈模型加入“吹哨人”之后,在企业收益U1’中产品价格和守法成本是不变的,违法成本越高企业收益越低。Cw的影响因素在没有举报人参与时,主要是外形包装和欺瞒不知情外部人的成本。在有举报人参与下,又增加了提防知情内部人的成本。而这种成本是非常巨大的,很可能高出了守法生产的成本。在成本—收益的比较下,守法生产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当然这种理想的监管机制建立在举报人制度健全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健全举报人制度应该是现阶段研究的主要问题。

2.对监管部门而言

引入“吹哨人”之后,监管部门的收益会有明显的变化,从修正后的博弈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出,举报人参与和举报人不参与监管部门检查的支付结果中,企业的收益是相同的,都是-M-Cw。但是监管部门的收益却从M-C1下降到了M-C2,因为C2明显低于C1,所以监管部门的收益得到了提高。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吹哨人”参与到监管中后,政府监管部门的收益会增加,这种增加的明显程度会随举报人参与概率β的增加而提高。

三、结论

举报人制度的建立能够缓解行政执法资源的不足,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企业内部的产品安全监管。在欧美很多国家都立法建有“吹哨人制度”。这些神秘的内部人士通过爆料发现企业内部问题,“吹响哨声”、大幅度地降低行政监察成本,能够制止企业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不遵纪守法的企业有很大威慑力。“吹哨人制度”的法理在于:不管举报人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或者为了达到何种目的,只要举报的内容属实,其结果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大众,维持社会公正,就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希望我们也能尽早建立相关制度,保护内部监督者的利益,从而避免“举报困境”再次发生[3]。

但在我国国内立法中:从法律条文上来讲,公民行使举报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从实施的效果看情况远不理想,仅仅起到了宣言的作用。从政治主张上表明了“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态度,但远远没有促进、维护和规范举报人制度实行的作用[4]。和国外成熟的举报人制度相比,我国的举报人制度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如何建立健全举报人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肯定举报人在政府监管中的作用和地位,这是举报人进行内部监督的前提和法律保障。从全文的分析中我们能够看出,举报人在政府与企业监管中发挥的作用,这种重要的作用证明了举报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有用性。但举报人参与政府监管概率的影响因素没有具体给出,这是本文的不足之处。希望可以在今后的研究中得到结论。

[1]刘海龙.关于“政府打假”研究的文献综述[J].市场周刊,2005,(7).

[2]法之.国外的举报人制度[J].读者之页,2006,(8).

[3]钱兆成.举报需要“吹哨人”制度[EB/OL].http://www. jfdaily.com/pl/zxpl/201409/t20140918_783150.htm l,2014-09-18.

[4]杨铁虎.试论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缺陷[EB/OL].http: //news.163.com/10/0613/05/691KU 5LS000146BC_2. htm l,2010-06-13.

[责任编辑:刘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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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解金娜(1991-),女,黑龙江鹤岗人,2013级市场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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