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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协商:内涵与价值

2015-03-26雷明贵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协商公民渠道

雷明贵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社会组织协商:内涵与价值

雷明贵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社会组织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重要渠道,其概念和内涵要在与其他协商渠道的比较中得到廓清,其价值要在协商民主的推进过程中得以体现。社会组织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之间有密切联系,对培养理性公民精神,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助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国家协商民主体系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社会组织协商;概念;价值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协商民主建设的具体内涵、主要渠道等作出了系统安排,以着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提出了“社会组织协商”,提出要“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依法管理,健全与相关社会组织联系的工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协商,更好为社会服务”。本文试图探讨这一新提法蕴含的具体内容,及其对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一、“社会组织协商”概念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将“社会组织”作为需要拓宽的渠道,但并未作为一个单独的协商类型。《决定》指出:“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社会组织协商”主要被限定在“社会协商”范畴内,只是作为社会协商的一部分进行表述。在庆祝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协商渠道又被细化为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智库等10个渠道。在这份讲话稿当中,“社会组织”被作为协商渠道单独拎出,但没有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明确阐释。在《意见》中则首次提出了“社会组织协商”的概念,并规定了七大协商渠道,将社会组织协商作为“积极探索”的协商类型。

就社会组织协商的内容来看,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其一,社会组织协商的类型多样。既包含社会组织内部事务协商,也包括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协商既可以由社会组织主动发起,也可以因公共决策的需要,社会组织参与到协商过程当中。其二,社会组织协商也要遵循平等、理性等基本原则。尊重各类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在协商过程中要基于客观现实进行讨论分析,讲求理性;最大限度地听取社会组织利益相关者各方面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其三,社会组织协商要以凝聚共识为基本目标。通过社会组织成员之间、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以及社会组织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沟通,来减少隔阂、达成共识,并通过各种协商技术的采用,使最终达成的共识能充分体现各方利益、偏好和意愿。

从广义上来说,社会组织协商是指社会组织内部或由其作为主体参加的协商,既包括社会组织内部事务的协商,也包括社会组织与公权力机构、社会组织与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狭义上的社会组织协商是指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渠道,在社会组织内部或社会组织之间(即社社)开展的协商。如果取广义的定义,社会组织协商的概念所涉范围就几乎涵盖除政党协商之外的其他协商形式,不仅不利于对社会组织协商的理论研究,也不利于实践探索的深入。因此社会组织协商是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就公共事务开展的协商,或者是以社会组织作为主要渠道,由相关利益方(包括社会组织、社会群体、市场组织等)就公共事务开展的协商。

二、社会组织协商与其他协商的关系

在《意见》当中,提出了七个协商渠道,这七个渠道又分为三种区别对待的情况:分别是“继续重点加强”、“积极开展”、“逐步探索”。但这些协商形式之间要讲求配合协调,目的是形成完整的协商体系。要继续重点加强的协商形式是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需要积极开展的是人大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需要逐步探索的是社会组织协商。那么,社会组织协商在整个协商民主体系当中的地位怎样?与其他协商渠道之间又具有何种关系?

社会组织协商贯穿于整个协商民主体系,是其他协商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也是推进其他协商民主的条件。一方面,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群体的利益汇集体,作为“社会”的表现形式,其在协商民主体系当中具有最大的“渗透性”,几乎能嵌入到所有类型的协商民主渠道当中。就《意见》所论及的七大协商渠道来看,可以粗略地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权力机构的协商,如人大协商、政府协商,其目的是软化权力,增加决策的科学性与合法性。另一类是广义的社会协商,如人民团体协商,其目的是凝聚社会,扩大国家与社会的接触面和沟通深度,以加强政党与社会的联系。另一方面,从协商民主实践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来看,一是社会领域的协商开展得不够充分,二是公权力部门协商意愿和协商能力欠缺。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其他协商的效果;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制度化进程的快慢,直接影响我国协商民主体系建设。

社会组织协商与其他协商形式的关系,《意见》作了一定程度的解读。其一,与政党协商的关系。社会组织对政党协商渠道的参与是间接的,比如通过工商联所联系的商、协会组织参与协商,再由工商联组织将其协商意见总结反馈。其二,与人大协商的关系。《意见》对人大协商的规定集中在“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以及“发挥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如下方面参与人大协商:一是参与到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中。二是社会组织成员兼具人大代表身份的,可以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参与人大协商。其三,与政府协商的关系。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协商,一是要熟知政府的“协商事项目录”,找准协商议题;二是对政府决策中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事项,社会组织可以以代表身份参与协商。其四,与政协协商的关系。政协协商目前以会议协商为主,社会组织还没有作为一个界别参与到界别协商当中去,在社会组织成员兼具政协委员身份的情况下,以个体名义参与到政协协商当中去。其五,与人民团体协商的关系。在《意见》中规定,人民团体要“拓展联系渠道和工作领域,把联系服务新兴社会群体纳入工作范围”,这项工作往往与社会组织工作发生交集。社会组织要主动对接人民团体的协商工作,承担起其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作用。其六,与基层协商的关系。就《意见》对基层协商的界定来看,主要是指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协商,基层协商是协商最底层和最经常出现的领域。就社会组织的分布来看,其大多数也是汇集在基层,因此基层协商是社会组织最经常参与的协商形式。就目前而言,社会组织协商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参与国家公权力机构、政党等开展的协商,提升能力,扩大影响,增强代表性,为团结和凝聚社会打好基础,同时要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和组织间协商,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一个独立和有特定价值的协商类型和协商渠道。

三、社会组织协商的价值

《意见》指出,发展协商民主的目标是“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社会组织协商是协商民主广泛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协商民主多层发展的基础,也是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必要条件。社会组织协商是协商民主从政治协商扩大到社会协商,从精英议事扩展到基层协商,从随意协商到协商制度化的前提和基础,对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建设和国家协商民主体系建设均具有重大意义。具体来说,社会组织协商具有如下价值:

(一)社会组织协商有助于培养公民精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组织是群众利益的聚集体和公众意见的汇集器,社会组织协商有助于培养公民平等公开理性包容的协商精神,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理性和自主的表达是社会组织协商的重要目标之一。社会组织是公民结社的主要形式之一,社会组织协商则成了公民表达自身意愿、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公民权的重要载体。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公民意识一方面是指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正如斯托克指出的:“公民精神之复兴关键是使人们在他们的社区事务中有更强的参与感,在事关他们生活的事务中有更大的发言权。”另一方面,公民意识还要求公民具有良好的公民美德。公民之间乐于助人和相互信任,尽管他们在具体事情上的意见有别。理性的公民拒斥机会主义,因为每一个人都采取孤立的行动,都有背叛集体行动的动机。

社会组织的服务范围多有不同,但大都以满足普通公民需求为目的,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很多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过程,也是以社会协商的形式开展的。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增长很快,分布也日益广泛,截至2014年,全国共有社会组织56.1万个,其中基金会3736个、社会团体29.4万个。这些社会组织承担着服务居民、服务社会的重任。有的社会组织通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有的沟通社情民意、发挥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等。

(二)社会组织协商有助于公共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社会组织协商分两个层次,一是参与协商,包括与公权力部门、人民团体及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二是社会组织内部协商。这两个层次的协商特别是前者,有助于将社会组织所代表的群体意见纳入决策程序,让公共决策建设具有相关利益群体协商和共识基础,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在决策目标确定、问题方案选取、决策方案实施反馈等环节,社会组织协商能够帮助聚焦问题,反映实情,验证方案,为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打好基础。

首先,社会组织协商有助于公共决策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在公共决策信息处理当中,社会组织协商有助于广泛客观和真实地反映情况,并通过社会组织内部协商,将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将有价值的信息传递到公共决策当中,以利于作出科学的决策。其次,有助于公共问题的界定。社会组织因其直接联系公众,对那些影响到人们正常生活的社会状态与社会期望、理想之间的差距有更深切的了解,对所引发的社会关注和议论进行恰当评价,帮助确定决策目标。

其次,有助于公共决策民主化。决策民主化是指在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使决策目标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组织作为群体利益的聚集点,其反映和代表了一部分群众的愿望和需求,这部分意见通过社会协商进入决策程序,可以增强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增进决策效果。

(三)社会组织协商是完善国家协商民主体系的基础

作为国家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协商因其动员和吸纳了广泛的社会力量,成为协商民主体系建设的基石。社会组织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的衔接成为协商民主体系建设的关键,直接影响到协商网络的形成。

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是国家协商民主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继续重点探索”的协商民主领域。在国家协商民主体系中,社会组织协商具有非常关键的地位:其一,社会组织协商贯穿协商民主体系的各个层次。在其余协商渠道当中,社会组织协商都可以以特定的方式介入,社会组织协商的推进,对这些协商渠道的建设关系重大;其二,社会组织协商主要在基层协商过程中开展,对激活基层活力,促进基层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是开展基层协商的必要基础。其三,社会组织协商重是基层民主建设的创新点和生长点,有助于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对协商民主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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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小宝)

D621

A

1009 -2293(2015)03 -0033 -03

雷明贵,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部副教授。

【DOI】10.3969/j.issn.1009 -2293.2015.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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